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旭昇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仇培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久邦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石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东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邓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訟代理人:杨婷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淮安旭昇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久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涟水久邦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悝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淮安旭昇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上诉状地址及其一审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訴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安旭昇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上诉人淮安旭昇旭浦新能源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