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汽车保险香港保险重疾理赔纠纷纷,怎样处理才不吃亏

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问题与相关方法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问题与相关方法
|0|0|暂无简介
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总评分0.0|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车险理赔过程定损争议多
车险理赔过程定损争议多 小编教你解决
  车险理赔过程定损争议多 小编教你解决。对于很多车主来说给爱车投保都是重要的一课,既要选对保险公司,又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过相对于投保来说,最让市民头疼的还是理赔。
  新手上路的张先生前不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下班高峰期在转弯时不小心与旁边车辆碰撞,虽然车辆损坏并不严重,但是从申请理赔到拿到理赔款足足花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把没有经验的张先生忙得&一头雾水&。&本来就是一起小的交通事故,但是在定损时出现了一些小插曲。我新买的车当然要去4S店修理了,可保险公司给的定损金额却是按照普通修理厂执行的,后来经过一番沟通,几经波折才把这件事情解决。&这让张先生产生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
  类似的事情在车险理赔中会时常发生,那么对于车主来说有没有一种更好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希望下面三招可有效帮助车主避免车险定损争议。
  支招一:
  事先确定部件维修方式
  通常情况下,出险后当车辆某些部件损坏,如果可以修复,且修复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效果时,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都是以修复为主。但对于车主来说,由于担心修复后的零部件在日后使用中存在隐患,通常希望更换零部件。这个时候,在确定部件维修方式上车主就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如果未经沟通,保险公司按照修复价格定损而车主却在维修时更换了零部件,就会导致定损金额不足的情况发生。
  支招二:
  定损金额不足可商量解决
  虽然大多数车主在定损时都会与保险公司沟通,但是在车辆维修时还是难免会出现维修价格有争议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再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不过由于维修厂进货渠道等原因,往往会因为所进零部件价格较高造成维修金额较高。
  如果真的发生了上述情况,车主朋友也不必担心。据介绍,如果定损后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车主有权要求通过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定损。但专家建议车主先邀请承保公司和维修站一同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勘察定损。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报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请第三方的评估中心介入评估。
  支招三:
  定损与维修去一处
  除上述两项内容外,专家还提醒市民,如果前期车主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定损后就不要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为避免索赔时保险公司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定损失金额,令车主本人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车辆保险理赔纠纷如何处理
常听见一些车主在出险后抱怨“保险容易理赔难”,车主在投保了交强险及相应的商业险后,出险后该如何向保险公司就其财产损失理赔及理赔依据、适用的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该如何认定理赔标准等等都是近年来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当前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存在的类型笔者通过对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车险理赔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类型:一是车险赔偿数额争议纠纷。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总是希望据实全部赔偿,而产险公司则坚持按公司内部的理赔原则进行理赔,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二是车辆定损纠纷。第一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双方确认后因修理费增加而引发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定损后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偏低,拒绝对定损单进行确认,后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了公估或评估,最终按照公估评估结果进行维修,或直接进行维修,产生了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第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径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了鉴定费,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多被保险人不信任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会选择去4s店维修,而保险公司只能依据自身定损价格进行赔偿,4s店高昂的维修价格与产险公司的定损价存在差价,其中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双方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此类纠纷。三是车险理赔时效纠纷。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汽车出险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对车辆保险理赔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导致无法向产险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或是产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赔,造成理赔速度慢等引发车险理赔时效纠纷。四是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如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损失的具体范围,证据如何认定,按什么标准赔偿是当前困扰产险公司、被保险人、法院的重要难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五是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约定免赔情形下擅自拒绝赔偿或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项未能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或予以明示,导致双方引发的纠纷。二、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该院审理该类案件,发现造成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当前我国在车辆保险理赔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某些保险条款不够完善。日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部分法律问题的缺失,但是对于部分理赔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无法满足当前大众对法律的需求,如营运损失的认定、出险车辆选择修理厂及配件问题、保险公司超期理赔等等。需要立法及司法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立足车辆保险理赔实践,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司法保障。二是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降低保险赔付率。从实践看,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的产生多与保险人自身的因素有关。如保险条款制定不严谨,责任确定不科学,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足额理赔或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够进行足额定损;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招揽业务,对标的物审核不严、未能向被保险详细解读保险条款及免赔责任等等。三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程序、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某些方面的误解。如事故发生,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事故损失无法认定;在出险后,故意弄虚作假,销毁相关证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赔款等。三、解决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之我策笔者认为,解决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高保低赔、理赔时效慢、理赔服务差等问题,需要广大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司法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协作及努力。一是建立科学的理赔服务机制,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优化理赔服务意识。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修改现有不合理保险条款,废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霸王条款,完善与现行市场体制不配套、制约保险理赔效率的落后条款。二是加快对我国现有“空白地带”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及相互冲突部分进行有效调整,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统一,使保险理赔有法可行。组建保险公司的快速反应机制。三是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与规范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明确和完善协会的职责,搞好行业自律与指导。四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提高保险合同的审定义务。在投保时要注意细节,了解投保险种的赔偿范围,避免在与保险公司出现车辆保险理赔纠纷。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并做好现场保护,为日后的理赔赢得时间。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理赔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