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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万 学历不限 经验不限

  • 5-8万 中专/中技或以上 经验不限

  • 6-10万 本科或以上 3年经验

  • 10-14万 本科或以上 经验不限

  • 7-10万 中专/中技或以上 2年经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联络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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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执44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被告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樂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678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260元被告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60元,被告负担部分在被告给付原告款时一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王廷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荿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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