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5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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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改革最新消息:新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底完成日 09:28新浪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最新消息:昨日(9月26日)收费公路改革有了新的进展,据了解,新修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
  (原标题:收费公路改革预计2017年底完成 新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最新消息:昨日(9月26日)收费公路改革有了新的进展,据了解,新修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收费公路改革最早在去年7月份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收费公路改革备受社会关注。就在昨日,收费公路改革时间表终于确定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9月27日  收费公路改革的难点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坚对记者表示,明确时间表体现出官方推进收费公路改革的决心,但现在收费公路改革面临着“两难”抉择:如果停止或减少收费,债务怎么还?如果继续收费,物流成本又很高,企业诉求怎么满足?怎样解决“两难”困境,需要官方作出科学决策。  收费公路收支缺口超3千亿元  当前,中国的收费公路总体上处于收不抵支的状态。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支缺口为3187.3亿元,与2014年相比扩大了1616.2亿元,增幅102.9%。同时,债务规模也在扩大,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  一边是收费公路亏损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一边是企业对于降低物流成本的渴求,还有民众对于“钱去哪了”的疑惑和不解,多重压力和诉求下,未来收费公路改革将走向何方?不少人认为,应该取消收费政策,这又是否可行?  在专家看来,取消收费公路政策的可能性并不大。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是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这意味着高速公路可能将长期收费。对于高速路长期收费的合理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去年7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指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通行费标准强调“科学合理”  中金网9月27日,《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年)》提出,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如果未来高速公路实施长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何设定,是民众关心的一大焦点问题。有意见认为,基于降低物流成本等考虑,延长收费期限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该大幅低于现在的标准。  记者注意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偿债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此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偿债期和经营期的收费标准” 。  赵坚认为,通行费标准应该坚持“用路者付费”的原则,主要参考建设和维护成本,最重要的是,各地通行费标准的调整必须要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如果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的成本很高,可能通行费标准就要高一些,但这又与降低物流成本相矛盾。” 赵坚建议,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规划,避免盲目建设收费高速公路,而应多修公益性的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2016高速公路免费时间表  十一假期是2016年最后一个免通节假日,此前有消息称,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调整重大节日高速路免费通行政策,有媒体猜测,今年十一可能取消高速路免费。不过,就目前各省市发布的通知来看,这个传闻不可信。  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10月1日零时开始,至10月7日24时结束。  免费通行期间,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ETC车道维持现行不停 车方式通行,免费小型客车通行费收费额为零,缴费车辆正常收费;其余普通车道维持现行领卡、交费通行模式,对小型客车免费放行。  实际上,高速公路免费只有每年的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四个节假日,并且是七座以下(含七座)小客车上高速共有20天可以免费。  国庆高速免费注意事项  1、高速免费与收费如何界定?  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被收费。反过来,免费期间上高速,收费期间下高速,就要收费。  2、高速免费车辆  高速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是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其 中包括了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3、高速免费期间出行时间要合理  国庆节假日第一天零时和节假日最后一天24时是免费通行临界点。提醒车主,临行前最好计算好出行行程。如果接近收费临界时间点,车主还在高速上行驶,不要超速行驶,最好提前半小时在就近的出口下高速,改走普通公路。路途遥远的,可以考虑在免费时段结束前先下高速,然后再重 新上高速,这样系统就会重新计时,只要交超时部分的通行费用。  此外,高速交警将严查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停车等待“免费时段”的行为。  4、高速公路拥堵节点要避开  国庆节假日期间,某些公路节点往往出现流量饱和。加上隧道、坡道等道路条件的影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堵车。交警建议,司乘人员应尽量避开易发生拥堵的路段,既减少拥堵概率,又可以保证出行安全。关注(http://m.cngold.com.cn),掌握最新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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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05-0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民意已在,单等顺应
有姿态总比没姿态好,这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民意,应该点赞。
但实际上,征不征求民意,巨大的反对声总在那里,这一点,职能部门应该心里有底。如果真能静下心来看看这条新闻在各大网站上的跟帖,便更是一目了然了。民意的结果,与公路收费新政最后推出的结果是否一致,所有人都在等着揭晓。接下去怎么收场,对公信力来说是一次检验。
从昨天报道中援引交通运输部最近召开的专家学者座谈会情况看,各路专家与网络民意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他们是一致强调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的好处和必要性,因此,民众对最快年内就会公布的这个条例,恐怕期望值不能过高。
专家也是人,但人跟人为什么区别这么大,关键是两张不同的板凳分开来坐,你会发现,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被请来说话的人。板凳不一样,腔调当然也不一样。此中玄机,大家都懂。大多数民众对高速公路长期收费持反对态度,可能一方面觉得职能部门出尔反尔,没有兑现当初建设高速公路的承诺,另一方面觉得,如果高速收费成为没完没了的提款机,却不知道这些钱用在了哪儿,这就让人心不甘,情也不愿。
高速公路这本账,民众这些年来从未看清楚过。最有意思的是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一组数字说,去年亏损28.8亿,结果被媒体发现实际账面盈利3.9亿。亏损数据被揭穿后,职能部门竟然说,此前的统计数据有误。亏盈这么大的事都会统计有误,而且一误就是30个亿,这么严肃的事,弄得跟小孩搭积木似的,也是醉了。账本不清的背后,是近20年来,全国已有30多位副厅级以上的交通厅官员因腐败落马。这些落马官员,动辄贪腐上亿元。
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态度,与民意的态度僵持不下,这个结怎么解?这里面没有什么所谓的执政智慧可言,唯有诚意。职能部门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把陈年的旧账审计清楚,逐个省份查,逐条公路查,接受法治的检验;把未来的监管落实到位,让民众能够参与监督,有权力知道收费公路的每一分钱花在了哪儿;同时,大幅降低高速公路收费价格。否则,这次的征求民意,就会被民众当成一次作秀,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就会进一步滑到跌停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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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中新网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
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 收费公路的设立
  第六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建设和管理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特许经营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确定的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经营期限、定价机制、合理回报、风险分担、争议解决等内容。收费公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特许经营公路由投资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省界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界收费站应当联合设置;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应当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借统还核定,其他收费公路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实施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做出决策的政府予以行政补偿。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第十五条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听证应当由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各方共同参与。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查批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偿债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特许经营公路经营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经营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偿债期和经营期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修建与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车辆通行费定价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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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有望明年实施
  施行10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去年启动修订,却鲜有进一步消息。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昨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提到,正在推进该条例修订,力争明年颁布实施。
  征求意见已逾一年
  昨天上午,杨传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交通运输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时介绍,今年两会期间,李正印、窦希萍等代表提出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收费公路管理的建议,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特别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正在推动《条例》修订工作,力争明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这是《条例》修正案自去年年中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后,官方首次就修法进展作出明确表示。
  长期以来,收费公路被视为“抢钱袋鼠”。然而交通运输部12月23日发布的公报显示,2013年度全国收费公路整体亏损661亿元,在3652亿元通行费收入中,3147亿用于还本付息,占86.2%。
  该账本暴露的问题引发关注。有疑问指出运营管理费用高于公路养护费用不合理,有观点认为亏损不能作为公路延长收费的借口。由此,修订《条例》,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显得更为紧迫。
  修正案引发各方意见
  早在2010年,交通运输部就曾表示将加快《条例》修订。去年5月8日至6月7日,《条例》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多处修改都为延长收费期限打开口子。
  如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的条款中增加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又如“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外新增规定,高速公路改建扩容后可调整收费年限,即使期满,也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修正案公布引发各方不同意见,此后修法进入“停滞”状态,鲜有公开消息发布。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窦希萍建议加快《条例》修订出台,合理确定收费期限,推进收费信息公开,明确“统贷统还”具体政策,制止公路“三乱”现象。
  交通运输部科学院一名不愿具名的研究员对南都记者表示,《条例》修订很大用意在于延长收费期限,对此谨慎评价。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陈艳艳向南都记者指出,《条例》修订肯定有难度,当前高速公路维护养护成本缺口还很大。
  陈艳艳提到,当前交通部门想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统筹管理,是否实行还不好说,因为公路建设是一条一条进行的,按合同,进行融资,做好回收,一旦区域统筹管理,就会涉及多条公路,涉及法律等问题,而且改革如不能保证资金投入,公路发展就会受影响。( 来源: 中国公路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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