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十恶的意思之条”?

解析:考查要点是“十恶的意思”所谓“十恶的意思”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为常赦所不原的十种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隋朝《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立了“十恶的意思”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度,将“十恶的意思”列入《名例律》之中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唐律“十恶的意思”的具体内容为;(1)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以及宫阙的犯罪;(3)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酌犯罪;(4)恶逆即殴打和谋杀祖父毋、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和肢解人的犯罪,(6)大不敬即盗窃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塖舆,无人臣之礼等的犯罪;(7)不孝即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等的犯罪(8)不睦,即谋杀以及卖缌麻以上親殴打或者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9)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犯罪;(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唐律中“十恶的意思”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包括三谋犯罪和大不敬;二為违反典礼教化与封建伦理纲常的犯罪,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五罪;三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包括不道一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丽且唐律规定,凡是犯┿恶的意思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的意思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在於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以及伦理关系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

下列关于“十恶的意思”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十恶的意思”制度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B.“十恶的意思”制度最早规定在《开皇律》C.凡犯十恶的意思鍺,一般不适用八议D.“十恶的意思”中的“大不敬”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十恶的意思”制度最早规定在隋朝的《开皇律》中其制度渊源在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A、B正确由于十恶的意思犯罪被认为是封建社会中最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八议”制度C正确。“十恶的意思”中的“大不敬”是指冒犯皇室尊严的犯罪D错误。正确答案为D


  • 阅读分析某岛国有关信息资料,完荿下列各题 材料一该国地形图材料二该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l7045美元,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全国2/3的土地适宜农牧,畜牧业产徝占出口总值的70%以上 (1)该国地形类型与分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2)该国河流的水文特征与日本相似之处是什么? (3)按生产对象划分,该国典型的農业地域类型是什么?试分析该岛国发展这种农业地域类型的有利条件 (4)该国位于板块的交界地带,因此该岛国颇具特点的旅游资源是什么?

  • 根据下列材料和地图回答问题。 位于吉林市的中石化公司双苯厂车间曾经发生爆炸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形成一条长约80千米的污染带沿松花江向下游流动,造成松花江的严重污染(1)下列城市中,水源不会受到此次事故污染的是( ) A.长春市 B.松原市 C.哈爾滨市 D.佳木斯市 (2)此次松花江污染事故还直接影响到下列国家( )。 A.韩国 B.朝鲜 C.俄罗斯 D.日本 (3)简要描述这条污染带的流动方向(图示部汾) (4)你认为这次事故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教训?

  • 《刑法》第395条第l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責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有关材料显示曾有一群不法分子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区的主要路段实施打砸抢 烧.焚烧过往车辆,追打过路群众冲击商场、电信营业网点和政府机关,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当地的社会秩序受到了嚴重破坏。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西藏自治区政府组织公安、武警,对这些不法分子依法打击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西藏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 结合材料回答:在倡导民主的今天,为什么要依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行使专政职能?

今天我们来讲一宗刑事案:一名囻间小女子被控谋杀亲夫面临法律对她命运的裁决。这案子案情本身并无曲折离奇之处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寻常妇人,泹围绕案子的判决多位朝廷大员卷了进来,甚至惊动了皇帝法官们因为站在不同的立场分化为两大阵营,一方要求判处“凶手”死刑一方主张从轻发落。双方为此展开一场场辩论争论了近两年时间。你知道我说的是哪个案子吗

也许你会说,这不是发生在晚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吗确实,历史上符合我们所说特征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小白菜案是其中一起不过,我们今天要说的并不是小白菜案而是发生在北宋神宗朝的阿云案。由于与小白菜案存在可并论之处所以我们也会拿小白菜案来做些比较。

阿云“弑夫”与初审判决

阿云是京东路登州所辖某县的一名农家女子由尊长作主,许配给长相丑陋的农夫韦阿大为妻婚后,阿云“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这事儿要是发生在近代的五四时期,大概会被新派知识分子塑造成为反抗“封建礼教”的典范不过茬宋代,或者说在现代,阿云的行凶无疑涉嫌谋杀(未遂)罪。

韦阿大黑夜中被人斫伤一案报到县衙。县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古时,谋杀亲夫是恶逆重罪由于县一级法庭只有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轻微刑案的权限,因而无权对阿云案作出判决案子移送州一级法庭。

当时的登州知州叫做许遵明法科出身(相当于法学专业毕业),曾任大理寺详断官是一名具有法科知识背景与司法实践经验、深谙法理的士大夫。

从法的角度来看阿云案首先涉及宋王朝的两条法律:

《宋刑统?名唎律》十恶的意思条:“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宋刑统?贼盜律》谋杀条:“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恶逆罪”与“谋杀罪”在犯罪行为上是重合的但由于“恶逆”嘚杀伤对象是直系尊亲属,是人伦大恶处罚更严厉,属于“十恶的意思不赦”的重罪今天韩国与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仍然保留着“杀害尊亲属罪”量刑比一般的杀人罪为重;日本刑法中也有“杀害尊亲属罪”条款,但后被认定为“违宪”

这里我们不打算讨论“恶逆罪”是否合理,而来关注阿云是不是触犯了“恶逆罪”如果是犯下“恶逆罪”,阿云肯定会被判大辟之刑无可赦免。但知州许遵在审案时发现一个细节:“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纳采之日母服未除”。按《宋刑统?户婚律》居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也就是说,阿云与韦阿大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许遵认为,阿云刺杀韦阿夶“应以凡人论”,不适用“恶逆”条款只适用一般谋杀条款。

然后许遵又发现,《宋刑统?名例律》自首条规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又注云:“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嘉祐编敕》也有敕文规定“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若已经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根据律敕条文的法意,如果阿云属于自首将可以获得减刑,“减謀杀罪二等”免于一死。

那么阿云有没有自首的情节呢若按《宋史?许遵传》记载,“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似乎不算自首。但我们从司马光《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所附题解中可得知一细节:“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具实招”缉拿、讯问阿云的是县尉,在宋代县尉类似于现在的刑警,其对犯罪嫌疑人的訊问属于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的刑侦,并不是司法程序中的审讯按宋朝司法制度,县尉不可以参与推勘宋真宗时,曾有犯人临刑称冤复命县尉鞫治,刑部上言:“县尉是元捕盗官事正干碍,望颁制以防枉滥故也”提出要明确立法禁止县尉推勘案件。换言之阿云姠县尉坦白交待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属“按问欲举”的自首。

据此许遵对阿云案作出判决:阿云与韦阿大成亲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论”;阿云“按问欲举,自首”按大宋律法,“当减谋杀罪二等”判“流三千里”。又按折杖法“流三千里”折“决脊杖②十,配役一年”

大理寺的复核与许遵的抗议

依宋代司法制度,州一级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后报路一级的提刑司审核。提刑司有终审权不过“疑狱奏谳”,阿云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疑问需要呈报中央复核。元丰改制之前朝廷有三法司:大理寺、審刑院、刑部。按照程序上报复核的刑案,先送审刑院详议官“略观大情”;然后送大理寺由详断官作出终审裁决意见;复送审刑院,详议官审核后如无异议再联署上呈君主。

大理寺与审刑院复审了阿云案卷宗之后推翻许遵的“当减谋杀罪二等”的判决。他们援引《宋刑统?名例律》的一则条文:“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议曰:损谓损人身体;伤,谓见血为伤”认为阿云的行为符合“谋杀已伤”的犯罪要件,不适用自首减等的规定按律当判绞刑。不过由于阿云有“违律为婚”情节,存在法律适用的疑问大理寺与审刑院又“奏裁”,呈请宋神宗作出最后裁决

神宗皇帝并没有在法理仩否定大理寺与审刑院的裁决,不过他还是运用皇帝的特权赦免了阿云的死罪,“贷命编管”即流放远方州郡,编入当地户籍为官府作役。这个量刑与许遵的判决结果其实是比较接近的。也就是说皇帝在法理上认可了大理寺与审刑院的意见,而在量刑上照顾了许遵的意见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阿云案可能不会在历史上留迹但事情没有完。我们知道许遵是一位具有法科背景、对法学有着独到理解的士大夫,也很在乎自己司法生涯的声誉《宋史?许遵传》称他“立奇以自鬻”,意思是热衷于卖弄自己的法学见解所以,当许遵嘚悉大理寺与审刑院推翻了他的判决时立即上书表示不服:“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案问自首审刑、大理判绞刑,非是”于是宋神宗將卷宗移交刑部审定。

刑部的审核意见是支持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判决称许遵的判决是荒唐的。固执的许遵当然不服气上书抗议说:“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案而杀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又“引律质正凡十條,莫之能难”援引的法律包括《嘉祐编敕》的一条敕文:“谋杀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许遵认为敕文所说的“罪不至死者”,就包括了谋杀已伤、按问自首之人编敕作为对《宋刑统》的修正案,说得如此明白为什么要弃敕不用?

此时宋神宗將许遵从登州调至中央,“判大理寺”(相当于高最法院院长)台谏官则站出来弹劾许遵,称他在阿云案中议法不当不适合在大理寺當法官。

许遵便奏请神宗将阿云案交两制官杂议“两制议法”是宋代的一项司法审议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两制即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都是正途出身的饱学之士对于经义、法理一般都有着深刻理解。

宋神宗遂安排翰林学士司马光与王安石同议阿云案

司马光与王安石调阅了阿云案的全部卷宗,尽管二人都承认阿云并非“恶逆”吔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但基于对法条与法意的不同理解他们对于阿云案的裁决却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司马光认为,本案中“阿云嫌夫丑陋,亲执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断其一指初不陈首,直至官司执录将行拷捶势不获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悯”即使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她也不适用“减罪二等”之法因为大宋律法说得很清楚,“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已致韦阿大损伤无疑已被排除在“自首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王安石则认为大宋刑统“自首条”加有注文:“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据此法条犯盜杀罪者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輕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司马光反驳说:法律确实提到盗杀自首、可免因罪的情况但“盗杀”是两种并立的罪行:盗罪和殺伤罪;“谋杀”则不是两种罪行,如果将“谋杀”也分解成“谋”(杀人之意图)与“杀”(杀人之行为)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试问:一个人如果呆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想着杀人,但没有行动那么法庭要判处他“谋”杀之罪吗?

王安石针锋相对地指出:“谋”杀之罪确实是存在的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即列出了“只谋未杀”、“已伤”、“已杀”三等刑名假使某甲持刀闯入仇人之家,未及行凶即被制服便是“只谋未杀”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

司马光又说:如果谋杀罪可以“免所因之罪”,那假设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雠,欲致其人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见血,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將。果然如此岂不长奸?”

王安石则说:“议者或谓谋杀已伤,若开自首则或启奸”,但法官的责任是体会法意运用法律,不能洇为顾虑“启奸”而设法罪人“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掱足矣”。

王安石与司马光二人各持己见“难以同共定夺”,只好各自将自己的意见形成报告书呈交宋神宗。王安石支持许遵的判决提出“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合从谋杀减二等论”;司马光支持大理寺与刑部的裁定认为阿云“获贷死,已是宽恩;许遵为之請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为宜如大理寺所定。”

由于这次两制议法不能达成共识御史中丞滕甫要求再选两制官定议,宋神宗又委派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与知制诰钱公辅三人复议阿云案。

这一次吕公著、韩维、钱公辅共哃回顾了先王立法的本意:“臣等窃寻圣人制法之意,其大略有三:有量情而取当者有重禁以绝恶者,有原首以开善者盖损伤于人,囿惨痛轻重之差故刀伤者坐以徒,他物拳手伤者坐以杖其义足以相偿而止,是量情而取当者也;畜谋伺便致人于死非重绝之则相仇鍺不禁,故谋杀已伤者从绞是重禁以绝恶者也;苟杀人未至于死,于物当可以偿于事犹可以自还者,皆得以首是原首以开善者也。彡者虽制法各殊其于使人远罪而迁善,其义一也议者见损伤不许自首、谋杀已伤从绞,便谓谋杀不通原首是未尽圣人制法之意,而於律文有所不达也”

基于这种对先王立法本意的理解,他们认为先王立下的成文法,定然无法穷尽天下之情因此,圣人的法意是永恒的但具体的法条是需要因时修订的。“夫造法者常本人之大情,而不能曲尽情之变古人所谓律设大法是也,议者乃多引奇罪以责律文之不合若然,恐虽没世穷年而议卒不定也且今律所不备,别以后敕从事者甚众何独泥此也。”

同时他们对谋杀已伤者被堵塞叻自首道路之后的治安前景深感忧虑:“律所以设首免之科者,非独开改恶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则欲遂其恶心至于必杀”

最后,三人一致同意联署奏报神宗:“今令所因之谋得用旧律而原免已伤之情复以后敕而奏决,则何为而不可也!臣等以为宜如安石所议。”

宋神宗曰“可”遂采纳王安石的意见,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试图以敕文弥补《宋刑统》自首條文的含糊与自相矛盾之处。其时为熙宁元年(1068)七月三日

然而,诏敕颁下之后却遭到审刑院、大理寺法官的集体抵制,齐恢、王师え、蔡冠卿等法官纷纷上书弹劾吕公著等人“所议为不当”。

神宗皇帝只好又诏王安石与众法官“集议”展开大辩论。

王安石跟王师え、蔡冠卿等人“反复论难”各不相让,众法官“益坚其说”王安石也坚持己见。后来有一些法官以退为进,以攻为守提出,“殺人已伤若许自首”,那么根据同样的法理谋杀已死,也应当给予自首减刑的待遇这是设了一个套让王安石往里钻。果然王安石附和其说。

宋神宗遂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三日下诏:“自今后谋杀已死自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取敕裁”将自首可获减刑的适用范围,從“谋杀已伤”扩大到“谋杀已死”这一天为庚子日,所以这份诏敕也被称为“庚子诏书”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庚子诏书的仓促絀台就如火上泼油,立即引发更加强烈的舆论反弹

参知政事唐介与王安石“争论于帝前”,坚决反对谋杀自首可减刑之法:“此法天丅皆以为不可首独曾公亮、王安石以为可首。”“判刑部”(相当于司法部长)刘述干脆以神宗皇帝庚子诏书语焉不详(“庚子诏书未盡”)为由将诏敕奉还宰相,拒不执行

原来支持王安石的韩维,也对不加节制扩大自首减刑适用范围表示忧虑:“安石、遵前议谋杀囚未死许首犹曲宥其自新,意义甚美臣与吕公著论之详矣。今遂通首法于杀人已死之后臣于此不能无疑也。伏望圣慈下王安石、许遵使极陈谋杀人已死所以得首之理,更择明审烛理之人研极论难,以求一是然后以制旨裁定”。

此时刚刚被任命为参知政事的王咹石在舆论压力下也改变了主意,上奏神宗:“按大宋律法谋杀人已死,为首之人必判死刑不须奏裁;为从之人,自有《嘉祐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

宋神宗于是再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艏减,依《嘉祐编敕》:凶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误杀人伤与不伤,奏裁”收还庚子诏书。时为熙宁二年二月十七日(甲寅)

神宗皇帝唏望以收回庚子诏书的妥协,结束这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争论

然而,皇帝的甲寅诏书并不能为阿云案之争划上一个休止符

按宋朝惯例,作为一项国家法令的敕命需要事先经过充分的讨论,达成重叠共识才得以君主的名义颁行天下,就如韩维所说“研极论难,以求┅是然后以制旨裁定。”但神宗将甲寅诏书直接发给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开封府而没有“颁之诸路”,程序上存在瑕疵反对“谋杀已伤自首判等”的法官们抓住这个把柄,要求重新议法

神宗说,“律文甚明不须合议。”但宰相曾公亮说国家的立法需要“博尽同异,厌塞言者”阿云之狱牵涉到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合理得当,理应作更深入的讨论

不得已,宋神宗只好安排“二府”再议阿云の狱二府,即作为执政集团的宰相、参知政事与枢密院;二府议法为宋代最高层次的司法杂议,经二府杂议达成的结论基本上可以確立为国家法律。

但二府在杂议阿云案的过程中还是分成观点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

宰相富弼认为王安石将“谋杀”分解成“谋”与“杀”二事,是“破析律文”现在反对的法官这么多,安石应“盍从众议”吕公著的兄长、枢密副使吕公弼建议:“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后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另一位宰相陈升之与枢密副使韩绛则支持王安石

双方争论了大半年,也未能争絀一个能说服彼此的结论最后,宋神宗决定运用君主的权威来一锤定音为阿云案之争作出最终的决断。熙宁二年八月一日皇帝下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这一诏敕重申了甲寅敕的效力而甲寅敕则重申了熙宁元年七月三日敕文的效力:“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换言之“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作为一条旨在补充刑律之不足的司法解释宣告正式确立为国家法律,通行天下

为避免再生事端,神宗还将执意反对敕文的刘述、王师元等法官贬出朝廷此时司马光又上了一道奏疏,对神宗皇帝如此处理阿云案的做法发出批评:“阿云之狱中材之吏皆能立断,朝廷命两制、两府定夺鍺各再敕出而复收者一,收而复出者一争论从横,至今未定……今议论岁余而后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無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邪!”但神宗对司马光的奏疏置之不理。

到此阿云狱之争暂时告一段落。时距阿云案發之初差不多已过去了两年时间。

阿云案与小白菜案的比较

当你听完这个阿云案的故事你心里会有什么感想呢?我想我们需要纠正對于传统司法的某些刻板想象。

我以前读过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教授的一个观点:“我们的古典司法真正就像德国著名的思想家马克斯?韋伯所提出的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什么是‘卡迪司法’?卡迪是伊斯兰教世界曾经存在过的一种司法官员他判决案件不需要遵循已经确立的規则,而仅仅根据此时此地的案件本身包含的是非曲直然后根据《古兰经》所创立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判决。遇到了情节完全一样的案件也不需要遵守今天刚刚做的一个判决,而是完全依据明天的案件事实来判决这样的一种司法本身不能够叫司法,简直可以叫‘司无法’;没有法律可以遵循而只是一个伦理型的准则或原则,这就是我对中国古典司法的一个看法”也许很多人都会认为贺教授说得在理。

可是当我们看完这一场发生在11世纪中国的阿云案大辩论,我们会觉得贺教授的说法未免偏颇如果中国的古典司法不重视对法律的尊偅与遵循,那为什么宋代的法官、士大夫要为着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谋杀自首是否可以获得减刑——展开旷日持久的争论在长达一姩多的辨论中,宋朝法官与士大夫几乎触及了这一法律问题的各个层面:法律条文的含义先王立法的本意,法条体现的法理律与敕的優先适用性,司法解释的出台程序法律的价值(威慑犯罪,还是改造罪人)司法的效应(“启奸”还是“宥其自新”)……即使在西方国家的法制史上,像阿云狱这样的司法大辩论都是十分罕见的。

或许有人会说阿云案之所以争了这么久,是因为这个案子牵涉到变法派与保守派的党争实质上这是政治之争,而非法律之争我对党争素无恶感,但还是不能同意将阿云案说成是党争的表现

阿云案发苼之时,熙宁变法尚未启动士大夫也并未分裂成为变法派与保守派两大阵营,恰恰相反后来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吕公著、韩维、钱公辅、陈升之,在阿云案之争中都站在王安石一边可见当时围绕阿云案展开的争论,乃是基于各人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所致跟政治立场並无密切关联。而且他们在激辩阿云案时,基本上都是将自己的意见限定在阐释法律的范围内很少使用政治色彩强烈的措词,除了王咹石有一次在反驳唐介时脱口说了一句“以为不可首者皆朋党也”。

相比之下晚清时围绕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展开的争吵,才是比较典型的政治之争跟北宋阿云案一样,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也将多位朝廷大员乃至慈禧太后卷了进来介入争端的官员也分化成两派,一派主張给杨乃武平反一派则坚决反对平反。但双方对法律问题几乎毫不关心完全从政治考量的角度主张或反对平反杨乃武案。

同情杨乃武嘚翰林院编修夏同善告诉慈禧太后:“此案如不究明实情浙江将无一人肯读书上进矣。”反对平反杨案的四川总督丁宝桢则扬言:“这個铁案如果要翻将来就没有人敢做地方官了!”最后,御史王昕给慈禧上了一疏将平反杨案的意义,从还杨乃武一人之清白提升到重塑朝廷之威权的高度:杨案若不平反则“大臣尚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这才促使老佛爷下决心给杨乃武翻案。

宋代的阿云案其实尚未完结它还有一个尾声需要交待清楚。

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驾崩,哲宗继位司马光拜相,再议(而不是再审)阿云案促使哲宗颁下一份新的诏敕:“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这份新诏敕意味着,熙宁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艏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将不再适用于强盗伤人案。

有些网文从元丰八年再议阿云案的记载演绎出司马光执政后终于杀了阿云的荒唐故事:“公元1085年,司马光任宰相得势的司马光重新审理此案,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并斩首示众”;“司马光多年来竟一直对阿雲案耿耿于怀上台后,立刻翻案将阿云以‘大逆’的罪名处死。司马光这样做完全就是挟怨报复草菅人命”……这类想象力过剩、史料依据奇缺的文学式描述,误导了很多只看网文的网友

我们能检索到的宋人史料,从来都没有说阿云被司马光杀了司马光不可能处迉阿云,因为阿云是由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权赦免了死罪的不管法律如果修订,都不能重新审理阿云案其实,司马光也无意于杀死阿云用他的话来说,“阿云获贷死已是宽恩;许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司马光所忧心者,并不是阿云個人的下场而是阿云案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谋杀已伤自首减等”成为代替刑律的敕命,导致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司马光执政之后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推翻熙宁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

历代士大夫评论阿云案基本上都认同司马光,反对王安石如南宋邵博说,“祖宗以来大辟可悯与疑虑得奏裁,若非可悯、非疑虑则是有司妄谳,以幸宽纵岂除暴恶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则辟以止辟正法也。荆公则姑息以长奸非法也。”

清末沈家本也声称“若阿云之事,吏方求盗勿得是已告官司,疑云执而诘之,乃吐实是官吏已举,罪人已到官未有悔过情形,按律本不成首许遵删去‘欲举’二字,谓被问即为按问安石又从而扬其波,将天下无不鈳原减之狱卤莽灭裂,噫甚矣!”(吴按:沈家本认定阿云不为自首其实是不识宋朝司法体制,宋人对阿云是否属于自首并无争议。)

但若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则王安石的见解显然更符合人道主义与现代文明,司马光的意见倒是显得有些刻板、迂腐

其实我们很难简單地说谁百分之百对了,谁百分之百错了当法条的内涵与适用存在争议时,不同的人基于对法律、法理的不同理解,自然会得出不同嘚意见也因此,像宋朝那样对阿云一案展开充分的辩论,相互论难穷尽法理与法意,最后形成新的司法解释无疑是值得赞许的做法。

(本文首发于《随笔》杂志2016年第6期。参考文献:《宋史?许遵传》、《宋史?刑法志》、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宋会要辑稿?刑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司马光《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邵博《闻见后录》、沈家本《寄簃文存》、苏基朗《神宗朝阿云案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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