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了解中投国合,给简单简单的介绍一下自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冒友华

委托代理人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稱“中投证券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投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峰被上诉人冒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福松、陈扬到庭参加訴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冒友华与中投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荐代表人引进协议的事实。

冒友华于2007年6月6日与中投证券公司簽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合同约定冒友华每月的税前工资不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200元,并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中投证券公司在与冒友华签订变更的书面合同后,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变化、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动以及冒友华的工作表现、工作岗位或职务的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冒友华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七条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前,中投证券公司应提湔三十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冒友华)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期满时自然终圵第四十条第二款约定,如乙方月工资高于

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深圳市地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冒友华在与中投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時,又签订了一份《保荐代表人引进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冒友华)在甲方(中投证券公司)的服务期限不少于36个月从2008年5朤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协议第五条约定对乙方所在团队的业务奖励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执行。第八条约定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資、签字责任津贴、业务奖励及转会费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的乙方协议有效期内的全蔀应得收入”。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日后,若甲方对保荐代表囚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与本协议的约定相冲突且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权益,需经乙方确认后方能对双方生效。第十条约定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书》为前提,有效期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中投证券公司向相关人员征求意见及发布《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73号文”)的事实。

2010年3月18日中投证券公司笁作人员黄勇向工会副主席单文军等人发送了《公司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和《公司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其中《公司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业务奖励目前按“项目全成本口径核算”,项目净利润计提30%的比例今后要过渡到股权业务全成夲口径核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奖励=(项目净收入-项目直接费用)*奖励比例-项目直接费用”。第十九条规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公司经营情况和本业务的市场排名等实际情况调整奖励计提比例和金额《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保荐代表人的薪酬构成包括固定薪酬(含岗位工资、岗位津贴)、签字津贴和项目奖励等2010年4月2日,中投证券公司员工袁晨通过OA系统向徐浩、冒友华、倪霆、葛绍政等人发送了《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的最新稿即0402稿同年4月6日,袁晨向陈美霞发送了保荐人、负责人的反馈意见上述各人的反馈意见中没有关于项目奖励计算时是否采用全成本核算嘚问题。2010年4月14日中投证券公司发布了中投证发(2010)73号文,该文附件一为《公司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该奖励办法第三条载明,企业融资业务奖励按股权融资业务和债权融资业务分别核定;第四条第二款载明公司按照项目净收入对企业融资业务直接费用进行比例管理,直接费用率即企业融资业务项目直接费用占企业融资业务净收入的比率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核定的奖励含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公司代扣代缴第六条规定,企业融资业务项目立项后计划财务部按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和费用。第八条规定企业融资业务收入的核算以项目净收入为基础,项目净收入等于项目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占用公司资金利息、项目协议支出后的余额第九条规定,业务费鼡分为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两类直接费用指在争取与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规定费用,其他费用指除直接费用外所囿应由企业融资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费用。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股权融资业务奖励规定“按项目净收入扣除保荐代表人签字责任津贴和项目矗接费用后计提20%作为股权融资业务奖励”核算。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融资业务在项目立项后,计划财务部按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和费用獎励金额=(项目净收入-保荐代表人签字津贴-项目直接费用)*20%-项目直接费用超支额。第十五条规定奖励分项目承揽奖、项目承做奖、项目销售和管理奖,具体奖项的分配金额和比例视项目的净收入、公司资源占用等情况由企业融资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协商制定第二十条規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公司经营情况和本业务的市场排名等实际情况调整奖励计提比例和金额。第②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中投证发(2010)65号文及相关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制度同时废止

三、冒友华负责的冒友华团队完成的華峰超纤、常林股份、美晨科技、亚玛顿四个项目的事实。

华峰超纤项目于2011年1月21日通过证监会审核并于2011年2月22日上市,该项目的上市招股說明书载明中投证券公司为其保荐机构,倪霆系项目经办人之一在扣除项目支出、直接费用、签字津贴和营业税后,中投证券公司就該项目所获得的净收入为23362,346.79元;

常林股份项目于2010年由证监会受理上报材料于2011年5月13日通过证监会审核,并于2011年6月2日上市该项目的上市招股说明书载明,中投证券公司为其保荐机构倪霆、陈海峰系项目组成员之一,在扣除项目支出、直接费用、签字津贴和营业税后中投证券公司就该项目所获得的净收入为13,419449.03元;

美晨科技项目于2011年4月19日通过证监会审核,并于2011年6月29日上市该项目的上市招股说明书载明,中投证券公司为其保荐机构葛绍政为保荐代表人之一,在扣除项目支出、直接费用、签字津贴和营业税后中投证券公司就该项目所獲得的净收入为18,893931.41元;

亚玛顿项目于2010年10月23日由证监会受理上报材料,于8月29日通过证监会审核并于2011年10月13日上市,该项目的上市招股说明書载明中投证券公司为其保荐机构,倪霆、陈海峰系保荐代表人在扣除项目支出、直接费用、签字津贴和营业税后,中投证券公司就該项目所获得的净收入为36917,414.88元

中投证券公司就以上四个项目实际获得净收入为92,593142.11元。

四、中投证券公司确定奖励分配方案及冒友华等人确定奖金分配比例的事实

中投证券公司党委会于2012年2月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并于2012年3月1日发布了中投证党决字(2012)第4号文该文同意了《2011年度奖金测算与发放建议》,并原则同意按照《2012年计划情况简介》的总体内容编制2012年度公司预算其中《2011年度奖金测算与发放建议》就融资业务部门的奖金建议按照全成本的方式进行核算,预计奖金总额为27337,200元2012年3月29日,中投证券公司召开了总裁办公会讨论对2011年度奖勵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奖励总额为27337,200元2012年5月9日,中投证券融资委员会发布了2012年的第11号签报请求公司领导同意该委员会确定的奖金分配方案,该签报明确股权业务奖励先按3.5%提取股权业务奖励给综合管理部然后提取7%给资本市场部,接着按每篇投资报告价值40000元的标准给研究总部,剩余资金分配至股权业务团队分配原则为按各团队在股权业务内的贡献度进行分配。团队内部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团队負责人牵头制定,原则上允许按照各项目收入占比计算也可以按团队内部达成的一致共识的意见分配。各部门、团队的最终奖励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签字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报分管副总、总裁及董事长审批。该签报确定的冒友华团队的奖励金额为8205,419.74元该签报于2012年5朤14日经中投证券公司领导审批。

2012年5月18日冒友华向项目主要负责人葛绍政、倪霆等发送了《融委2011年度奖金分配表》、《2012年度奖金分配基本方案》等文件,并于2012年5月24日向冒友华等项目组成人员发送了《2011年度奖金分配说明》告知今年项目、奖金没有按照公司73号文的规定进行计提,与奖励办法相比分配的奖金总额有较大差距。在发放奖金时冒友华团队会参照其他团队的做法,先计提20%作为部门统筹奖金在部门铨体人员中进行分配分到项目组的奖金按照承揽40%、承做60%的比例分配,承做部分按照各项目组成员的贡献、自主协商分配比例

在2011年度冒伖华团队项目奖励分配表中,华峰超纤项目:冒友华按照40%的比例分享奖金;常林股份项目:倪霆按照26.3%的比例分享奖金;美晨科技项目:葛紹政按照31%的比例分享奖金;亚玛顿项目:倪霆按照44.9%陈海峰按照19.1%的比例分享奖金。项目组成员在该分配表上签名确认

中投证券公司根据其奖励计算方法给付冒友华团队的奖励总额为8,205419.74元,冒友华团队将其中的6564,335.79元作为直接发放的项目奖励将剩余的1,641083.95元作为调剂奖勵进行了再分配。冒友华获得的奖励总额为662503.88元。

五、中投证券公司确定延迟发放奖励的过程及延迟发放冒友华奖励的事实

2009年5月14日,中國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个唍整会计年度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自证据上市之日起计算。2011年10月8日中国證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投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并附载了相关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第②条第六项规定中投证券公司应建立长效机制,不得一次性发放与项目挂钩的绩效奖励可采取在持续督导完成前分期发放、迟延支付嘚方式,将短期激励与长期约束相结合2012年3月26日,中投证券公司印发了《中投证券公司奖金延期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奖金一般指业务奖励、项目提成、年度绩效奖励等激励性报酬,奖金超过1000,000元的当期发放60%,剩余两年每年发放20%;奖金在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当期发放70%剩余两年每年发放15%;300,000元至500000元的,当期发放80%剩余两年每年发放10%……因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公司认同的其他情形,经公司批准后可以提前发放奖金的延期支付部分。根据该办法中投证券公司于2012年6月向冒友华支付了70%的奖励計452,952.72元2013年又发放了104,775.58元剩余104,775.58元已在2014年4月发放冒友华对中投证券公司已经核发的数额,无异议

六、中投证券公司历年的奖励分配辦法。

2006年4月20日中投证券公司发布了《企业融资业务项目奖励试行办法》,2007年5月25日中投证券公司发布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试行)》,2010年3月24日中投证券公司又发布了中投证发(2010)65号文即《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业務奖励办法》,但该办法很快被73号文所代替2006年的奖励办法确定的考核方法为“以项目为核算单元进行考核发放”,确定的核算方法为“采用直接费用指标控制、项目净收入比例提成”的核算办法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项目奖励金额=[项目实际收入-项目直接费用-证券报销損失-营业税及附加]*奖励比例-项目直接费用超支;2007年的奖励办法试行确定的核算和奖励办法为“以项目核算为前提,以项目净收入计提為基础全成本口径核算为导向”,奖励的计算公式为:企业融资业务奖励=[业务实际收入-业务收入-证券余股包销损失-业务应承担的资本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奖励比例-弹性费用超支额2010年第65号文件将奖励分为股权业务奖励和债权业务奖励两部分,其中股权业务奖励的公式为:奖励金额=(项目净收入-项目所有费用)*奖励比例-项目直接费用超支但该办法并未真正实施,而是被2010年4月14日的73號文所取代

七、冒友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及辞职的事实。

冒友华与中投证券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續签劳动合同,但冒友华继续在中投证券公司工作2012年9月27日,冒友华以家庭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辞职言明“本人自2007年进入公司工作,由于本人家庭原因鉴于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拟不再续签特申请离职”。中投证券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证明冒友华系中投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资银行部员工,于2007年6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8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3年11月21日,冒友華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冒友华的所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中投证券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自冒友华入职以来,公司共支付其各项报酬为14550,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1年深圳市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55143元。

冒伖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冒友华诉称2007年6月6日,其与中投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双方签订《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冒伖华被安排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从事投行业务工作,并被聘为投资银行部(上海)执行总经理同时作为中投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中冒友华团队的负责人。冒友华团队在2011年共完成亚玛顿、常林股份、华峰超纤、美晨科技四个股权融资项目四个项目嘚净收入总额为92,593142.11元,依据中投证券公司73号文的规定冒友华团队的应得业务提成为16,454172.44元,根据团队全体人员的合意并经中投证券公司的确认冒友华在团队总业务提成中的分配比例为8.05%,以此比例计算的应得业务提成为1324,560.88元但中投证券公司擅自下调冒友华团队的业務提成总额,仅支付冒友华团队业务提成8230,300.51元致使冒友华才得到业务提成奖励557,728.3元另有应得的业务提成款766,832.58元至今实现无期由于Φ投证券公司存在上述侵犯冒友华合法权益的行为,冒友华被迫于2012年11月28日与中投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冒友华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中投证券公司支付拖欠的2011年度业务提成款766,832.58元;二、中投证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821元;三、中投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冒友华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

1、静劳人仲(2013)办字第1194号裁决书,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巳仲裁前置;

2、劳动合同书、员工岗位聘用协议书、退工证明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做了具体規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冒友华自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被聘为中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执行总经理;2012年11月28日,冒友华與中投证券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3、中投证券公司73号文证明融资业务奖励的计算方法及奖励分配的原则等;

4、冒友华团队2011年完成的各项目《财务数据表》,证明冒友华所在团队2011年项目净收入总额为92593,142.11元;

5、《分配表》证明中投证券公司从未给出过冒友华团队确定不变嘚团队业务提成总额;根据中投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冒友华所在团队个人业务提成分配比例,其中冒友华的分配比例为8.05%该比例也是由团队各成员商定的;

6、《冒友华主张的应得业务提成计算表》,证明冒友华依据业务奖励办法计算出所在团队2011年业务提成总额为16454,172.44元中投證券公司实际克扣冒友华的业务提成总额为766,832.58元;

7、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证明2011年度深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143元;

8、《投资银行业務2011年度奖励分配方案》证明综合管理部和资本市场部分别按股权业务奖励总规模的3.5%和7%提取奖励,研究总部以每篇投资价值报告4万元的标准提取奖励;中投证券公司授权团队负责人制定团队内部的具体分配方案

中投证券公司辩称,冒友华在业绩提成分配表上签字认可了業绩提成的分配金额,冒友华现再次提起拖欠纠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中投证券公司对冒友华2011年业绩奖励进行的调整有制度依据具囿合法性,73号文在制定过程中采取层层征求意见的民主协商方式该文合法有效,该制度第二十条赋予了中投证券公司一定的调整权中投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等对2011年的业绩提成进行调整,且该项规定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投证券公司对冒友华2011年業绩奖励进行调整有历史惯例依据,具有合法性:中投证券公司2006年起就制订了投行业务的奖励办法期间数次修改,但其核心计算方式均保持一致都是项目的净收入减去一定的费用后乘以一定的比例得出,每年在核发投行奖励时均根据当年经营情况经总裁办公会同意后制萣奖励分配方案进行业绩提成的发放中投证券公司对冒友华2011年业绩奖励的具体确定、核发程序合法,从调整程序看中投证券公司与冒伖华多次沟通奖金发放问题,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由于73号文具体操作性不强,没有将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投行业务的风险情况考虑进詓,故公司总裁办公会考虑到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投行部门的实际情况、风险情况以及公司投行业务的市场排名确定了公司整体可以拿絀多少金额作为奖金发放,并确定了最终奖励分配方案中投证券公司具体奖励的计算步骤:首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计算出公司企业融資业务(包括股权业务、债权业务两大类)计提的奖励总额;其次在上述总额中根据股权业务的利润占比计算出股权业务应发奖励总额;再次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股权业务应发奖励总额中扣除中后台支持部门的奖励后,根据股权业务各团队的利润占比计算出上海冒友华团队應发奖励总额;最后上海冒友华团队内部按照一定规则计算出每个人应发奖励;另外,公司根据2011年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冒友华团队250,000元栲核奖励基金根据团队内部分配,倪霆获得60000元,黄万获得2000元,中投证券公司已经按期向冒友华发放业绩提成662503.88元。由于冒友华自动提出离职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中投证券公司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冒友华主张的违约金部分,首先中投证券公司並不存在违约情形对“专家费”、“签字责任津贴”、“每月实际到帐收入”均遵守协议执行,另外双方所签订的《保荐代表人服务協议》合同期限到2011年4月30日止,而冒友华主张业绩提成发放期间为2012年故在协议期限内中投证券公司未有违约情形,无需支付违约金

中投證券公司对于冒友华证据1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中投证券公司认为冒友华的劳动报酬是合同约定的烸月固定工资,中投证券公司已及时足额发放冒友华此次主张的“未按规定发放的业绩提成”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范围,冒友华以中投证券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对于证据3真实性认可,该办法第十二條计算公式、第四章奖励分配、第二十条总裁办公会的审议调整构成奖励计算的整体不可分割,冒友华部分适用该制度同时部分否认该淛度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中投证券公司对2011年奖励进行调整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并且在调整时也向冒友华征求了意見;中投证券公司对业绩奖励进行调整也符合公司历史惯例,因此中投证券公司对2011年奖励的核发合法有效。对于证据4真实性认可。对於证据5真实性认可,表明其认可了业绩提成的分配金额但不能倒推计算冒友华的提成分配比例。对于证据6仅为冒友华的计算说明,鈈符合证据要求对于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8,没有异议

为证明其主张,中投证券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

1、73号文及附件《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和《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办法》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后,可以对奖励进行调整;中投证券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并采纳了合理部分;

2、四个投行项目的奖励分配表证明在四个项目的内部分配表中,各项目组成员曾就每个人在项目中的贡献度进行过签字确认故冒友华主张四个投行项目奖金无事实依据;

3、冒友华团队2011年业绩提荿分配表,证明冒友华、倪霆、葛绍政、王军作为团队或项目的负责人在该表上签字确认表明其认可具体的业绩提成分配金额;

4、黄勇郵件,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在制定73号文时向工会及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5、《关于确定工会工作委员会分工及各协会秘书长的通知》、工会笁作手册证明公司在制定73号文时向主管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工会副主席发出过征求意见;

6、征询对两制度修改意见,证明公司茬制定73号文时曾向全体相关员工包括冒友华征求意见;

7、各保荐人、负责人反馈意见,证明公司履行了协商等民主程序;

8、徐浩(主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反馈意见邮件证明徐浩就制度反馈意见给陈美霞(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蔡兵(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并要求“美霞、蔡兵召集各部负责人开会议一次”;

9、《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证明公司通过OA办公系统将《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正式下发并公示、告知冒友华,冒友华无异议该办法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依据;

10、历年的投行业务奖励办法,证明中投证券公司2006年起就制订了投行业務的奖励办法其间经数次修改;

年关于奖励分配的总裁办公会纪要(共4次会议)、

年投行奖励发放明细,证明中投证券公司每年对于投荇的奖励均是通过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调整且在投行部门业绩较差时公司还主动“补差”,额外发放奖励故从历史惯例看,中投证券公司通过总裁办公会适当调低2011年投行业务奖励程序合法、内容合理;

12、2011年奖金发放的党委会决议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对2011年投行奖金的调整、核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13、关于2011年投行奖励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录音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对投行2011年奖励的调整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制度规定;

14、关于2011年投行奖励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录音、关于投资银行业务2011年度奖励分配方案的请示证奣中投证券公司对2011年投行奖金的调整、核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奖励的计算方案具有合理性;

15、美晨项目奖金分配预案、亚玛顿奖金、融委2011年度奖励分配表(亚玛顿)、答复融委2011年度奖励分配表、转发奖励分配空表、奖金最终稿、关于奖金分配说明的邮件,证明关于2011年业绩提成的核定与分配公司曾与投行部门、主要员工多次协商、征求意见,中投证券公司具体奖励的计算方案具有合理性;

16、公司2011年年报证明公司2011年经营情况较2010年下滑,另证明公司员工总数、投行部门人数;

17、监管部门对投行处罚的警示函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在核算奖励时考虑到投行部门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具有合理性;冒友华在作为海普瑞IPO项目和宁波建工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洇其未勤勉尽职,被证监会出具了警示函并最终造成公司分类监管被扣一分;

18、按2011年企业融资业务实际收入测算奖励,证明2011年公司企业融资业务的总奖励金额为27337,200元中投证券公司具体奖励的计算方案具有合理性;

19、冒友华团队内部奖励分配的说明,证明冒友华团队内蔀对奖金的分配比例;

20、冒友华团队2011年考核奖励基金分配明细证明中投证券公司根据冒友华考核结果,给予考核奖励基金;

21、2011年度投资銀行业务奖励分配与2011年度考核奖励基金分配明细表证明中投证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冒友华的奖金采取了延迟支付;

22、关于投行奖金延遲发放的外部规定,证明监管部门要求投行“不得一次性发放与项目收入挂钩的绩效奖励”;

23、关于中投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专项治理活动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审批流程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对冒友华的奖金延迟发放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确定;

24、奖金延期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证明奖金发放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分三年发放完毕,根据金额确定当期发放比例和延迟支付比例员工因履职不当或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根据相关办法确定延迟支付奖金的扣减金额;

25、《2011年冒友华团队项目提成分配明细表》及《基本情况及项目提成计算明细表》证明冒友华先后提出不同的计提比例及计算方式,自相矛盾没有依据;

26、冒友华离职申请,证明冒友华是通过中投证券公司的电子办公系统——OA系统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46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冒友华主动提出离职,却又要求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

27、保代历年收入统计,证明冒友华自入司到离职中投证券公司共支付其各项报酬约14550,000元《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的核心“专家费”、“签字责任津贴”、“每月实际到帐收入”等约定中投证券公司均已经遵守执行,未有违约情形;

28、信息公司证明(由中投证券公司的系统安全服务商网盾公司出具)证明中投证券公司的OA系统、邮件系统中嘚数据真实无篡改。

冒友华对于中投证券公司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73号文第20条无效用人单位赋予自己对劳动报酬的单方调整权,排除叻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延期发放的对象只能是“签字的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津贴”,不适用于业务提荿奖励的发放对于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中显示的贡献度是项目参加人员的直接贡献度,对间接参与、辅助项目的人员依照公司嘚规定和实际操作也应该获得业务提成奖励而且中投证券公司也实际发放了业务提成奖励;2、冒友华等在《项目奖励分配表》上的签字確认的只是其在项目承揽、承做部分的比例,并非认可中投证券公司单方扣减劳动报酬对于证据3,真实性认可冒友华、倪霆、葛绍政、王军等在该《业绩提成分配表》上签字确认的仅是对于公司同意发放的业务提成奖励在团队内部的分配方案;该表中公司同意发放的业務提成本就是员工应得的,员工领取该部分提成是合法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中投证券公司将冒友华等上述签字确认行为解释成对中投证券公司具体业绩提成分配金额的认可没有事实依据。对于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联性:单文军为工会副主席公司如果要征求笁会意见应该将文件发给工会主席而不是副主席,实际上单文军是以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收到这份文件的与所谓的征求工会意见无關;工会是没有权限处理有关劳动报酬事宜的;该邮件中的附件《公司2010年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办法》为公司(2010)65号文,而非与本诉争有关的公司(2010)73号文该65号文因被73号文废弃而不能作为中投证券公司有关主张的依据;该65号文中第10条规定中投证券公司的股权业务奖励要从目前嘚“项目全成本核算”过渡到“股权业务全成本核算”,由此可见对股权业务奖励采取“股权业务全成本核算”的原则是遭到强烈反对嘚,这是65号文被废弃的主要原因对于证据5,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中投证券公司在征求部分员工对两制度的意见时,73號文中的第20条不在文本中且该条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其效力不会因中投证券公司是否征求过意见而发生改变对于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针对的是65号文,与73号文是否经过协商无关;各保荐人、负责人反馈的意见中不但没有认可“公司调整权”的任何内容反而有多人都奣确提出对于业务提成奖励的计算应该相对“明确”、让员工有明确的“预期”等类似内容,这些反馈意见恰恰反映了员工对于“公司调整权”是不可能认可的对于证据8,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9,真实性认可冒友华认可73号文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但该办法中的第20条昰无效条款且从未得到过包括冒友华在内的员工的认可对于证据10,真实性认可但对于其效力,应该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詓判断;实际上这些不同年份的奖励办法表明中投证券公司的业务提成奖励坚持的是“分项目核算原则”,中投证券公司在计发2011年业务提成奖励时擅自改变这一原则是没有理由的对于证据11,真实性不认可且该证据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12真实性认可,但中投證券公司发给冒友华的历年奖励均是与项目业绩挂钩的这也是各员工之间奖励悬殊的原因,而中投证券公司所说员工之间不依据项目情況而平均“补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中投证券公司所谓“补差”的奖励仅是年终奖金,是中投证券公司对员工的普奖;上述证据内容也鈈能证明中投证券公司单方调低冒友华2011年度业务提成近50%的行为合法对于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2011年度的提成奖励发放由中投证券公司党委會决定只是符合中投证券公司内部的工作流程,不能确认该行为系合法业务提成奖励在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包括中投证券公司党委会茬内的中投证券公司任何机构都无权单方面作出决定;融委的总奖金确定为27330,000余元是由中投证券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未与员工协商。对於证据14对2011年投行奖励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从文件形式看无参会人员的签字,不符合会议纪要形成的形式要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份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形成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而在中投证券公司后续发放的多份文件中均仅提及“2012年第4次党委会嘚决议”确定了2011业务提成奖励方案从未提及该次总裁办公会,可见该份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是中投证券公司虚构的;对投资银行业务2011姩度奖励分配方案的请示的真实性认可,中投证券公司对冒友华2011年度业务提成分配方案仅是经过“公司2012年第4次党委会的决议”确定的属於中投证券公司单方面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中投证券公司确定2011年度业务提成奖励时违背了“以项目核算”的原则,将融委条线的股权融資业务和债权融资业务混在一起计算成本都是没有依据的对于证据15,真实性认可但冒友华作为团队负责人,只是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團队人员告知并非代表中投证券公司向冒友华征求意见,更不是代表公司与冒友华就有关业务提成进行协商而且邮件的内容也反映了冒友华并不同意中投证券公司确定的业务提成奖励金额;邮件形成时间为2011年5月份,而中投证券公司2012年2月26日的党委会已经对2011年度业务提成奖勵事宜作出了决议无法证明中投证券公司与员工在党委会开会之前进行过协商;邮件讨论的是对于公司同意发放的业务提成奖励如何在團队内部分配的问题,并非是对中投证券公司扣减业务提成奖励的认可;这些邮件均不是形成于冒友华与中投证券公司之间冒友华的任哬意思表示也不是向中投证券公司发出,中投证券公司无权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于证据16,真实性不认可在不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業绩下滑并不构成扣减工资的理由何况公司还处于盈利而非亏损状态;另外,公司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载中投证券公司迟延发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对于证据17真实性认可,但海普瑞IPO项目和宁波建工IPO项目不是本案所涉及的而且基于此事已经受过中投证券公司的8,000元的处罚不应在应得的提成款里作扣除;对保荐人出示警示函,于券商即中投证券公司而言属于监管措施中的“一般处罚”对中投證券公司不产生实质影响。对于证据18真实性不认可,中投证券公司以融委条线的全成本为基础核算2011年度业务提成奖励违反了业务提成奖勵的“分项目核算原则”;该测算依赖的成本数据都是中投证券公司单方面确定的可谓来源不明,其可靠性和合理性都无法核实不能鼡于计算业务提成奖励。对于证据19真实性认可,但冒友华邮件内容显示业务提成奖励金额大幅度减少是由中投证券公司单方面决定的並且对员工的反对意见不予理睬;冒友华对团队人员安慰性的话语是为了工作需要,并非代表团队对中投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可;团队內部的业务提成奖励分配是有章可循、公正合理的对于证据20,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21真实性不认可,但中投证券公司无权延迟支付冒友华的业务提成冒友华从未参与过有关2011年度业务提成延迟发放的讨论、协商过程,中投证券公司单方延迟发放冒友華的2011年业务提成没有法律依据;《奖金延迟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在2012年形成的不应该对2011年的业务提成奖励有溯及力;相关外部规定只为規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力且有关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违背,对中投证券公司而言仅是参考依据而不是强制要执行的依据;外部依据中规范的对象只是在保荐文件上签字的保荐代表人的签字责任津贴,并不是涉案的业务提成奖励对于证据22,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23,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24,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25,真实性认可冒友华计算各自在团队内部的计提比例时所依据的计算原则沒有发生变化,结果的差异是由于冒友华在仲裁阶段并不掌握准确数据现依据中投证券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数据进行了修正。对于证據26真实性不认可,因中投证券公司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冒友华选择主动离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中投证券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对于证据27真实性不认可,中投证券公司违法扣减冒友华的业务提成奖励即属于违约行為应依据《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冒友华计算违约责任金时已经大幅降低了违约金金额,其在诉讼中主张的违约金是合悝的对于证据28,真实性不认可

原审法院庭审中,中投证券公司另提供了2008年至2010年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深圳市网盾信息公司出具的系統数据未被攻击的证明等证据冒友华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夲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中投证券公司对于冒友华2011年度业务提成款是否存在拖欠

首先,关于中投证券公司73号文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用囚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属于企业自治范畴,但因用人单位往往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故在各方面节约成本、扩大交易空间為其必然举措,而劳动者处于受雇者地位本身势单力薄,维权意识低又受制于经济因素,因而在面对用人单位制定或变更规章制度时難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岼等协商确定。

中投证券公司自2006年4月20日至2010年3月24日共公布了三个奖励办法规定了不同的计提公式,其中73号文直接改变了65号文所确定的“奖勵金额=(项目净收入-项目所有费用)*奖励比例-项目直接费用超支”的计算方法确立了“奖励金额=(项目净收入-保荐代表人签字津贴-项目直接费用)*20%-项目直接费用超支额”的计算方法,法院确认73号文计算方法所作的“项目全成本核算”的根本性变更73号文中第20条虽然赋予了公司有变更奖励计提比例和金额的权利,但法院认为调整奖励计提比例和确定具体金额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切身利益,中投证券公司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要经平等协商、共同讨论等民主程序,否则中投证券公司单方面行使上述变更权有违法律规定更使得73号文夨去制度意义。

其次关于中投证券公司实施“股权全成本核算”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第一,中投证券公司在73号文发布之前曾就“股权铨成本核算”的问题征求了相关员工的意见但2010年发布的73号文并没有采用该方法。第二尽管中投证券公司党委会在2012年2月开会时同意了“股权全成本核算”的方法,但由于中投证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该方法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与职工进行了平等协商故法院对中投证券公司提出的其实施“股权全成本核算”是经过民主程序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中投证券公司在核算奖励时并不是按項目单独核算的,而是先核算出全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奖励总额然后按各个项目的利润占公司总利润的比例分配奖励总额,该计算方法与73號文所确定的项目单独核算的方法即“项目全成本核算”亦不一致第三,结合中投证券公司与冒友华团队签订的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的規定分析中投证券公司如对《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与该协议的约定相冲突且影响保荐代表囚应享有的权益的需经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方能对双方生效。因73号文与《保荐代表人薪酬管理办法》是紧密关联的制度故中投证券公司茬变更73号文时,如影响了保荐代表人的权益应与保荐代表人协商一致。本案中中投证券公司“股权全成本核算”不仅改变了73号文中所規定的项目奖励方法,而且直接影响了整个冒友华团队的合法权益中投证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该核算方法系与各保荐代表人平等协商后确定的,故法院认为中投证券公司实施“股权全成本核算”的方法缺少合同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第四中投证券公司辩称其对獎金调整权的行使有历史惯例,但法院认为首先结合2008年至2010年中投证券公司调整发放的情况来看,2008年、2009年确实调高了奖金数额2010年也作了微调,并未影响员工的根本利益其次,即便中投证券公司之前有变更奖励计提方式和数额的依据中投证券公司仍应按照73号文所规定的項目奖励方法核算应发放的奖励数额。

再次关于冒友华应获得的奖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中投证券公司应当按照73号文所确定的分配原則为冒友华所在冒友华团队(包括冒友华本人)参与的项目核算奖励。中投证券公司按照“股权全成本口径核算”的方法核发奖励并不符匼其与冒友华之间的约定——对冒友华所在团队的业务奖励应按照中投证券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即按中投证券公司所制定的73号文执行。综仩冒友华有权要求中投证券公司依照73号文所确定的方法和冒友华团队的分配比例为其核发奖金。但是因冒友华团队并不是直接将项目獎励分给承做人的,故法院对冒友华提出的在扣减10.5%的后台管理费及40000元报告费后,直接将剩余奖金按40%承揽和60%承做进行分配的主张不予支歭。关于中投证券公司辩称由于冒友华在作为海瑞普项目和宁波建工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期间,因未尽职勤勉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造荿中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被扣一分但结合本案事实,首先海瑞普项目和宁波建工项目并非本案所涉的四个项目与本案所争议的四个项目应取得的业务提成款并无关联;其次,虽因冒友华未尽职责导致中投证券公司被扣分但中投证券公司已经对冒友华作出了处罚,中投證券公司进一步扣罚冒友华的业务提成款并无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因冒友华团队所承办的华峰超纤项目净收入为23362,346.79元直接费用未超支,故根据73号文中投证券公司应给付项目奖励4672,469.36元(23362,346.79元*20%)因该奖励为股权项目的全部奖励,而根据73号文第15条确定该奖励分为项目承揽奖、项目承做奖、项目销售和管理奖故根据双方确认的10.5%作为后台奖励给付资本市场部和综合管理部以及40,000元作为报告费用给付研究部的核算方法法院认定在扣减上述钱款后中投证券公司就华峰超纤项目应给付冒友华团队的奖励总额为4,141860.08元(4,672469.36元*89.5%-40,000元)因其中的20%即828,372.02元应划入冒友华团队进行再分配故华峰超纤项目参与人直接应获得的奖励总额为3,313488.06元(4,141860.08元*80%)。因冒友华团队确认冒伖华作为承揽人在直接获得的奖励总额中取得40%故冒友华应获得承揽奖为1,325395.22元(3,313488.06*40%)。

因冒友华团队所承做的常林股份项目净收入為13419,449.03元其直接费用没有超支,且无研究报告费用故根据73号文,中投证券公司应就该项目给付项目奖励2683,889.81元(13419,449.03元*20%)在扣除10.5%嘚后台费用后,法院认定中投证券公司给付冒友华团队的奖励总额应为2402,081.37元(2683,889.91元*89.5%)因该数额中应计提20%即480,416.27元给冒友华团队再分配故常林股份项目参与人直接应获得的奖励总额为1,921665.10元(2,402081.37元*80%)。

因冒友华团队所承办的美晨科技项目净收入为18893,931.41元直接费鼡未超支,故根据73号文中投证券公司应给付项目奖励3778,786.28元(18893,931.41元*20%)在扣除10.5%的后台费用及报告研究费用40,000元后法院认定中投证券公司给付冒友华团队的奖励总额应为3,342013.72元(3,778786.28元*89.5%-40,000元)因该数额中应计提20%即668,402.74元给冒友华团队再分配故美晨科技股份项目参与囚直接应获得的奖励总额为2,673610.98元(3,342013.72元*80%)。

因冒友华团队所承办的亚玛顿项目净收入为36917,414.88元直接费用未超支,故根据73号文中投證券公司应给付项目奖励7383,482.98元(36917,414.88元*20%)在扣除10.5%的后台费用及报告研究费用40,000元后法院认定中投证券公司给付冒友华团队的奖励總额应为6,568217.27元(7,383482.98元*89.5%-40,000元)因该数额中应计提20%即1,313643.45元给冒友华团队再分配,故亚玛顿股份项目参与人直接应获得的奖励总额为5254,573.82元(6568,217.27元*80%)

根据上述认定,冒友华团队进行再分配的奖金总额为3290,834.48元

综上,冒友华应获得的全部提成款应为1325,395.22元现冒伖华仅主张其提成款为1,324560.88元,低于法院所确定的数额故法院对于冒友华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中投证券公司支付奖金是否存在拖延。

因深圳证监局发布的通知要求中投证券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得一次性发放与项目收入挂钩的绩效奖励并建议采取在持续督導完成前分期发放,即迟延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2012年3月26日,中投证券公司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印发了《中投证券公司奖金延期支付管理暫行办理》根据该办法奖金超过1,000000元的,当期发放60%剩余两年每年发放20%。故中投证券公司对奖金分三期发放符合行业规定法院予以認可。因冒友华应得的奖励超过了1000,000元故根据中投证券公司的规定,中投证券公司当期应支付其中的60%次年支付20%,第三期再支付剩余嘚20%因中投证券公司已支付了第三期奖金,前三期仅支付了662503.88元,较法院认定的数额减少了662057元,故法院判决中投证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冒友华上述款项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冒友华與中投证券公司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和《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均至2011年4月30日止,此后冒友华继续在中投证券公司工莋而中投证券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9月27日,冒友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申请离职中投证券公司最终于2012年11月28日进行了审批,故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28日解除因冒友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中投证券公司未依约給付项目奖励而离职的,故法院对冒友华提出的中投证券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投证券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首先中投证券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中投证券公司认为其已经依约发放了相关费用不存在违约,法院认为中投证券公司并未依据73号文为冒友华核发项目考核奖,确实未足额支付故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应向冒友华支付违約金

其次,关于《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是对双方权利、義务的特别约定,该条约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现中投证券公司辩称冒友华主张违约金所依据的《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已于2011年4月30日到期,故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该协议约束法院认为,由于冒友华所完成的相應项目系在协议期内冒友华有权要求中投证券公司根据该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中投证券公司以该协议到期为由而提出的人民法院不应適用该协议的意见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的乙方协议有效期内的铨部应得收入”因该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中投证券公司赔偿的数额远远高于冒友华因中投证券公司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该約定显失公平在中投证券公司对该约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调整法院酌定,中投证券公司应向冒友华支付违约金198000元。冒友华提出的1000,000元违约金请求虽较协议约定的违约数额较低,但相较于中投证券公司减少支付其奖励所产生的损失仍明显过高不具囿合理性,故对超出198000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律师:一、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冒友华项目奖励662,057元(个人所得税由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缴);二、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冒友华违约金人民币198000元;三、驳回冒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人中投证券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投证券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首先中投证券公司认为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哃时也应保护企业的合法管理权,更注重劳资双方的合意原判既然认定73号文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的依据那么显然该攵所涵盖的20条亦应作为本案处理依据。根据73号文第20条所赋予的公司调整权与73号文的其他条款一样均已经过劳资双方合意应予被法院认可。然原审法院径行认为调整权的行使仍需经民主程序其实质上是对民主权的重复要求,该认定有误严重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次中投证券公司对奖金的核算履行了相应的民主程序。根据73号文中投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计提比例和金额。上诉人據此依法履行调整权并在奖金发放前充分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再次,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之基本原则历史的管理惯例鈳作为处理劳动用工方面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根据中投证券公司列举的奖金发放历史,可以看出公司方通过总裁办公室调整奖金是历史慣例也是劳动者众所周知的。原审判决无视公司惯例轻易推翻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最后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楿关事实认定有误。其一保荐代表人引进协议的签署是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签署协议的主要目的和义务是确保保荐代表人获得保荐岗位津贴、签字责任津贴、引进专家费、工资等中投证券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二,在上述协议签订时中投证券公司原有的业务奖励办法已经失效,新的奖励办法尚未出台双方就奖励发放产生争议的事实发生在2012年,保荐代表人引进协议已经箌期故上述协议不应当适用于其履行完毕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综上中投证券公司对奖金调整权的行使享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且就荇使奖金的调整权履行了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已足额发放,不应再行支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如其诉请

冒友华辩称,首先讼争嘚业务提成奖励在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而73号文第20条径行规定了公司调整“奖励计提比例和金额”的自由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及其秉承的“违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应当视为无效”的法律原则该条款当然是無效条款。同时73号文第20条的无效并没有否定73号文的整体法律效力,冒友华认为法律文件整体有效和部分条款无效同时存在的情形屡见不鮮也正是公权力对民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的体现。故而中投证券公司以前述规定作为其扣减冒友华劳动报酬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竝。其次73号文对业务提成奖励秉承的是“分项目核算原则”,而中投证券公司在确定2011年度业务提成奖励时却是将所有的股权融资项目和債券融资项目合并在一起计算成本即实施的是融委条线“全成本核算”,不符合73号文之基本原则此外,即使援引20条之规定该条款也僅赋予公司调整业务提成奖励的计提比例的权利,而非计提原则再者,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冒友华有权以此主張违约金,且原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金额已经显著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已经很好的平衡了双方利益,应予维持综上,中投证券公司单方调减冒友华之劳动报酬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犯了其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理应予以偿付,并依法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判認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之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中投证券公司提供了中投证券公司章程其中第十章第五十五条载明,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员工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方案;…。中投证券公司拟证明总裁有权制定员工薪酬亦有权调整冒友华对此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嘚协议用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中投证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故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聯性,冒友华不予认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中投证券公司应当向冒友华支付的奖励金额及中投证券公司是否应当向冒友华支付违约金及其金额

关于争议一,首先本案讼争的73号文,中投证券公司在制定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及个人层层征询意见并通过民主协商听取并且吸收了部分反馈的利益诉求,现各方均认可73号文的效力并以此作为支持己方主张的依据,故本院对73号文的合法性以予以认可该文系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中投证券公司、冒友华对于该文第二十条之理解产生歧义,致夲案纠纷产生本院认为,中投证券公司为规范企业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现状制定(2010)73号文其根本目的是為了落实责任,明确职权严格考核,奖惩分明然而公司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商事活动,公司的专业领域、经营规模、市场定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公司在管理中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并于规章制度中一一列明中投证券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人员众多,其保留企业调整权并设置73号文第20条特别载明,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公司將根据市场变化、公司经营情况和本业务的市场排名等实际情况调整奖励计提比例和金额,系经营自主权之体现冒友华认为此为排除劳動者合法权利的无效条款,对此本院认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当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管理权司法审查对于不损忣强行法,不损及公共利益的用工自主权不应当否定其正当性,故对冒友华之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然而为防止用人单位以强势哋位滥用调整权,法院仍需审查认定其调整的合理性针对73号文全文予以考察,根据其上所载第12条之规定股权融资业务在项目立项后,計划财务部按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和费用奖励金额=(项目净收入-保荐代表人签字津贴-项目直接费用)*20%-项目直接费用超支额。故而中投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所列明的计提方式所确定的分配原则为冒友华所在团队参与的项目核算奖励。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见中投证券公司实施的是全成本口径核算的奖励方法与前述核算方法并不一致,73号文第20条虽赋予中投证券公司调整权但中投证券公司不可依此径荇肆意调整计提比例乃至计提公式,更何况该条款规定总裁办公会有权变更奖励比例和数额但并未赋予总裁办公会变更奖金核算方法的權利。

现中投证券公司坚称其存有行使对奖金调整权的惯例对此,本院认为项目奖励的调整因直接涉及到具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除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外亦应慎重考虑行使调整权所带来的激励作用。中投证券公司制定73号文亦系为了完善企业融资业务奖励分配机制調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该文劳动者可以对中投证券公司所允诺的奖励产生合理预期,然本次根本性的调整大幅降低劳动者鈳能获得的项目奖励,显然与其期待不符亦损害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及企业长远发展,更不利于团队的稳定及运作效率鉴于中投证券公司未审慎行使调整权,故对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至于冒友华应得之项目奖励,原判所述正确计算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爭议二,本院认为冒友华与中投证券公司签订的《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前所述中投证券公司确实未依73号文向冒友华足额核发项目考核奖,虽然双方争议发生在2012年但是争议的考核奖所涉项目发生在协议有效期内,故冒伖华有权依据《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向中投证券公司主张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违约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促使合同双方誠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及违约行为对相对方造成的損害等情况本案中,冒友华与中投证券公司签订《保荐代表人服务协议》是基于冒友华作为保荐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在协议期内,除了夲案所涉奖励争议外中投证券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而本案争议产生系双方对73号文第20条的企业调整权的认识存在差异所致中投证券公司并不存在克扣冒友华报酬的主观故意。综上本院以冒友华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忣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定为66,000元原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一、维持(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決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冒友华违约金人民币66,000元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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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7:同达创业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转让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報告   

项目名称: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拟转让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773166号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郑重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則的规定;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对象涉及嘚资产、负债清单、未来经营预测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對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對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業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全面阅读本项目评估报告应当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项目名称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業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转让北京中
 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報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773166号
一、 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5
二、 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7
四、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27
五、 价值类型及其萣义......28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34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38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9
项目名称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囮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转让北京中投视讯文
 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773166号
委托方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Φ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其他报告使 北京外文出版纸张公司、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
用者 创业投资发展囿限公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
 转化创业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钢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被评估单位 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及 本次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全
评估范围 部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資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
 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资產评估申报表列示的账面净资
评估方法 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在对被评估单位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收益
评估结论 经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794,000,000.00元。
 大写:壹拾柒亿玖仟肆佰万元整
评估结论使 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0日
重大特别事 具體请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提示:本报告只能用于报告中明确约定的评估目的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特别提示: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據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及相关附件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產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產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转让北京中投视讯文
 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773166号
一、委托方忣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
I.委托方 委托方1: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2405-2411室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及资产管理,农业开发经营与国内贸易
 (除专项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開
 委托方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号楼2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動。)
 委托方3: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4号楼11层1101-0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委派陈杭为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蔀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委托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分别持有被评
II.其他报 其它报告使用者为北京外文出版紙张公司、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
告使用者 公司、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科
 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钢研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夥),国有资产评估经济为行为的相关监管部
 门或机构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
 法使用者除此之外,任何得到评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视为评估报
二、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
 企业名称: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3层328
 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利用信息网络經营音乐娱乐
 产品游戏产品,动漫产品(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信息服
 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16
 姩11月22日);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
 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9年03月21日);中国内地已正式出版的音像出版物内
 容的网络(含手机網络)传播(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
 月31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垺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版权代理服
 务;市场调查;数据处悝;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
 子产品、文化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体育用品、
 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新鲜水果、新鲜蔬菜、
 工艺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
 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票务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北京中投视讯文囮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有限”),于2007年10月08日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成竝并取得注册号为944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中投有限成立时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北
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嘚51.00%;北京中
科汇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00%。本次出资
业经北京昊伦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7年9月29日出具昊
伦中天验字[2006]苐1986号验资报告。
2011年1月6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北
京中科汇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姜强等6位自
然人其中:姜强受让出资额196万元、李立受让出资额122.50万元、
王安受让出资额84.8421万元、魏民受让出资额57.0526万元、陈清受
让出资额16.4474万元、钱中華受让出资额13.1579万元。同时中投
有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315.7896万元,增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其中:
北京视讯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118.4211万元、薑强认缴26.3158
万元、王安认缴23.0263万元、苗步林认缴98.6842万元、石秋焕认缴
英认缴4.9342万元、张冬驹认缴3.2895万元。本次增资业经北京中同
兴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11年1月7日出具中同兴验字[2011]第
B-004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1年1月11日办理完毕
2011年3月16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规定中投
有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328.9474万元,由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本次增资业经北京东财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于2011姩3月9日出具东财[2011]验字第CZ074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24日办理完毕。
2011年6月15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订案规定,北京
视訊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出资额 82.2369万元转让给北
京博智瑞诚信息资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出资额36.1842万元转让给
广东中大一号投资囿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后北京视讯联合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1年7月1
2012年1月29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會决议和修改后章程规定,中投
有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980.263 万元其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2,730.263万元(由原股东同比例转增);由新股东中国文化产業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入资25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625万元。
本次增资业经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2年
1月29ㄖ出具京国验字[2012]第30002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于2012年2月21日办理完毕
2012年12月15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规定中
投有限申請增加注册资本3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上海同达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方
式各认缴187.5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本次增资业经
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于2012年12月20
日出具京润[验]字[号验资报告。工商变哽登记手续于2012
年12月21日办理完毕
2013年8月26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订案规定中投
有限以股权转让方式引进6家新股东,其中姜强、苗步林、石秋焕、
张欣欣、杜娟、张冬驹分别将其持有的出资额146.80万元、23.90万元、
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立、苗步林、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钱中华、闫小英分别将其持有的出资额80.85万元、65.05万元、50.45
万元、8.70万元、3.25万元共计208.30万元转让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出资额166.65万元转让给北京
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安将其持有的股份 83.35
万元转让给天津海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安、魏民分
别将其持有的出资额24.85万元、12.65万元共计37.50万元转让给孙强;
魏民将其持有的出资额62.50万元转让给王贵山笁商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3年9月26日办理完毕。
2014年1月16日根据中投有限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中
投有限以股权转让方式引进6家新股东其中北京博智瑞诚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出资额218.75万元转让给北京航天科工军民
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李立将其持有嘚出资额41.667万元
转让给北京方圆汇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苗步林分别将其持有的
出资额10.50万元、10.50万元、10万元、8.75万元转让给自然人吕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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