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区扶贫办瓦屋乡溪坎村新田湾扶贫哪些

铜仁公安既做黑势力的保护伞又当欺压百姓的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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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碧江区(原铜仁市)的公安人员违法执法、草菅人命的事在当地已是天怒人怨,这些老鼠屎坏了公安人员这锅汤。空口无凭,随便举几则例子吧——1.关押、毒打无辜村民,要让村民“死几个人”。因为到铜仁市瓦屋乡溪坎村新田湾村民组境内无证非法开采锰矿的长行坡锰业公司等企业造成了当地耕地及饮用水下沉、村民住房毁坏、用地补偿不到位等,与村民时常发生纠纷,瓦屋乡派出所和铜仁市(现碧江区,下同)公安局的公安人员都是站在矿方一边,动辄对村民进行威胁、恐吓。2008年8月28日,铜仁市公安局不问青红皂白,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就抓走了新田湾村民组的三位村民,押到局里后,才向其出示了《铜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次日,新田湾村民组决定让几个代表上访。铜仁市公安局又动用各种警力数百人,携带枪枝、警棍、铁棒、钢筋等器械,将上访群众和乘公交车进城的其他乘客一并截住,强令大家下车,不问情由即对手无寸铁的农民大打出手,还大叫“今天要叫你们死几个人”。村民刘玉菊(女)被六七个公安人员围着打,其头部、耳后等都被打伤。村民黄东欲拍下这一暴行,便被用手枪指着其头部,强行抢走了相机当场毁坏,并将其摁倒在地,将其头部和肩背砸得鲜血直流,并再次使用暴力非法抓走了刘玉菊、黄东等三人。黄东的伤经医院诊断为:1、额顶部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见约4cm创口);2、右枕部头皮血肿(扪及6×5平方厘米包块);3、右腰部软组织伤。刘玉菊则在铜仁地区医院住了13天。铜仁市公安局至今未给被其打伤的村民赔偿。2.村民代理人的儿子被砍伤,办案人员的言行让人疑窦丛生新田湾村民组就公安胡乱抓人一案起诉到法院,经铜仁市法院审理,认定公安抓人的证据不足。 铜仁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当了被告又输了官司很不舒服。但是此后的几年中,铜仁市公安局没有随意抓打新田湾村民。2011年12月5日,为村民代理这场官司的代理人的儿子无缘无故在网吧被人砍成了残废,当时网吧没有制止凶案的发生,也不报警(凶手逃离后网吧工作人员才在受害者的要求下报警)。负责本案的公安人员表示,本案没有作案动机,只有监控录像,不好破案。到如今已经半年多了仍然没有动静,而且,伤情鉴定也被负责此案的派出所卡着不给受害者。该派出所某人还对受害者父亲说“你不是懂法律么”。受害者的父亲曾经到案情发生的网吧了解情况,与网吧老板协商赔偿事宜,网吧负责人的妻子答应出医药费,但是却用洋洋得意的口气说:“你自己去找派出所,我们只听公安领导的,他们叫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受害者的父亲找到经办此案的公安人员,其答应把网吧负责人叫来一起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这样做。有监控录像却不好破案?我们暂时还不能证明当地公安与此案有什么猫腻,但是办案人员和网吧管理人员的言行却不能不让人生疑。因为儿子被砍伤,新田湾原来的代理人再也不敢过问新田湾的事。四个月后的2012年4月7日,新田湾村民再次被碧江区公安局抓走。3.放纵暴徒行凶,阻止村民上访2012年2月26、27日,长行坡锰业公司的人连续两次打了村民。碧江区公安人员不但不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而是千方百计阻止村民上访,到车站等地守候,要抓上访的人。3月6日,长行坡锰业公司的人将没有参与堵洞的村民江仁有等打伤,碧江区公安人员接警后还是没有追究凶手,这就让打人者有恃无恐,他们明白,他们在碧江区公安局的保护下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他们说,打死村民也不过付几十万安埋费,于是,3月7日,长行坡锰业公司的一个叫张光勇的包工头招集了一些人,对手无寸铁的女村民大打出手,一个据说是“矿长”的人叫人朝死里打村民,结果是4位在旁边看热闹的女村民被打伤住院,一个叫徐爱莲的住了40天院(中途因没钱而出去了6天),还没有痊愈,一个叫姚春梅的经两次入院治疗,两次都因没有医药费而在未痊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了。当天,碧江区公安局抓了受害者一方的几名村民,事后若干天才象征性的抓了两个凶手张跃东和唐成君,但都没有依照法律给以刑事拘留,只是行政拘留15天,而其他凶手贱狗、大毛、九九、刘云祥等和指挥打人的张光勇都没有被抓,依然逍遥法外。有人证明,矿方的人说是“政府”的人叫他们打人的,想想铜仁碧江区公安人员的所作所为,我们相信这种说法绝非空穴来风。4.为了迫害无辜,对村民进行威胁和诱供新田湾村民组长黄雨岩多次表示要上访,让上级知道有关真相,于是黄就成了当地公安人员的眼中钉。为了整治黄雨岩,碧江区公安人员不惜用威胁、诱供的手段,来获得所谓的“证据”。他们对新田湾双目失明的村民黄泽主说:“是不是黄雨岩叫你来堵洞?如你不说,我们就把你甩下河里去,并且把你的低保取了。”今年4月7日,公安人员又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了解情况为名,把新田湾女村民刘喜爱、黄二群等骗到碧江区和瓦屋乡派出所,对她们进行诱供,问她们是不是黄雨岩和黄雨岩的妻子徐爱莲叫大家堵洞的。5.非法羁押村民,侮辱女村民人身尊严刘喜爱、黄二群没有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诬陷黄雨岩,而说是因为没有饭吃没有水喝村民才自发堵了矿洞,与黄雨岩夫妻无关,于是公安人员恼羞成怒,不放她们回去(公安人员还打了刘喜爱),第二天就以她们参加堵洞为名,把她们行政拘留了8天。事实上,参加堵洞的人很多,而公安带走她们那天,她们根本就没有在洞口,完全是因为她们没有按照公安人员的诱供回答才被拘留的,难怪把她们拘留后,公安人员洋洋得意的嘲笑她们说:“你们现在有饭吃有水喝了啊!”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刘喜爱、黄二群被送到了拘留所,公安人员又强迫她们脱光了衣服(刘喜爱的内衣内裤也被脱掉了),其他男警察就利用摄像头窥视她们的裸体,公安人员还恐吓她们说要把她们和艾滋病人关在一起。6.捏造罪名拘留村民,强迫被拘留人签名尽管黄雨岩与村民堵洞、暴徒打村民都无关,但是矿方要求抓他,于是黄雨岩还是被碧江区公安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3月7日抓走了,8日才给他补了一张拘留证,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将其刑事拘留(后来碧江区公安局副大队长杨怀川却写了一张书面字条说黄雨岩是“聚众扰乱单位罪”)。黄雨岩被关押后碧江区公安人员询问了他三次,第一次黄雨岩没有承认自己的“罪”,第二次因为笔录和他说的不一致,因此他拒绝签字,被威胁要打他他才签了字,第三次干脆不让他看也不给他念笔录,就强迫他签名。4月12日,黄雨岩的战友——对越自卫反击战退役老兵到新田湾调查了29人,有 3人说不知道,有一人说是黄雨岩带领群众堵洞,其余25人都证实黄雨岩既没有参加堵洞,也没有参加打架,更没有在开会时号召大家堵洞。同日,黄雨岩被逮捕。但是公安局一直没有按照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后来,碧江区公安局还给黄雨岩签发了一份延期羁押到5月12日的通知,过了5月12日,再没有第二份延期通知。黄的家属到碧江区检察院询问,回答说碧江区公安局并没有把黄雨岩的材料交到检察院。黄雨岩到现在还被关押着。这些还仅仅只是在新田湾发生的,就这几件事已可见铜仁公安面目之一般了。如果有关部门对碧江区公安部门的倒行逆施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将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瓮安事件是前车之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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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瓦屋乡:小山村大变化
&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高岩田组,地处湖南和贵州的交界边缘,是典型的侗族村寨,因位于大山深处,交通极其不便,整个组共112户556人,其中贫困人口占全村人口的45%。曾经因为外出打工人数众多,一度成为&空壳村&。在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下,曾经远近闻名的贫困村,如今道路通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从项目产业落户到建设景区景观,一个全新的侗村展现在眼前。&&&&10月22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记者一行来到了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高岩田组,刚到村口,一座横跨在河沟上的风雨桥吸引了记者的注意。村民王永良告诉记者,风雨桥是侗家人的标志。过去,村口的这座风雨桥年久失修,不仅影响美观,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今年通过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这座风雨桥得到全面修复。&&&&&党的政策好,村民干劲足,听说要大力建设村里,好多外出务工的人都赶着回来了。&王永良说到。看着干劲十足的村民们和改头换面的风雨桥,记者也不禁被感染。&&&&走过风雨桥,顺着笔直的水泥路前行,一幢幢独具侗族风格的砖房映入眼帘。&&&&在村口操场上新修建的篮球架下,五六个小孩正在进行着投篮玩耍,笑声不断从他们的口中迸发出来。&&&&继续前行,记者决定在曾经是村里的特困户刘涛家看看。拐过两个弯,一栋三层的小楼出现在记者面前。走进门一看,明亮的客厅,家电一应俱全。见到大伙来,刘涛的妻子泡来一壶铁观音,让大伙品尝。&&&&&以前,真的是穷得连饭都吃不起,16岁就外出打工。在外面风餐露宿,一个月1000多元,日子过得拮据,修房子、结婚根本想都不敢想。&刘涛说。从2012年开始,听说村里在热火朝天的建设,刘涛抱着回乡创业的想法回来。回乡后在政府精准扶贫政策的支持下,从去年开始就承包起村里的土鸡、土狗养殖,一年时间不到就开&始盈利,加上在外打工的存钱,今年年初便修起了崭新的楼房,娶了邻村的姑娘过上红火的日子。现在,刘涛的养殖已经达到了500多只土鸡和200多只土狗,并都已经达到了成熟期,等待着商家上门来收购。&&&&为了鼓励村民发展山地生态养殖,村里山坡上种植了300多亩的甜柚经作林里,幼苗现在已经慢慢地生长起来,上山的路也在村民大伙的手中渐渐完善。(罗奥)铜仁碧江区法院如此枉法坑害黄雨岩
  铜仁碧江区法院如此枉法坑害黄雨岩
  贵州铜仁碧江区法院枉法判案、枉法裁决的事在当地数不胜数,已是天恕人怨。现以黄雨岩一案为例,即可看出他们违法、枉法的现象已到了何种地步。
  黄雨岩是碧江区瓦屋乡新田湾村民组组长。因为有人在当地非法开采国家重点矿藏——锰矿,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大量破坏并损害了村民的权益,给村民的某些补偿又被瓦屋乡政府卡着不给村民(直至今年2月7日才给村民),致使村民生活窘迫,数十名村民被迫自发地在日把矿方开矿的洞口堵着要求把问题解决了才让其开工,引发了矿方的暴徒数次打伤村民,其中有数人被打伤住院。3月1日,黄雨岩为了村民的安全着想,在矿洞口钉牌贴通知,要求问题解决后再开工。3月7日,黄雨岩被碧江区公安分局的警察刑拘。
  日,碧江区检察院以黄雨岩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向碧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于日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延期审理的几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应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在本案庭审中,既没有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法庭也没有宣布延期审理,法院却在被告人已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觉得证据不足而不判决,自行要求检察机关补侦,并且在判决期限(根据原刑诉法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已经过去的日开了第二次庭。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依然没有提出补侦的要求,审判长赖桑又在庭审结束后自行要求检察院再行补侦(判决书谎称“碧江区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两次),直到日才宣判。
  碧江区法院至始至终都在坑害黄雨岩,从下面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可是,审判长赖桑却坚决不允许黄雨岩之妻徐爱连为辩护人。当徐爱莲拿着黄雨岩的委托书去找赖桑时,赖不但不同意,还打电话叫人来,说要把徐爱莲“抓起来”!
  庭审中,当审判长赖桑问辩护人需要问被告人什么问题时,辩护人问黄雨岩:你是否受到严刑逼供?就被赖打断了。赖桑制止辩护人:这个问题不该你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赖桑却临时取消了辩护人一方事先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要出庭指证公安人员作伪证)。
  公诉机关在日出具的补侦提纲第三项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而检察机关据以提起公诉的却还是5月12日作的鉴定。碧江区法院却还是不据此以及判决书不予采信的公安机关的一系列伪证做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本案的证人证言,询问人都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传唤证(从下面说到的一个公安人员同时在询问几个被询问人就足以证明不可能出示警官证),庭审时,辩护人已经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提出了质疑,但是一审法院就是不就此进行调查和予以排除(包括在庭审后经过黄雨岩亲属的一再指责,判决书不得不“不予采信”的那6份证词,见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可是,当黄雨岩的妻子向一审法院要判决书时,审判长竟然说“不能给你”,并且谎说已经给黄雨岩了,事实上黄雨岩根本没有得到判决书。后来是黄雨岩的妻子向辩护人要了一份判决书。直到今天,黄雨岩及近亲属也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给的判决书。
  黄雨岩的判决书更是一份不顾事实、颠倒黑白、自相矛盾的荒唐判决。
  判决书宣称查明了“日,被告人黄雨岩召集村民开会,……在会上被告人黄雨岩说‘长形坡2月9日要开工,你们要把矿洞堵起,等政府来解决’”。在判决书列出的证人证言中,黄雨岩召集村民开会的日期、会议内容、提存款的数额都不一致。如说2月6日黄雨岩召集开会的仅仅只有黄成军一人(其他二十几人要不就说的日期不一致,要不就没有提及开村民会的事)。黄成军说三次会议分别是2月6日、2月11日、2月16日。按照黄成军的说法,后两次会议是在阻工后召开的,显然与起诉书指控的“村民在被告人黄雨岩”“召开三次村民组会议后于日”阻工不符。事实上,因为上诉人住居在漾头,、7、8、9日都不在新田湾(漾头相距新田湾近五十华里)。但是,法院却采信了黄成军的孤证。
  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中,相互矛盾的很多,但是这些相互矛盾的证言都被法庭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了,却又只将对上诉人不利的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
  判决书虽然对江志金、江仁前、黄泽华、刘开明、刘永祥、张光勇这6份伪证(一个公安人员同时在对几个人询问)询问笔录“不予采信”,但是同时又还作为有效证据——判决书所言证明上诉人“犯罪”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见判决书第三页)的“以下证据”就列出了上述六个人的询问笔录;“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能证明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判决书第12页)的“上述证据”也包括了上述6个人的假证。
  还有另外的同样是一个公安人员同时在对几个被询问人询问的假笔录,却没有排除而被作为有效证据了,如公安人员吴昌琴3月2日16时50分至18时05分在新田湾黄泽华家询问黄泽华(刑侦卷二51页),13分钟之后的18时18分就在近二十公里的瓦屋乡派出所询问吴言松(刑侦卷二70页);杨光华3月7日20时05分至22时50分在铜仁中医院询问姚春梅(刑侦卷二122页),同一天的21时20分至22时55分又在碧江区公安分局询问黄雨成(刑侦卷二102页)。
  按照从一个已知的事实可以推出其他未知的事实的规则,公安这几份造假笔录牵涉到的吴昌琴、戴启敏、罗永平、廖俊、许斌、李华、王杰、杨怀川、杨光华9名公安人员的其他笔录也应该排除,那么公安部门提供的26份笔录只有3份未被排除了(询问村民的全部涉嫌造假作伪)。
  还有如江志金明明是被叫到瓦屋乡派出所询问的,但笔录却记载是在新田湾江志金家中询问的(见刑侦卷二84页及江志金的书面证明,这足以证明传唤被询问人时未出示传唤证);刘喜爱明明是在铜仁中医院照顾被矿方打伤的村民,被公安人员带到碧江区公安分局去询问的,却在其笔录中记载“是在铜仁市瓦屋乡溪坎村新田湾组长形坡锰业公司1号洞口”“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的”(见刑侦卷二107页)。蒲春花的笔录连她儿子的名字都写错了,蒲的两个儿子分别叫黄成岩、黄成长,笔录却写为黄泽岩、黄泽章;大儿子是24岁,笔录却说其是29岁,(刑侦卷二113页)这些笔录也是不真实的,法院却都将其作为有效证据了。
  更有甚者,明显的伪证也被碧江区法院采信了,如:《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43页的《关于瓦屋乡新田湾与甘溪村民非法阻扰矿山生产秩序的报案》,这份被检察院据以起诉黄雨岩并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实际上是残缺的,只有第一页,看不出报案人和报案时间,这半份报案上也根本没有提及黄雨岩。再如《刑侦卷》第二卷144页的举报村民刘喜爱、黄二群、黄雨成“阻工”的《受案登记表》,只有报案时间、接报人、简要案情等,却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等都是空白,报案时间是日20时55分,但是在“报案”前刘喜爱、黄二群、黄雨成已经被带到公安机关了(黄二群的询问时间是3月7日16时32分—17时50分,刑侦卷二117页)。
  再如副矿长张光勇说2月9日阻工的村民有33人,并详细列了阻工村民名单(实际上列了34人,见刑侦卷二29页)。张是外地人,怎可能对新田湾每个村民都熟悉?张的证词说这一天的阻工村民中有黄雨岩在内,其实那一天黄雨岩以及张说的33人中的有些人都不在现场。洞口的监控录像不是最好的证据吗?为什么不查看那一天的监控录像而采信这种一看就知道是不真实的询问笔录?张还说阻工的人以“徐爱莲为首”,2月27日在洞口阻工,徐爱莲还“打电话叫村民来”(见刑侦卷二34页)。事实上,那一天徐爱莲根本不在现场,是下午才坐派出所的车和警察安勇一起到现场的。
  矿方的报案材料,说受到的损失是300多万元,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说受到的损失是6万多元,这二者都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了。
  判决书还公然说假话。判决书称:“经查,证人黄成军、黄泽军、张银祥、张菊萍、刘喜爱、杨顺江、吴言松、杨庆红、郭秀龙、满延桃的证言相吻合,均证明了被告黄雨岩组织村民开会,并在会上提出把矿洞堵了”。这十个人中,后面五人都不是新田湾村民,怎么可能参加新田湾的村民会议?而前面五个人的证词,都不能证明“被告黄雨岩组织村民开会,并在会上提出把矿洞堵了”——
  ①黄泽军的证词是这样说的:“每一次开会都是我们寨上的队长黄雨岩组织大家去开的会,开会前就是黄雨岩、黄成军、黄成江他们通知村民去开的会,我是黄成军叫我去开的会”(刑侦卷二14页,一审判决书有意把“我是黄成军叫我去开的会”隐去不提),这不是很矛盾的吗?既然是黄成军叫他去开的会,又如何“证明了被告黄雨岩组织村民开会”?
  ②张菊萍的证词:张菊萍说过,“(阻工)几天前晚上我在家里听见黄雨岩在村寨上喊村民们开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我从未参加过”,“2月28日晚,黄雨岩又在村寨喊村民们开会,但我和我爱人都未参加”(刑侦卷二68页);询问人问“黄雨岩召集你们村民开会讲了些什么?”张菊萍回答:“具体内容我都不知道,我从未参加过会。”(刑侦卷二69页)张菊萍并没有证明黄雨岩在会上说过把矿洞堵了——既然她没有参加过会议,当然不能证明会议的内容。而且,2月28日黄雨岩并不在新田湾,况且这个时间已经是阻工19天之后了,怎么能说明是黄雨岩在会上叫村民阻的工?可见,判决书在说假话。
  ③张银祥只说了一次开会时间,是正月初七(1月29日,见刑侦卷二36页)。也与黄成军的口供不吻合。而且,他说没有参加,怎么会知道会议情况!
  ④刘喜爱说“组织策划者我不晓得是哪个”(刑侦卷二110页)。她要作为上诉人一方的证人申请出庭作证,却被一审法院拒绝了。
  ⑤判决书引用的其实只是黄成军一个人的证词,但是,黄成军在询问笔录的前部分已经说过,在第一次会上“有的群众说,如果政府扣他们每吨3元钱,就去堵洞”(刑侦卷二93页),后面又说是黄雨岩让村民阻工的,岂不矛盾!
  可见,他们说的根本就不相吻合。
  其实,除了判决书例举的上述人员以外,是有“证言相吻合”的证词,如当询问人问黄雨成是谁组织阻工的时,他回答:“没有具体人,是群众自觉去的。”(见刑侦卷二104页)。黄二群的笔录:问:“你们阻工有组织吗?”答:“没有,是我们村民组全体村民自己自发到1号矿洞去的”(刑侦卷二119页)。蒲春花的笔录:问:“你们堵洞是谁召集的?”答:“我只知道有一次是黄成军在寨子里面喊开会”(刑侦卷二第114页)。姚春梅的笔录:问:“你们为什么要阻止矿上开工呢?”答:“因为矿上要付给我们的钱不按时付来”,问:“你们是如何阻止其矿上施工的呢?”答:“春节前,我们组长黄雨岩到乡政府去门(问)矿山付给我们的建设基金,政府过推,春节后,古历正月十八日矿上准备开工,我们寨上的人就到矿洞门口去守,不让矿工进入矿洞里面开采”(刑侦卷二第124页)。他们均证明了被告黄雨岩没有组织村民开会,没有在会上提出把矿洞堵了。
  判决书还宣称查明了“阻工中途因村民与矿上工人发生冲突,有部分村民被打伤,被告人黄雨岩听说后到矿洞口说:‘问题没有解决好,又打伤人了,矿洞不许开工,要开工就要把问题解决好之后才能开工’”(判决书第三页)。这里,判决书故意隐去了黄雨岩说这段话的时间。这段话在黄雨岩的询问笔录中确实记载着,在刑侦卷第二卷的第7页,上面说的是“我只在2月12日中午我接到我们副队长黄成军的电话,告诉我黄泽主(盲人)在堵矿的时候被矿工打伤了,叫我进寨子里去”,然后,黄雨岩就在矿洞口对大家说了判决书引用的那一段话。但是这段话并不是黄雨岩说的,是公安人员自己说的。这一点,很容易就能证明:①黄泽主是2月26日被打伤的,黄雨岩不可能把时间说得相差了十几天;②矿洞口有监控录像,黄雨岩如果真在那里说了那一番话,为何不用录像来证明?这证明法院采信了公安的假证据。
  还有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回答是听见某某人说的,如张菊萍说“我听村民们说”、江仁前说“我听我叔说”、杨庆红说的“我好像听说”、杨顺江说的“应该有人组织”、“可能是黄雨岩”等等,这样的模棱两可、道听途说和猜想、怀疑的话都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了。
  对于开采单位是否合法,判决书声称,“相关的手续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法院也不能确定开采的合法性,而村民阻工,就牵涉到开采单位是否合法开采的问题。既然法院不能认定开采单位的合法性,又怎么能判定村民阻工的非法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村民自发阻止他们的非法开采,只是在阻止犯罪行为,怎么能认定村民的行为是犯罪呢!
  判决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黄雨岩有罪。但是,如果本案确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庭怎么不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做出有罪判决?又有什么必要让检察院补侦两次?补充侦查,不就说明是证据不足吗?第一次补侦,补了几份说明和协议,还是证据不足,又让检察院进行二次补侦。第二次补侦,什么也没有补到(因为第二次补侦后没有任何证据在法庭质证),一下子证据就足了?
  判决书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判处黄雨岩有期徒刑四年。这一款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限定了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一是“聚众”,就是说有首要分子,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的;二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情节要严重。那么试问——
  ①一审法院既已认为黄雨岩是本罪的首要分子,为何没有其他积极参加者呢?既没有其他积极参加者又怎会有首要分子?
  ②连法院都不能确认开采单位的合法性(判决书说“相关的手续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怎么确定村民的行动是扰乱了社会秩序?
  ③如果阻工真是犯罪行为,为什么阻了三十多天没有公安人员前往制止?而黄雨岩仅仅只是在3月1日去洞口贴了一张通知就犯罪了?还判处有期徒四年!
  ④假设2月9日至3月12日这33天时间损失66602.01元是真实的,那么每天的损失平均是2018.24元,上诉人从3月1日到6日(7日被羁押),6天时间总共损失只是12109.44元,一审法庭应该证明这6天有多少人在堵洞,黄雨岩充其量只能算这些人中的一员(尽管他没有参加堵洞)。就堵洞阻工一事,村民曾经写了个《村民的关于新田湾村民堵洞的说明》证明阻工是村民自愿去的,上面有39人签名,如果就按这39人计算,加上黄雨岩就是40人,6天损失12109.44元,平均每人合302.74元,怎么还谈得上“情节严重”?
  ⑤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村民的阻工行为与黄雨岩有关。
  综上所述,碧江区法院在审理黄雨岩一案中采信的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既不真实,又相互矛盾,采集证据的过程还不合法,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法院为什么还要采信这样的证据而将被告人一方言之有据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全部不予采信呢?
  铜仁碧江区法院就是这样“明镜高悬”的吗?这其中,难道没有什么猫腻!
  负责黄雨岩一案的刑事审判庭庭长赖桑是“全国优秀法官”。赖难道就是因为这些“优秀事迹”入选的吗?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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