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委托人员安排的委托运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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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第43讲,PPP项目盈利模式分析——PPP项目8大盈利渠道有哪些?附加阅读: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适合收藏和分享。
本期主要内容是PPP项目的盈利渠道及优惠政策解读。
PPP项目成本低,周期长,参与机构从哪里挣钱?除了传统的业务收入之外 ,还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盈利渠道:副产品、冠名权、分割、捆绑。。。其实这也给我们政府部门和PPP项目设计者提了个醒:PPP项目在设计时,只有全方位、一体化思考,采用适宜的创新盈利模式,才能吸引更多社会机构参与,最大程度地造福社会。
附加部分是PPP项目中,诸如:环保,水处理、垃圾处理、发电、交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与公众号PPP第41讲,互为补充,大家一并学习吧。相关链接如下:
PPP 本质上是要借助社会资本的资金与竞争(特别是创新),来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其注重产出标准而不是实现过程,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然而,公私双方通常具有截然不同的利益诉求,政府部门关注公众需求满足,而社会资本强调利润获取。因此,保证社会资本适当盈利是避免其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提高其竞争与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并最终实现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和公众的「多方共赢」,促使 PPP 项目成功。
一、PPP 项目盈利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在传统思维方式下,PPP 只是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开展公共事业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借此减轻其财政压力。社会资本通过收购股权或收购资产、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或(和)按需求提供服务的方式投入 PPP 项目,而政府部门则以让渡收费权、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和)政府付费的方式给予社会资本合理的回报。
此时,公私双方关注的焦点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过低的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不利于社会资本积极性的发挥,甚至将迫使其退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将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PPP 项目的公私双方过度关注「投入-回报」之间的关系,甚至在确定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上表现出对抗关系,违背了 PPP 伙伴关系的初衷。
据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 2013 年 6 月底,我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 20.7 万亿元,如何监控和化解债务风险备受外界关注。2014 年,我国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并密集发布 PPP 的相关文件,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 43 号文)的基本思想为「修明渠、堵暗道」,即堵住「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这一暗道,修了政府债券与 PPP 两条明渠;然而,国务院 43 号文在鼓励运用 PPP 模式化解地方债务的同时还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需要政府付费或者给予适当补贴的 PPP 项目(即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公共项目)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资本,仅仅盯着这一项目既有的收益和财政补贴是不够的,更需要通过 PPP 项目盈利模式创新「将蛋糕做大」,政府可以因此避免 PPP 项目引起的新发生或有债务超出规定范围,社会资本也因此可以在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上减轻与政府部门的对抗,从而更顺利地实现其盈利。
二、伙伴关系下的 PPP 项目盈利模式框架
PPP 的成功实施需要以伙伴关系思维为基础,公私双方必须摒弃对抗思维,互相尊重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项目中去,因此,如何在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效率的同时保证社会资本适当盈利,必须是公私双方共同面对、协力解决的问题。
PPP 项目盈利模式的创新,是在确定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之前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行为背后隐藏着价值交换,存在一定的价值交换范式或机制,而盈利模式这一概念即为了解释这种价值交换范式或机制;收益和成本决定了组织的经济价值,利润或盈利水平则是企业经济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盈利模式通常是指按照利益相关者划分的收入结构、成本结构以及相应的目标利润。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收益结构优化、成本结构优化、目标利润稳定三方面分析 PPP 项目的盈利模式(如图 1 所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研究搜集到的案例数量有限,图 1 所示的 PPP 项目盈利模式树形框架仍有拓展空间。
①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铁路、港口/码头、水库、环境治理等项目捆绑土地、旅游、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
②医疗、教育、养老服务设施、场馆类、机场航站楼等项目捆绑餐饮、物业、绿化等配套服务;
③公厕与垃圾投放设施、路灯节能、城市公共停车场站、城市公汽交通、高速公路等项目捆绑广告等副产品,保障性安居工程捆绑商品房这一副产品,海水淡化捆绑工业制盐这一副产品等;
④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供特定人群使用或会对特定人群留下印象的项目,若该特定人群为某一商品的潜在客户,则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可投资并冠名该项目;
⑤城市轨道交通等投资规模大、专业复杂的工程,可根据专业进行分割并分别选择适当的融资模式;
⑥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的能源站(供热/冷)、(生活、工业)污水处理、(生活、餐厨)垃圾处理项目;
⑦城市供水、能源站(供热/冷)、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PPP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
⑧既可以是同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捆绑交通流量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可是具有特定联系的异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海水淡化与发电捆绑;
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隧道、桥梁等具有流量特征的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市场不稳定的项目。
三、PPP 项目盈利模式之收益结构的优化
收益即财富的增加,其既包括货币收益,又可以包括声誉提高、潜在收益等非货币的。PPP 项目可以通过优化收益结构实现盈利。
1、捆绑私人产品,配补收益来源
当政府希望通过 PPP 模式获得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没有任何价格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效益)或准经营性(有价格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成本无法收回)时,可以为该公共产品或服务配补适当的私人产品并捆绑提供,从而克服收费困难或收费不足的难题,即所谓的公共物品供给的捆绑模式或联合供给模式,最早提出这一思路的为德姆塞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 25 号令)明确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从而充分肯定了这一盈利模式的合法性。
(1)增补资源开发权,弥补收益不足
政府以对 PPP 项目公司进行补偿的方式,将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地铁、隧道、环境治理等)周边一定数量的资源(如土地、旅游、矿产)的开发权出让给 PPP 项目公司,以捆绑的方式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以确保项目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即所谓的资源补偿项目(Resource Compensate Project,RCP)融资模式。例如:
①香港地铁公司(简称「港铁」)的盈利模式可总结为「轨道交通+地产商业」的组合,即以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建设与沿线地产商业的开发同步进行,由港铁的收益结构可知,地产商业开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 50% 以上,正因如此,港铁成为了全世界范围内服务水平最好、运营效率最高、盈利情况最为理想的地铁公司之一。
②2004 年 4 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决定在亚拉河畔现有的墨尔本展览中心旁边,建设一个世界级的会议中心,维多利亚州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由 Plenary Group 为首的承包联合体(简称「Plenary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设计和建设,并且授予 Plenary 联合体长达 25 年的特许期,为了提高该项目的可经营性,公私双方制定了会议中心周边区域的扩充性商业开发计划,包括在新墨尔本会展中心附近建设办公区、住宅区、零售专区以及一个五星级的希尔顿酒店,并翻修码头上一艘名叫波利伍德赛德的老帆船,将其货棚改造成餐厅,从而通过经济乘数效应显着增加了项目效益。
(2)授权提供配套服务,拓展盈利链条
当 PPP 项目供给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建成后,必需相应的配套服务才能正常运转时,政府可授权 PPP 项目公司提供这种可以产生预期收益的配套服务(如餐饮、物业、绿化),从而通过延长价值链创建现金流、补偿主体项目财务上的不可行。例如:
英国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NHS)与百威斯特公司(Bywest)合作的西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医院(West Middlesex University Hospital)项目,百威斯特公司负责其投融资与建设,西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医院基金会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管理,为了补偿与回报百威斯特公司的建设投入,将该医院运营期间的配套服务项目全部交由百威斯特公司负责,包括餐饮、搬运、安全、保洁、维护和物品供给,服务周期或从 35 年延长至 60 年,服务费由英国政府支付。
(3)开发副产品,增加收益来源
PPP 项目公司在提供政府需求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时,可以附带生产出更具经营性的副产品(如广告、建筑作品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以此弥补主产品项目财务上的不可行,如北京丰台区郭庄子和昌平区回龙观限价房项目中增配的商品房开发,梅州模式公厕项目中用以养厕的店铺、饭店、办公楼、垃圾中转站。具体策划方案既可由公共部门主动提出,也可由社会资本策划提出、公共部门审核批准。
英国森德兰市采用 PFI 方式对市内街道的照明、标志和街道设备(3.05 万个灯柱和 6000 个公路标志)进行设计、安装、运营、维护和融资,合同期限为 30 年,且要求最长 5 年内更换完所有设备,该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在合同期内的前 5 年获得一次性支付 265 万英镑用于更换完所有设备,其后运营期每年通过经营灯杆和公路标志广告、交通 CCTV(注:闭路电视)增加费等第三方收益(折现共计 158.9 万英镑),来作为维护投资和获取相应回报。
德国将公厕进行市场化运作,以期在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同时,促进公厕在节能、节水、环保等技术上的创新,1990 年在柏林市公共厕所经营权拍卖会上,后来被称之为「茅厕大王」的汉斯.瓦尔即承诺免费提供公厕设施及其维护和清洁工作,当时其竞争对手都认为他疯了,于是在缺少竞争、承诺免费建厕、只要求交纳低廉管理费的情况下,瓦尔公司一举拿下全柏林的公厕经营权;瓦尔公司的盈利点显然不在厕所门口 0.5 欧元的投币口上,其最大的收入来源是这些公厕外墙的广告经营,它把柏林的很多厕所外墙变成了广告墙,加之瓦尔公司的墙体费用比一般广告公司低得多,使得香奈尔、苹果、诺基亚等很多着名公司都在公厕上做广告。
2、冠名公共产品,增值社会资本声誉资本
对于社会资本而言,能够为其自身增值、为其发展助力的收益不仅限于货币形式的,还可以是提高知名度、潜在收益等非货币形式的,因此,PPP 项目还可以冠名公共产品作为社会资本的回报,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就热衷于这一类 PPP 项目。
例如:丰田汽车公司捐赠 350 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建造过街天桥,命名为「丰田桥」,虽然丰田桥无法产生任何直接现金收益,但丰田汽车公司通过得到该桥的冠名权,收获了巨大的隐性声誉收益。
又如:丰田汽车公司负责了 NBA 球队休斯敦火箭队的主场——「丰田中心球馆」的投融资建设与维护,但并不负责其运营以收回建设投资,而是通过为体育场馆冠名,来吸引丰田中心球馆看比赛的火箭队球迷购买丰田轿车。
四、PPP 项目盈利模式之成本结构的优化
成本是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特许运营所必须耗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因此,成本结构优化既可以是减轻社会资本的一次性建设投入、通过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也可以是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减少日常运营成本。
1、集成融资模式,分摊建设投资
对于建设期投资规模较大、运营期收费不足的公共项目,可将其进行适当的分割,只对其中部分工程(与运营成本及效率密切相关的)采取 PPP 模式或对不同部分采取不同的 PPP 模式细分,从而减轻社会资本对该项目的一次性建设投入,提高其可盈利性。例如:
①北京地铁 4 号线的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 A(征地拆迁和土建工程)、B(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两部分,北京市政府只将占总投资 30% 的 B部 分(投资额约为 46 亿元)交由香港地铁有限公司(香港特区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地国企)和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当地国企)共同组建的京港地铁公司(SPV)来负责融资建设(即 BOT 模式)。
此外,该 SPV 负责地铁 4 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 A 和 B 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特许经营期(30 年)满后将 B 部分项目设施无偿地移交给北京市政府,将 A 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②昆明快速公交(BRT)系统项目(包括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场站、沿途站牌的建设)建设规模大,收费显着不足,对民间资本缺乏吸引力。为此,昆明市政府采取了 BOT-BT-TOT 的集成融资模式:将资金需求量大、投资收益较好且建设周期长的专用道建设(包括路面建设、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和场站的建设)部分,采用 BOT 模式交由 A 公司负责;将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无收费机制、建设周期短的车辆购置及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部分,采用 BT 模式交由 B 公司负责;A 公司建设完成后,通过租赁协议将专用道部分的经营权移交给 C 公司,同时,B 公司在建设完成并由政府回购后,再由政府将车辆购置及智能交通系统部分的经营权移交给 C 公司,至此,整个 BRT 项目采用 TOT 模式交由 C 公司负责经营。
2、打包运作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成本
在 PPP 项目中,社会资本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建设投资,或者购买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那么,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过小则 PPP 项目的产能过剩,导致社会资本的盈利性差或者需要政府对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可见,确保 PPP 项目适当规模的需求,从而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是 PPP 项目盈利的一种思路。
以各省公布的首批 PPP 项目清单中普遍受到青睐的污水处理项目为例,规模越大对投资者越有吸引力,而规模小的项目基本不具备投资者对市场化经营的收益要求。因此,对于普遍存在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特点的乡镇污水项目,国内的通常做法即打包运作、「一厂一价」,如深圳龙岗 10 座污水处理厂打包转让项目、海南 16 座污水处理厂打成两个「项目包」委托运营项目、江阴 4 污水处理厂打包招商项目等。
又如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打包 BOT 项目:2010 年 8 月,江西省政府颁布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规划,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十大节能减排工程之首,要求在 2015 年建成 102 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项目;2011 年 5 月,江西省政府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签署全面的战略合作框架(规划日处理量 237 万吨,总投资 146 亿),由江西省城投(出资 20%)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出资 80%)组建的中国节能江西公司(SPV),负责江西省 102 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固废处理、环保节能,工作范围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期限 30 年,由政府来进行付费。
3、进行管理或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
采用 PPP 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共部门的财政紧张,更重要的是借助社会资本的专业和创新,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因此,社会资本为了拓展其盈利空间,应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动创新积极性,通过管理或技术创新不断降低其运营成本。例如:
在湖南省长沙市东部近郊的长沙县,牛角冲社区与长沙绿动循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绿色循环积分计划」,居民们在长沙绿动循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后,将领取到各自的专属二维码,居民们将家中可回收垃圾打包后贴上二维码投放到社区的专用回收桶后,公司会将垃圾运往循环分拣中心通过扫描二维码确定居民信息,根据垃圾的种类数量换算成积分录入用户账户,居民的二维码垃圾积分达到一定数量后可兑换生活用品或抵用小区的物业费。
集中回收后再由 PPP 项目社会资本进行垃圾分类是一项耗时、耗力的事,而对于形成并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而言,垃圾分类却是举手之劳、轻而易举的事,长沙绿动循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通过二维码社区垃圾回收模式这一管理创新,充分调动了广大居民的积极性,大幅压缩了其进行垃圾分类的成本,进而极大拓展了其盈利空间。
五、PPP 项目盈利模式之目标利润的稳定
获取利润是企业价值增长的主要方式,因此,能否获取稳定、可持续的利润是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有鉴于此,不但要让 PPP 项目社会资本「有钱可赚、有利可图」,还要确保其利润的相对稳定与可持续,降低社会资本在 PPP 项目中实现目标利润的风险,也是其重要的盈利模式设计思路之一。
1、将盈亏状况不同的公共产品捆绑,提高目标利润的可持续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既有现金流入充裕的经营性公共项目,也有现金流入不足的非经营性公共项目,甚至是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非经营性公共项目。经营性公共项目对于社会资本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采用 PPP 模式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本「暴利」,置政府于尴尬境地;而准/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则对社会资本缺乏吸引力,采用 PPP 模式后政府需要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需要付费,从而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压力。
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更为广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同时确保 PPP 项目「盈利但不暴利」,可以将盈亏状况迥异的项目捆绑实施 PPP,实现「以丰养歉」:既可以是同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捆绑交通流量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可是具有特定联系的异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海水淡化与发电捆绑。
代表性项目如:
天津的国投北疆发电厂循环经济 PPP 项目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按 64:34:2 的比例共同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该工程由「发电工程、海水淡化、浓海水制盐、供热、土地整理、废物利用」六个分项工程组成,提供电力、热力、淡水、土地、盐化产品、建材等多种重要产品。
其中,海水淡化工程是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由于受生产成本及供水体制等约束而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该项目就是将盈利性差的海水淡化工程与盈利性较好的发电工程捆绑,实行「以电养水」的政策,发电工程的盈利弥补海淡工程的亏损;鉴于天津的国投北疆发电厂循环经济 PPP 项目整体上看是盈利的,其二期工程规划的 2 台 100 万千瓦发电机组和 30 万吨/日海水淡化装置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获国家发改委核准。
2、运营前期合理设定保底量,提高目标利润的稳定性
由于 PPP 合同的长期性,成本与需求的不确定即成为其显着特征。为了保证社会资本目标利润的稳定性,公私双方通常会设定最小需求保证(minimum demand guarantee,MDG)或最小收益保证(minimum revenue guarantee,MRG),即我国 PPP 实践中所谓的保底量,这本质上是一种公私双方风险共担策略或社会资本的风险缓解机制。
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较快且 PPP 市场还不健全,运营前期设定保底量的做法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隧道、桥梁等具有流量特征的 PPP 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市场不成熟的项目中普遍存在,下面介绍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两个领域的具体做法。
①污水处理 PPP 项目通常会在运营期前 3-5 年,按设计处理规模的一定比例设定阶梯式增长的保底水量,剩余特许经营期内则以设计规模为保底水量,根据按月付费的惯例,若当月实际处理量达不到保底量则仍按保底量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不考虑暂停、罚款等特殊情况),从而使得投资人获得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担保;该领域运作比较成功的如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TOT)项目。
②与污水处理略有区别,垃圾处理项目保底量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垃圾供应量及预期增长速度、设计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以及垃圾处理设备的实际负荷能力,如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还需考虑焚烧率;此外,由于一年之中的垃圾供应量会因季节变化出现较大波动,因此,垃圾供应保底量不是按月执行,而是按年累计执行的,即只在开始付费日起每满一年时才计算年度累计实际垃圾处理量,若该累计量低于年垃圾保底量则按全年垃圾保底量计算全年应付垃圾处理费(不考虑暂停、罚款等特殊情况);该领域运作比较成功的如荣成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
相关数据显示,采用 PPP 并不一定会让政府「更省钱」,国际上判断一个公共项目是否采用 PPP,通常都是看其相比传统模式增加的成本相对于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或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因此,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中承发包双方之间「零和博弈」的特征,PPP 项目的公私双方更多地追求项目的价值增值,是可以实现「共赢」的。
有鉴于此,双方应摒弃传统的对抗思维,这就要求双方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盈利模式的设计与创新:公共部门应广泛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的经验,主动地为 PPP 项目选用合法、适当的盈利模式,或客观地对待社会资本提出的盈利模式方案;而社会资本则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竞争优势,在交易阶段向公共部门提供可行的盈利模式方案,在建设期或运营期通过技术或管理创新优化项目成本。
此外,盈利模式是获取利润的逻辑与方法,随着价值理论的导入,其研究重心逐渐从关注企业利润转向关注用户价值,从而提出了商业模式的概念;本文认为,项目是具有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任务,更是组织配置资源、创造价值并最终达成自身战略目标的手段或方式,因此,未来 PPP 项目社会资本应从公众价值主张出发,以公众需求为中心开展价值创造和价值传递,在实现公众价值的同时获取企业价值。
(摘自:网络 )
附加阅读: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适合收藏和分享
目前PPP项目可能涉及的各个领域相关的优惠政策梳理汇总如下:
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工业废气处理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具体优惠目录涉及的文件如下: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上述目录文件的具体执行扣除参考如下文件规定: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水利发电相关PPP项目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4〕10号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日至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日至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太阳能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日至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核力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垃圾发电与热力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热力、电力,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6、公共交通运输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车辆购置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税〔2016〕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日至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7、饮水工程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依据财税〔2016〕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可能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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