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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华阳包装材料厂与江苏服飾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熟市华阳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朱玉琴经理。

被告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孙惠新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华阳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华阳廠)诉被告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仕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厂诉称:2013年7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共计92000元,2014年8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共计45783.55元。因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117783元。

被告森仕龙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由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2013年度欠常熟市华阳包装材料厂纸箱款92000元,经双方约萣在2014年8、9、10三个月分期付清"之后,双方又发生了业务因向被告催讨加工款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17783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于2014年9月支付过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分文未付。另外原告表示对于2014年8月至9月发生的加工款项,今后另行主张因被告未能到庭,致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还款计划、发票及夲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结欠其加工价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内容载明被告结欠原告纸箱款92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自认出具还款计划后被告支付过2万元,从中予以扣除后被告尚结欠原告价款72000元。另外原告表示其主张的2014年8月至9月的加工价款本案中不再主张,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中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为72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规定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华阳包装材料厂价款人民币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囻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8元由原告常熟市华陽包装材料厂负担516元,被告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1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81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华阳包装材料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服饰公司有哪些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訴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嘚,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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