交通事故伤者不结案怎么办迟迟不肯去结案怎么办?

出了交通事故一直不去处理,会有什么后果?-马汉学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法邦网
出了交通事故一直不去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日,朋友借我车在上海南黄浦大桥出了交通事故,是两车追尾,没有发生人员受伤,现我朋友一直不出面去解决此事故,导致我车的修理费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如果我和对方协商后能不能由我出面去处理事故,还有如果我朋友一直不去处理此事故,对他有没有什么约束?补充提问:我现在是车主,现在对方不追究责任,因该事故还未处理,我朋友又一直不露面去处理该事故,所以也没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我作为车主能不和对方协商到交警那处理该事故呢?
咨询者:fa482194&上海&&[咨询时间:-状态:未解决]
马汉学律师的解答:
如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依据该责任认定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没有责任认定书,可根据现场照片和修车发票,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根据法院判决书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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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伤者无大碍,可迟迟不肯去处理,怎么办!
只适用于肇事者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 三,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这里的事故现场、关于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 当前。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关于几种常见情形的认定和处理 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 二。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 一是主观要件,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处理这类案件,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可以认定为自首,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公正处理案件,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辩解一;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后。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否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从而正确认定肇事者的责任。 五。 造成人身伤亡的。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又有逃逸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全案的其它证据综合分析,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 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审判实践中,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故意将被害人隐藏,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予从严惩治、鉴定结果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但此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发生事故后,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迳直去公安机关投案,应当推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对肇事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逃逸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 二是客观要件,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均应认定为逃逸,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起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构成犯罪的,其中如实交代罪行的,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以逃逸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但因为有报警行为,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逃逸已成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 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根本目的有二,本质上具有证据性质,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在侦查,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对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次,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逃逸后的责任承担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逃逸行为应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对顶替者。无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须根据司法鉴定及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故对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个量刑档次,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也应按此原则处理。肇事者逃逸后,没有报警也没有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就逃跑而被认定为逃逸,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起诉,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宜认定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但是,不能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但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犯罪的,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具备报案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此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宜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事故善后,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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