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穿越公路埋设给水管道埋设深度收费是按月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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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江肇高速公路埋设管道设施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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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二大队 李钊雄 谭国健 陈国富
  一、案情简介
  日至日,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在G94珠三角环线高速(江肇段)K297+550m―K298+300m、江门方向K298+800m、K301+400m、K314+900m、K315+450m、K316+800m,以及广州方向K301+600m、龙口收费站出口匝道右侧共8处顶管穿越高速公路;在江门方向K295+200m、K295+400m、K302+100m、K302+400m―K302+800m、K303+000m、龙口服务区至龙口互通路段,以及广州方向K298+650m、K317+000m、龙口收费站广州方向入口匝道共9处埋设管道设施。经现场勘验,管道设施顶管穿越高速公路共8处,管道设施埋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共9处,距离高速公路用地外缘最近7米,最远28米。该埋设的管道设施主要用于输送天然气。
  经调查,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从2012年9月开始,多次与工程项目沿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联系,申请办理路政行政许可相关手续。2013年8月,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路政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G94珠三角环线高速(江肇段)进行施工。至2014年9月期间,我局多次与江肇高速路政大队到达施工现场制止该工程项目施工,但施工队利用路政巡查间隙和夜间抢建等方式,断断续续进行施工。因此,我局于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日,我局向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处发出案件协助调查函。日,省公路管理局函复我局,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的江门段工程项目已于日获得5处江肇高速公路路段路政行政许可,仍有9处正在审批中,其他公路桩号位置均未申请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我局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补办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后才能恢复施工。日,我局对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各方观点
  (一)当事人观点。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认为:其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减能节排的民生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要求其2014年底必须完成江门段工程项目施工,其也积极与相关公路职能部门联系办理审批许可手续,但审核期限过长,工期要求较紧,只能一边申请一边施工,实在是情非得已。
  (二)属地政府和村委会观点。属地政府和村委会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属地政府和村委会所有的,高速公路业主并没有征用或者补偿,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租用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土地埋设管道,已按标准补偿给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三)执法机关观点。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未取得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擅自在江肇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情节严重,事实清楚,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一)已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的认定
  对于施工前已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可以认定为已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
  (二)已申请与已办理路政许可手续的区分
  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向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审批所需材料,提出路政行政许可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有需要的要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评审会,对于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才能作出审批决定。
由此可见,对于已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经过公路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核、召开听证会等流程才能做出审批决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一定取得最后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案中,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路政行政许可手续,但还未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仍属于未取得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擅自在江肇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其施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案例启示
  (一)路政管理部门在巡查和日常管理中应当及时发现公路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责令其停工。否则,案件形成后,违法案件成本加大,就会增加我们的执法难度。例如:“T型广告牌”修建基础设施时,最少需要七天时间才能形成,若在这个时间段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成本投入较少,拆除难度、风险、费用成本相对较低,处理时就会比较容易。但是“T型广告牌”已竖立后再依法强拆,违法业主的损失很大,导致执法难度也相应加大,甚至出现这样那样的抗法行为,强拆时还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费用估计最少需要三万元以上,才能完整拆除一座“T型广告牌”。
  违法行为的时间差非常重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实行二十四小时巡查制度,应当做到巡查一宗制止一宗,加大巡查力度,保障违法案件苗头漫延。
  (二)当路政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初期或者刚开始施工时,应当立即制止,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扣留车辆、工具。
  (三)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教育好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办事,共同保护好公路路产路权,营造一个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不能为了一点小利益,就默许、支持、包庇一些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主动为企业(个人)、单位提供许可办理等法律咨询服务,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机能,更好地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四)当地的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必须履行本部门相关的批准和许可原则,没有办理批准和许可的施工项目,必需要齐抓共管,让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形成人民公路人人管的良好氛围,营造一个安全、畅通、便捷的交通环境。
  (五)建议管理部门应当与施工部门做好施工前的沟通,明确指引其办理审批许可的流程、所需的材料等,减少抢建现象。
  (六)在现场取证中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首先必需找准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属于个体的,需要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盖章、现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行政相对人属于企业的,需要收集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名盖章。找准行政相对人是执法工作开展的前提,收集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资料是执法工作开展的保障,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您现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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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跨越、穿越公路或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或埋设管线设施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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