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知民终字第0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蘇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龚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丠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永明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波罗区根镇。
委托代理人惠铁军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赛琅泰克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江路72号。
委托代理人惠铁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務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佳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集团)、上诉人德國赛琅泰克赛琅泰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琅泰克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赛琅泰克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查清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基础本案中,中环集团主张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公司交付的技术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苏州赛琅泰克公司亦未按约提供技术服务,导致其无法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而其为了准备生产作出了巨额投入,故诉请判令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公司、苏州赛琅泰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公司、苏州赛琅泰克公司辩称其已按约交付了技术及提供了技术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案应该查明的事实主要是:1、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協议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公司应该交付给中环集团的技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2、中环集团实际接收的技术与德国赛琅泰克赛琅泰克公司应该交付给中环集团的技术是否相同或者存在实质性差异;3、苏州赛琅泰克公司是否按照约定,适当履行了将其持有的技术资料提供给Φ环集团的义务;是否存在不适当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4、中环集团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产生具体费用是否为实施涉案技术而支出。只有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才能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未能查清上述主要事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