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流通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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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流通领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证并存的弊端和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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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流通领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证并存的弊端和监管建议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xx年6月1日、20xx年7月20日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也于20xx年6月1日废止。总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至有效期届满,导致食品流通领域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与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给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前置许可的管理带来混乱,也给食品经营主体带来一定困惑。对此,××市工商局××区分局安排有关科室专门进行研究,以期提出较好的监管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  一、食品流通领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前置的现状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的前置许可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市××区为例,20xx年6月1日以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3925户,其中城区*户,农村地区*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占全区经济主体总户数*户的*%。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中,从事餐饮经营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从事肉、禽(也就是通常说的卖肉的、卖白条鸡、鸭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另外,从事米、面、农产品干货、蜂蜜等属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经营户,领取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5%左右。上述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前置许可的为*余户左右,占*%左右。  二、流通领域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的弊端  (一)原《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导致前置许可范围不一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依据原《食品卫生法》,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原《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一款界定的调整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这两款则界定了原《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的调整范围为: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本文来源:xx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新旧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看,《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更加具体,职能部门职责更加明确。  (二)部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在《食品安全法》中已不需实行行政许可,导致对许可监管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对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按原《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不属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属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这部分经营主体仍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对如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  (三)两证并存实际工作中弊大于利。具体表现:其一,《食品安全法》已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一说,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如20xx年核发的许可证,要在2013年才期满。但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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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吴旦颖
  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卫生证
&& 《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颁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小时内须报告
  本报讯(记者/吴旦颖)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昨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
今后,经营者要销售食品,必须先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领取登记执照;此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期满前依然有效。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农药残留等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未经检疫的肉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3类有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被明令禁止经营。
  此外,食品退市制度也获得明确。食品经营者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告辖区工商机关。否则,工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经营。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还应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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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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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拟在食品流通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加工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备注“兼营现制现售(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销售保健食品;   (5)在国境口岸范围内经营食品的。   5.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4)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5)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1)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不得用药灭鼠;   (2)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场、超市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销售散装熟食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散装酒精饮料应以密闭容器盛装并有专用分装器具。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2)库房管理制度;   (3)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不小于5米的物理隔离;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销售散装熟食、酒精饮料应有专用操作区域。   (3)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4)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的,必须有现场拆包复热的专用操作区域,并设置使消费者无法接触复热食品的高于1.5米的物理隔离设施。   (5)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项目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从业人员(尚未召收其他从业人员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2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2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特许经营项目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类别申报表(原件1份);   9.申办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的,需递交拟经营的食品生产、供货者资质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提供者公章),进口食品应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提供者公章)。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辖区派出所的更名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场所的,按新办的3、5、6项提交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新任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经营项目的,还应就所涉及的项目按新办类的第9项提交材料(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许可证遗失的,需递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1份)。   被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在申办同时予以收回。   (六)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不予许可(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变更的,缩小原许可范围的,以及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原证延续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其他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变更、延续都应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市场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但可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场核查人员可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查通过。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以及申请人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http://app03./spzrweb/NetUser.do?act=index&zt=3&type=1
主办方: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技术支持单位:光明新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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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底有哪些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底有哪些不同
&上海梦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宜山路520号1902室
&日(距今427天)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针对&涉及到制作和加工食品的企业要办理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针对&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要办理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本地餐饮服务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五大类餐饮企业以前开办必须要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将被取消,代之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在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目前,湖南省正在对相关机构职能进行调整,以应对这一新要求。&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其规定,自6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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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将于6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今后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
国家工商总局也即将颁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进行全面的规定。工商机关将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体准入管理职责,为食品经营管理者注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决定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发展/食品流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月,全国工商系统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146.12万个,全国食品经营主体共计达到613.38万户。这是记者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为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发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在此之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截至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已累计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594.64万个,加上原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者,全国持有“两证”的合法食品经营主体总计达到613.38万户。直至2012年,通过严把食品经营准入关,我国食品经营主体素质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着总体数量较大,小、散、乱问题突出等问题。
许可条件/食品流通许可证
要求(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变更食品经营者注册公司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相关/食品流通许可证
2012年9月,甘肃省工商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接受集中统一培训,每人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凡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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