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万新国被隔离审查 纪委

漯河金地兰乔圣菲老总是谁_百度知道为啥万隆没花一分钱,都说万大庙是他盖的?_漯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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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万隆没花一分钱,都说万大庙是他盖的?收藏
我不理解。。。咋传的啊!万大庙是万新国盖的,金土地置业老板。万大庙里面的装饰都是他买的,万隆一分钱没花。
都说万隆盖的,为啥我不明白。
今天万大庙开光,请的师父,还唱大戏。这是万新国干了个大好事,跟万隆啥关系?
我就是个拿经验的拿完我转身就走
求坐标 我去看看
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路过......
一路去烧香吧
来看了找我玩
因为他是万隆
不明真相的路人乙撸过。
他俩估计是亲戚
因为他比较有名
因为他牛逼
你也妞一个啊
因为 他企业的员工 没有双汇的员工多
三人成虎懂吧··
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 谁盖的 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我今天去看了,两个人把绳子都拉断了,也没把盖布拉下来,管庙的庙头都不懂佛菩萨的坐位是咋排放的,开光的发师也胡胡涂涂的把光开了,公安把门还逮一个小偷。不信去三圣殿看看去,
经常走滨河路现在才知道那个庙叫万大庙、
地藏菩萨两边的闵公和闵公子放反了,阿弥陀佛两边的观音菩萨和大势至菩萨坐反了
啥是万大庙啊
看看上边的图是不是错位了
妖怪的妖你怎么看,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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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原河南省鄢陵县委书记谢连章受贿案
原河南省鄢陵县委书记谢连章受贿案
( 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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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连章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驻刑一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连章,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031,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捕前系中共漯河市市委常委、秘书长,曾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毓秀路4号21号楼,住漯河市嵩山路市级领导公寓楼3号楼东单元3楼西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志,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连章犯受贿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民、陈发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王立志、刘德法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政府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08万元、购物卡40万元、美金1万元,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拨付经费、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
(一)非法收受和向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喜源、鄢陵县花都温泉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臣、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东亮、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东风等十八个公司、企业人员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56万元、购物卡30.5万元
(二)二十四次收受鄢陵县白文山、杨付根、杜卫东、梁金良、曹晓兵、郭保中、晋永忠、邢守良、王培涛、于刚强等干部及下属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2.5万元、美金1万元
(三)收受和向漯河市宋孟欣、张军佑、项瑞柱、陈兴和、陈鹏辉、孙保民、陈长德等干部及下属人员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9.5万元、购物卡9.5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连章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喜源、王永臣、杨东亮、林东风、李双群等人的证言;3.书证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会议记录、规划许可证,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连章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政府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8万元、购物卡40万元、美金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连章辩称:起诉书指控收受赵喜源51万元的事实,其中10万元是给黑保存等人的润笔费,因为黑保存等人给赵喜源等人写了部分字画,之后安排李亚民不再弄中书协会员,40万元也不要汇给中艺名书画院,这5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孙保民只向其行贿1万元。在职期间主动上交的101.9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减去,案发后,在父亲去世、儿子结婚所收礼金已作为违纪款上交纪委,应从受贿数额中减去,自己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赵喜源向谢连章给中艺名书画院的50万元属事实不清,应不予认定,谢连章主动向廉政账户上交的101.9万元应予扣除,34万元购物卡无购买凭证,无消费记录,无购物卡,应不予认定,刘中华的2万元是刘中华的赌资,不应认定为谢连章受贿,2007年初,谢连章已调到漯河任职,鄢陵县干部给谢连章送钱,没有请托事项,不应认定为受贿,谢连章主动退赃,主动供述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谢连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政府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52人448次,贿款人民币408万元、购物卡40万元、美金1万元,其中索贿56万元,为他人在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拨付经费、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
1、2011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喜源1万元,为赵喜源控制的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2013年9月,被告人谢连章为成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利用担任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让赵喜源赞助中艺名书画院50万元,并安排漯河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亚民具体办理此事。2013年9月份,中艺名书画院黑保存等人到漯河为赵喜源等人写了部分字画,赵喜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亚民,李亚民转交给中艺名(北京)书画院黑保存。同年11月19日赵喜源从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转给中艺名(北京)书画院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我当时是主管城建、规划的漯河市领导。2011年春节期间,赵喜源给我送1万元现金,要我继续关照其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一万元我交给妻子许云了。2013年9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亚民介绍说赞助中艺名书画院可以让我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成为会员,我让赵喜源出50万元赞助费,过了一段来了几个书法家,写了几幅字画,李亚明让赵喜源准备了10万元现金给了他们,后来40万元是否给中艺名书画院直到我被组织调查我一直不清楚。2011年下半年赵喜源公司开发房产项目过程中我帮助他们顺利上了规划联席会并通过。
(2)赵喜源证明,2011年春节为感谢谢连章送了1万元现金。2013年9月,谢连章说让我出一些赞助费,可以帮他弄个中国书法协会的会员。之后,李亚民说谢让我准备10万元,我安排王预凯从公司财务借的钱送过去。同年11月,李亚民说谢让我准备40万元汇到中艺名书画院,我安排会计宋丹打给了中艺名书画院。在房产开发方面,谢连章给我提供过帮助。
(3)李亚民证明,我给谢连章说中艺名书画院要办画展,想邀请谢参加,弄好了可以成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条件是中艺名书画院要50万元赞助费。谢连章让赵喜源出50万元赞助费。2013年9月份,几个画家来后写了几幅字画,谢连章让赵喜源准备10万元,我给了中艺名书画院的黑保存。2013年11月份,赵喜源往中艺名书画院的账户汇了40万元。2013年12月中旬谢连章说不让汇款时,钱已经汇过去了。
(4)黑保存证明收到10万元的事实。
(5)王建伟证明:要赞助费具体是黑保存协调的。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日向中艺名书画院指定账户打入40万元。黑保存从漯河回来给我说过漯河给了他一笔钱,具体多少他没说,他没有把钱交给中艺名。
(6)邢尚青证明,2011年谢连章安排并照顾赵喜源开发的项目的事实。
(7)王预凯证明,按赵喜源安排送10万元现金给市委一个姓李的领导书画用的经过。
(8)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凭证、会议纪要等书证:分别证明证人王建伟的身份;日王预凯从恒润公司借款10万元;日恒润公司汇款给中艺名书画院40万元现金;谢连章主持召开的漯河市规划联席会议对恒润置业“阳光水岸小区”、广源置业“广弘豪庭”项目等进行过讨论决议;以及赵喜源控制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
2、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23次收受鄢陵县花都温泉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臣共计18万元,为该公司在鄢陵县的花都温泉项目租地施工、申请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其在001年中秋节到2013年中秋节,分23次收受王永臣现金共计18万元以及对王永臣开发项目照顾的经过。
(2)王永臣证明,从2001年中秋节到2013年中秋节先后23次送给谢连章18万元现金及谢连章对其开发项目照顾的经过。
(3)苏国杰证明,2002年下半年,谢连章提议建立花都温泉建设指挥部,协调王永臣开发花都温泉的事实。
(4)冯春停证明,2005年下半年,谢连章打电话给我要我给王永臣的花都温泉项目安排陈店信用社给王永臣发放了300万元贷款。
(5)营业执照、租地协议、贷款凭证等书证:证明鄢陵县花都温泉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陈化店政府和村民签订的租地协议、2005年9月向鄢陵县信用社贷300万元的贷款凭证等。
3、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11次收受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东亮共计15万元,为杨东亮所属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征地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至2013年,杨东亮分11次共送给我15万元现金。2007年上半年杨东亮找到我说,临颍县政府盖办公楼缺少资金,杨东亮出资200万,政府用地皮折抵该款,请求我协调一下关系。我给时任临颍县县长王国干打了招呼,杨东亮顺利征到了十几亩土地。
(2)杨东亮证明,2008年春节送给谢连章5万元现金,当时许云也在家,这5万元在公司财务上报销了,主要是感谢谢连章在我公司开发“新时代和谐佳苑”住宅小区征地过程中的帮助。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我分10次送给谢连章10万元现金,并安排许昌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水亮、司机段青江、杨致远在大众公司报销入账的。
(3)许云证明,2008年至2013年,杨东亮给谢连章送钱,共计13万元人民币。
(4)王国干证明,2007年七八月份在漯河开会,谢连章要我多关照杨东亮在临颍的房地产项目,我回去后对主管副县长徐楚进行了安排,在县政府协调推动下杨东亮顺利拿到了那块土地。
(5)陈水亮证言,2010年底,杨东亮让我找2万元发票冲抵公司协调业务的费用,后来我找了2万元的烟酒发票在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账报销。
(6)杨志远证言,2011年上半年,杨东亮让我找1万元发票冲抵公司协调业务的费用,后来我找了1万元食宿发票在公司入账报销。2013年中秋节,杨东亮要我找1万元发票冲抵公司协调业务的费用,后来我找了1万元食品发票在公司入账报销。
(7)段青江证言,2012年10月,杨东亮让我找2万元发票冲抵公司协调业务费用,我找了2万元餐饮发票入账报销。2013年春节,杨东亮让我找1万元发票冲抵公司协调业务的费用,我找了1万元餐饮发票在公司入账报销。
(8)借条、账册、发票等复印件证实,2008年春节前,杨东亮在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借支5万元现金,以及杨东亮、陈水亮、段青江、杨致远分别在临颍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许昌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上以发票报销入账。
(9)临颍广泰房地产公司、许昌大众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明临颍广泰房地产公司开发“新时代和谐佳苑”、许昌大众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建设的情况。
4、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10次收受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村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东风共计12.5万元,为林东风所属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等项目规划审批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从2008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林东风逢年过节分10次在我当时的办公室共送给我共计12.5万元现金。2007年我主持规划联席会通过了林东风的开源公司两个房产开发项目。2010年上半年,林东风请求我将其“蓝湖住宅小区”项目在市规划联系会上通过。2010年下半年,林东风请求我将其“时代广场”项目尽快上规划联系会,我给时任规划局局长邢尚青打了招呼,这两个项目都顺利通过了规划联席会,并办理了规划许可证。
(2)林东风证言,2008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我共送给谢连章10次现金,共计12.5万元,是我让刘新胜准备的,后来陆续在公司财务上报销了。给谢连章送钱主要是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在开源集团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3)刘新胜证言,2008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林东风给我商量看望感谢谢连章给谢送钱的事,总共分10次送了12.5万元。这些钱都是我从公司财务上拿出后给林东风,后来我在公司财务上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4)邢尚青证言,2010年4月份,谢连章安排我对林东风的开源集团开发的“蓝湖小区”项目列入市规划联席会,该项目列入市规划联席会,并顺利通过。2010年11月份,谢连章让我尽快安排林东风的开源集团开发的“时代广场”项目列入市规划联席会,后来这个项目顺利通过。
(5)书证: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江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开源实业集团办公大厦项目、蓝湖小区项目、时代广场项目规划联席会会议纪要、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记账凭证11份等:证明开源公司的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漯河市规划联席会上会情况、刘新胜将其借出的12.5万元现金在公司财务上报销的情况。
5、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儿子结婚时先后11次收受许昌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双群共计10万元,为李双群所属公司取得鄢陵县西大街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协调李双群所属公司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6年春节至2013年5月份,李双群借中秋、春节、我儿子结婚分11次送给我10万元现金,2002年上半年,李双群提出想开发鄢陵县西大街旧城拆迁改造项目,我给副县长仝丙瑞安排了此事,后来李双群的许昌广泰房地产公司顺利承包了该工程。2008年或2009年李双群在漯河市临颍县购买土地的过程中产生纠纷,李双群请我协调一下关系,我给时任漯河市中院副院长王晔说了此事。
(2)李双群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仝丙瑞证言,2002年下半年,谢连章给我说李双群的许昌广泰公司可以承建西大街旧城改造项目,我和指挥部的人员经过与李双群的多次协商形成了合作意向。
(4)书证:许昌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鄢陵县西大街旧城改造协议、鄢陵县西大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临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相关诉讼材料等:证明了李双群开发鄢陵县城区西大街及在临颍县开发房地产产生纠纷进行诉讼的事实。
(5)王晔证实李双群因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谢连章向其说过,后由于不分管相关业务,未再过问。
6、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7次收受漯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虞登元共计7.5万元购物卡,为虞登元所属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变更规划、项目选址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9年至2013年中秋,我分7次共收受虞登元7.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2010年上半年,虞登元开发的“亚泰名仕公馆住宅小区”变更规划方案,找到我帮忙。我安排规划局局长邢尚青抓紧办理此事,亚泰名仕公馆变更方案及时上了规划联席会,并顺利通过。2011年上半年,虞登元开发的朱庄安置房项目规划选址也顺利通过。
(2)虞登元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邢尚青证言,2010年5月份,谢连章打电话要我抓紧时间把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亚泰名仕公馆小区变更方案上规划联席会研究,后来该项目变更方案顺利通过。
(4)书证:漯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亚泰名仕公馆住宅小区、朱庄安置房规划联席会会议纪要、土地使用证、“亚太名仕公馆”用地规划许可证、“亚太名仕公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虞登元的公司在漯河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况等。
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或向河南昌建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建生索取共计9万元购物卡,为赵建生所属公司开发的工商联大厦项目规划审批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9年至2013年五个春节赵建生让他的司机杜立民到我的办公室分别给我送了1万元双汇购物卡,共计5万元。2010年10月份左右,我给赵建生打电话让他准备4万元双汇购物卡办事用,杜立民把4万元购物卡送到我办公室。2009年八九月份,赵建生请求我在其开发的“工商联大厦”房地产项目办理规划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我给规划局长邢尚青安排了此事,“工商联大厦”项目顺利通过了规划联席会。
(2)赵建生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杜立民证言,证明送购物卡的时间、金额、地点与谢连章、赵建生的陈述基本一致。另证购物卡其找了一些发票在漯河昌建地产公司财务报销了相关票据,然后把钱交给了赵建生。
(4)邢尚青证言,2009年七八月份谢连章给我说多照顾赵建生开发的“工商联大厦”房地产项目,后来该项目顺利通过了规划方案。
(5)书证: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工商联大厦”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漯河昌建地产公司2009年至2013年记账凭证及发票附件等:证明“工商联大厦”项目顺利通过了规划联席会,并办理了规划许可证;2009年至2013年,杜立民在漯河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报销票据9万多元等。
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河南省沙澧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中华共计8万元,为刘中华所属公司开发沙澧河旅游项目贷款、征地、申请政府补贴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0年11月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我分5次收受刘中华送给我的8万元现金。2010年11月份,刘中华的沙澧旅游投资公司购买游艇和船只,需要2千万元的贷款,我给漯河农信社信贷部的副主任席航打过招呼,后来我也给席航打电话催问过此事。刘中华在成立河南省沙澧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时,我给市领导汇报,安排沙澧河建管委从资金、报批手续上抓紧落实。
(2)刘中华证言,证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中秋节,刘中华送给谢连章8万元现金。送钱物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请求谢连章帮忙协调等请托事项经过和谢连章的供述基本一致。
(3)席航证言,2010年11月初的一天,刘中华在漯河凯悦酒店宴请席航和谢连章等人,席间,谢连章给我说了刘中华想在漯河农信社贷款的事情,后来,因为抵押物有问题,农信社没有给刘中华提供贷款。
(4)杨志亭证言,2012年五六月份,谢连章、陈长德、我在漯河凯悦酒店吃过饭后碰到刘中华,谢连章喊刘中华到漯河市人防办陈长德的办公室打牌,在打牌的时候,刘中华以“钓鱼”的名义放在谢连章那里2万元钱,直到刘中华离开也没有带走。
(5)孙保民证言,2011年上半年,谢连章给我说过给按市政府原来的承诺给刘中华提供土地的事情。
(6)书证:河南省沙澧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省沙澧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立章程,刘中华当时所开公司及漯河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等。
9、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8次收受河南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富贤共计8万元购物卡,为王富贤所属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0年至2013年,王富贤利用春节、中秋节的机会,先后在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8次大商千盛百货购物卡,共计8万元。2010年一二月份,王富贤请求我在其开发的“滨河花园”和“凤凰城”房地产项目办理规划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我给规划局长邢尚青安排了此事,“滨河花园”和“凤凰城”项目很快上了规划联席会,“凤凰城”项目顺利通过。
(2)王富贤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邢尚青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4)书证,漯河市规划联席会会议纪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滨河花园”和“凤凰城”房地产项目上了规划联席会,“凤凰城”项目顺利通过;王富贤是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0、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儿子结婚时先后9次收受河南泰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翁正周共计6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为翁正周所属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至2013年,翁正周借春节、中秋、我儿子结婚分9次送给我共计6万元现金和2万元丹尼斯购物卡2008年初,翁正周提出尽快办理“泰盈·紫禁城”项目规划手续的事情。我给漯河市规划局局长邢尚青安排了此事,这个项目顺利通过规划联席会。
(2)翁正周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邢尚青证言,2008年初谢连章给我说,泰盈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多照顾一下。2008年2月份,“紫禁城小区”项目顺利上了规划联席会并通过。
(4)书证:漯河市规划联席会会议纪要、“泰盈·紫禁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南泰盈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泰盈·紫禁城”项目顺利通过了规划联席会,并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翁正周是漯河泰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1、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儿子结婚时先后8次收受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常莎共计7万元,为常莎所属公司与舞阳县政府履行独家经营权协议争议问题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春节至2013年5月期间,常莎借春节、中秋、我儿子结婚之机,先后8次我家中、婚宴酒店等地送给我共计7万元现金。2012年下半年,常莎的天燃气公司与舞阳县政府履行独家经营权协议上产生分歧,我给舞阳县县长宋耀生说了这个事。后来舞阳县政府履行协议。
(2)常莎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宋耀生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谢连章打电话说,他在许昌中房工作时的一个部下,在舞阳县投资个天燃气公司,让我关照一下。我给陈国军副县长说了,陈国军副县长答复可以,我给谢连章回了电话告诉他事情已解决。
(4)书证,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舞阳石油天燃气分公司营业执照、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和舞阳县政府签订的燃气独家经营权协议。
12、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3次收受漯河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新国共计2万元现金和4万元购物卡,为万新国所属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平面图和效果图通过审批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9年春节、2011年春节万新国分别送给我2万元的丹尼斯超市购物卡,2009年中秋前万新国送给我2万元现金。万新国开发的“金地兰乔圣菲”小区项目、“兰乔迪亚”小区项目我都跟邢尚青打了招呼,后来这几个项目都顺利上了规划联席会并通过。
(2)万新国证明送给谢连章购物卡和现金与谢连章供述一致,并供述谢连章在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开来怡景”、嵩山东支路小区小区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中谢连章给时任规划局局长邢尚青做了安排。
(3)邢尚青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4)书证:漯河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漯规纪(2009)3号文件、漯规纪(2009)5号文件、漯规纪(2011)5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5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份:证明金地兰乔圣菲住宅小区、兰乔迪亚小区在市规划联席会通过、及这两个项目和检察院家属院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的事实。
13、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儿子结婚时先后6次收受河南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永奇共计5.5万元,为高永奇所属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顺利征地和拆迁赔偿问题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7年至2011年春节、2013年5月我儿子结婚,高永奇先后6次送给我5.5万元现金。高永奇在鄢陵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因清理地上附属物和树苗遇到阻力推不动,我召集县建设局局长白红超、柏梁镇镇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利益人召开协调会,地上附属物和树苗拆迁赔偿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2)高永奇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白红超证言,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谢连章打电话给我说许昌一个老板高永奇,在鄢陵县开发房地产项目,让我关照一下,我们按程序给他办理了有关手续。
(4)李刚证言与白红超证言基本一致。
(5)书证:河南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高永奇的公司在鄢陵县开发房产的相关情况。
14、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儿子订婚时先后5次收受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总经理李青山共计5万元,为漯河供电公司下属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列入规划联席会议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0年至2013年春节,漯河市电力公司总经理李青山借过春节和我儿子订婚先后5次亲自或让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姚凯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每次1万元。漯河市供电公司在漯河市区架设高、低压线路需破路挖沟和空中作业,这些工作涉及到城建、园林部门,这些工作我都出面协调。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淞江芳园”小区二期和“滨河颐景园”小区上规划联席会李青山找过我,我也安排市规划局把这2个项目上市规划联席会研究并通过。
(2)李青山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樊贺伟证言,滨河颐景园小区是漯河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漯河供电公司总经理李青山为办理规划许可证的事找谢连章帮忙,2009年11月中旬市规划联席会在电业局会议室召开,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建设,后来我们陆续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姚凯证实,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李青山局长安排其共准备5万元现金并交给李青山,说是要看看谢市长(谢连章),这5万元我以招待费的名义报销了。
(5)邢尚青证言与谢连章、樊贺伟证言基本一致。
(6)书证:漯河市供电公司财务记账凭证6份、漯河市方圆置业公司营业执照、漯规纪(2007)5号、漯规纪(2009)8号会议纪要、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姚凯将4万元现金在公司财务报销,漯河市规划联席会同意建设淞江芳园小区二期、滨河颐景园住宅小区。
15、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4次收受鄢陵县柏梁镇合花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黎共计5万元,为其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5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闫新黎先后4次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2001我调任鄢陵县县委书记,合花纺业公司是我牵头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闫新黎借过节给我送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对他的企业多关照、多支持。
(2)闫新黎证言,2005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分4次送给谢连章共计5万元现金。送给谢连章的5万元是从公司出纳杨静那里拿的。一是感谢他对我公司关心和支持;二是想和他搞好关系让他以后多支持我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3)杨静证言,2005年至2006年,公司董事长闫新黎因协调公司业务分4次让我给他准备过5万元现金。
(4)书证:鄢陵县柏梁镇合花纺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闫新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6、2002年至2006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廷杰共计5万元,为郑廷杰购买鄢陵县姚花春酒厂分批交款提供帮助,并承诺为郑廷杰儿子安排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至2006年,郑廷杰借过春节先后5次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2002年底郑廷杰同意出资1000多万元购买鄢陵县姚花春酒厂,我同意先让郑廷杰先交300万元。2004年郑廷杰为他儿子安排工作。
(2)郑廷杰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宋茂斌证言,2002年12月,郑廷杰与县政府签订了购买姚华春酒厂的协议。2003年初,谢连章给我说先让郑廷杰交300万元。后来我们按照谢连章的安排,清算组同意让郑廷杰先交300万元。
(4)书证: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产买卖合同、银行进账单证明,日,鄢陵县人民政府与鄢陵县万发棉业有限公司协议以1360万元将姚花春酒厂出售给郑廷杰,合同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方法的事实;日,鄢陵县万发棉业有限公司转给姚花春酒厂破产清算组240万元、100万元的事实。
17、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招商等时先后5次收受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运涛共计3万元,为刘运涛所属公司发展、不追究该公司偷漏税责任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9月份刘运涛请求我帮忙从公安局退帐,2004年至2006年春节、2006年上半年在南阳招商期间,先后5次送给我共计3万元现金。2003年下半年,鄢陵县公安局经济侦查队联合税务局查办华丰棉业公司偷漏税问题。我给时任公安局局长张德堂写了一封信,后来刘运涛补交了税款,事情得到了解决。
(2)刘运涛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张德堂证言,200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刘运涛到我办公室把谢连章亲笔书写的信条交给了我,后来我给县经侦大队队长周松茂打了电话。
(4)书证:谢连章写给鄢陵县公安局长张德堂的书信、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8、2012年、2013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郭涛共计3万元,为郭涛所属公司因铺设管道破坏路面问题及变更规划问题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郭涛在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万元现金、1万元现金。2010年七八月份,郭涛请求我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路和双汇路铺设管道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我给时任城建委主任张军佑安排此事,后来顺利铺设了管道。
(2)郭涛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张军佑证言,2010年七八月份,谢连章给我打电话要我多照顾天阳供热公司的项目,后来我同意了天阳公司的请示。
(4)书证: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0)26号、27号文件、漯河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等证明:天阳供热公司在人民路和双汇路铺设管道向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请示,该请示经建委主任张军佑批示同意施工;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在漯河铺设供热管网的协议。
19、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5次收受白文山共计12.5万元和美金1万元,为白文山担任鄢陵县总工会副主席、主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6月至2008年春节,白文山借我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等在我的办公室等地分15次共送给我12.5万元现金和1万元美金。这些钱我都交给许云了。白文山给我送钱是希望我提拔他为副县级干部,我2004年5月把他由安陵镇党委书记调整到县工会当书记、副主席(主持工作),2006年5月份提拔为工会主席(是副县级)。
(2)白文山证言,2001年6月至2008年春节,我在谢连章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时先后15次在谢连章办公室及谢的家中送给谢12.5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在谢连章的同意和推荐下我先被任命为县工会书记、副主席,2006年5月被任命为县工会主席。
(3)崔克涛证言,2001年中秋节、2002年春节、2002年中秋节、2003年春节、2003年中秋节、2004年春节,和白文山一起送给谢连章的6万元钱是我安排时任安陵镇财政所所长王红杰、夏文生准备的钱。
(4)王红杰证言,2001年中秋节、2002年春节、2002年中秋节,时任安陵镇镇长崔克涛先后三次要我3万元现金,说他和白文山书记用。后来崔克涛的安排在财政所入账报销。
(5)夏文生证明崔克涛让其准备3万元现金及报销的事实。
(6)张慧丽证言,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2006年春节、2006年中秋节,时任鄢陵县总工会主席白文山先后五次要我准备现金共计5万元。后来我找了一些发票经白文山签批后在单位入账报销。
(7)白文山之兄白文超亲笔书写证言:2004年上半年,白文山向白文超借款4万元,后陆续归还。
(8)书证:干部简要情况表、中共鄢陵县委(2004)33号、(2006)64号文件、鄢陵县安陵镇财政所和鄢陵县总工会账册复印件证明,2004年5月白文山拟任中共鄢陵县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主持工作),日白文山同志任鄢陵县工会主席(副县级),以及贿赂款来源情况等。
20、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8次收受杨付根共计13.5万元,为杨付根担任鄢陵县政协副主席兼县财政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7月份至2013年5月,杨付根借我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和我儿子结婚,先后18次送给我现金13.5万元。2002年底,在我推荐和同意下,杨付根被提拔为副县级干部,任鄢陵县政协副主席兼任财政局局长。
(2)杨付根证言,2001年7月至2013年5月,我为了在职务调整和工作上求得和感谢谢连章的支持关照,借逢年过节、谢的父亲去世和其儿子结婚,先后18次在谢连章的办公室等地送给谢共计13.5万元现金。14次是我安排财政局会计张云准备的,后来局财务报销了。2009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每次送的5000元现金和2013年5月谢连章儿子结婚送的1万元现金用的是自已的钱。2002年12月份我提拔为鄢陵县政协副主席并兼任县财政局局长。
(3)张云证言,2001年到2008年,时任财政局局长杨付根为看望县领导先后14次让我给他准备过11万元现金。
(4)书证:杨付根干部任免履历表、许昌市委、鄢陵县委文件、任职通知、鄢陵县财政局财务室提供的18份记账凭证(附发票)证明:2002年12月份杨付根提拔为鄢陵县政协副主席兼任县财政局局长;杨付根从2001年到2008年分14次送给谢连章11万元现金,由张云在局财务报销的情况。
21、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4次收受杜卫东、梁金良、曹晓兵共计13.5万元,为杜卫东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梁金良由只乐乡乡长调任彭店乡党委书记、曹晓兵由中共鄢陵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调任只乐乡乡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7月份至2006年中秋节,杜卫东单独或分别和梁金良、曹晓兵一起共14次给我送了共计13.5万元现金。杜卫东于2006年5月提拔为副县级干部,梁金良于2004年5月由只乐乡乡长改任彭店乡党委书记,曹晓兵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调任只乐乡乡长。
(2)杜卫东、梁金良、曹晓兵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梁金良用自己的钱送给谢连章3万元。
(3)常文亭、李拥军证实梁金良、曹晓兵安排让准备10.5万元现金及在乡财政所报销的经过。
(4)书证:只乐乡财政所财务记账凭证14份、杜卫东、曹晓兵干部任免审批表、鄢陵县委文件、许昌市委组织部文件、鄢陵县委常委会记录等证明,杜卫东从2001年7月至2006年中秋节分10次送给谢连章10.5万元现金在乡财政所报销的事实;日杜卫东同志为副县级干部;日曹晓兵同志任鄢陵县只乐乡人民政府乡长;梁金良同志任彭店乡党委书记,免去其只乐乡党委副书记职务;日上午,谢连章主持县委常委会议,推荐杜卫东为副县级干部考察对象。
22、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考察学习等时先后11次收受郭保中、晋永忠共计13万元,为郭保中由陶城乡党委书记调任鄢陵县国土局局长、晋永忠由陶城乡乡长改任乡党委书记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我父亲去世至2006年春节,郭保中单独或和晋永忠一起送给我共计13万元现金。。他们给我送钱是希望我能够在工作和他们个人进步上关照他们。2004年3月,经我的推荐和同意,郭保中被任命为国土局局长、晋永忠被任命为陶城乡党委书记。
(2)郭保中证言,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其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帮助,2001年至2005年,我先后单独或和晋永忠一起分11次送给谢连章共计13万元人民币。送的钱分别是让乡长晋永忠在陶城乡财政所拿的钱和让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出纳曹洪亮准备的钱,事后都入账报销了。
(3)晋永忠证言,2001年6月至2004年春节,郭保中和我一起给谢连章送了6次钱共计8万元人民币。其证言和谢连章的供述、郭保中的证言基本一致。
(4)赵玉玲证言,2001年至2004年,晋永忠在我那里拿了6次钱,共计8万元。后晋永忠安排我入账处理了。
(5)曹洪亮证言,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2006年春节和2004年7月份,郭保中在我那里拿了5万元现金,后郭保中安排入账处理了。
(6)书证:鄢陵县委文件、陶城乡政府2001年至2004年记账凭证及原始票据、鄢陵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等证明:2004年3月份,经过谢连章的积极推荐,郭保中被任命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晋永忠被任命为陶城乡党委书记;2001年至2004年,赵玉玲按照晋永忠的安排在陶城乡报销票据8万余元;2004年至2006年,曹洪亮按照郭保中的安排在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报销票据5万余元。
23、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儿子结婚等时先后14次收受邢守良共计12万元,为邢守良被提拔为鄢陵县国资办主任、鄢陵县财政局党组书记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邢守良在过春节、中秋节和我儿子结婚时,先后14次送给我共计12万元现金。经我同意,2003年2月份,邢守良被提拔为鄢陵县国资办主任,2004年5月份,邢守良被任命为鄢陵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2)邢守良证言,我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其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照顾,2003年至2013年,我先后14次送给谢连章共计12万元人民币。送的钱分别是鄢陵县财政局会计张云、鄢陵县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会计王巧云、鄢陵县民政局会计耿会琴、鄢陵县卫生局会计王娟准备的,事后都让她们找发票入账了。
(3)张云、王巧云、耿会琴、王娟证明邢守良以单位协调关系的名义拿走共计12万元现金及按照邢守良的安排入账报销的情况。
(4)书证:干部任命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及鄢陵县财政局2003年至2005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2006年至2008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民政局2009年至2012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卫生局2013年记账凭证及票据等证明:邢守良职务调整及安排所在单位会计在单位入账报销的事实。
24、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3次收受王培涛、于刚强共计11.5万元,为王培涛由张桥乡党委书记调任鄢陵县教体局局长、于刚强由张桥乡乡长改任乡党委书记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7月至2007年春节,王培涛借我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儿子上大学等机会,单独或和于刚强一起在我的办公室等地先后14次给我送了共计11.7万元现金。经我同意,2002年4月,王培涛被任命为鄢陵县教体局局长。2002年元月,于刚强被任命为张桥乡党委书记。
(2)王培涛证言,我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我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照顾,2001年至2007年,我先后14次送给谢连章共计11.7万元人民币。送的钱分别是让乡长于刚强准备的、教体局会计张建新准备的和自己的钱。2002年4月,经过谢连章的同意和批准,我被任命为鄢陵县教体局局长兼书记。2002年元月,于刚强被任命为张桥乡党委书记。
(3)于刚强证言,2001年7月份、中秋节前,我和王培涛两次送给谢连章的共计1.5万元现金,后安排寇永杰找些发票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4)寇永杰证言,2001年7月份和2001年中秋节前,于刚强在我那里拿了两次钱共计1.5万元,后于刚强安排入账报销了。
(5)张建新证言,2002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前,王培涛在我那里拿了10次钱,共计8万元现金。每次拿钱后我按照王培涛的安排在鄢陵县教体局入账报销了。
(6)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张桥乡2001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教体局2002年至2007年记账凭证及票据等证明:王培涛、于刚强职务调整的情况及行贿款报销的情况等。
25、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1次收受郭德敏、张丙林共计9.5万元,为郭德敏由马栏镇镇长改任镇党委书记、张丙林由县委办副主任调任马栏镇镇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马栏镇党委书记郭德敏借春节和中秋节之机,单独或和马栏镇镇长张丙林一起先后11次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9.5万元现金。经我同意,郭德敏和张丙林于2002年12月被组织分别任命为马栏镇党委书记和镇长。
(2)郭德敏证明送钱的情况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有3次是我安排财政所夏新义、苏东林准备的,其余8次是安排镇长张丙林准备的。送钱的目的是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我工作的支持及我个人职务的提拔。
(3)张丙林证言,郭德敏和我一起前后8次送给谢连章的7.5万元现金。送给谢连章的钱是我让镇财政所所长苏东林准备的,后来苏东林找些发票让我签批后报销了。
(4)夏新义证言,2002年春节前郭德敏让我给准备过5000元现金,2003年中秋节前、2004年春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6年春节前这4次共4万元现金是财政所长苏东林从我这里拿的,后来把这4.5万元钱在镇财政所报销了。
(5)苏东林证言,从2002年中秋节前到2007年春节,时任马栏镇党委书记郭德敏为乡里协调工作曾2次让我给他准备过1.5万元现金,镇长张丙林为乡里协调工作曾8次让我给他准备过7.5万元现金,后来分批把这9万元钱在镇财政所报销了。
(6)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鄢陵县财政局马栏镇财政税务所记账凭证11份证明:2002年12月,郭德敏被任命为马栏镇党委书记,张丙林被任命为马栏镇镇长;从2002年春节到2007年春节期间,郭德敏分11次送给谢连章9.5万元现金在马栏镇财政所报销的事实。
26、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0次收受王国升、张志琰共计9万元,为王国升调任南坞乡党委书记和晋升副县级、张志琰由鄢陵县财政局副局长调任南坞乡乡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3月份至2007年春节,南坞乡党委书记王国升单独或和乡长张志琰一起,利用过年、过节和我父亲去世吊唁的机会,先后11次送给我共计9.3万元现金。2001年底,经过我同意,王国升从马坊乡调整到南坞乡任党委书记,张志琰从鄢陵县财政局调整到南坞乡任乡长。
(2)王国升证明,2001年至2007年,王国升和张志琰一起送给谢连章的9万元,是王国升让张志琰准备的。2001年六七月份我送给谢连章的3千元是我个人的钱。
(3)张志琰证言,2001年至2007年,我和王国升一起给谢连章送了10次钱共计9万元。是在南坞乡财政所杨国良那里拿钱,后来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4)杨国良证言,2001年至2007年,张志琰在杨国良那里拿了10次钱,共计9万元现金。后张志琰安排找了一些发票在南坞乡财务入账报销了。
(5)书证:鄢陵县委文件、南坞乡2001年至2007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张志琰2001年12月任南坞乡乡长;杨国良按照张志琰的安排从2001年至2007年在南坞乡报销9万多元票据。
27、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1次收受李伯兴共计8.5万元,为李伯兴由中共鄢陵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调任鄢陵县审计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至2006年,鄢陵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李伯兴利用我父亲去世、过年、过节的机会,先后12次送给我共计8.7万元现金,2001年六七月份,经我同意,李伯兴调整到鄢陵县审计局任局长。
(2)李伯兴证言,2001年至2013年,先后13次送给谢连章共计9.2万元人民币。2001年7月份的2000元、2001年中秋节的5000元和2013年四五月份送的5000元,是我从家里拿的钱。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我送给谢连章的8万元是我安排审计局财务人员韩艳丽准备的,事后我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3)韩艳丽证言,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李伯兴从我那里拿了10次钱,共计8万元现金。后李伯兴找发票在审计局财务上入账报销。
(4)晋民强证言,2013年四五月份局长李伯兴让我准备5000元现金,说单位协调关系用,过了几天李伯兴让我找些发票把这5000元钱入账报销了。
(5)书证:鄢陵县委文件、审计局2002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鄢陵县人劳局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01年7月李伯兴任鄢陵县审计局局长,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李伯兴在审计局财务报销8万多元的书证,及2013年在人劳局财务报销5000元的书证。
28、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2次收受张献林、郭向港共计9万元,为张献林由彭店乡党委书记调任鄢陵县计生委主任、郭向港由彭店乡乡长调任安陵镇镇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至2006年,彭店乡原党委书记张献林单独或和彭店乡原乡长郭向港一起,先后12次送给我共计9万元现金。经我同意,2004年5月份张献林调整到县计生委任主任,郭向港调整到安陵镇任镇长.
(2)张献林证言,2001年至2006年,先后12次单独或和郭向港一起送给谢连章共计9万元现金。其中5.5万元,是我让郭向港准备的。3.5万元是我让鄢陵县计生委财务人员葛海涛准备的,事后,葛海涛按照我的安排找了一些发票把这些费用入账报销了。2001年6月份,我被任命为彭店乡党委书记。2004年5月份,我被任命为鄢陵县计生委主任。
(3)郭向港证言,2001年7月至2004年春节,张献林和我一起给谢连章送了7次钱,共计5.5万元。都是在彭店乡财务人员王清建那里拿的钱,事后,王清建按照我的安排入账报销了。2004年5月份,我被任命为安陵镇镇长。
(4)王清建证言,2001年7月至2004年春节,郭向港在我那里拿了7次钱,共计5.5万元。每次拿钱后我都会按照郭向港的安排找些发票在彭店乡报销入账。
(5)葛海涛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张献林为了协调关系在我那里拿了5次钱,共计3.5万元。后按照张献林的安排找些发票在计生委财务入账报销。
(6)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彭店乡2001年至2004年记账凭证及附件、鄢陵县计生委2004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实:2004年5月张献林任鄢陵县计生委主任、郭向港任安陵镇镇长,2001年7月至2004年春节王清建在彭店乡报销票据5.5万余元,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葛海涛在计生委报销票据3.5万余元。
29、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2次收受袁长洲共计9万元,为袁长洲由大马乡党委书记调任鄢陵县粮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3月至2006年中秋,大马乡原党委书记袁长洲先后12次共送给我9万元现金。2002年元月经我同意,袁长洲调任鄢陵县粮食局局长。
(2)袁长洲证言,2001年至2006年中秋节,我先后12次给谢共计9万元人民币。2001年送的5000元和2001年中秋节前送的5000元,是让大马乡财务人员王宝准备的,后来在大马乡财务入账报销。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送给谢连章10次共计8万元,是我让粮食局财务人员钦占民准备的,后来以餐饮、烟酒等发票在粮食局财务入账报销了。
(3)王宝证言,2001年六七月份和2001年中秋节前,袁长洲先后2次向我借现金,共计1万元。后来袁长洲安排我找了一些发票在大马乡财务入账报销冲抵费用。
(5)钦占民证言,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袁长洲先后10次向我借现金,共计8万元,后来袁长洲安排我找了一些发票在粮食局财务入账报销冲抵费用。
(6)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大马乡政府2001年记账凭证及原始票据、鄢陵县粮食局2002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原始票据等证明:2002年元月袁长洲被任命为鄢陵县粮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1年王宝在大马乡政府报销票据共计1万多元,2002年至2006年,钦占民在粮食局财务报销票据共计8万多元。
30、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儿子考学等时先后12次收受赵华民共计9万元,为赵华民由南坞乡乡长调任马坊乡党委书记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3月至2006年中秋,马坊乡党委书记赵华民先后12次送给我共9万元现金。2001年底经我推荐,赵华民由南坞乡乡长调整到马坊乡任党委书记。
(2)赵华民证言,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我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照顾,2001年至2006年,我先后12次送给谢连章共计9万元人民币。并证明了钱的来源及报销情况,2011年12月,经谢连章推荐,我被任命为马坊乡党委书记。
(3)王书森证言,2001年六七月份,谢连章的父亲去世,我和赵华民一起送给谢连章1万元人民币。送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谢连章的供述、赵华民的证言基本一致。
(4)杨国良证言,2001年六七月份,赵华民在我那里借了1万元现金,后来我在赵华民的安排下找了发票在南坞乡政府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5)李晓文证言,2002年至2006年,赵华民为了看望谢连章让我准备了8万元人民币。每次都是我安排马坊乡财务人员白文孝或冯玉杰准备现金交给赵华民,由赵华民给谢连章送去。
(6)白文孝证言,2002年至2004年,我按照李晓文的安排准备了7次现金,共计5万元交给赵华民,赵华民安排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7)冯玉杰证言,2005年至2006年,我按照李晓文的安排准备了4次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我准备好后交给赵华民。赵华民安排我找些发票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8)书证:鄢陵县委文件、南坞乡政府2001年记账凭证及附件、马坊乡政府2002年至2004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01年12月,赵华民被任命为马坊乡党委书记;杨国良按照赵华民的安排在南坞乡政府报销票据1万余元,白文孝按照赵华民的安排在马坊乡政府报销票据5万余元,冯玉杰按照赵华民的安排在马坊乡政府报销票据3万余元。
31、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2次收受蒋宝德、张和惠、李刚共计9万元,为蒋宝德由柏梁镇镇长改任镇党委书记、李刚由鄢陵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任柏梁镇镇长、张和惠由柏梁镇党委书记升任禹州市副市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六七月份至2006年中秋节,柏梁镇原镇长蒋宝德分别和柏梁镇原党委书记张和惠、柏梁镇原镇长李刚一起先后12次共送给我现金9万元。2002年底,经我推荐,张和惠提拔为禹州市副市长(副处级)、蒋宝德接任柏梁镇党委书记、李刚从县政府办公室调任柏梁镇镇长。
(2)蒋宝德、张和惠、李刚证明给谢连章送钱及钱的来源情况。并证明2002年12月,经过谢连章的同意和批准,我调整为柏梁镇党委书记、张和惠提拔为禹州市副市长(副处级)。李刚被调整为柏梁镇镇长。
(3)张卫华证言,2001年至2002年,蒋宝德让我准备了四次钱,共计2万元。后来我按照蒋宝德的安排找发票在柏梁镇财政入账报销了。2003年至2006年,李刚让我准备了8次钱,共计7万元。后来我按照李刚的安排找发票在柏梁镇政府入账报销了。
(4)书证:鄢陵县委文件、柏梁镇政府2001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02年12月蒋宝德任柏梁镇党委书记,2001年至2002年张卫华在柏梁镇政府报销票据2万余元,2003年至2006年张卫华在柏梁镇政府报销票据7万余元。
32、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0次收受周剑良、王景黎共计8万元,为周剑良由大马乡乡长改任乡党委书记、王景黎由鄢陵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任大马乡乡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大马乡党委书记周剑良和乡长王景黎先后10次送给我共8万元现金。2002年元月,经过谢连章的同意,周剑良顺利接任大马乡党委书记,王景黎从鄢陵县办公室调整到大马乡任乡长。
(2)周剑良证言,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我和王景黎一起送给谢连章的8万元都是大马乡政府的。2002年1月份,经谢连章同意,我顺利接任乡党委书记。
(3)王景黎证言与周剑良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我安排时任大马乡财务所所长王宝准备好相应现金,事后,王宝按照我的安排找些发票在大马乡财务所报销入账。
(4)王宝证明王景黎以过节单位协调关系的名义借款10次共计8万元人民币。事后按照王景黎的安排找了一些发票在大马乡财务上入账报销了。
(5)书证:鄢陵县委文件、大马乡政府2002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02年周剑良任大马乡党委书记、王景黎由县政府办调整到大马乡党委副书记,2002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王宝在大马乡政府报销8万余元票据。
33、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8次收受李向阳共计7万元,为李向阳继续担任鄢陵县供销社党组书记兼县棉麻公司经理职务、安排李向阳外甥吴茂林到鄢陵县审计局工作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中秋至2006年春节,李向阳借逢年、过节、安排其外甥到审计局上班等先后11次送给我共计7.6万元现金。我把他外甥安排到了县审计局工作。
(2)李向阳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李向阳干部任免表、鄢陵县委文件、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上有谢连章本人签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介绍信存根、吴茂林干部履历表证明:李向阳的任职情况,吴茂林入编到审计局的有关书证等。
34、2004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陈红超共计4.5万元,为陈红超由中共鄢陵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调任鄢陵县计生委主任、鄢陵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春节至2013年5月份我儿子结婚,陈红超先后20次给我送了共计7.3万元人现金。在我支持和同意下,陈红超2002年元月由县委办副主任改任县计生委主任,2004年4月份由县计生委主任改任县政府办主任。
(2)陈红超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鄢陵县委文件证明:2002年1月陈红超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2004年5月陈红超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改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35、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8次收受张德良、李绍英共计6.5万元,为李绍英任陈化店镇镇长和改任该镇党委书记、张德良任陈化店镇镇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陈化店镇党委书记李绍英、镇长张德良先后8次送给我共计6.5万元现金。在我同意下,李绍英2002年1月任陈化店镇镇长,同年12月改任该镇党委书记,张德良2002年12月任陈化店镇镇长。
(2)张德良、李绍英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述,送给谢连章的6.5万元钱都是陈化店政府的钱。这些钱都是我安排张德良准备的。
(3)苏盘四证明,张德良让我准备了8次钱,共计6.5万元,后来张德良的安排找发票在入账报销了。
(4)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鄢陵县乡财县管理办公室陈化店镇财政税务所财务记账凭证8份证明:李绍英和张德良的任职情况及张德良从镇会计苏盘四拿的6.5万元现金报销的事实。
36、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0次收受于刚强共计7万元,为于刚强由张桥乡乡长改任乡党委书记及应于刚强请求不调整其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于刚强任张桥乡党委书记后和乡长彭鸣涛一起自2002年至2006年,在过年、过节之际先后10次给我送了共计7万元现金。2002年元月,经我推荐,于刚强被任命为张桥乡党委书记。2004年底,于刚强说想留在张桥乡工作的想法,我一直没有调整他的工作岗位。
(2)于刚强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和彭鸣涛一起送给谢连章的7万元都是张桥乡政府的,2002年元月,经过谢连章的同意和批准,我被任命为张桥乡党委书记。2004年底,谢连章按照我的请求没有调整我的工作岗位。
(3)彭鸣涛证言与谢连章、于刚强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安排张桥乡财务所寇永杰准备好相应现金,事后按照我的安排找些发票在张桥乡财务所报销入账。
(3)寇永杰证明彭鸣涛共借了10次现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事后按照彭鸣涛的安排在张桥乡财务上入账报销了。
(4)书证:中共鄢陵县委员会鄢文(2002)8号文件、张桥乡政府2002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于刚强任张桥乡党委书记的情况;2002年至2006年寇永杰在张桥乡政府报销7万余元票据。
37、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7次收受崔克涛、郭向港共计6.5万元,为崔克涛由安陵镇镇长改任镇党委书记、郭向港由彭店乡乡长改任安陵镇镇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7月份我父亲去世、2004年上半年干部调整,崔克涛分别送给我5000元和1万元现金。2004年中秋至2006年中秋节,崔克涛和镇长郭向港一起先后5次给我送了共计5万元现金。2004年5月经我推荐,崔克涛被任命为安陵镇党委书记。2004年5月经我同意,郭向港调任安陵镇镇长。
(2)崔克涛证言,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我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照顾,2001年至2006年,我先后单独或和郭向港一起7次送给谢连章共计6.5万元现金。2001年7月、2004年4月我送给谢连章的15000元钱是自己的钱。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我和郭向港一起送给谢连章的5万元钱是安陵镇的钱,每次都是我安排郭向港准备现金,2004年5月,经过谢连章的推荐,我被任命为安陵镇党委书记。
(3)郭向港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崔克涛和我一起给谢连章送了5次钱,共计5万元,都是安陵镇的钱,我让安陵镇财政所所长夏文生准备好相应现金,事后夏文生按照我的安排找些发票在安陵镇财务所报销入账。2004年5月,经过谢连章的同意,我被任命为安陵镇镇长。
(4)夏文生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郭向港在我处借了5次现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后按照郭向港的安排找了一些发票在安陵镇财务上入账报销了。
(5)书证:中共鄢陵县委员会鄢文(2004)43号、(2004)40号文件、安陵镇政府2004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崔克涛任安陵镇党委书记、郭向港任安陵镇镇长的文件;2004年至2006年夏文生在安陵镇政府报销5万余元票据。
38、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0次收受张喜民共计5万元,为张喜民担任鄢陵县体改委主任、鄢陵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7月至2008年中秋节期间,我先后14次收受张喜民现金共计5.8万元。经我同意,张喜民2001年8月任县体改委主任、2004年任县发改委主任。
(2)张喜民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了钱的来源及报销情况,2004年我担任县发改委任县发改委主任,谢连章给我帮了忙。
(3)柴冬梅证明张喜民安排其准备过2.6万元现金及报销情况。
(4)王文超证明,张喜民曾3次让我准备过1.5万元现金,后来我陆续找些发票分次把这1.5万报销。
(5)于艳辉证明,张喜民主任为协调关系4次让我准备过1.7万元现金,后来我分次把这1.7万报销。
(6)书证:干部任免表、鄢陵县委文件、县委常委会记录、鄢陵县体改委和发改委会计凭证等证明:2001年8月张喜民任鄢陵县体改主任,2004年张喜民任发改委主任;张喜民从2001年到2008年中秋节期间14次送给谢连章5.8万元现金在单位财务上报销的事实。
39、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8次收受白红超共计4.5万元,为白红超由陈化店镇镇长调任鄢陵县建设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春节至2007年初,白红超先后11次送给我共计5.4万元现金。经我同意,白红超2002年元月调任县建设局局长。以及我对他任职上的关照及支持。
(2)白红超证言,2002年春节至2007年初,我先后11次送给谢连章共计5.4万元现金。目的是多支持工作。
(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鄢陵县委文件证明:2002年1月白红超任鄢陵县建设局局长。
40、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5次收受晋永忠、耿利民共计5万元,为晋永忠由陶城乡乡长改任乡党务书记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晋永忠由乡长改任乡党委书记后和乡长耿利民一起先后5次给我送了共5万元现金。这5万元钱我陆续交给许云了。2004年初,晋永忠向我说过想接任乡党委书记的想法,我同意了他的请求,后经我推荐他被任命为陶城乡党委书记。2003年底左右,我推荐耿利民被任命为陶城乡乡长。
(2)晋永忠证言,2004年中秋至2006年中秋和时任乡长的耿利民一起给谢连章送过5次共5万元现金,这5万元钱是陶城乡的钱,每次都是我安排耿利民准备现金,我们一起送去。2004年3月份,经过谢连章推荐,我被任命为陶城乡党委书记。
(3)耿利民证言与晋永忠证言基本一致。2004年3月,经谢连章的同意和批准,我被任命为陶城乡乡长。
(4)赵玉玲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耿利民以过节单位协调关系的名义在我处借了5次现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事后,耿利民在陶城乡财务入账报销了。
(5)书证:鄢陵县委文件、陶城乡政府2004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04年3月晋永忠任陶城乡党委书记、耿利民任陶城乡副书记;2004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赵玉玲在陶城乡政府报销5万余元票据。
41、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7次收受解明选共计5万元,为解明选担任鄢陵县卫生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至2006年,解明选利用过年、过节之际分7次在我的住处给我送了共计5万元现金。2003年5月份经我同意,解明选被任命为县卫生局局长。
(2)解明选证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5万元钱是我让卫生局财务人员王娟准备的,后来以餐饮、烟酒等发票在卫生局财务入账报销。2003年5月份经谢同意,我被任命为县卫生局局长。
(3)王娟证明解明选从其处拿钱及入账报销的经过。
(4)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鄢陵县卫生局2003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及发票附件等证明:2003年5月解明选被任命为鄢陵县卫生局局长;2003年中秋节至2006年中秋节,王娟在卫生局财务报销票据共计5万余元。
42、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9次收受常治中共计4.5万元,为常治中先后担任鄢陵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鄢陵县财政局副局长、鄢陵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春节至2013年5月,常治中先后10次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后来经我同意,2001年10月份常治中被任命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2003年2月常治中被任命为财政局副局长,2005年3月常治中被任命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正科级)。
(2)常治中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干部任免表、鄢陵县委文件、县委常委会会议记录证明:常治中2001年10月任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2003年2月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2003年2月任县财政局副局长、2005年3月任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
43、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出国考察等时先后11次收受宋孟欣共计9.5万元,承诺为宋孟欣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7年底至2012年底,宋孟欣先后11次给我送了共计9.5万元现金。2012底,宋孟欣给我说想调整工作岗位的想法,我答应帮他问问,后来因为市里没有调整干部计划,没有办成。
(2)宋孟欣证言,2007年至2012年,我给谢连章送了11次钱,共计9.5万元。都是园林局的钱。事后乔华、吕云峰按照我的安排找发票把这些费用处理了。2012年底,我找到谢连章,说了想调整工作岗位的想法,谢连章答应帮忙,后来因为市里没有调整干部计划,没有办成。
(3)乔华、吕云峰证明宋孟欣拿钱及报销情况与宋孟欣证言基本一致。
(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林业和园林局文件、漯河市园林局2007年至2012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宋孟欣的任职情况、谢连章签批园林局文件的情况;2007年至2010年春节,乔华在园林局报销票据5.5万余元;2010年至2012年底,吕云峰在园林局报销票据4万余元。
44、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8次收受张军佑共计8万元,承诺不向漯河市委建议调整张军佑的职务及为张军佑升任漯河市人大副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张军佑先后8次给我送了共计8万元现金。2012年,我积极推荐张军佑。3月,张军佑被任命为漯河市人大副主任(副厅级)。
(2)张军佑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其安排漯河市建委财务科科长陈增欣准备现金,事后陈增欣按照我的安排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3)陈增欣证明张军佑以单位协调关系的名义借了8次钱,共计8万元。事后张军佑安排在建委财务报销入账。
(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委文件、漯河市建委2008年至2011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12年4月,张军佑被推荐为漯河市人大副主任候选人;2008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陈增欣在漯河市建委报销票据8万余元。
45、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先后14次收受项瑞柱共计7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为项瑞柱由漯河市公路局局长调任漯河市交通局局长提供帮助及承诺帮助项瑞柱调整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7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漯河市交通局局长项瑞柱先后14次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共计7万元现金和1万元双汇购物卡。2007年元月在我的推荐下,项瑞柱从市公路局调整到市交通局任局长。
(2)项瑞柱证明送谢连章钱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这7万元现金和1万元双汇购物卡都是我安排公路局和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宋文卿准备的。给谢连章送钱是想求得他对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感谢他同意我到交通局任局长。
(3)宋文卿证言,2007年至2013年,我给项瑞柱准备了7万元现金和1万元双汇购物卡。事后,我安排吴炳杰、陶迎春找些发票在财务上报销了。
(4)吴炳杰、陶迎春证言与宋文卿证言基本一致。
(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公路管理局3份财务记账凭证、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13份财务记账凭证证实:项瑞柱、宋文卿的任职情况;2007年春节和中秋节各5000元在公路局财务上报销的事实;2008年春节到2013年中秋节分12次给宋文卿报销7万元现金的事实。
46、2010年春节、2013年3月左右,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陈兴和2万元购物卡、向陈兴和索取6万元购物卡,为陈兴和担任漯河市房管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0年春节前,陈兴和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大商新玛特购物卡。2013年3月份前后,我到郑州办事需要一些购物卡,我让陈兴和准备6万元双汇购物卡,过了几天陈兴和的司机把6万元购物卡给了我的司机陈志伟,陈志伟给都给我了。2009年11月份经我推荐,陈兴和被任命为漯河市房管局局长。
(2)陈兴和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陈志伟、宋磊证言与谢连章供述、陈兴和证言基本一致。
(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漯河市委(号文件证明:2009年11月,提名陈兴和同志为市房管局局长人选。
4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5次收受陈鹏辉共计3万元和价值5000元购衣卡一张,为陈鹏辉担任漯河市环保局局长提供帮助,并帮助陈鹏辉协调解决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污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陈鹏辉利用过年过节、外出考察等机会送给分12次送给我共计6.1万元现金和5000元隆庆祥衣服卡,购衣卡我给陈志伟了。陈鹏辉担任环保局局长期间,我非常支持环保局的工作,2009年我帮陈鹏辉协调国家环保总局解决了市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污没有被通报处罚一事。
(2)陈鹏辉证言,2008年至2013年,我送给谢连章共计6.1万元人民币和5千元隆庆祥衣服卡。其中4.9万元是漯河市环保局的钱,事后,王磊按照我的安排在单位财务把这些费用处理了。我在任漯河市发改委主任期间送给谢连章的3次共计1.2万元现金和5000元衣服卡是从家里的拿的钱,自己的钱。我借过年、过节、外出学习的机会给谢连章送钱是为了让谢连章在个人进步和工作上多照顾。
(3)王磊证言,陈鹏辉在担任漯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在我那里拿了11次钱,共计4.9万元。后来入账报销了。
(4)陈志伟证言,2013年谢连章给我一张价值5000元的购衣卡。
(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委文件、漯河市环保局财务记账凭证10份证实:陈鹏辉的任职情况及在任市环保局长期间给谢送4.9万元现金报销的情况。
48、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6次收受宁玉华共计6万元,为宁玉华由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调任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9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宁玉华在过春节、中秋节时在我的办公室先后6次送给我共计6万元现金。2011年在我的推荐和组织考察下,宁玉华任漯河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2)宁玉华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宁玉华干部任免表、漯文(2011)20号任免通知书、南环路排污管网、沙北污水处理厂工程、沙南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供水管网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证明:日宁玉华同志任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党组副书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相关水务工程项目等。
49、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8次收受邢尚青共计6万元,承诺不向组织建议调整邢尚青的工作岗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邢尚青在过春节、中秋节时先后给我送了共计6万元现金。邢尚青送钱后,我在规划局的会议上经常表扬邢尚青,请党组成员多理解支持邢尚青的工作。
(2)邢尚青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干部任免表、漯文(号任免通知书:日邢尚青同志任漯河市规划局局长。
50、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外出考察等时先后6次收受龚绍军共计5.5万元,帮助协调龚绍军任董事长的漯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征地补偿问题,及为龚绍军担任漯河市政府副秘书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6年底至2009年七八月份,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龚绍军给我送了6次钱,共计5.5万元。2010年底龚绍军调整工作岗位,我也积极帮他说好话,后来被任命为漯河市政府副秘书长。2007年或2008年,城投公司在松江新区科教中心西侧征了200多亩土地,我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解决了遗留问题。
(2)龚绍军证言,2006年至2009年,我送给谢连章5.5万元人民币。都是漯河市城投公司的钱,每次都是我安排城投公司财务部主任李涛准备现金,事后,李涛在我的安排下找了一些发票把这些费用处理了。2007年或2008年,后来在谢连章的帮助下,城投公司顺利拿到了土地。
(3)李涛证言,2006年至2009年,龚绍军从公司财务室拿了6次钱,共计5.5万元。在龚绍军的安排下在城投公司的财务入账报销了。
(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2006年至2009年城投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龚绍军的任职情况,李涛按照龚绍军的安排在城投公司报销5.5万元的书证。
51、2012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时先后2次收受孙保民共计4万元,为孙保民由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升任漯河市新区管委会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2年春节前,孙保民到我的办公室聊了一些工作上和市里准备提拔副厅级干部的事,然后他给我放了2万元现金。后来我极力推荐并建议孙保民任漯河新区管委会主任。2012年5月份孙保民被提拔为副厅级干部。2012年中秋节前,孙保民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2万元现金,说感谢我在他被提拔时给予的帮助。
(2)孙保民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干部任免表、漯河市委文件:2012年5月,孙保民任漯河市新区管委会主任(副市厅级)。
52、2009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长德0.5万元,承诺不调整陈长德的工作岗位并在工作上支持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前,陈长德在我办公室分别给我送了共计1.2万元。这些钱我都交给许云了。陈长德多次给我说不想调整工作岗位,我按照陈长德的请求,没有调整陈长德的工作岗位。
(2)陈长德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漯防办(2009)56号文件、漯防办(2011)45号文件:陈长德的任职情况,谢连章及时签批了相关费用请示文件。
全案综合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交办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2、谢连章个人身份及任职文件证明。
3、鄢陵县纪委、漯河市纪委、漯河市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及票据:谢连章任职期间向有关部门上交礼金共计约101.9万元。
4、关于赃款去向的证据
(1)谢连章之妻许云、谢玉章证言证明了赃款的去向。
(2)杨东亮证言,2013年6月、7月谢玉章从其账户打给我公司共计350万元,约定年息2分。后陆续归还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有200万元本金在公司账上。
(3)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书证:证实许云将钱存入银行、投资和购房的事实。
5、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12月份,经省纪委领导批准,对谢连章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了谢连章涉嫌向河南恒润集团董事长赵喜源索要5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日省纪委对谢连章实施“两规”措施,谢连章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违纪违法事实,并主动交待了在担任许昌市鄢陵县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漯河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日,省纪委移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上列证据均于庭上出示与质对,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称,2011年春节收受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喜源51万元,其中给中艺名书画院5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当时漯河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亚民找到谢连章,说可以给谢连章弄个中书协会员,谢连章把赵喜源叫到办公室,与李亚民三人共同商量由赵喜源赞助李亚民说的北京中艺名书画院50万元,给谢连章弄个中书协会员,见了中艺名的人后,同意先付10万元作润笔费,40万元赞助款,虽然谢连章告诉李亚民不再支付,但谢连章没有直接安排赵喜源不要再给中艺名书画院汇款,当庭谢连章承认,赵喜源听谢连章的,不会听李亚民的,中艺名书画院要赞助费是李亚民牵的线,并想促成此事,但谢连章仍然未告诉赵喜源不再汇款,并且李亚民证实,谢连章告诉其不再汇款时,钱已经汇出去了,应认定谢连章受贿51万元。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辩称,谢连章在任期间主动上交的101.9万元应从起诉书指控的谢连章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主动上交的,不是受贿。谢连章及其辩护人不能说明谢连章上交的101.9万元是起诉书指控的哪一笔贿款,应从起诉书指控哪一起事实中扣除,同时,谢连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相应贿款自己消费了或给其妻子许云了,许云的证言也与谢连章供述相印证,并且谢连章与许云的财产及投资超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因无证据证实101.9万元与本案有关,故谢连章及其辩护人的此条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收受漯河市干部及下属第9起,2012年收受孙保民4万元,谢连章庭上辩称只收到孙保民1万元,经查,谢连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孙保民证言一致,谢连章又无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之疑,故其辩解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的辩护人提出,2006年底,谢连章已调到漯河任职,2007年以后收受鄢陵县干部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离职后连续收受部分应计入受贿数额。故谢连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连章收受河南省沙澧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中华8万元中的2万元是刘中华的赌资,不应认定为谢连章受贿意见,经查,谢连章供述,在打牌时,刘中华把2万元现金放在我面前的茶几下面了,我当时对刘中华笑了一下,刘中华放下钱就走了。刘中华的陈述与谢连章供述相印证,杨志亭证实,刘中华放下钱看了一会就走了,没有把钱拿走。这些足以证实刘中华利用谢连章打牌行贿。故,此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40万元购物卡问题,辩护人辩称,其中34购买购物卡无资金来源,无购物卡消费记录,也无购物卡佐证,属于事实不清,应不予认定。经查,40万元购物卡的事实,有行贿人证言,被告人谢连章妻子许云证言,且与谢连章供述相印证,应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辩称,在“双规”期间,已向河南省纪委退了其父亲去世、儿子结婚、参与赌博的违纪款300多万元,应将起诉书指控的在其父亲去世、儿子结婚时收受的礼金扣除,经查,该款系纪委收缴的谢连章的违纪款,与本案无关,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谢连章有立功和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纪委发现谢连章有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并对其实施“两规”措施后,谢连章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同时,无相应证据证实谢连章具有立功的事实,故谢连章及其辩护人关于谢连章有自首、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连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08万元,购物卡40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谢连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谢连章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退出赃款400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所得赃款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连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谢连章非法所得人民币448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鸿章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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