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柳州市廉租房百祥新区廉租房公示名单

柳州廉租房
廉租房是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自从颁布了柳州廉租房相关政策后,柳州廉租房申请条件、柳州廉租房申请流程、柳州廉租房价格等一系列有关廉租房的疑问一直困扰着市民,吉屋小编为您汇总最新柳州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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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廉租房?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申请廉租房又有哪些限制?申请廉租房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这些问题就让吉屋小编来告诉你吧。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那么怎么进行廉租房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怎么办理?今日,吉屋小编为您整理解答。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 是你租**的房子,只要交很少的租金 不是买房 不存在首付
杭州廉租房申请流程 1、属于《受理公告》受理对象的申请家庭到社区或街道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2、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办事依据:《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柳州廉租房申请所需资料:1、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
柳州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一)具有柳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二)符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柳州市共同居住。(四)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柳州市区无住房(五)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
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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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2013年廉租房申请通告
柳江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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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决定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房源,收取较低租金(或不收租金)的方式解决其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柳江县2013年度廉租住房第二次申请工作于11月6日开始全面启动,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申请住房:
1. 具有本县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 2. 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并且领取低保金或由民政等相关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 3.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 4. 家庭成员中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政府提供住房):
1.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 2. 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3. 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4.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5. 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政策内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申请人须持申请书到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具体事宜可咨询社区居委会或柳江县房改办(电话:7213099)
柳江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      
国家部委网站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网信网
广西政府网站
广西政府网
广西政协网
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防震减灾网
广西招商促进网
广西旅游在线
广西农垦信息网
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
广西农机化信息网
柳州市政府网站
柳江区政府网站
柳江区政协
柳江区民政局
柳江区政府采购网
柳江党建网
柳江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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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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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柳州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等针对不同阶层住房需求,实施分类保障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其中,...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2011年,柳州市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全市财政部门共筹措保障性住房资金9.15亿元,...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柳政办〔20 ...<font style="color:#11年11月16日 - 柳州晚报讯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 、审核和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市11月14日正式出台《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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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柳政办〔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wgk/fggw/ysq/lzb/670.htm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租补结合、梯度保障的原则,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并轨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同时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梯度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章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费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四)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中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我市市区无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后,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建局审核。
(三)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城区住建局。
(五)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查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建局,由城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四章分配和轮候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享受低保家庭;
(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各城区住建局,由其进行分配;其余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考虑申请家庭的人口及代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人户配租单间;
(二)二人户配租一房一厅;
(三)三人(含三人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四)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三人户配租两房一厅。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后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机构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低保家庭按每户300元缴纳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货币补贴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含)以下的核准家庭,政府可以发放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包括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五保户”及“三老”人员补贴系数为1;
2、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75%(含)以下的未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8;
4、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含)以下至保障收入标准75%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5;
第三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人,代被保障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支付给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障家庭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的被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租金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被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收入超过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腾退期间,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享受补贴;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予以公告。
如果其家庭仍符合我市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继续承租。
廉租住房遇城市建设被征收时,被保障家庭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廉租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廉租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收入和住房标准的,租金缴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承租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上至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1.5倍(含)以下的,可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租赁住房补贴,补贴系数为0.3。
第三十九条 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04〕7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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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建设委员会在《柳州日报》、市建委网站、市建委公告栏等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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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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