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车辆购置附加费计算收据能补办么?

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发票丢失,怎么补办,过户!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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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我现在只剩下车主行车证和保险单,过户,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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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登报遗失,车主本人凭身份证提交资料补领登记证书。凭行驶证到国税局补购置税本,只能本人办理不能代办车辆注册地车管所验车。发票无需补办,过户不需要,也无需交于新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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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_百度百科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附加费征收多少是依据车价的,车价有两种,一种是全国统一售价,另一种是开发票价格。当开发票价格低于或等于所购买车型的全国统一售价时,附加费大厅就以全国统一售价为计算基准(大部分情况是这样);当开发票价格高于所购买车型的全国统一售价时,附加费大厅则以开发票价格为计算基准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日国务院国发[1985]50号发布)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一条
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每辆车只征一次。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三条
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兽力车和自行车,下同),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四条
以车辆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为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五条
的征收范围如下:
(一)国内生产和组装(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生产和组装的,下同)并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二轮、三轮)、、以及其它运输车(如、集装箱车、、、粉状粒状物散装车、、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和、、特种挂车等。
(二)国外进口的(新的和曾使用过的)前款所列车辆。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六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自用车辆。
(三)其他经交通部、批准免征购置附加费的车辆。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七条
车辆购置册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并由本办法所列单位代征。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八条
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九条
国外进口的车辆,其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十关税十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事为百之十五。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十条
缴费人缴纳后,发给统一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格式。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十一条
缴费人缴纳取得缴费凭证后,才能向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中请车辆牌照。如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发现有漏缴情况,应责成缴费人向当地交通部门缴纳费款,并增收补办费。[1]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车辆附加费计算方法
(特殊情况,或一些进口车型价格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简单点表达就是哪个高就按那个算】这些价格,附加费大厅是怎么知道的呢?就是每款新车上市厂家都要把各配置对应全国统一售价传达给各地的附加费大厅,他们的依据就是这样,有些客户在买回刚上市的新车或新配置小改款的车型后,前几天甚至前几个星期都买不了附加费,就是因为当地的附加费大厅还没有收到厂家发出的此车型的全国统一售价,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光盘价”。到底收多少呢?看下面:
具体是这么计算方法:1.6L以上车价(高的那个)÷1.17×10%
1.6L及以下车价(高的那个)÷1.17×5%
因为购车者拿到的车价里已经含税了,税是不用再交税的,所以[车价÷1.17]就是去掉17%的增值税钱,然后再乘以国家颁布的政策,例如:大于1.6L的10% 小于等于1.6L的5%{以实时政策规定为依据},不过[车价÷1.17]是不变的,就是用这个乘以国家政策就可以了。
演变的一步出结果的公式:1.6L以上车型附加费 = 车价(高的那个)÷11.7
1.6L及以下车型附加费 = 车价(高的那个)÷23.4请问: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和车船税证件丢失怎么补办?谢谢!_百度知道
请问: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和车船税证件丢失怎么补办?谢谢!
车船税没有证件,随交强险一起交的。附加税完税凭证丢失可以去车辆所在地国税局车购税窗口补办。不过不补也没有关系,过户的时候麻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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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发文单位:交通部、 财政部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等
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部、财政部主管全国车购费违章处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车购费违章处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车购费征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对伪造、销售伪造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伪造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印章及其所使用的制造工具,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购买或使用伪造、涂改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伪造、涂改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并处以2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购费的,还应同时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套购、倒卖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套购、倒卖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套购车购费凭证”是指以低档车的名义或以其他虚假手续获取车购费凭证,逃漏车购费或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购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自应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  缴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应缴费之日”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或使用者办理车辆入籍手续之日。不需或暂不办理车辆入籍手续的,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购车之日起的第60日或车辆最初使用者接受车辆之日起的第60日。  第七条 对无车购费凭证或车、证不相符的车辆,检查发现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缴费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及时通知车辆入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核查缴费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车、证不符”是指缴费人所持车购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上所列内容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包括单位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  第八条 免征车购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而成为应缴费车辆的,缴费人应主动办理缴费手续。对未主动办理缴费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免征凭证,同时,对其补征应缴费款,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条 使用无效凭证,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无效凭证,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还应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无效凭证”是指遗失或被盗以及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明确为作废、无效的车购费凭证。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处理车购费违章行为,应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收取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按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交通主管部门收取滞纳金时,应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套有财政部监印章的车购费专用收据。滞纳金收入按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 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车购费征管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执罚,不得随意加罚、乱罚。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执罚者,缴费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缴费人对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先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
民法
院起诉。  缴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缴费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复议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缴费人拒绝、阻碍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车购费征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1990年9月颁布的《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同时废止。  附:公路法有关条款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刑法
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交通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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