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定张学伦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普定张学伦县城关镇。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郑厚荣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住所地:贵州渻织金县。法定代表人张学伦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普定张学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ㄖ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普环罚字(2016)4号普定张学伦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被申请人在15日内到申请人处缴纳5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普定张学伦县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