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可以分开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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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多个伤者中部分伤者先起诉是否预留交强险赔偿款
作者:周小刚&&发布时间: 16:35:24【案情】
&&& 被告刘某驾驶湘F3LP13号小型客车在杨林乡付朝村路段与相对行驶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李某)相撞,造成了方某和原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70天,用去住院医药费25473.3元,门诊医药费2501.8元。经岳阳县交警大队委托,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14日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2013年2月12日所受损伤程度评为十级伤残;建议自受伤之日休息120天,预计后段医药费1800元。此次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及另一伤者方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湘F3LP13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长沙支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险,并签订不计免赔条款。两被告在庭审中均提出要在交强险内为本次事故另一伤者方某预留赔偿款。
&&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为方某预留赔偿款。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事故中另一伤者方某并未起诉要求理赔,不应对其损失进行处理,且方某的损失不能确定,在此情形下法院没有依据确定预留的份额,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伤者及时提起诉讼。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处理关键主要在于对同一事故中多位伤者的情形下部分先起诉,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在交强险内的赔偿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条司法解释仅仅对同时起诉的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在交强险内确定赔偿数额进行规定,对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被侵权人先起诉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未做规定。
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若对先起诉的受害人径直在交强险内的赔偿作出处理,则可能出现伤重者仍在住院,先出院的轻伤者先起诉获得赔偿,伤重者反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因此,法院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伤者及时提起诉讼,若其起诉,则可与以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若其因主观原因不起诉,则应及时对已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已起诉的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若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起诉,则可结合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保险金额与事故全部伤者的总损失程度,未起诉伤者的意愿等因素进行处理,以保障各当事人能及时、合理的获得救济。
本案中二被告均提出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应给另一伤者预留赔偿款,一审法院及时联系并通知了当事人,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在该伤者向一身法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放弃对二被告的理赔请求的情形下,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第1页&&共1页编辑:办公室&&&&文章出处:筻口法庭&&&&拆分诉讼请求后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拆分诉讼请求后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 &【案情】
  王某在一个环山公路上驾车行驶,与迎面而至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坠崖身亡,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陈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56万余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撤回了要求被告方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是,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1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陈某家属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歧】
  对陈某家属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一次交通事故,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原告也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判决过后,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案件事实、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均是相同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做出了判决,但原告在诉讼中撤回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项单独的费用,与其它费用在性质、种类上并不相同,这是一项独立的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评析】
  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综合相关法律条文,可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至于如何具体适用,则要结合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一般说来,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在前一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与前诉相同的诉讼,法院也不再受理。判断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诉讼理由、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原则从广义上说,包含禁止二重起诉和既判力效力两层含义,&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因诉一经提起,即生诉讼系属之效力,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种效力称为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以上两种情形,自当事人言之,不得更行起诉,自法院言之,即不得更行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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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交强险如何分配
作者: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肖丽娜&&发布时间: 09:05:40
  [案情]
    日00时20分许,赵某驾驶辽J83***前四后八翻斗车沿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立中车轮厂西侧时,因操作不当未保证安全车速致使翻斗车侧滑,造成行人王某、白某、陈某受伤。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伤情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355.31元。原告陈某受伤后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及通辽市医院共住院治疗94天,伤情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发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7,075.02元。
  辽J83***翻斗车系被告尚某所有,赵某系其雇员。辽J83***翻斗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阜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截止本案开庭前本起事故另一受害者白某未向法院起诉。
    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固定,本案中仅王某和陈某二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就已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部分受伤人先行起诉,各受伤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如何分配,目前尚为法律盲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白某对何时提起诉讼具有选择的权利,且交强险赔偿并非白某就其损失获得赔偿的唯一方式,即便王某和陈某二人的赔偿数额用尽保险金额,白某还可以向肇事司机的雇主尚某主张赔偿,所以,王某和陈某先行起诉可以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作为公益性保险,应平等惠及每一位受害人,法院对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的案件,径行作出判决,一是难以核实受害人各自损失占受害人总的损失金额比例,无法依其损失轻重获得相应的相对公平的赔偿,二是交强险往往在被保险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成为受害人损失弥补的唯一途径,所以本案可先中止,待白某起诉后再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各有其现实的考虑和相对合理性。第一种意见考虑到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时,可能造成各受害人伤情轻重不同,伤情较重的受害者因治疗愈合时间较长或涉及伤残鉴定等问题,可能会影响诉讼效率,导致其他多数受害者不能及时获得赔偿。第二种意见侧重受害人的平等性以及获得赔偿的均衡性,依受害人损失轻重按比例赔偿更好地落实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是,该条仅规定了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时如何处理,在本案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中,若其不起诉,则按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这样既尊重了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保障了先行起诉的受害人通过及时审理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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