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限制商家塔罗牌二选一一为何引发争议?

电商巨头互掐升级,天猫再逼商家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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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3日称,近日不断接到商家信息,反映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京东已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对此,天猫方面4号回应,我们尊重实名举报,但今天的局面却是,鸡实名举报了鸭,说鸭垄断了湖面。
天猫回应一出,立刻引发公众热议。
支持京东一派均表示,天猫此举无疑是偷换概念,并没有正面回复到底有没有胁迫商家“二选一”。
而支持天猫一派则认为,双十一概念本就是天猫创举,京东作为“盗用”他人概念者“请闭嘴”。
开撕前戏:谁在触及商业底线?
10月29日晚间,京东官方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发布《致商家朋友们的一封信》,称将关闭男鞋品牌木林森在京东的店铺,双方永久不再合作。
其中称,随着11?11的临近,部分国际、国内服饰品牌商家被某平台施压,要求品牌商家不得参与包括京东在内的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注:这一点被业内称为“二选一”),即便已经上线的活动也需撤掉。
京东表示,对这种行为绝不认同并坚决抵制,也请广大商家作出清醒的判断:“屈从霸权得到的只能是短暂的利益,失去的将是和多平台合作的长久利益”。还表示,“在这个广大商家应该共同发力的时间点,个别友商再次以利益捆绑、胁迫商家,这种垄断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触及了商业道德的底线,更加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10月30日,“Mulinsen木林森旗舰店”官方微博发表文章《京东,你不懂我,我是木林森,但你只见树木难见森林》,对处罚作出了回应,三问京东:谁在实施霸权?谁在触及商业底线?谁在侵害消费者权益?
11月3日傍晚,京东官方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发布消息,宣布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扰乱电商市场秩序”。京东称,阿里巴巴向商家传递的信息是:如果参加天猫“双11”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平台“双11”主会场活动。这些行为妨碍正常市场竞争,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顶风而上,天猫为何仍敢继续二选一战役?
虽然电商大战剧情每年都会上演,但今年值得注意的是,工商总局刚刚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声明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即平台不能逼迫商家二选一。那么,缘何天猫敢在总局出台规定后仍决定继续二选一战役呢?
追溯到京东上市后,与天猫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还获得腾讯提供的流量入口支持,从B2C行业格局看,已经形成京东与天猫争霸的局面。京东有钱有资源,快速崛起,逼得阿里不得不推出双中心计划,将天猫总部从杭州迁至北京来进行牵制。京东CEO刘强东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商前十年只是初期阶段,格局其实远没有定。大有和天猫一较高下的意思。
近年来,京东一直布局着重发力POP平台,POP平台预计将成为京东做大规模和获得营收的重要手段,而这块主要是服装鞋帽品类。京东在3C领域不怕和天猫竞争,但服装鞋帽领域是天猫强项。但随着亚洲1号陆续建成,以后卖家只需要做好品牌就足够,物流仓促均可交给京东来解决,京东将拥有更多优势把优质卖家产品逐步引入到京东物流体系。
和天猫强者通吃的规则设定相比,京东开放平台对二三线品牌显然具有极大吸引力。据悉,京东服装近几年一直保持三位数的高速增长,2015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增长超过150%。今年下半年,正是京东POP平台真正开始发力的时候,势必要抢挖天猫在服装鞋帽领域的奶酪。
而天猫在这块领域占有绝对的资源优势,自然要狙击日益壮大的竞争对手在自己的强势领域崛起。不管是出于护食的理由,还是单纯打击对手的原因,天猫都必须通过强势地位进攻,对品牌大施压力,以保护市场份额。对于它对参加除天猫外其它平台双十一促销活动的商家在流量和资源位等方面进行处罚或者制裁的做法也就不奇怪了。
而在面对京东、当当等其它平台能够提供的市场空间和可能性上,二三线品牌立场动摇想要将鸡蛋放到多个篮子里寻求做大机会成为必然。一旦二三线品牌资源向其它平台倾斜,双十一这个购物节的天猫印记将进一步变淡,没有了集聚的资源优势,天猫的双十一数据很难好看。所以,天猫强势二选一,用自身资源胁迫商家站队,从供应链上切断其它平台的可能性,实际上就是意在垄断市场,保证自己的霸主地位。
互撕之下的冷思考
其实,巨头们的互撕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竞争的激烈,某种程度上说,双十一就是展示网购平台实力的指标,谁都输不起。双十一前锣鼓喧天并不奇怪,风平浪静才是奇怪的事。但口水换不来口碑,他们真正的敌人其实还是他们自己。
“双十一”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最新一次质量抽查公告,抽查结果显示网络销售的儿童玩具、服装、鞋类、背提包和小家电等,合格率只有73.9%。价格是足够低了,但是质量是否足够过硬,消费体验是否足够好,这才是制约电商发展的最大的因素。不管是阿里还是京东,都不是在口水中成长起来的,而是在一步一步地改善电商环境,是解决技术、金融问题,甚至是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必要在口水上浪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其实更在乎的是真正的能力。市场不会被一家所垄断,但市场会选择那些真正为他们的生活带来变化的人。从这个角度说,摆脱对炒作式营销的依赖,回到更好服务大众、推动社会进步的本质上来,才是真正需要做的事。
在这个方面,其实京东的作为确实有值得淘宝思考的地方。近日,京东超市将“双11”福利送到了国内的“五个极地”――拉萨日喀则、三亚海螺村、鸡西虎林、新疆伊犁、东北黑河,同时,为了激励友商,京东还在五地的地标区域拉出横幅,喊话天猫:“亲,我在这里,你在哪里?”
对此,天猫超市还未作出任何回应。或许是忙着“双十一”大促的原因。不过细想,一向高调、财大气粗的阿里为何如此沉默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一直处于犹豫和纠结状态的“物流”。
很多人都认为,京东的成功是源于所谓的“自建物流”。其实不然,为何这么说呢?现在还是回到京东超市的配送上。拉萨日喀则、三亚海螺村、鸡西虎林、新疆伊犁、东北黑河等全国众多边远极地实现配送的前提是什么?是京东自营配送站点。京东自营配送站点凭什么实现快速配送?因为京东物流做到了“商品离买家最近”。
公开资料显示,京东超市是采取京东自营模式运营的,也就是说可以全面引入京东的自建物流、自建仓储,所以一经上线就可以轻松实现在“边远极地配送”的物流服务。在这次双11打出“够快、够实惠”可谓实至名归,自然底气十足。
反观天猫超市,虽然各种促销也是打的火热,但很多商品的配送地区只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两只手加起来还有富余。
其实,鸡鸭不是重点,重点是湖面上不能只有鸭,有抗衡和共存才是市场乐见其成的,而在抗衡与共存中不断完善自身服务,注重用户体验,口碑中的大佬才是长久之计。
(综编自新浪博客、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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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 各大平台竞争加剧
时间: 15:03 来源:中洁网
编辑:柯伟强-数据专员
  目前在跨境电商行业的市场上,跨境电商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网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唯品会等为代表的大型综合型平台,该类平台位居行业的第一梯队,拥有庞大的流量体系,市场份额占据了跨境电商市场的大半壁江山。另外一种为独立型的跨境电商平台,主要垂直深耕某些细分领域发展起来的,运作上则依靠自身的运营获取流量。  电商平台要求要求商家“二选一”  每到促销节日前后,国内电商平台的“非正当竞争”就会成为热点舆论。今天,记者从主题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上了解到,多数与会专家认为,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属于不正当竞争,也侵害了平台间的公平竞争,并最终可能对消费者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已不是新鲜事,各大电商平台对商家资源的争夺战从未停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商务平台做出“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它是一种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的行为,除了影响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还严重影响了供货商产品销售,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选择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薛军谈到,对电商生态平台内中小经营者保护与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对于“二选一”问题,某一个平台可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针对于电商新的经营策略行为,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问题、竞价排名问题等等,监管部门需关注新的问题,这样监管理念才能够跟得上,“国家要有比较明确的支持中小电商的立法或者执法态度,才能平衡好失衡的权力关系。”  年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表明,电商平台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为止还不能得出非常确定性的结论。她指出,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一度入法。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增加了“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对4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等,此外还附加了兜底条款。草案还规定,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二选一”是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的做法,是限制自由竞争,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他称,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二选一”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同时,“二选一”的做法也贬损了平台企业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不光是一个道德要求,也应该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会部分专家还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日益强大的互联网企业的行为,促进互联网行业未来的健康、平衡发展。  各大平台竞争加剧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近年来的市场淘汰和洗牌,行业发展已经进入了下半场,接下来的竞争也将会更加残酷和激烈。  据统计,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含零售及B2B)整体交易规模达到6.7万亿元。预计在2018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商市场的大蛋糕是越做越大,但行业内的竞争也同样越来越激烈。  事实上,因为跨境电商税收改革调整期,导致的政策红利消失,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令不少基础薄弱的企业纷纷倒闭,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也让剩下的各大跨境电商平台如履薄冰。  此外,跨境电商行业的资本市场遇冷,企业越来越难受到资本的青睐,融资更加困难。蜜淘网,原本是一家依赖移动端和跨境电商发家的企业,在烧掉2.6亿元资金后,C轮融资前倒下了。  因此,获取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对企业来说,要想谋求生存和发展,需要想方设法“开源节流”,以盈利获取资本市场的重新青睐。实际上,就有跨境电商平台――洋码头对外宣布已经成功实现结构性盈利,成为行业发展的里程碑。  有观点认为,未来随着税改调整期政策红利的消失,行业资本进入冬天,各家平台不再高举高打补贴战,而是进入了低调运行的阶段。如何靠自身的造血能力活下去,成为跨境电商下半场的考验。信息来源:中国报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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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要求商家“二选一”,电商平台涉嫌不正当竞争?_创事记_新浪科技_新浪网
要求商家“二选一”,电商平台涉嫌不正当竞争?
  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订阅号:sinachuangshiji文/赵占领说到“二选一”,大家早已不再陌生。前有3Q大战中著名的“二选一”,后有每年的各大电商促销活动前后,不乏有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进行站队。今年的618电商购物节还未到,围绕“二选一”产生的争议已愈演愈烈。先有手机品牌被迫站队,据多家媒体报道,锤子天猫官方旗舰店的手机全部被下架,而在服装品类上,天猫更是祭出杀手锏,要求相关品牌商必须退出京东618的活动。估计是考虑到对于已签约参与京东618大促的商家,为了消费者体验,履行对消费者已经做出的承诺(预热广告宣传、预约销售),京东在后台对商家采取了限制措施(不得擅自下架)。据商家爆料,天猫小二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要严重惩罚商家,停掉商家在天猫的所有流量。很多商家迫于天猫的压力,发微博指责京东在后台对商家采取了限制措施(不得擅自下架)。而一些商家则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6月6日的所有订单作废,不再发货。这又是一次“二选一”引发的电商大战,且不断升级。不同于以往只是商家感受到直接的压力,这次消费者也直接成了被殃及的池鱼。这场涉及电商秩序、商家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争端,不应仍同以往仅停留在口水战的层面,确有必要在法律上再做探讨,“二选一”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不少人认为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属于不正当竞争,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及第十二条规定,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显然电商平台不属于“公用企业”,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践中认定比较严格,工商总局也曾在给湖北省工商局的答复中进行解释,明确其范围是: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比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新华书店就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电商平台明显不属于这类经营者。至于第十二条规定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对象是“购买者”,表面来看,电商平台没有向商家销售商品,商家也不是电商平台的“购买者”。但是,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购买者”的范围已经逐渐放宽到交易相对人,而不仅仅是消费者。那么适用这条的关键就是“二选一”是否属于“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恐怕对此争议比较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反对者认为,商家是民事主体,既然与电商平台有协议约定,就应该有契约精神。笔者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除了上述法律依据之外,大家援引更多的条款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其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非常有限,而颁布之后新型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和电商行业尤为突出,竞争行为花样百出,过去几年曾有很多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的基本都是第二条这个一般条款。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个问题恐怕也是各方争议很大。反对者同样可以找出很多理由,比如商家与平台签订协议属于自愿,比如不少电商平台都在或都曾这么做,这属于行业惯例,等等。针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如果说以往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存在着争议,存在着不确定性,自日起,随着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这个问题应该有更明确的结论。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作为电商行业的主管部门,工商总局之所以制定部门规章对“二选一”明确说不,主要也是看到以往屡次出现这类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平台之间的竞争秩序,也影响到广大商家的利益,最终也损害消费者的福祉。通过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持否定态度。当然,如果认定不正当竞争,还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二选一”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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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天天315》等节目特邀法律专家。关注IT法律、知识产权与投融资法律。微信公众号:I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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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运营在法律上被允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任何法律法规的制…电商促销“二选一”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年一度618电商大促打响,消费者在得到好处的同时,部分商家却犯了难。据媒体报道,某电商平台在自己力保的服装品类上,要求相关品牌商必须退出其他平台618的活动。往年仅在双十一期间上演的“二选一”选边站队,今年在618年中购物节中也出现了。&&&&那么,备受争议的集中大促“二选一”,在工商总局已有部门规章的前提下,为何还是屡禁不止?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平台和商家又各自应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由工商总局制定并于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可谓专门针对类似双十一、618等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行为规范的规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简单说,限制、排斥平台内的商家同时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已被明令禁止。&&&&而该规定出台或制定的背景恰是,过往双十一、618、春节等期间,有电商平台在组织网络促销时,对参与活动的商家提出限制要求,只允许商家特定时间内在自家平台参与促销,不得在其他平台同步参与促销。&&&&之所以“二选一”涉嫌违法或违规,究其根源在于:一方面,从商家的经营来看,“二选一”涉嫌侵害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从平台间竞争来看,某平台强迫入驻商家“二选一”,不允许商家参与其他平台的网络大促,相当于滥用了平台优势,侵害了平台间的公平竞争,并最终可能对消费者权益或公共利益构成伤害。&&&&相邻的两家餐馆,一家生意火爆,一家门庭冷落,于是,门庭冷落的餐馆雇了一堆人去隔壁餐馆,只坐着但不点餐。这种做法是传统商业竞争领域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简单说,前述案例中,之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雇人坐着不点餐的做法,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回到此次618年中购物节,网络传言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参与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或者是怂恿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等做法,如果属实的话,那么,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就商家与平台已达成网络集中促销合作或协议的,恶意干扰、破坏协议的执行,涉嫌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在各类网络大促期间,消费者都会提前将拟购买商品加入购物车,待活动开始后,完成下单支付操作。一旦其他平台恶意引诱、胁迫商家退出某平台的网络促销,将使得消费者无法按照此前已公示的价格或优惠购买到商品。&&&&简单说,被强迫“二选一”的商家,不仅违反了其与平台之间的约定,也违反了其对消费者的承诺。因此,平台恶意干扰、胁迫商家不得参与特定平台的网络促销行为,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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