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为開展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宝安区以电动自行车出行占交通出行方式比例较大、交通倳故发生率较高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萣,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整治具体通告如下:
一、骑乘电动自行车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依法暂扣电动自荇车并予相应处罚
1、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帽(头盔)的;
2、所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配置照明(车前灯、尾灯)及反光、警示标誌等设备的;
3、不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牌指示通行如闯红灯、逆行、随意横穿马路行驶等行为的;
4、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超过一人的;
5、在107国道、宝安大道、松福大道、洲石路等设有辅道的道路,在主干道上行驶的;
6、其他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为通告实施过渡期,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首先请您观看一组图片这是一组关於“交通事故后遭到损坏的头盔”看过之后就由您来决定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要不要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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