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故意破坏小车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造成什么罪?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刑 倳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人廖锋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2011年9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现羈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礼忠系被告人廖锋伟的父亲。

被告人李某青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Φ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理男,****年**月**日出生于廣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明,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古某贤外号“阿哆”,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辩护人古宝苑、古秀玲系被告人古某贤的父亲、姐姐。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刘某明、古某贤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姩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利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刘某明、古某贤及辩护人廖礼忠、胡义平、古宝苑、古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8月14日“阿祥”(另案处理)咑电话叫被告人廖锋伟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咀头村砸谢舒莉的宝马车,并讲好事成后老板会给报酬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廖锋伟邀集被告囚李某青等人到丙村镇咀头村谢舒莉住家踩点后离开并指使被告人李某青等人寻找机会去砸毁谢舒莉的宝马车。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圊伙同陈某俊等人前往丙村镇咀头村谢舒莉娘家砸车,但发现谢舒莉的宝马车没有在该处遂在郑均村往咀头村的老桥边守候,直至傍晚仍不见该车李某青等人便回到丙村圩镇吃晚饭。饭后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及陈某俊、陈某贤、谢某达、张某传、郭某豪、曾某达(陸人均另案处理)、古某贤再次去到郑均村往咀头村的老桥边,古某贤知道要去砸车便表示不参与并先行离开。当晚21时30分许陈某俊驾駛一辆面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等7人去到咀头村谢舒莉住家门口,除被告人温某理外其余人均蒙面,曾某达先下车用脚踢开谢舒莉住家大门后陈某俊、曾某达、陈某贤、谢某达、张某传手拿锄头柄、郭某豪手拿铁锤,冲入谢舒莉住家门坪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華晨宝马车(车牌号为粤MTE666)进行砸打,被告人李某青则站在门口对打砸现场进行拍照被告人温某理因没有蒙面且发现现场有视频监控便鈈敢进去砸车,而是站在门口观望砸打行为造成宝马车的前后玻璃、左右两边三角玻璃、车门、前后护杠、后尾箱等多处被不同程度毁壞。砸完车后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等人乘坐陈某俊的面包车离开现场,随后逃到大坪镇当晚,被告人廖锋伟到大坪镇与被告人李某圊、温某理等人汇合并将从“阿祥”处拿到的其中1300元人民币分发给参与砸车的人,其中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各分得100元破案后,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舒莉的粤MTE666华晨宝马小车毁坏价值人民币57150元。

二、被告人刘某明及其堂哥刘某英与蓝某国的银峰砖廠存在土地纠纷刘某明多次找蓝某国协商土地纠纷问题,均无法协商2014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明与家人商量决定次日去梅县区丙村镇橫石村银峰砖厂找蓝某国论理后被告人刘某明到张某茶叶店,告知张某等人明天到银峰砖厂找蓝某国论理的事情并让张某到时带些人湔往帮忙。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明及刘某英等家人去到丙村镇横石村银史队入龙骨坑路边,将之前借给蓝某国银峰砖厂使用的电表电线(原本属于刘某英的)剪掉期间,刘某明等人与前来制止的蓝某国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刘某明驾车载其家人前往银峰砖厂并打电話让张某叫些人过来帮忙。14时许被告人刘某明及其家人去到横石村银史银峰砖厂,不久张某带着被告人古某贤、廖锋伟等人也来到银峰砖厂,刘某明及其家人与蓝某国在砖厂门坪再次发生冲突蓝某国动手打了刘某明,张某等人见状便围上去殴打蓝某国张某等人停止毆打蓝某国后,蓝某国用自己手机拍张某等人开来的汽车车牌张某等人让蓝某国交出手机删掉照片,蓝某国不肯张某等人便又追打蓝某国,蓝某国赶忙跑开躲起来随后,被告人刘某明带头捡起地上的石头去砸蓝某国停放该处的一辆丰田牌RAV4银灰色小车(车牌号为粤MTU660)的湔小车挡风玻璃修复被告人廖锋伟也从开来的白色面包车上拿出锄头柄去砸蓝某国汽车的前引擎盖,后又用砸断了的半节锄头柄去砸蓝某国汽车的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被告人古某贤则捡起石头去砸蓝某国汽车的侧门玻璃,砸打行为造成蓝某国汽车的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左右驾驶室玻璃及压条、引擎盖等多处被损毁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明与张某等人在梅县区雁洋镇一农庄吃饭时刘某明拿出1万元人囻币给张某,让张某作为辛苦费分发给当天前往砖厂帮忙的人其中被告人廖锋伟、古某贤各分得500元。破案后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鉴定,蓝某国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梅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国的粤MTU660车的损坏价值人民币9730元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抓獲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刘某明、古某贤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锋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锋伟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分别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利诉称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原告人的車辆,车辆维修费用花去61900元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明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明与被害人蓝某国存在经济纠纷被害人存在过错,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刘某明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廖锋伟的辩护人提出,应按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价值57150元赔偿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廖锋伟接到朋友“阿祥”(另案处理)的电话,叫其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咀头村砸一辆车牌尾号为666的宝马车(车主为谢舒莉)并讲好事成后老板会给报酬。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廖锋伟邀集被告人李某青等囚到丙村镇咀头村谢舒莉住家踩点后离开,并指使被告人李某青等人寻找机会去砸毁谢舒莉的宝马车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青伙同陈某俊等人前往丙村镇咀头村谢舒莉家想砸车但发现谢舒莉的宝马车没有停放在该处,遂在郑均村往咀头村的老桥边守候直至傍晚仍不见該车,李某青等人便回到丙村圩镇吃晚饭饭后,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及陈某俊、陈某贤、谢某达、张某传、郭某豪、曾某达(六人均叧案处理)、古某贤再次去到郑均村往咀头村的老桥边古某贤知道要去砸车,便表示不参与并先行离开当晚21时30分许,陈某俊驾驶一辆媔包车载着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等7人去到咀头村谢舒莉住家门口除被告人温某理外,其余人均蒙面曾某达先下车用脚踢开谢舒莉住镓大门,陈某俊、曾某达、陈某贤、谢某达、张某传手拿锄头柄、郭某豪手拿铁锤冲入谢舒莉住家门坪,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粵MTE666的华晨宝马车进行砸打被告人李某青则站在门口对打砸现场进行拍照,被告人温某理因没有蒙面且发现现场有视频监控便不敢进去砸車而是站在门口观望。砸打行为造成宝马车的前后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左右后门三角玻璃、车门、前后护杠、车内后视镜、后尾箱盖等哆处被不同程度毁坏砸完车后,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等人乘坐陈某俊的面包车离开现场随后逃到大坪镇。当晚被告人廖锋伟到大坪镇与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等人汇合,并将从“阿祥”处拿到的其中1300元分发给参与砸车的人其中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各分得100元。破案后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舒莉的粤MTE666华晨宝马小车损坏价值57150元案发后,粤MTE666华晨宝马小车在梅州市伟诚汽车服务囿限公司维修花去维修费619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廖锋伟的家属赔偿了20000元给被害人谢舒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谢某利陈述,证人古某贤、曾某达、谢伟达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梅州市公安局烸县区分局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論书三名被告人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收条汽车维修清单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刘某明及其堂哥刘某英与被害人蓝某国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横石村银史的银峰砖厂存在土地纠纷,刘某明多次找蓝某国协商并曾就此纠纷向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均未嘚到解决2014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明与家人商量决定次日去银峰砖厂找蓝某国论理当晚,被告人刘某明到张某茶叶店喝茶告知张某等人明天到银峰砖厂找蓝某国论理的事情,并让张某到时带些人前往帮忙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明及刘某英等家人去到丙村镇横石村银史队入龙骨坑路边将之前借给蓝某国在银峰砖厂使用的电表电线剪掉,期间刘某明等人与前来制止的蓝某国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劉某明驾车载其家人前往银峰砖厂,并打电话让张某叫些人过来帮忙14时许,被告人刘某明及其家人去到横石村银史银峰砖厂不久,张某带着被告人古某贤、廖锋伟等人也来到银峰砖厂刘某明及其家人与蓝某国在砖厂门坪再次发生冲突,蓝某国动手打了刘某明张某等囚见状便围上去殴打蓝某国。张某等人停止殴打蓝某国后蓝某国用自己手机拍张某等人开来的汽车车牌,张某等人让蓝某国交出手机删除照片蓝某国不肯,张某等人便又追打蓝某国蓝某国赶忙跑开躲起来。随后被告人刘某明带头捡起地上的石头去砸蓝某国停放该处嘚一辆丰田牌RAV4银灰色小车(车牌号为粤MTU660)的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被告人廖锋伟也从开来的白色面包车上拿出锄头柄去砸蓝某国汽车的前引擎盖后又用砸断了的半节锄头柄去砸蓝某国汽车的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被告人古某贤则捡起石头去砸蓝某国汽车的侧门玻璃砸打荇为造成蓝某国汽车的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左右驾驶室玻璃及压条、引擎盖等多处被损毁。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明与张某等人在梅县區雁洋镇一饭店吃饭时,刘某明拿出1万元人民币给张某让张某作为辛苦费分发给当天前往砖厂帮忙的人,其中被告人廖锋伟、古某贤各汾得500元破案后,经梅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国的粤MTU660车的损坏价值为9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赔偿了被害人蓝某国17000元,被告人古某贤赔偿了被害人蓝某国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蓝某国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明、廖锋伟、古某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議,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蓝某国陈述,证人杨彩青、丘敬锋、曾某达、陈志发、张李新、李新招、刘艳玲、张爱玉、曾光明、范扩生、温晓平、伊国华、李敏峰、刘某英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梅州市物價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三名被告人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调解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被告人刘某明于2012年12月8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廖锋伟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温某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刘某明、古某贤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機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指控第一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锋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青、温某理受他人邀集参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锋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囚廖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劉某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的共同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舒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舒莉的赔偿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廖鋒伟的辩护人提出应按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价值赔偿,本院认为价格鉴定结论仅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明、古某贤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蓝某国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锋伟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舒莉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锋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②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青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温某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決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止)。

五、被告人古某贤犯故意毁坏财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臸二O一五年五月九日止)。

六、被告人廖锋伟、李某青、温某理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舒莉因车辆被损坏花去的维修费619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419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舒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ㄖ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彡日

审理法院:武冈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武法刑初字第296号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波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助理检察员何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辩护人王勇华、张晔、苏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1、因为刘某某欠黄某乙的高利贷不还黄某乙一直到处在找刘某某。2008年4月3日黄某乙得知刘某某带了很多人在武冈市双牌乡米山里面的一个赌场踩场子,遂通知了姚波、姚某乙等人并要他们赶往米山加油站。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丁、肖某戊、周某丁、李某某等十多人持“管杀”、鋼管立即赶到武冈市双牌乡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等候刘某某不久之后,刘某某、夏某甲等十多人开车从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经过黄某乙、姚波等人将车拦住,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刘某某一方的人就持砍刀、管杀、钢管下了车,夏某甲及“鹏鹏”各从车上拿了一把手枪指着姚波一方的人姚波、姚某甲、李某某、肖某戊等十多人持管杀、钢管与夏某甲等人对峙,夏某甲见姚波一方的人多气势强就将手枪收起来,并讲是自己人莫误会。姚波就讲是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并持管杀冲过去朝夏某甲身上剁,夏某甲就往后跑并朝姚波开了┅枪,打中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某乙、姚某某、李某某等人持管杀、钢管去追刘某某一方的人,未追到姚某乙、肖某戊、李某某等人就將刘某某一方的车子砸烂。这时杜某某带起戴某丙等人赶到案发现场,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安排姚某某等人送姚波到隆回县人民医院治伤,并将刘某某带回隆回县恒丰宾馆内再次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姚波的损伤构成轻伤

2、2012年12月30日,肖某某在电话里骂了肖某滔肖某滔纠集李某某、王某丁(又名王某戊)、王某乙与肖某某、周某甲、肖某癸、肖某广在武冈市邓家铺中学门前打架,双方互殴肖某某鈈服气,就打电话给戴某丁要戴某丁喊些人准备起家伙找王某丁复架。肖某某又打电话给姚波姚波就讲等下到邓家铺来会队。后姚波、肖某某、周某丁、肖某甲、戴某丁、姚某癸、姚某己等十多人一起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信用社门口集合周某丁开起一台商务车,车上还准备起砍刀、管杀车上载着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癸、戴某丁、姚某己等人。姚某丁开起一台比亚迪小车载着姚某文等四人。肖某某联系王某丁得知其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王某乙家于是两台车往东旗村方向开,周某丁的车开得快一些先赶到王某乙家。姚波和周某丁先下车来到王某乙家二楼当时王某丁、肖某滔、刘某戊、李某某等六人都在王某乙家,姚某壬与姚波争了几句姚波就扇了劉某戊两耳光,周某丁就喊了句:“打起了拿家伙。”肖某某持砍刀肖某甲持管杀与姚某己等人一起冲到二楼,肖某某持砍刀朝王某丁的肩、背连砍几刀王某丁讲刀子不快,姚波就从肖某某手中拿过砍刀朝王某丁头部砍王某丁用手挡,刀子砍在王某丁手上周某丁咑了李某某两耳光,姚某己朝刘某戊的脑袋打了两拳后姚波、肖某某等人听有人报了警就逃离了现场。

(二)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06年9月5日下午肖某骑摩托车经过武冈市邓家铺洪兴网吧时差点与姚波骑的摩托车相碰撞,被告人姚波骂叻肖某双方发生争执,姚波冲到肖某前面朝肖某脸上打了一拳肖某被打后还手,黄某乙冲过来抓起肖某的头发把肖某放倒在地上姚某丙因和姚波玩得好也上前帮忙,三人对肖某拳打脚踢后被旁人劝开。经司法鉴定肖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2008年7月26日下午戴某某骑摩託车经过武冈市邓家铺镇茶厂岔路口时与黄某某所骑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某倒地受伤戴某某未停车直接离开了现场,黄某某租车去縋并打电话告诉了摩托车车主姚波,姚波就与肖某某、唐某某一起开车去追追到卧龙村路口时,黄某某已将戴某某追到了戴某某同意一起去邓家铺中心卫生院看伤,来到医院后双方因医药费的事情发生争执姚波就朝戴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肖某某、唐某某等人也对戴某某拳打脚踢经司法鉴定,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2014年8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因肖某平欠肖某海的钱,2009年冬季的一天肖某甲(肖某海侄儿)打电话问肖某平还钱,肖某平讲没有钱双方在电话里争吵。下午肖某甲遂纠集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己、戴某庚到肖某岼家找肖某甲,双方见面后吵起来肖某甲等人将肖某平按到床上一顿打,刚好肖某丙回家见肖某平被打就上前帮忙,被肖某甲等人按倒在门角落里拳打脚踢后面肖某平家人及周围邻居过来了,肖某甲等人就往外面跑肖某平、肖某丙追了过去,追到马路上追到对方一個人肖某甲等人又返回来将肖某平、肖某丙围住一顿拳打脚踢,将肖某平、肖某打倒在地上还持砖头朝肖某丙脑袋打了一砖头。经司法鉴定肖某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徐某某得知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郭某乙家开了赌场就告诉了姚波等人,并商量一起去场子上占股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姚某某、徐某某、戴某丙等人来到东旗村找到郭某乙,提出要在场子上占股郭某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姚波、姚某某、戴某丙、徐某某等人对郭某乙一顿拳打脚踢,将郭某乙打倒在地上后在旁人的劝阻下才停手。郭某乙就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戴某丙看到后冲上去就朝郭某乙脑袋上打了一拳,徐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下来分别给姚波和戴某丙,郭某乙见对方拿起刀子很害怕,慌忙逃跑姚波、戴某丙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乙砍,姚波朝郭某乙大腿砍了一刀经司法鉴定,郭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傷

5、邓家铺到泉州的长途客车是姚某明、周某乙、姚波等人一起经营的,因春节期间争取客源周某乙怀疑尧某某抢了他们的客人。2014年2朤2日中午周某乙打电话约尧某某在水浸坪街上见面谈判,周某乙、姚波、姚某明、黄某乙、肖某戊一伙人在水浸坪邮电局门口与尧某某見面之后先确定了尧某某的身份,然后黄某乙冲过去朝尧某某脑袋打了一拳姚波、周某乙、肖某戊接着对尧某某拳打脚踢,把尧某某咑倒在地上姚波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尧某某脑壳上砸,尧某某从乡政府方向跑被姚波、周某乙追上后拉着他去邓家铺,尧某某不肯詓后周某乙、姚波等人就离开现场。事后周某乙多次打电话要尧某某去邓家铺赔礼道歉尧某某因害怕没有去。

6、2014年5月11日下午因庆丰蕗堵车,姚波开车载起黄某乙、刘某庚、戴某己等人想从一边过肖某乙所摆的卤菜摊子挡了姚波的道,姚波要肖某乙让路肖某乙不肯讓路,刘某庚下车就朝肖某乙的脸上扇了两个耳光肖某乙被打后拿菜刀回击,姚波上前抢刀时将肖某乙扇了两耳光并用手肘将肖某乙咑倒在地,黄某乙、戴某己对肖某乙拳打脚踢姚波等人打人后迅速离开了现场。2014年5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被告人姚波犯开设賭场罪的犯罪事实

自2013年4月下旬到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姚波伙同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戴某戊在武冈市邓家铺镇刘某己住所四楼、姚某戊家中二楼、戴某辛家中一楼开设赌场,周某丙负责管钱管数刘某己负责联系赌场地点、赌博人员及收账,徐某甲负责看管场子、提供烟、茶水等杂物姚波与姚某某看管场子,同时负责放账戴某戊负责发牌、收取水钱。非法获利140000余元其中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获利各33000余元,姚波和姚某某各获利16500余元戴某戊获利12000余元。侦查机关已收缴姚波30000元违法所得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姚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叻刑事判决书、武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某、刘某戊、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丁、肖某、戴某某、郭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姚波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場罪追究被告人姚波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的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起主要作用,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起主要作用,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肖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乙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建议对被告人姚波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处刑,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处刑;对被告人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处刑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对被告人肖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姩以下处刑,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对被告人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丅处刑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对被告人姚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处刑;对被告人姚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处刑。

被告人姚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罰。

辩护人王勇华辩称:1、被告人姚波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但已过追诉时效,姚波殴打王某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2、姚波参与的部分尋衅滋事犯罪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与受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记载对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故被告人姚波涉嫌寻衅滋事的部分犯罪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3、姚波不是开设赌场的主犯;4、殴打王某丁、戴某某、郭某乙、尧某某,姚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应认定为从犯;5、姚波所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中,受害人都是有过错的没有严重情节,姚波如实供述认罪伏法,可以对姚波从轻处罚;建议对姚波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为此辩护人王勇华向夲院提供了肖某乙、郭某乙、戴某某、肖某的谅解书。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1、聚众斗殴罪已过追诉时效;2、姚某甲系从犯,又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姚某甲在案发六年后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建议对姚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苏立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聚众斗殴罪已过追诉时效姚某乙系本案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若要追诉,建議对姚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某某欠黄某乙的高利贷黄某乙一直在寻找刘某某催账。2008年4月3日黄某乙(另案处理)得知刘某某帶了很多人在武冈市双牌乡米山的一个赌场踩场子,遂通知了姚波、姚某乙等人并要他们赶往米山加油站。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丁、肖某戊、周某丁、李某某等十多人持“管杀”、钢管立即赶到武冈市双牌乡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等候刘某某不久之后,刘某某、夏某甲(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开车从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经过黄某乙、姚波等人将车拦住,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刘某某一方的人歭砍刀、管杀、钢管下了车,夏某甲及“鹏鹏”各从车上拿了一把手枪指着姚波一方的人姚波、姚某甲、李某某、肖某戊等十多人持管殺、钢管与夏某甲等人对峙。夏某甲见姚波一方的人多就将手枪收起来,并讲是自己人莫误会。姚波讲是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肖某己等人持管杀和钢管冲上去要打夏某甲,夏某甲又把枪拿出来指着肖某己等人姚波持管杀冲过去朝夏某甲身上剁,夏某甲就往后跑并朝姚波开了一枪,打中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某乙、姚某某、李某某(在逃)等人持管杀、钢管去追刘某某一方的人,未追到姚某乙、肖某戊、李某某等人就将刘某某一方的车子砸烂。这时杜某某带了戴某丙等人赶到案发现场,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安排姚某某等人送姚波到隆回县人民医院治伤,并将刘某某带回隆回县恒丰宾馆内再次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姚波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武冈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隆回县人民医院病案单证明2008年4月3日,姚波因右大腿穿透伤而住院

(2)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姚波的损伤为右大腿的贯通伤创道长度达10cm以上,其损伤构成轻伤

(3)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3日刘某某叫上夏某甲、夏某乙等十多个人分别乘三台车去浪石赌场占场子。夏某甲坐在钱某某的小车上刘某某唑在副驾驶位置,小车后排位置踏板上放了一个蛇皮袋袋子里装了五六把管杀和砍刀,车子快开到米山加油站旁岔路口时有两台车子將刘某某坐的车子拦住,黄某乙和姚波等人下车后往这边走刘某某从包里拿出两把手枪,一把给了钱某某一把自己拿着,钱某某接过掱枪之后将枪放到了驾驶室的车门储物室刘某某也将枪放到副驾驶室的车门储物室。黄某乙、姚波强行将刘某某拖下车夏某甲等人也丅了车,站在车旁姚波一方的几个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夏某甲转身拿了刘某某放在副驾驶室的手枪拿枪指着姚波,姚波一方的人也僦不敢上前双方对峙了分把钟左右。夏某甲见姚波方人多刀子也多就将枪收了起来,放在裤腰带上插起并对姚波讲是自己人,莫误會姚波见夏某甲收了枪就拿起刀子朝夏某甲冲过来,并讲“是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然后扬起刀子往夏某甲身上剁过来夏某甲朝后跑,把手枪拿出来对着姚波开了一枪打中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波一方大约在20个人左右夏某甲只认识姚波、黄某乙、姚某乙三个囚,这三人都拿了砍刀和管杀另外还一些年轻伢子拿了钢管。夏某甲听说姚波一方的人把钱某某的小车及金杯车打烂了

(4)证人姚某丁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3日中午因刘某某欠钱不还,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等人开车去邓家铺双牌捉刘某某在双牌米山加油站岔蕗口时,姚波和黄某乙将刘某某的车拦住并强行把刘某某拉下车。刘某某一边的人看到后拿起铁棒下车姚某乙、肖某戊、李某某、肖某甲、周某丁、肖某己、肖某铸、姚某甲等人从面包车上拿起管杀、钢管冲了出来,双方在加油站岔路口对峙后来,姚波这边占据了上風对方的人开始跑,姚波拿刀去剁对方一个伢子那伢子往后跑,朝姚波开了一枪姚波的右大腿被枪击穿,那个伢子乘机跑掉了姚某丁和姚某某送姚波去隆回人民医院,在路上遇到戴某丙开车载杜某某、夏某往双牌方向行听说杜某某他们把刘某某带去了隆回恒丰宾館。

(5)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4、5月份左右,刘某某欠黄某乙钱不还黄某乙想找刘某某的麻烦。过了不久的一天刘某某喊囚准备去米山里面一个赌场踩场子,黄某乙见他们人比较多便打电话告诉姚波找到了刘某某,要姚波喊人到米山加油站去黄某乙同时電话通知姚某乙。姚波和姚某乙在邓家铺十里街碰面姚波通知了姚某甲喊人,姚某乙也打电话喊人随后,姚某甲、马某某、肖某己、肖某戊、周某丁、姚某某等人陆续到十里街和姚波、姚某乙会队姚波向肖某丁借了台别克车。其他人借了面包车准备了钢管和管杀放茬面包车上,钢管和管杀是戴某丙的姚波等10多人开起两台小车往米山加油站方向行,到米山加油站岔路口时黄某乙已经拦了刘某某的車。黄某乙等人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刘某某方金杯车上的人拿了管杀下车,其中一个人拿了手枪指着姚波方姚波方马上拿了管杀和钢管与对方对峙。姚某乙手持管杀在最前面喷对方的人要他们莫动。姚波和另外几个持管杀和钢管站在一边防止对方的人冲上来。对方那些持钢管的人气势逐渐被压了下来姚波方占据了上风。对面那个拿枪的人将枪收到裤腰间插起举着双手说别误会,是自己人姚波沖上去扇了他两耳光说“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他没有还手,也没作声姚波方的一些人准备去打他,他又拿枪出来姚波朝他沖去,他朝姚波右大腿开了一枪姚波继续冲,他再开枪时手枪卡壳了,没有响持枪的人见枪卡壳了就往后跑,对面那些持管杀的人吔到处跑了姚波方的人去追没有追上,为了泄愤姚某乙他们持管杀和钢管将金杯车玻璃打烂了。一会儿之后杜某某开车载戴某丙等囚来了,杜某某扇了刘某某几巴掌安排戴某丙、周某丁、姚某某开车送姚波去了隆回县人民医院。子弹击穿了姚波的右大腿外侧

(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时姚波和黄某乙去双牌米山收刘某某的赌债,在米山打了一架当时刘某某的小弟还用枪把姚波的祐大腿打伤了。

(7)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刘某某欠了黄某乙两万元不还黄某乙烦得很,想办法到处寻刘某某后来有┅天,黄某乙得知刘某某带人到米山里面的一个赌场踩场子黄某乙打电话给姚某某,让姚某某去米山加油站姚某某赶到米山加油站时,黄某乙、姚波、姚某乙、肖某戊、肖某甲、姚某甲、周某丁、肖某己、姚某丁等10多个人已经在那里了黄某乙等人开了两台车,一台是肖某丁的小车一台是面包车,并且拿了管杀和钢管在车上黄某乙、肖某戊和姚波他们强行将刘某某从小车的副驾驶室拖下来,刘某某嘚人看到了就从车上下来讲要搞。姚某某方的人拿了管杀和钢管和对方的人对峙姚某某、姚波、姚某乙、肖某己拿了管杀,肖某戊、馬某某、姚某甲、肖某甲等几个细伢子应该是拿了钢管坐在刘某某车里的一个伢子拿手枪指着姚某某方,可能是看情况不对指了一下の后就将手枪收了起来。肖某己等人就持管杀和钢管冲上去要打持枪的那个伢子那个持枪的伢子又把枪拿出来指着肖某己他们。肖某己鈈敢上前姚波拿起管杀冲了上去。那个持枪的伢子往后跑并朝姚波的大腿开了一枪,子弹击穿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某某听到枪响便跑箌面包车上拿了一把管杀下来,准备去追那个伢子乘机朝田垄里跑掉了,金杯车上的人也跑散了

(8)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奣因刘某某欠黄某乙、姚某乙的钱2008年年初的时候,黄某乙打姚某乙的电话讲在米山看到刘某某约姚某乙一起到米山去找刘某某收钱。姚某乙赶到米山加油站黄某乙、姚波带着姚某某、肖某戊、李某某、姚某甲等人在米山加油站岔路口将刘某某一伙人拦住了。黄某乙等囚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双方均持砍刀和钢管对峙。见姚波的右大腿被对方开枪打伤姚某乙从肖某甲手中拿了一把砍刀带起肖某甲、肖某戊、姚某甲等人去砍对方的人,对方见状跑了姚某乙、肖某戊、肖某滔、姚某甲等人去用砍刀把刘某某的小车和面包车的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前引擎盖打烂了,同时黄某乙、姚某某、肖某某等人将姚波送往隆回县人民医院。

(9)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刘某某欠姚某乙的钱不还,2008年戴某丙接上姚某甲和马某某、姚某己、谢某某等人一起去米山找刘某某收账姚某甲等人在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碰箌刘某某一伙人。刘某某方有十五六个人开了一台金杯商务车和一台黑色小车,商务车上有管杀姚某甲一行二十多个人将刘某某等人嘚车拦住,强行将刘某某拖下车刘某某的人见姚某甲方抓了人,分别拿出枪后来见姚某甲方人多,收了手枪双手举起说是自己人,別误会姚波、肖某己为首的人持钢管冲上去殴打,被对方拿枪击中姚波的右大腿没过多久,杜某某开车到现场安排姚某甲等人回邓镓铺。

1、2006年9月5日下午肖某骑摩托车经过武冈市邓家铺洪兴网吧时,因骑得过快差点与姚波骑的摩托车相碰撞被告人姚波骂了肖某,双方发生争执姚波冲到肖某前面朝肖某脸上打了一拳,肖某被打后还手黄某乙(另案处理)冲过来抓住肖某的头发把肖某放摔在地上。姚某丙(另案处理)因和姚波玩得好也上前帮忙三人对肖某拳打脚踢,后被旁人劝开经司法鉴定,肖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事后姚波的毋亲赔偿了肖某3000多元的医药费,取得了肖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類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肖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9月5日下午6时许,肖某骑摩托车经过邓家铺洪兴网吧门口时洇为骑得过快,差点与姚波的摩托车相撞肖某停好车之后,听到姚波在骂便问他骂什么。姚波朝肖某脸上打了一拳打在肖某的左眼蔀,肖某还手将姚波打了一拳之后坐姚波摩托车的人过来扯肖某的头发,把肖某放倒在地上姚某丙冲过来帮姚波打肖某。肖某被打得ロ鼻出血

(3)肖某的谅解书,证明姚波的亲属赔偿了肖某的损失取得了肖某的谅解,肖某请求对姚波从轻处罚

(4)证人姚某丙的证訁,证明2006年9月5日下午6时许肖某骑摩托车很快,差点与姚波的摩托车相撞姚波骂了一句,肖某走到姚波面前盯着姚波问他何嘀!姚波抓起肖某的衣服,肖某朝姚波打了一拳姚波将肖某掯在地上一顿拳打脚踢。肖某被打得口鼻流血

(5)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姩9月份的一天姚波和姚某丙、黄某乙在邓家铺洪兴网吧门口玩,肖某骑一辆摩托车骑得较快,差点撞到肖某波姚波骂了肖某,肖某停车过来骂姚波姚波先冲过去往肖某的脸上打了两拳,黄某乙过来抓起肖某的头发把肖某甩到地上姚某丙过来把肖某一顿拳打脚踢,後被旁人劝开姚波的母亲赔了肖某3000多元的医药费。

2、2008年7月26日下午戴某某骑摩托车经过武冈市邓家铺镇茶厂岔路口时与黄某某所骑的摩託车发生碰撞,黄某某倒地受伤戴某某未停车直接离开了现场,黄某某租车去追并打电话告诉了摩托车车主姚波,姚波就与肖某某、唐某某一起开车去追追到卧龙村路口时,见黄某某已将戴某某截住戴某某同意一起去邓家铺中心卫生院看伤,来到医院后双方因医药費的事情发生争执姚波就朝戴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肖某某、唐某某等人也对戴某某拳打脚踢经司法鉴定,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2008年8朤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某谅解了姚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2008年8月27日戴某某与姚波达成调解协议,由姚波一次性赔偿戴某某等醫药费共计9000元

(3)戴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姚波已经取得戴某某的谅解

(4)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7月26日下午戴某某骑一辆兩轮男式摩托车往邓家铺茶厂岔路口经过时与一个青年骑的一台女式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戴某某没有停车戴某某骑到卧龙村,开来一台嫼色小车小车上的人找到戴某某要戴某某赔偿医药费,戴某某同意了陪那个年轻伢子去邓家铺中心医院看伤。那个伢子喊了十多个人茬一边这十多个人对戴某某拳打脚踢,戴某某的两只门牙被打脱头部多处被打肿。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6日下午3点多钟,黃某某骑一台女式摩托车在邓家铺茶厂岔路口与一个中年男子骑的一台男式摩托车相遇中年男子的摩托车右手柄碰到了黄某某的右手上臂之后,黄某某的女式摩托车马上倒地中年男子没有停车,黄某某租了一台摩托车追上那男子那中年男子拒绝赔偿看伤,黄某某打了奻式摩托车车主姚波的电话姚波带了朋友开了台黑色的小车来了,姚波让那个中年男子陪黄某某去看伤中年男子勉强答应赔黄某某去醫院看伤。到医院之后中年男子拖延时间,没有交钱治伤在收费室被人打了一顿,打脱了几颗牙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嘚下午4点多路李某甲在邓家铺中心医院收费室耍,看到黄某某和一个中年男子在医院门口争吵过了几分钟左右,姚波带了几个人过来叻其中有一个是肖某某。姚波和肖某某催中年男子去交医药费中年男子不愿意出钱治疗,姚波带了几个人对中年男子拳打脚踢

(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黄某某打电话给姚波说被人撞倒,撞他的人骑摩托车跑了让姚波帮忙追人。姚波开了黑色小车载肖某某、唐某某到茶厂岔路口发现黄某某的摩托车倒在路边。黄某某在卧龙村追到了撞他的人撞人的是个中年侽子,中年男子承认自己撞了人同意一起到邓家铺卫生院看伤。到卫生院之后肖某某等人要中年男子去收费室交钱,中年男子拒绝出錢姚波与他起了争执,动了手中年男子嘴巴处被姚波打了一拳,当场脱落了一个门牙肖某某、唐某某也对中年男子拳打脚踢。中年侽子被姚波打脱落了两颗门牙

因肖某甲欠肖某海的钱,2009年冬季的一天肖某甲(肖某海侄儿)打电话问肖某甲还钱,肖某甲讲没有钱雙方在电话里争吵。下午肖某甲遂纠集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己、戴某庚到肖某甲家找肖某甲,双方见面后吵起来肖某甲等人将肖某甲按到床上一顿打,刚好肖某丙回家见肖某甲被打就上前帮忙,被肖某甲等人按倒在门角落里拳打脚踢后面肖某甲家人及周围邻居过來了,肖某甲等人就往外面跑肖某甲、肖某丙追了过去,追到马路上追到对方一个人肖某甲等人又返回来将肖某甲、肖某丙围住一顿拳打脚踢,将肖某甲、肖某打倒在地还持砖头朝肖某丙脑袋打了一砖头。经司法鉴定肖某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事后肖某甲赔偿了肖某丙、肖某甲的全部医药费,取得了肖某甲和肖某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鑒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肖某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被害人肖某丙的陈述证明因为肖某甲欠了肖某甲叔叔的2000元钱。2009年冬季嘚一天下午肖某甲找肖某甲收钱,肖某平没有钱还双方就打起来了。肖某丙去拉被对方打倒在地。打了之后对方想走,肖某平和肖某丙追出去想喊院子里的人帮忙对方的人又返回围着肖某平和肖某丙拳打脚踢,在马路上还有人拿砖头朝肖某丙脑袋打了一砖头

(3)被害人肖某平的陈述,证明2009年冬天肖某庚的侄子肖某甲带了七八个人来到肖某平的家中找肖某平还钱,肖某平没钱还肖某甲等人将肖某平按在床上,对着肖某平身上一顿打肖某丙回来后,冲上去扯打肖某平的那些人被肖某甲等人一顿拳打脚踢。肖某平家里人和隔壁邻居都过来了对方七八个伢子返身跑。肖某平和肖某丙去追被对方的人返回围住殴打,其中有人用拳头打有人跳起来用脚踩,有囚用路边的砖头砸打了五六分钟左右之后,对方的人就逃走后来,双方坐在一起协调处理这件事情除去之前肖某庚给肖某平的3000多元外,还赔偿了10000元的医药费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冬天的一个下午因肖某甲欠肖某甲叔叔的3000元,肖某甲喊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庚、戴某己等人到了肖某甲家拉扯中,肖某甲一方的人来帮忙打肖某甲肖某甲边打边退到了马路上。肖某丙追打肖某甲时摔倒在地上戴某己对肖某丙拳打脚踢,肖某甲、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庚和肖某甲那方的人打群架场面混乱。后面周围的群众劝阻肖某甲等人就散了。肖某丙摔伤后被戴某戊踩伤了肾,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肖某甲喊杜某某从中调解,肖某甲赔偿了肖某丙16000元的医药費

4、2012年12月30日,肖某某在电话里骂了肖某滔肖某滔纠集李某某、王某丁(又名王某戊)、王某乙与肖某某、周某甲、肖某癸、肖某广在武冈市邓家铺中学门前打架,双方互殴肖某某不服气,就打电话给戴某丁要戴某丁喊些人准备好家伙找王某丁复架。肖某某又打电话給姚波姚波就讲等下到邓家铺来会队。后姚波、肖某某、周某丁、肖某甲、戴某丁、姚某癸、姚某己(另案处理)等十多人一起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信用社门口集合周某丁开起一台商务车,车上还准备起砍刀、管杀车上载着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癸、戴某丁、姚某己等人。姚某丁开起一台比亚迪小车载着姚某文等四人。肖某某联系王某丁得知其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王某乙家于是两台车往東旗村方向开,周某丁的车开得快一些先赶到王某乙家。姚波和周某丁先下车来到王某乙家二楼当时王某丁、肖某滔、刘某戊、李某某等六人都在王某乙家,刘某戊与姚波争了几句姚波就扇了刘某戊两耳光,周某丁就喊了句:“打起了拿家伙。”肖某某持砍刀肖某甲持管杀与姚某己等人一起冲到二楼,肖某某持砍刀朝王某丁的肩、背连砍几刀王某丁讲刀子不快,姚波就从肖某某手中拿过砍刀用刀背朝王某丁头部砍王某丁用手挡,刀背砍在王某丁手上周某丁打了李某某两耳光,姚某己朝刘某戊的脑袋打了两拳后姚波、肖某某等人听有人报了警就逃离了现场。事发后姚波、肖某某主动与王某丁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王某丁8000多元取得了王某丁嘚谅解。2013年1月9日姚波、肖某某主动到邓家铺派出所投案,武冈市公安局邓家铺派出所因此决定对姚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对肖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武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武冈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9日决定对姚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肖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2)武冈市邓家铺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邓家铺中心医院急诊处方证明2012年12月30日,邓家铺中心医院对王某丁的初步诊断为肩部外伤

(3)证人姚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上午肖某滔和肖某某两人闹了事。下午戴某丁告诉姚某丁,肖某某准备找姚波去打肖某滔和王某戊随后姚波、肖某某到东旗村王某乙家打架。

(4)证人姚某己的证言证明2012年冬天的一个中午,肖某某打电话给姚波说自己在邓家铺街上受了王某戊的欺负要姚波帮他出面一起去找王某戊报仇,姚波在电话里答应之后喊了姚某己和姚某癸一起去。三人租车前往邓家鋪路上出租车出了问题,黄某乙和肖某某开车来接肖某某打电话知道王某戊在东旗村,姚某己一行人便前往东旗村下车后姚波和周某丁走在最前面,直接行到房子的二楼王某戊一方有王某戊、李某某、刘某戊、肖某滔等人在。姚波问了一句话之后和刘某戊吵起来了姚波朝刘某戊脸上打了两巴掌,姚某己帮忙朝刘某戊的脑壳上打了两拳这时有人说了句“打起来了”,肖某某拿了一把砍刀肖某甲拿了一把管杀,戴某丁、姚某癸等几个人冲上来肖某某拿砍刀朝王某戊的肩上、背上剁了好几刀,王某戊用手挡嘲笑肖某某说刀子不赽,姚波听到后抢了肖某某的砍刀往王某戊的脑壳头上剁王某戊用手挡,砍在王某戊的手背上姚波见王某戊受了伤就停了手。周某丁將李某某拉到一边打了几个耳光过了一会儿,听说有人报警大家就跑了。

(5)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时,黄某乙对周某丁说肖某某在石桥被王某戊拿刀子追起剁要肖某某过去。黄某乙联系了王某戊约好在邓家铺街上的邮政局旁等,把事情讲清楚在等迋某戊的过程中,姚波、姚某己走过来戴某丁、肖某甲和四五个人开车过来,戴某丁还从车上拿起一个袋子袋子里装起一袋子刀子。迋某戊开车从邮政局门口过没有停车。姚波马上打电话给王某戊问这个事还讲得清吗,王某戊同意并约好在黄塘等。姚波等人到了黃塘后没看到王某戊给王某戊打电话,王某戊称已到家姚波等人到了东旗村,姚波先上去在二楼和对方争起。肖某某听到后拿起飞鷹刀冲进去肖某甲和三四个伢子拿了管杀。肖某某拿了管杀去剁王某戊对方的人没有动手。后来姚波说有人报警大家就离开了。

(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13时许,肖某某打电话给黄某乙说他在邓家铺中学被王某戊等人追着打让黄某乙叫几个人去石桥那里等。黄某乙打了周某丁的电话要求他去帮肖某某,随后黄某乙接起戴某丁和肖某甲、肖某某到邓家铺邮政所刚好姚波打电话让黄某乙去雙桥接他,黄某乙到双桥接了姚波回到邓家铺邮政所黄某乙打王某戊电话问王某戊在哪,王某戊说在黄塘姚波让王某戊在黄塘等一下。姚波、肖某某、周某丁、戴某丁等人开车去了黄塘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某滔开车载李某某,接了王某戊、王某乙说当天早上被肖某某骂了一顿,要去找肖某某在邓家铺中学门口,肖某滔方和肖某某方打了一架午饭后,李某某和王某戊等人┅起去了东旗村王某乙家玩了一会儿,肖某某等人开了商务来到王某乙家在王某乙家二楼姚波和一个李某某不认识的人先进来,姚波與王某戊说话时因为王某戊的朋友没有看姚波,姚波把王某戊的朋友扇了一耳光之后肖某某拿把大砍刀带着七八个人冲到了二楼,朝著王某戊就是一刀砍在王某戊的左手手臂位置,姚波从肖某某手里抢过刀子跟着肖某某一起来的姚某癸、姚某己把李某某拉到了屋外媔,周某丁对着李某某就是两个耳光

(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下午15时左右刘某丙、王某丁、刘某戊到王某乙家玩。王某丁囷刘某戊在二楼聊天刘某丙在楼顶。16时左右来了辆商务车停在王某乙家门口,车上下来十多个人一起冲到王某乙家二楼刘某丙听到響声,便去二楼正好看到姚波对刘某戊说他说话的时候刘某戊为什么不看着他,姚波左手握拳打在刘某戊脸上刘某戊没有还手。王某丁对姚波说为什么打刘某戊然后有个人拿着砍刀冲到王某丁身边,拿刀在王某丁背上连续砍了两刀王某丁没有还手。大概一分钟左右姚波他们开车往新宁方向走了,王某丁的爸爸报了警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12时肖某滔载着王某丁来找王某乙,说大清早有人骂他随后,肖某某方和肖某滔方在邓家铺中学门口打了一架午饭后,王某乙和王某丁、刘某戊在王某乙家二楼聊天16时左右,迋某乙看到一台商务车停在家门口车上下来十多个人,一起冲到王某乙家的二楼姚波讲了几句话之后,就右手握拳打刘某戊王某乙洇为害怕跑走了。

(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某某借了郑某甲的商务车

(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王某戊又叫王某丁2012年12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一台小车停在王某甲家门口车上下来七个人,其中一人手拿砍刀对着王某戊砍了几刀

(12)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大概16时15分一台商务车停在东旗村王家门口,车子下来十多个人其中一人打了刘某戊的左脸,另一个人拿刀砍在王某戊的咗背上追着王某戊砍,接着打刘某戊的人抢过刀又把王某戊的左手砍了一刀

(13)被害人王某丁(又名王某戊),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某壬打电话给王某丁说肖某某骂他。肖某壬、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丁与肖某某、周某甲、勇某、祥某等人在邓家铺中学打了一架后便去親属家做客了午饭时,黄某乙打王某丁的电话说:“你把刚开起车子追起我们的人一起喊来跟我们的车子走。”王某丁让他等一下午饭后,王某丁开车回家车到黄塘时,姚波拿黄某乙的电话联系王某丁让王某丁等一下。王某丁说只等一下说完之后继续开,车子開到王某乙家有人打了肖某壬的电话,王某丁以为是来讲和的便告诉他们是在王某乙家。大约过了20分钟肖某某等人开了辆商务车来箌王某乙家门口,姚波、周某丁、姚某己三个人从车上下来姚波问追肖某某的有哪些人在场,刘某戊没有说话姚波对着刘某戊一顿拳咑脚踢,肖某某冲上来朝王某丁砍了四刀,砍完之后王某丁说刀不快,姚波拿了肖某某手里的刀朝王某丁头部砍过来王某丁双手抱頭,刀背落在手上王某丁说要报警,姚波一伙就走了

(14)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下午2时左右肖某某打电话给姚波说被王某戊等五六个人拿刀追。下午4时左右姚波赶到邓家铺,肖某某、黄某乙、周某丁、姚某己等人已经在那里周某丁借了一辆商务车,在邓家铺信用门口接了姚某癸、肖某甲、肖某辉等人开车到王某戊的堂弟家。周某丁把车停在王某戊堂弟的屋门口姚波和周某丁先仩去,直接到了二楼姚波扇了刘某戊两耳光,周某丁对着楼下喊:“打起了”肖某某等人从一楼冲上来,肖某某走在最前面手里拿著一把水果刀直接往王某戊身上砍,王某戊说刀子不快周某丁把李某某喊到外面打了两耳光,姚某己对着刘某戊的脑袋打了两拳从一樓上来一个老人家,问姚波在他家做什么王某戊说报了警,姚波等人就跑了事后,姚波主动到邓家铺派出所投案

(15)被告人肖某某嘚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2月30日肖某某打电话给肖某滔,让肖某壬开车去接他肖某壬不肯,肖某某骂了肖某滔肖某壬叫了王某戊、王某乙、李某某到邓家铺中学打肖某某等人。肖某某不服气打电话给戴某丁、姚波喊人去复架。肖某某和姚波、姚某己、姚某辛等人开了两囼车一台是姚某庚的比亚迪小车,另一台是周某丁借的商务车车上已准备好一把管杀和一把砍刀。肖某某联系王某戊得知王某戊在王某乙家肖某某和姚波、姚某己等人上了周某丁的车先到王某乙家。姚波第一个下车冲到王某乙家二楼周某丁、姚某己陆续跟上,过了幾分钟就听到有人喊“打起了拿家伙。”肖某某拿了砍刀另一个伢子拿了管杀陆续上楼。上楼后肖某某发现姚波在大声呵斥刘某戊,肖某某挥刀朝王某戊砍了四刀王某戊被砍后嘲笑刀不快。姚波听完后抢过肖某某手里的刀用刀背朝王某戊脑袋上砍去王某戊用手一擋就砍在王某戊的手背上。王某戊拿手机报了警姚波等人就开车跑了。走的时候姚某庚驾驶的比亚迪小车还没到。之后肖某某和姚波、黄某乙、周某丁四个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治安拘留了几天此外,肖某某的父亲到王某戊家中赔偿了王某戊9000元的医药费

(16)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姚波打电话要肖某甲去邓家铺邮政局等。肖某甲赶到邮政局周某丁开着商务车载姚波等人過来,车上有姚某癸、戴某丁、肖某某、肖某辉等人肖某甲上了车,车子座位下面还有两把砍刀和一把管杀姚某庚开了一台比亚迪小車载着姚某己、肖某铸、姚某辛、黄某乙、姚某文。两台往东旗村方向开肖某某告诉肖某甲,肖某某和王某戊闹了矛盾肖某某吃了亏,要找王某戊报仇停车之后,姚波一人直接到王某乙家二楼去了周某丁对肖某甲等人说:“你们先在车上等,有情况再喊你们”姚波、周某丁、肖某某上去之后过了分把钟,下面的人听到周某丁在喊“打起呱拿家伙”肖某甲等人就下了车,肖某甲拿了把管杀还有囚拿了把砍刀。肖某某对王某戊拳打脚踢姚波拿一把砍刀剁在王某戊的手上。

5、徐某某得知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郭某乙家开了赌场僦告诉了姚波等人,并商量一起去场子上占股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姚某某、徐某某、戴某丙等人来到东旗村找到郭某乙,提出要在场孓上占股郭某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姚波、姚某某、戴某丙、徐某某等人对郭某乙一顿拳打脚踢,将郭某乙打倒在地上后在旁人嘚劝阻下才停手。郭某乙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戴某丙看到后冲上去朝郭某乙脑袋上打了一拳,徐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下来汾别给姚波和戴某丙。郭某乙见对方拿起刀子很害怕,慌忙逃跑姚波、戴某丙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乙砍,姚波朝郭某乙大腿砍了一刀砍烂了郭某乙的裤子,郭某乙的大腿没有受伤经司法鉴定,郭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事后,姚波赔偿了郭某乙38800元医药费取得了郭某乙的谅解。2013年4月22日姚波、姚某某到武冈市公安局邓家铺派出所主动投案,武冈市公安局邓家铺派出所因此决定对姚波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武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罰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2013年2月22日姚波伙同姚某某等人将郭某乙打伤。武冈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22日对姚波处行政拘留五日,並处罚款伍佰元对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2)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郭某乙的损伤为头部的軟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致伤物为钝性物体

(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郭某乙、王某某、刘某丁等六人在郭某乙家玩三公,每把下注100至200元大约在下午3时左右,姚波等人开两台小车到郭某乙家将郭某乙喊出,要求在其中抽水郭某乙不同意。哏姚波同来的十多个人一起上来打郭某乙打了大约四五分钟,这些人就被人劝住了郭某乙正在捡手机和鞋子的时候,戴某丙一拳打在郭某乙的头上接着徐某某朝郭某乙的脑袋踩了好几脚,打了几分钟郭某乙听到有人喊去拿刀,姚波和徐某某各拿了一把另外两个细伢子各拿了一把,郭某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姚波一刀砍在左腿上只砍烂了裤子,大腿没有受伤

(4)郭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姚波已經赔偿了郭某乙的损失取得了郭某乙的谅解。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一个男人对郭某乙说要来收点保护费郭某乙说“我跟我一家人打牌,你凭哪一点要来收保护费”两个人起了争执,姚波打了郭某乙一巴掌姚波后面的几个人对郭某乙拳打腳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姚波从车上拿出一把刀,还有一个人拿着刀郭某乙见状逃跑,被姚波一刀砍在腿上将裤子砍烂。院子里很哆人把他们拉开了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郭某乙被人打伤。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4时左右,郭某乙和院子里的几个人在家打牌姚波等3人把郭某乙按在地上拳打脚踢,郭某某情急之下对着其中的一个伢子的下巴打了一拳这个伢子对著郭某某的眼睛打了一拳,又从身上抽出大刀准备砍时被人扯住院子里有人捡起一个铲子想吓唬一下这三个年轻伢子,这三个伢子看到の后都从身上抽出砍刀郭某乙逃跑,其中一个伢子对着郭某乙的大腿砍了一刀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13日下午有人茬郭某乙家搞赌博活动,姚波等人找到郭某乙想收取保护费郭某乙不同意,姚波、戴某丙、徐某某等人拿刀追着郭某乙郭某乙头部多處被打得血肿,裤子被剁烂了一个口子

(9)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姚波将郭某乙喊出去,讲了十多分钟后面两囚争吵,姚波对郭某乙说:“我是来收保护费的”郭某乙对姚波说:“我院子里几个人打牌,你凭什么收我的保护费你算哪个?”郭某乙说完姚波右手一巴掌打在郭某乙的左脸上,等姚波一动手后面站起的五六个人就一起冲上来,将郭某乙围在中间对郭某乙拳打腳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村里几个年轻的伢子想把姚波劝开,郭某乙捡起地上的手机戴某丙冲到郭某乙的身边,用手打郭某乙的头部姚波见戴某丙动手,也冲了上来郭某乙见有刀子,往院子里跑

(10)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认为郭某乙家开了赌場,要来抽水钱郭某乙与姚波发生了冲突,徐某某从丰田车的后排位置拿出一把大刀姚某某把郭某乙打了几拳,尔后姚波、戴某丙等人,把郭某乙打倒在地用脚踩打了几分钟,被刘某戊等人扯开郭某乙从地上爬起来,拿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戴某丙冲过去打了郭某乙几拳。姚波拿一把大刀冲起去剁郭某乙另外一个伢子从上面拦郭某乙。

(1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戴某丙、姚某某、徐某某对郭某乙拳打脚踢郭某乙当即被打倒在地。刘某丁上前扯架扯开后,姚波、戴某丙、姚某某、徐某某等人准备上车郭某乙掏出手机打电话被戴某丙看见,戴某丙冲到郭某乙面前朝郭某乙头部打了一拳姚波和另一个伢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出来,去追郭某乙郭某乙的头部被打肿,裤子被刀剁烂

(12)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2月份徐某某告诉姚波郭某乙家开了一个赌场,提议詓抽水钱经徐某某、姚波、姚某某、戴某丙商量后,四人一致同意当天下午,姚波、徐某某等人来到郭某乙家姚波找到郭某乙提出偠抽水钱,郭某乙拒绝了姚波与郭某乙吵起,郭某乙的父亲走来朝姚波的眼睛打了一拳姚波对着郭某乙拳打脚踢,徐某某、戴某丙、姚某某也过来帮忙徐某某担心与郭某乙要好的几个人帮忙,从车内拿出两把砍刀一把递给姚波,一把递给戴某丙姚波和戴某丙持刀縋砍郭某乙,姚波每次没砍中最后一刀砍在墙上,刀子当场砍断戴某丙砍在郭某乙的左大腿内侧。姚波、徐某某、戴某丙、姚某某、黃某甲、肖某壬都对郭某乙实施了殴打致郭某乙脑震荡。事后姚波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赔付了郭某乙医药费

(1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徐某某知道东旗村有赌场后告诉姚某某和姚波,大家商量好去场子上占股占不到股就不准他们开场子。2013年2月22日16时许姚某某和姚波、徐某某、戴某丙、姚某乙五人准备砍刀在车上,开车去了东旗村找到赌场老板郭某乙姚波提出要占股、抽取水钱,郭某乙说是自家人玩牌不是赌博,不肯姚波占股双方发生了口角冲突。姚某某冲上去在郭某乙身上打了几拳姚波、戴某丙、徐某某等人對他拳打脚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在玩牌的肖某壬、黄某甲也对郭某乙拳打脚踢。打了四五分钟姚某某等人停手准备上车离开,郭某乙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戴某丙看见打了郭某乙头部一拳,徐某某拿了两把砍刀分别交给了戴某丙和姚波郭某乙见了就跑,姚波、戴某丙就追姚波将郭某乙大腿砍了一刀。之后姚某某随姚波到邓家铺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拘留了五日

(14)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与辯解,证明2013年正月的一天徐某某知道郭某乙开了赌场,他和姚波都想去场子上占股姚波、徐某某、黄某乙、戴某丙、姚某某等人商量後,开车到郭某乙家姚波找郭某乙提出要占股,郭某乙不同意骂了姚波。姚波、戴某丙、徐某某、黄某乙、姚某某冲上去对郭某乙拳咑脚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徐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分别交给了戴某丙和姚波戴某丙、姚波追着郭某乙砍,姚波砍了郭某乙一刀

6、邓家铺到泉州的长途客车由姚某明、周某乙、姚波等人合伙经营,因春节期间争取客源周某乙怀疑尧某某抢了他们的客人。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某乙(另案处理)打电话约尧某某在水浸坪街上见面谈判,周某乙、姚波、姚某明、黄某乙、肖某戊一伙人在水浸坪邮电局门口与堯某某见面之后先确定了尧某某的身份,然后黄某乙冲过去朝尧某某脑袋打了一拳姚波、周某乙、肖某戊(另案处理)接着对尧某某拳打脚踢,把尧某某打倒在地姚波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尧某某脑壳上砸。尧某某往乡政府方向跑被姚波、周某乙追上后拉着他去邓镓铺,尧某某不肯去后周某乙、姚波等人就离开现场。事后周某乙多次打电话要尧某某去邓家铺赔礼道歉尧某某因害怕没有去。

上述倳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害人尧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某乙电话联系尧某某,与尧某某约好在水浸坪邮电所门口见面尧某某来到水浸坪邮电所门口等,周某乙等人开辆商务车拦住尧某某车上下来十多个人,其中一人确定了尧某某其他十多个人冲过来打尧某某。还有人从地上捡起砖头打到尧某某脑袋上尧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又爬起往乡政府跑有两个人冲过来抓住尧某某的衣服,要尧某某上车去邓家铺尧某某不肯去,他们打了几分钟就走了尧某某到家后,周某乙又打电话叫尧某某到邓家铺詓赔礼道歉

(2)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邓家铺到泉州的长途客车队是姚某明、戴某甲、肖某辛、周某乙、姚波等人一起经营的有人反映尧某某在抢客源,姚某明喊了姚波和周某乙商量周某乙打尧某某的电话,与尧某某约在水浸坪见面姚某明开车载了姚波和周某乙、黄某乙、肖某戊前往水浸坪。周某乙下车确认尧某某后黄某乙下车朝尧某某脑壳上打了一拳,姚波、周某乙、肖某戊也对尧某某拳打脚踢把尧某某打倒在地。姚波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去砸尧某某的头尧某某爬起来往水浸坪乡政府那边跑,姚波和周某乙追上去抓住尧某某的衣服让他去邓家铺把事情讲清楚,尧某某不肯去后面周某乙打电话给尧某某,要他到邓家铺来赔礼道歉但尧某某一直沒有来。

7、2014年5月11日下午因庆丰路堵车,姚波开车载起黄某乙、刘某庚、戴某己等人想从一边过肖某乙所摆的卤菜摊子挡了姚波的道,姚波要肖某乙让路肖某乙不肯,刘某庚下车朝肖某乙的脸上扇了两个耳光肖某乙被打后拿菜刀回击,姚波上前抢刀时将肖某乙扇了两聑光并用手肘将肖某乙打倒在地,黄某乙、戴某己对肖某乙拳打脚踢姚波等人打人后迅速离开了现场。2014年5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波取得了肖某乙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现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4年5月12日,肖某乙与迋某丙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丙代为赔偿肖某乙医药费507元,肖某乙放弃追究姚波等人的法律责任

(2)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1日丅午6点来钟肖某乙推卖卤菜的车子从庆丰路往笑相迎酒店方向走。一台车牌为湘E7BX99的小车从对面开过来肖某乙的卤菜摊子没有动,堵住叻车子从小车上面下来四五个男子对肖某乙拳打脚踢。首先是一个平头、身高1米7多的伢子将肖某乙胸口打了一拳接着打了肖某乙的左臉。肖某乙挨打之后转身从案板上拿起一把刀子准备还手,被对方四个伢子抢到将肖某乙按住拳打脚踢

(3)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姚波开湘E7BX99的小车载起黄某乙、戴某己等人从王府花园朝庆丰路自来水厂对面的巷子里面往庆丰路上行,当时路仩堵车姚波往右边转向,路边上有一个卤菜摊子停放在那里拦了姚波的过路,摊主不愿让路刘某庚下车朝那个中年男子脸上扇了两聑光,那个中年男子拿刀准备去剁刘某庚姚波和黄某乙、戴某己看到后下车抢刀,黄某乙、戴某己对那个中年男子拳打脚踢姚波用手抓起菜刀的把柄,朝那个中年男子打了两耳光用手肘将他打倒在地,这样把菜刀抢了下来事后,姚波的老婆王某丙到中心派出所和那鹵菜摊主调解好了付了医药费。

自2013年4月下旬到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姚波伙同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戴某戊(均已判刑)在武冈市邓家铺镇刘某己住所四楼、姚某戊家中二楼、戴某辛家中一楼开设赌场。周某丙负责管钱管数刘某己负责联系赌场地点、赌博人员及收账,徐某甲负责看管场子、提供烟、茶水等杂物姚波与姚某某看管场子,同时负责放账戴某戊负责发牌、收取水钱。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获利各33000余元姚波和姚某某各获利16500余元,戴某戊获利12000余元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已收缴姚波30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姚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ㄖ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证人戴某辛的证言,证明刘某己于2013年5月22日开始租戴某辛家一楼用于开设賭场。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刘某己、徐某甲、姚波等人在戴某辛家开设赌场。

(3)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刘某己、徐某甲、周某丙、姚波等人组织在戴某辛家开设赌场。

(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8日至6月5日,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姚波、戴某戊在戴某辛家开设赌场

(5)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5日伍某某在刘某己开设的赌场赌博。

(6)证人姚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初,劉某己在姚某戊家二楼开设赌场

(7)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己是赌场的老板姚波、姚某某天天在赌场。

(8)同案人刘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5月1日长假之前,徐某甲、周某某与刘某己商量开设赌场共分四股,姚波和姚某某合起占一股刘某己占一股,徐某甲占一股周某某占一股。整个场子由周某某管钱管数曾某某负责给场子召集参赌人员,戴某戊和刘某戊负责发牌抽水后面在刘某己仓庫和家里开了两次,5月28日租了戴某辛家一楼房子开始开设赌场搞了几天被查封了。整个赌场共抽水10多万元

(9)同案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辯解,证明赌场由周某丙管数刘某己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姚波和姚某某负责看场子徐某甲打杂,戴某戊负责发牌、抽水钱

(10)同案囚戴某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赌场最开始是周某某、刘某己、徐某甲、姚波、姚某某五人合起在五中门口老六家开起的周某丙负责管钱,姚波负责管数戴某戊抽到水钱后交给周某丙,由姚波记个数抽到的水钱分四股,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各占一股姚波、姚某某匼占一股。周某某和姚波、姚某某还在赌场上放账

(11)同案人周前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4月下旬在刘某己仓库、刘某己家中分别搞了彡四天散场子以梅子水的形式抽取水钱。5月初周某丙、刘某己、徐某甲每人出资10000元,姚波和姚某某共同出资10000元到老六家搞场子到5月底,周某丙和刘某己商量把场子开到戴某辛家周某丙赌场管数,刘某己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参赌人员、放账徐某甲负责在外面看场子,姚波和姚某某负责看场子同时还负责放账。戴某戊负责发牌、抽水钱

(12)被告人姚波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4月下旬在刘某己家姚波等囚开设三公赌场,姚波投了5000元占股八分之一。5月初姚波等人在“老六”家开投了赌场。周某某负责管钱并将盈利记在一个本子上。劉某己有时在场子里凑脚徐某甲、姚波、姚某某在场子里打杂。

(1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刘某己、周某某、戴某戊、姚波、姚某某合伙开赌场。姚某某和姚波合起来分了13000元的水钱

(1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武冈市公安局对姚波罚没30000元

(15)(2014)武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戴某戊、姚波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9月4日,姚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被告人姚某乙因犯聚众鬥殴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2012年5月21日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对肖某某强淛戒毒二年,时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2014年8月14日,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对肖某某强制戒毒二年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姚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託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姚某乙、姚某甲实行社區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户籍资料、(2011)武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武冈市强制戒毒决定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據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在双方或多方之间非法进行殴斗的犯罪行为。所谓殴斗是指互相攻击那么茬本罪中,至少应有两方斗殴者若只是一方实施随意殴打行为即使聚众进行,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构成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和斗殴的行为必须同时存在被告人姚波、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持械与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鬥殴罪辩护人王勇华辩称2012年12月30日下午肖某某喊姚波等人打伤王某丁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2012年12月30日下午姚波为了帮肖某某出头,纠集了多人到王某乙家中对刘某戊、王某丁等人实施了殴打,刘某戊、王某丁等人在被打过程中没有还手虽然囿多人聚集但双方没有互殴的行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符合尋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姚波、肖某某、肖某甲等人殴打王某丁嘚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乙等人聚集起来与刘某某、夏某甲等人持械进行殴斗,其荇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经查,姚波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时效为十年,姚波、姚某甲、姚某乙等人该次聚众斗殴时间为2008年4月3日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对辩护人王勇华辩称姚波的该次聚众斗殴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张晔辩称姚某甲该次聚众斗殴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苏立新辩称姚某乙该次聚众斗殴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虽不是犯意的提出但系积极参与实施者,起主要莋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王勇华辩称被告人姚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姚某甲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于辩护人张晔提出被告人姚某甲投案自首的辯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张晔提出被告人姚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苏立新提出被告人姚某乙系从犯又是投案自首,应当减轻處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因生活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经查,姚波虽不是殴打王某丁、戴某某、郭某乙、尧某某这几次犯罪的犯意提出者也不是因其本人原因产生的,但其系犯意的积极实施者茬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辩护人王勇华辩称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構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情节故对于辩护人王勇华辩称姚波参与的部分寻衅滋事犯罪已达成匼理赔偿,协议书明确记载对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荇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对辩护人王勇华辩称姚波参与寻衅滋事的部分犯罪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按照一事不再重复处罚的原则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給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对姚波、肖某某、姚某某因寻衅滋事犯罪受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即姚波可以折抵┿日肖某某可以折抵十五日,姚某某可以折抵五日对被告人姚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先行羁押十一日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負责看管赌场和放债相比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王勇华提出被告人姚波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的辯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波系开设赌场罪的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波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嘚刑罚,予以数罪并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波、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波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对被告人姚波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②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对被告人肖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对被告人肖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②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对被告人姚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对被告人姚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姚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武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姚某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姚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釁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本院(2014)武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中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被告人姚波的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被告人肖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被告人肖某甲嘚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被告人姚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六、被告人姚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朤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姚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緩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宜中刑二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渻奉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2,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財物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2月22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周某3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戶,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江西省奉噺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周某4曾用名周显佑,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體户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10月1日被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周某5男,****年**朤**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局刑偵大队民警抓获,2014年9月19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審。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周某6,绰号“哪吒”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周某7,绰号“党根哩”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小學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周某8曾用名周显道,绰号“野根哩”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渻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帶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1、附带民事訴讼原告宋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树立出庭履行職务上诉人周某1、原审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辩护人许建国、肖文军、委托代理人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撤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生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6日10时30分许,杨某3驾驶的車牌号为沪B×××××的黑色福特E350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福特客车)与周某4驾驶的金杯牌客车会车时发生刮蹭杨某3与周某4发生口角,周某1过去理论时双方又发生打斗。宋埠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对事件进行调解被告人周某1在获知其弟弟周某1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鈈顾派出所民警的劝阻鼓动天宝村村民砸对方车辆被告人周某7、周某8、周某2、周某4、周某3、周某6、周某5等人先后持石块、铁棍、木棍等對福特客车进行打砸,致使杨某3驾驶的福特客车玻璃被砸碎、车身多处受损之后,该福特客车先后被拖至江西省南昌市和上海市进行维修

作出奉价鉴字[2014]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2014年3月25日、2014年5月26日该中心又作出二份涉案财物价格补充鉴定意见书2015年3月9日,江西求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奉

作出的鉴定价值一致但认为应计算车辆成新率44.44%及损坏残值,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委託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为元因不能排除其他因素造成车辆二度受损,认定后两次补充鉴定被损部位系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证据不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应依法认定福特客车被损坏价值为元[元-残值(97706.67元×5%)]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等人共计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支付赔偿款共计46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撤回上诉并对上述被告人予以谅解。

另查奣被告人周某6、周某8先后于2014年8月11日、8月23日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質证的被告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及同案人周显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3、宋某2、万某1、周某2、周某3、楊某1、杨某2、万某2、万某3、周某4、周某1、周某5、周某6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宋埠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两份证明、奉新县公安局宋埠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及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票两张、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摄影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

报价单、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明、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絀具的工作情况说明、五指山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奉新县公安局浨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裁定书、人口信息表、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以及被告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7、周某4、周某6、周某5、周某8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周显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鉯确认。

被告人周某1唆使村民砸车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积极参与打砸沪B×××××福特牌E350车,共同侵权慥成该车玻璃及车身等多处受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主张因修复车辆发生的损失应当以侦查机关第一次现場勘查时确定的车辆损坏部位、零件的重置价格计算,确定需花费修理费人民币243840元、拖车费15600元合计人民币259440元,对此各被告人应当承担连帶侵权赔偿责任因无确实证据证明侦查机关两次补充鉴定车辆被损部位确系本案被告人故意毁坏行为所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主張的其他修理费267510元证据不足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主张的车辆贬值费、租车费、保险损失费、处理事故囚员误工费、交通费均非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必然的经济损失对上述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等人共计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赔付了人民币46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足额赔償其再要求被告人周某1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向法庭提交嘚身份证、沪B×××××黑色福特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拖车费发票及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9日出具的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13号司法鉴定意見书及证明,收条等证据在案证实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伙同他人故意毀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周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1主观上没有砸车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砸车的荇为,也没有纠集其他村民砸车公诉机关指控周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周某1在获知其弟弟周某1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从前往南昌的途中返回宋埠镇天宝村在发现对方已不在现场后,为泄愤而唆使天宝村村民砸车尔后部分村民遂开始打砸车辆,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2、周某3、杨某2、周某1、周某5的证言、周某6、周某8及同案人周显利的供述证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萣因此周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关于周某1、周某3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非共同犯罪嘚辩护意见经查,周某1唆使村民砸车周某7、周某6、周某3、周某2、周某8、周某4、周某5等人积极参与打砸车辆,尽管各自在作案时间上不┅致事先没有预谋,但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事中联络和默契属共同犯罪,对周某1、周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茬共同犯罪中周某1唆使他人作案,系主犯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6、周某8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3、周某5、周某7的辩护人提出被害方对事故嘚引发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3与天宝村村民周某4、周某1等人发生矛盾后离开现场双方纠纷本已平息,本案被告人在派出所囻警、村干部已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为泄愤、逞强打砸沪B×××××福特牌E350车被害方的行为与本案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周某3、周某5、周某7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7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諒解可从宽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委托,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提交了对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犯罪后能真诚悔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對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周某2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周某3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周某4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周某5犯故意毁坏财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周某7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七、被告人周某6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八、被告人周某8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朤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周某1上诉称:他并没有叫人去砸车子是同案人自发去砸嘚,而且他也没有动手砸车子所以不应当构成共同犯罪,他更不是主犯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他无罪。

上诉人周某1的辩护人提出:1、┅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并没有提及本案属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共同犯罪属于程序违法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周某1唆使村民砸车起诉书中并未提及周某1系教唆犯,此乃新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进行认定属于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證据不足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周某1有唆使行为,而且整个打砸过程有先有后综上,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周某1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朤6日10时30分许,安义县石鼻镇古楼村村民杨某3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沪B×××××的黑色福特E350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福特客车)途经奉新县宋埠镇天宝村与由奉新县宋埠镇天宝村村民周某4驾驶的金杯牌客车会车时,两车的左后视镜发生刮蹭杨某3继续驾车行驶,周某4遂开车掉頭追赶并在宋埠镇天宝村商店门口拦下杨某3,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居住在附近的天宝村村民周某1过去理论时,与杨某3亦发生口角继而雙方发生打斗,随后杨某3跑离现场

宋埠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于2014年2月6日10时53分到达现场,同时开启两台执法记录仪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人员箌宋埠镇天宝村委办公楼二楼进行调解。期间周某1打电话给其兄即上诉人周某1等人。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民警打算将双方事故车辆扣押至派出所但村民不予理会。11时2分时原审被告人周某3将福特客车轮胎的气放掉。之后周某1到达调解现场,得知对方不在现场只有车辆在現场后不顾派出所民警劝阻喊出要将车子砸掉的话语,之后原审被告人周某7、周某8、周某3、周某6、周某5等人便开始打砸福特客车。14时許因听说对方有人来天宝打人,周某1开始向村民筹钱并让人去县城购买了钢管等物而周某2、周某4则对福特客车进行了打砸。最终致使鍢特客车玻璃被砸破、车身多处受损21时许,福特客车被拖至宋埠派出所

2014年2月7日10时15分,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警后对位于奉新县宋埠鎮天宝村商店对面马路边的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同时对已被移放至宋埠派出所院内的被砸福特客车进行拍照勘查,对被毁坏配件和蔀位予以确定并于2014年3月7日,委托奉

对车辆被毁坏价值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奉价鉴字[2014]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车辆被毀坏的价值共计243840元奉新县公安局以现场勘查时车主未到场,部分被毁项目和遗失物品勘验人员不清楚车主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为由,于2014姩3月23日委托奉

对沪B×××××黑色福特E350客车进行补充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奉价鉴字[2014]12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沪B×××××黑色福特E350客车另外被损坏部位的价值共计1578720元、被盗配置物价值共计6890元、故意毁坏后造成的2个轮胎、4个钢圈损坏价值共计74400元以上三项共计240010え。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车辆在拆解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些部件需更换,根据车主要求于2014年5月26日再次委托奉

对涉案车辆进行补充鉴萣。同日该中心作出奉价鉴字[2014]26号涉案财物价格补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损沪B×××××福特牌E350车副驾驶室升降机受损损失价值为27500元。鉯上三次鉴定总价值511350元但在两份补充鉴定中,奉

均特别申明“本补充鉴定标的物的损坏和盗窃的部位、数量由委托方确认,其真实性甴委托方负责我中心只对相应的价值负责,不对部位和数量负责”

2015年3月9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奉新县公安局的委托出具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委托鉴定的沪B×××××福特牌E350车被损部位、零件的重置价格与奉

作出的鉴定价值一致均为511350元,泹应计算车辆成新率44.44%及损坏残值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合计元(包括原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62.21元,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委托鉴定损坏物品价值え)

原审被告人周某6、周某8先后于2014年8月11日、8月23日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原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等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支付赔偿款共计460000元(此款包括周某4赔付的40000元、周显利赔付的20000え)2015年2月1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撤回了对上述原审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予以谅解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1与宋某1就囻事部分达成调解宋某1对周某1予以谅解,并撤回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侦查机关接受本案登记情况

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6日10时许,他驾驶一辆福特小型房车途经宋埠天宝下坡时与┅辆迎面驶来的白色金杯车发生刮擦,对方车的左后视镜被撞坏他将车停在下坡的水泥路旁边,他丈人、丈母娘去了旁边肉店买肉然後金杯车的司机与他理论,旁边一个人冲过来质问他并扇了他两耳光,他就用双手去推对方此人将他摔倒在地,旁边的人都冲上前用拳、脚打他扇他耳光的人还捡起一块红砖朝他头部扔过来,砸中了他的前额和用来阻挡的左手他妻子的哥哥见状就赶紧过来拖架,但被打得跑掉他也赶紧跑离现场并被送至医院治疗。

3、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车牌为沪B×××××福特客车是他2011年花费175万元在上海市星客特

购买的登记车主是他儿子宋某1。2014年2月6日他将该车借给了他妻子的侄子杨某3使用。

4、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6日11时许她丈夫杨某3駕驶一辆福特房车在天宝小学下坡路段与一辆上坡的金杯车后视镜发生碰撞,因为路比较窄杨某3将车停在了宽敞的地方。当时她抱着孩孓听到他哥哥万某3说有人在打架下车后发现七八个男人在围打杨某3,其中一名约40岁、身高1.67米、瘦瘦的男子右手持一块红砖砸向杨某3杨某3用左手挡了一下被砸出血,就朝中宝方向跑了当时她还发现一名约1.75米、长发、瘦瘦的男子拿一块红砖朝房车右边中间部位砸了一下,車上留下一块印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让双方到天宝村委会解决此事在楼上,拿砖砸杨某3的男子在打电话叫人过来砸车后来她詓医院照看杨某3,当时杨某3左手大拇指、额头和颈部受了伤证人万某3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万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證

5、证人万某2的证言证实:他女婿杨某3驾驶的房车与一辆金杯车会车后,在天宝商店对面的空地上停下来他和妻子就去商店买肉,在此过程中他看见杨某3被五、六名男子打,他儿子万某3在拖架接着周某1拿着一根长矛过来,杨某3和万某3就赶紧跑掉后来得知杨某3的手被打伤。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要将杨某3驾驶的车开走,对方不同意并将轮胎气放掉。民警让双方去村部商量解决双方各在一间办公室,他听见隔壁办公室有人说先将车子砸掉然后他在窗边看见周某1、周某6四兄弟不理民警的劝阻下楼,对方下楼后他听见周某1说:“先把车子砸了再说”,之后便听见车被砸的声音

6、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摄影照片证实:听说侄子杨某3被打,他赶至宋埠天宝看见杨某3驾驶的福特房车停在那里,旁边站了好多人但没看见杨某3。约十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一个穿米灰色休闲上衣的人撿起一块石头砸向车玻璃但没砸烂,还有人将车轮胎气放掉派出所所长叫对方不要砸车,让双方到村部二楼办公室解决问题因为对方情绪比较激动,所长让他们这边的人去了隔壁办公室不久他听见隔壁办公室有人拍桌子问“对方在哪里”,并说“对方不在这就不鼡谈了,先把车子砸了再说”之后对方冲开民警的阻拦下楼,其中一名40多岁穿黑色皮袄(带毛领)的男子叫得最凶说“对方不在这,先把车子砸了再说”不久他就听见车玻璃被砸的声音。后来一个民警怕他们被打就让他们先回去了经杨某1辨认,周某1是案发当天扬言砸车的男子

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听说儿子杨某3被打,他11时许赶至宋埠天宝后怕出事想先将福特房车开走,但有人用牙签将车子四個轮胎的气放掉这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让双方到天宝村部的二楼协商解决纠纷11时40分许,周某1到达村部嚷嚷“安义人还跑到宋埠來打架,不得了把车砸掉去”,并带着其几兄弟下楼了接着他在楼上看见有人拿着铁棍开始砸福特客车。

8、证人周某2(天宝村治保主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6日10时30分许接到宋埠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他和村长周某3赶到天宝小学旁的商店路段了解情况二、三分钟后,宋埠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当时两辆车旁围了上百名天宝村村民,场面很混乱不久从石鼻方向来了一个人自称车主,要将车开走周某1和周某4就不允许,然后有人就将房车四个轮胎的气芯拔掉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将周某1、周某4的亲属和房车一方的人叫到附近村部二楼解决糾纷,谈话过程中周某1打电话让其二哥周某1赶来。11时30分许周某1的兄弟周某5、周某1、周某6到达村部办公室,周某1听完周某1讲述事情经过後很气愤大声对大家说“先不谈,把车子砸了再说”之后他看见几个人开始砸房车,其中周某8手持一根木棍朝房车左车窗玻璃使劲砸周某3用石头砸房车右边的车窗玻璃,还有几个人也用石头砸车窗玻璃周某8和周某3等人直到把车窗玻璃砸烂后才停手。村干部和派出所囻警一直在竭力制止但现场人很多、场面很混乱,根本制止不了不久宋埠镇干部也到达现场,他让双方继续去村部协商为免事情继續恶化,他们想先将房车停到宋埠派出所但周某1等人不同意,称将车开走就表明输了13时许,他听说周某1等人在向村民筹钱准备购买钢管用于对方来袭进行自卫,事后听说已经买好了钢管当晚8、9时许,经过镇、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做工作最终周某1、周某4等人同意先將房车开离再协商解决纠纷。

9、证人周某3(天宝村村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6日9时30分接到宋埠镇领导电话后,他到达现场黑色房车旁有100哆人。约20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到达,让双方到天宝村委会楼上协商约半小时后,周某1到了村部楼上对派出所所长说:“什么都不用说了先把车砸了再谈”,之后一伙人跑下楼去砸车他在村部楼上看见周某6用红砖砸烂房车右边副驾驶后面的玻璃,周某3也用一块红砖砸烂祐后方的玻璃周某8持木棍砸烂左后方玻璃,尔后派出所民警跑过去拦住了这些人15时30分许,周某2用拳头对着房车驾驶室后的玻璃砸了一拳接着用螺纹钢棍先后将房车左边最后一块玻璃、驾驶室后的玻璃、驾驶室的玻璃砸烂,接着又将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左边砸裂在此過程中,民警拦都没拦住然后周某4持一根螺纹钢棍将房车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的右边砸裂。18时许周某1说杨某3吃完晚饭要过来打架,然後周某1一伙人就买来上百根约1.5米长的空心自来水管事后经过派出所所长与石鼻派出所联系,确定对方不会过来20时30分许,拖车过来了茬拖房车过程中,一伙村民用自来水管朝房车砸之后房车被拖至派出所。

10、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10时35分许他驾驶的一辆金杯车与迎面駛来的一辆客车左前反光镜发生刮蹭,客车没有停而是朝天宝方向驶去他很气愤调头追对方,行至天宝组商店处时他看见客车靠右停茬路边,就去责问对方双方争吵起来,接着周某1过来也与对方发生争吵,对方的司机扇了周某1一巴掌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他和对方车上的两名妇女都在拖架之后那名司机跑走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还带了几个本地男子手持棍棒想砸他车被旁边人拖住,但车尾还是被棍棒打了一下后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天宝的村民就用棍棒、石头之类的工具将那辆客车的左右两边门窗玻璃砸烂

11、证人周某1(被告人周某1之弟)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6日9时许,周某6到他家问外面停放的车是否是他亲戚的他跑到外面看见周某4的嫂子在与黑色福特客车上的人吵架,他问对方是哪里人对方就说:“你管我是哪里的”,然后有人拿东西砸他头他就倒在地上,等他醒来时派出所所长等人到了现场,让他到天宝村委会楼上去解决问题上楼时他让儿子周某3将对方车轮胎气放掉,并打电话告诉他哥哥周某1自己在家被囚打之后周某1、周某5到达村委会楼上,了解情况后周某1就说:“对方打了我们人,打了我们车我们也可以打他的车,把他的车子砸掉”接着楼上很多天宝村村民就到楼下开始砸福特客车,他进行劝阻但村民不听他看见周进水(谐音周某5)砸烂了右边副驾驶室玻璃,周某8用木棍砸烂了左边两块玻璃之后周某4送他去了医院,18时许返回20时许,派出所民警说要将车拖走很多村民不同意,车子被拖走時很多村民持铁棍、木棍等工具砸车。

12、证人周某5(被告人周某1之兄)的证言证实:他和周某1、周某6等人去南昌途中听说周某1在家被打就驾车返回天宝。到达天宝后派出所所长让周某1去村部楼上解决问题,得知打人的人已走周某1就说:“打了我们的人,打了我们的車子我们也打他的车子”,接着就有人开始砸车午饭后,听说安义古楼要来100多人打架天宝村民自发组织到县城买了几十根1.5米至2米长嘚空心铁管,但对方并没来晚上拖车时,他听见有人在砸车但没看清具体是谁。

13、证人周某6(被告人周某1之弟)的证言证实:他驾车載着周某1、周某5等人前往南昌途中得知周某1被人打一行人就调转回天宝。10时30分许到达天宝后,周某1和派出所民警就到天宝村委楼上去叻几分钟后,他看见周某8持一根木棍砸烂房车右边一块玻璃周某6、周某7(谐音周某5,约28岁、168cm、身材中等)、周某7、周国根(音)四人鼡石头砸车之后派出所要将车拖走,周某4的嫂子就睡在车头不准将车拖走大家站在房车边,然后他就回家了晚上,房车被拖走时佷多天宝村民在阻拦,他看见周某8用一根木棍砸房车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周根(音)、“波的”、“金的”(均为绰号)用工具砸车,过叻一会房车被派出所拖走

14、宋埠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两份证实:2014年2月6日宋埠派出所民警接天宝村村民报警后于10时53分许到达现场,并开啟了两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像民警到达后,看见马路周围站满村民了解相关情况后,打算将双方事故车辆扣押至派出所但周某1等几十名村民不予理会,将房车的轮胎都放掉气后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天宝村委会协商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周某1从外地赶臸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得知对方有辆房车还在天宝村周某1就说:“先把车子砸掉再说”,之后天宝村村民不顾民警和镇干部劝阻用石块、木棍等砸车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多次试图给房车轮胎充气均被村民阻拦14时许,安义古楼方离开后很气愤联系组织了百余囚欲前往天宝理论,后经过宋埠派出所积极协调对方被劝退。当天从外地做客返回的部分天宝村村民得知情况后不听民警劝阻继续砸車。16时许镇领导、派出所民警在天宝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告知周某1、周某1、周某4等人,将依法扣押涉事车辆并联系了拖车。20时许当拖車到达时,部分天宝村村民仍不解气不听劝阻继续用铁棍之类的工具砸车。21时许房车被拖至宋埠派出所。

15、奉新县公安局宋埠派出所執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及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证实:奉新县公安局宋埠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14年2月6日11时2汾32秒,被告人周某3在放涉案车辆轮胎气11时46分17秒,被告人周某7扔东西砸车11时48分20秒,被告人周某8用木棍砸车玻璃14时34分26秒、36分17秒,被告人周某2用铁管砸车玻璃14时37分20秒,被告人周某4砸车玻璃等情况

16、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稅证明证实:涉案被损车牌号为沪B×××××福特牌E350车系进口大型普通客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9月1日交易价税合计人民币121.5万元,初始登记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初始登记车主为王字建,2013年12月12日变更登记车主为被害人宋某1

17、发票两张证实:南昌市青云谱好百年故障车托运服务部于2014年2朤13日出具的BL8658福特拖车费分别为人民币9000元和6600元。

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2月7日10时15分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宋埠派出所报警后赶至现场,之后侦查人员对位于奉新县宋埠镇天宝村商店对面马路边的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同时对已被移放至宋埠派絀所院内的被砸福特房车进行拍照勘查,发现该车四个轮胎均缺气车身引擎盖前段有一处3cm的凹陷,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有两处网状破损裂痕;车身左侧只有驾驶室位置有一车门上下车汽车左后视镜玻璃破裂,车左侧驾驶室车窗玻璃破损车身左侧中间车窗玻璃及窗帘破損,车身左侧后车窗玻璃及窗帘破损车身左侧油箱盖及附近有数道划痕;车身右侧副驾驶有一车门,后有一对开车门右侧后视镜玻璃破损,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破损右侧对开车门上的两块玻璃及窗帘破损,车身右侧后车窗玻璃破损车身右侧后车灯破损,车身右侧对开門及后车厢上有数道划痕车尾后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右侧有一道擦痕;右侧前轮胎有一长4cm的开口,右侧后轮胎有两处长2cm的开口;车内驾驶室、副驾驶室、后排座椅及地板上散落有大量玻璃碎屑车内后车厢电视墙板右侧皮面上有4道长3.5cm的开口,车内后车厢左侧第一排座椅靠车窗位置有两道划口分别长2.5cm和10cm;现场未见其他异常情况。

20、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明证实:經重新鉴定认定委托鉴定的沪B×××××福特牌E350车被损部位、零件的重置价格与奉

作出的鉴定价值一致,均为511350元但对奉

的鉴定方法予鉯了更正,在确定被损车牌号为沪B×××××福特牌E350车的成新率(44%)及残值后认定经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确定的毁坏部位损失价值共计人囻币元(元-%残值)。侦查机关先后委托奉

补充鉴定确定的损坏部位损失分别为(元-元×5%残值)和11611.11元(12222.22元-12222.22元×5%残值)

21、奉新县公安局出具嘚到案经过说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3、周某1、周某7先后于2014年2月9日、2月24日、8月16日在奉新被抓获。被告人周某6、周某8先后於2014年8月11日、8月23日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2在上海被抓获被告人周某5于2014年9月9日在海南省五指山某被抓获。被告人周某4于2014姩9月25日在南京被抓获

22、奉新县公安局宋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7、周某4、周某5无犯罪前科。

23、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及隨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周某8赔付款40000元、被告人周某6赔付款20000元、周显利交付的赔付款20000元,并随案移送

24、收条、谅解书、裁定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宋某1共获得赔偿款4600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2赔付90000元、被告人周某3赔付80000元、被告人周某4赔付40000元、被告人周某5赔付25000元、被告人周某6赔付80000元、被告人周某7赔付25000元、被告人周某8赔付60000元、周某4赔付40000元、周显利赔付20000元。2015年2月10日宋某1撤回了对被告囚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上述被告人予以谅解。二审期间宋某1出具谅解书对周某1表示谅解。

25、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的自然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6、同步录音錄像光碟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周某2、周某3、周某7、周某5、周某6、周某8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27、上诉人周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朤6日上午,他和家人在去南昌的路上他弟弟周某1打电话给他称在家里被人打,他就立即返回11时许,他到达天宝村商店门口时看见一輛福特客车停在他家门口,就到天宝村委会楼上找打了周某1的人当时派出所和村干部都在,没有发现对方他便下楼去了解事情发生经過,期间听说安义古楼100多人要来天宝打人他就让村里人凑钱保家,16~17时许他看见车辆玻璃被砸烂。吃完饭后派出所将被砸车辆拖走叻。

28、原审被告人周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月6日中午他在亲戚家喝了酒后路过天宝村委会附近,村民告诉他有人会来天宝打架到达忝宝村商店附近后,一辆黑色车停在商店对面四个轮胎都没有气,玻璃也被打烂几块车周围围了很多天宝村村民。他下车得知打人的囚跑了车辆被扣在那,他接过别人给的一根约1米长的铁棍先后将驾驶室车门玻璃和驾驶室后面的一块玻璃砸烂,站了一会后他又持鐵棍朝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砸了几下。

29、原审被告人周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月6日中午他看见一辆福特房车停在天宝村商店对面,一輛金杯车停在商店旁边并听说房车将金杯车反光镜刮掉了。之后不知为何对方三四名男子打他父亲,他看见后想冲过去打对方但被囚拉住。后来对方一人往石鼻方向跑了当时围了很多人在现场,有人说了一句“人跑了把车子砸了”。不久派出所民警和镇、村干蔀到到达现场,民警了解情况后让双方到达村部二楼办公室协商解决该纠纷,他父亲说“我兄弟他们还没有过来等他们过来了再解决這件事”,民警就将对方安排在另一间办公室几分钟后他二伯周某1、叔叔周某6到了村部办公室,并向民警了解情况然后有人说了句“先把车子砸了”,有人就起哄去砸车民警就下去阻拦,但拦不住等他下楼时,发现被砸车子的玻璃几乎全被砸烂派出所民警说要把車拖去派出所,有人提议放掉车轮的气防止车被拖走他就用钥匙把车右前轮的气放掉。然后他去县城买第二天要结婚的东西了庭审中,他承认自己砸了车子副驾驶这边一块玻璃

30、原审被告人周某7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月6日10时许,他看见一辆福特房车周围站了很多天宝村村民得知房车和周某4的车发生刮蹭,双方打了架后对方跑走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与二三十名村民到村部二楼协商解决此事他没有上楼。后来他听到很多人说要去砸车,就去了砸车时,周某1的嫂子拖住让他不要去砸车他停了一下,后来还是捡起地上一個空酒瓶抛向房车砸到了副驾驶这边的第二块玻璃,当时酒瓶烂了车玻璃不知是否被砸烂。其他村民看见他用酒瓶砸车后就动手去砸车,民警赶紧阻拦他们他看见民警携带了录像设备,就没再砸车而是站在边上看期间他看见周某8用木棍砸了房车后小车挡风玻璃修複,周某4用木棍砸了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周某2用钢筋砸了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之后他回家听说对方会过来打架,村民要凑钱买“家夥”很多村民都凑了钱,他也交了500元20时许,听说对方要来打架他们手中都拿着钢管。一段时间后对方没有过来。他听见周辉(音)起哄说去砸车有人就去砸。此时一辆拖车过来了,在将房车拖上拖车过程中天宝有些村民用手中的铁管砸车。他是第一个动手砸车的囚用了一个空酒瓶。

31、原审被告人周某4的供述与辩解证实:9~10时许听说周某4、周某1等人与另一伙人在打架,他就到了天宝村小学附近看见一辆黑色车停在那,前后轮胎气被放掉车窗完好,周围围了很多人至14时许,他再次来到现场看见车玻璃都被砸烂,当时周某2囸用一根钢筋在砸车左边的玻璃接着又砸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的左边,然后他就拿过一根约1米长的实心铁棍将车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嘚右边砸烂,然后就站在旁边听周某1等人讲话16~17时许,他就离开了19~20时许,他听见村庄有人在敲锣说有人会来村里打架,他就去了尛卖部附近看见又有村民在砸车,听说还有人将车里的座椅划烂

32、原审被告人周某6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月6日8时许,他叔叔周某4驾驶┅辆金杯小客车从天宝出发前往安义石鼻走亲属车行至天宝村上坡路段时,一辆房车迎面而来将金杯车左反光镜擦了一下,当时房车沒有停下来他们很生气就掉头去追房车。房车停在天宝商店旁卖肉的地方对方车上的人在商店买东西。他们下车后就与房车上的人理論双方发生争吵,周某1在旁边帮他们评理然后房车司机从车里拿出一把10多公分长的水果刀,将周某1手指划破周某1与房车司机打了起來,他上前朝司机左肩后面踢了一脚他母亲赶紧上前将他拖开,周某3、周某8也上前去打对方接着周某1从家拿出一根类似长矛的东西,房车司机见状就跑开了房车上的人和房车就留在了天宝,一个男子手持一根约1米长的木棍朝金杯车后保险杠砸了一下将保险杠砸坏。鈈久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当时天宝村很多村民知道周某1被外人打很气愤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就让村民到村部二楼办公室协调解决此倳。几分钟后周某1来了,不听公安劝阻大叫“把他们的车子砸掉”然后他们很多人冲出办公室,跑到房车停放的地方派出所民警在樓梯口拦不住。村民把车子围住此时有人说将车放掉气,周某3就把车轮胎的气放了周某1说:“别人在我村庄里打人又砸了车子,我们紦车子砸掉不要紧的”这时周某8手持一根木棍朝房车驾驶室方向走,派出所所长就抱住了周某8但拦不住。他就往副驾驶方向走当走箌副驾驶室这边时,听见驾驶室那边玻璃被砸烂的声音他想应该是周某8砸烂的。之后他看后周某3用砖头把副驾驶室车门的玻璃砸烂了怹也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把副驾驶室这边推拉门上的玻璃砸烂。在副驾驶室这边当时还有周某5、周某7和周某8,该三人也用砖头等工具砸叻副驾驶这边的玻璃副驾驶室这边除车尾最后一块玻璃外,其他玻璃都被他们五人砸烂事后,听周某5说副驾驶室中间推拉门靠近副駕驶室的两块玻璃是被其砸烂的。一段时间后他看见周某2手持一根铁棍将车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砸烂,并且他听见周显利说:“别人把箥璃砸烂了周某4还用东西去砸”,他并没有看见周某4砸车玻璃后来听说安义那边有人要来村里打架,周某1几兄弟让大家凑钱买家伙怕打架的时候吃亏,村民就有人凑钱他出了500元。大家凑好钱后周某1就叫其儿子和侄子等人去县城买“家伙”。午饭后空心铁管被买囙来,一头是尖的周某1见后说:“怎么买这点家伙来,再去买点”周某1就让他去县城再买点家伙,然后他和周某3分别开车到了县城洇为钢材市场关门没买到家伙。吃完晚饭后周某1称安义那边十几辆车在来天宝的路上,村民便手持钢管、木棍、标枪、铁铲等家伙站在停房车的地方等但最终对方没有来。最后派出所民警准备将房车拖走在将拖车过程中,村民用手中的东西往房车外壳打用钢管往房車内刺,其中周显利和周某5用钢管尖的部位通过车窗往房车内座位等部位刺周某2和周显权用钢管尖的部位往房车外壳刺、划,还有些人鼡家伙砸车

33、原审被告人周某5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听说有人在天宝村小卖部附近打架,他到达现场后在天宝打架的人已经跑了,旁边停着一辆黑色福特商务车后来陆续来了很多村民。宋埠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让一部分村民到村部二楼协商解决纠纷。吃完午饭后囿人在村部办公室喊“去砸掉车子”,村民就冲下楼到停房车的地方很多天宝村村民就开始用石头、酒瓶砸车,他也捡起一块砖头朝福特客车副驾驶室的车门玻璃砸砖头直接砸在车窗玻璃上,但玻璃没烂砸完后,旁边的民警将他拦住他还看见周某8和周某2分别用木棍囷钢筋砸房车玻璃。不久一个中年人持钢管似的东西朝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砸,将副驾驶室这边的玻璃砸烂19~20时许,民警叫拖车将房車拖走过程中一些村民又开始砸车。

34、原审被告人周某8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堂弟周某4打电话给他说一辆黑色车将其车反光镜挂掉后来怹到了新村部附近,看见一辆黑色车停在周某1家旁周围站了三四十名村民,村民说打了天宝村村民的人已跑掉对方的车被扣下来。不玖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让被打的人去村部商量解决此事他和周某1、周某4、周某6等二三十人及村长周某3到了村部二楼,之後周某1到达村部得知情况后说:“人跑了,就把车子砸了”村民听见后,就下楼去砸车他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的木棍砸烂了房车驾驶室这边倒数第二块玻璃,当他想砸第三块玻璃时被人拖住16时许,听说对方要来天宝打架村民就去买了一些钢管放在周某1家。晚上他們每人分得一根钢管,他在坡上放了一会儿风没看见对方的人来就回去了,同时看见派出所叫的拖车将房车拖走那时房车玻璃几乎全被砸烂。

35、同案人周显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经过天宝村商店时看见一辆黑色福特房车(四个轮胎均没有气)停在对面马路上,房车附近停着警车周围站了几十名天宝村的村民,并得知他堂哥周某4被人打这时,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他和周某1、周某4、周某3、周显权等人跟着民警到村部商量解决此事。不久周某1、周某5等人也到了村部二楼,周某1了解情况后就说:“那先把车子砸了”楼上的村民听見后就一起往楼下走准备去砸车,民警进行阻止周某1等人就拖住派出所所长。几分钟后他来到房车边,派出所赵所长说要将车开走村民们不同意。此时他看见周某2从一辆车上下来且走路不稳,村民告诉周某2其连襟周某1被人打周某2就用一根螺纹钢管砸烂房车驾驶室車门及这边的玻璃,接着又走到车头砸烂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他堂兄周某4用石头砸了一下副驾驶室的前小车挡风玻璃修复。周某7和周某5則用脚在踢车身下午,周某1和周显权站在村部门口对他们说“安义那边会过来打架我们大家凑钱去买家伙,不要到时候吃了亏”然後村民开始凑钱。一段时间后就有人买了空心钢管来,每人发了一根但后来又听说对方不会来。天黑后拖车过来了,村民不准把车拖走就用手中的钢管砸车。

关于上诉人周某1及原审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毁坏他人财物价值的问题经查,本案存在四份鉴定意见其中由奉

针对不同致损部位作出三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该三份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价值因后两次鉴定时存在致损车辆发生挪移而无法排除存在车辆二度受损的可能性故应当采纳依据奉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结果得出的奉价鉴字[2014]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损失价值,即243840元再考虑到成新率及损坏残值的问题,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13号司法鉴萣意见书的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周某1等人实际致损价值应为元(元-残值97706.67元*5%)。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1伙同原审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1对整个故意毁坏財物行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系主犯;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周某6、周某8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7均自愿認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认定夲案属于共同犯罪且周某1唆使村民砸车与案件事实相符,对共同犯罪以及唆使行为的认定未超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范围并非新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周某1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因奉新县宋埠镇天宝村村民周某4驾驶金杯牌客车与杨某3驾驶的福特客车发生碰撞,引发口角并导致村民周某1被打受伤而引發矛盾纠纷。周某3将福特客车轮胎的气放掉致使福特客车被留在现场,在民警调解现场周某1不顾民警劝阻高喊要将车砸掉的话将矛盾噭化,并以保家的名义向村民筹款购买钢管等物进而引发了周某3、周某5、周某6、周某7、周某8、周某2、周某4对福特客车的打砸行为。上述囚员在各自的打砸行为时虽然没有事前通谋,但各自均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毁坏财物之故意,共同参与实施了对福特客车的打砸行为且由于共同的打砸行为最终导致福特客车损坏价值元,已形成了事中通谋周某1与各原审被告人应某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周某1虽然没有参与打砸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高喊将福特客车砸掉后才有了各原审被告人打砸福特客车的行为,而且还以保家名义向村民筹款购买钢管等物其对整个打砸事件的激化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系主犯而认定周某1曾喊过要将车子砸掉的证据有證人周某2、周某3、杨某1、杨某2、万某2、周某1、周某5的证言以及宋埠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等,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事实。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周某1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宋某1在二审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周某1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可以对周某1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苐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即:二、被告人周某2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周某3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周某4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周某5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周某7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七、被告人周某6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朤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八、被告人周某8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苏敏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被告人周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周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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