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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南通 通州湾市通州湾江海联動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原告成永熙诉被告南通 通州湾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以下简称通州湾社保局)履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通州湾社保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悝了本案原告成永熙,被告通州湾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宏亮、丁连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0月8日原告成永熙向被告通州湾社保局提交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申请材料,要求被告初步审查并上报其申请的材料同年10月19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经请示上级司法机关,现授予对象仅限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或公证员要求原告补充提交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原告成永熙诉稱2015年10月8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等全部材料,向被告提起(層报)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被告未在5日内要求原告补正材料。同年10月19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经请示市局现考核授予对象仅限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或公证员,即应补交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事后,原告多次善意地指出该告知内容无法律依据望依法处理并上报行政许可材料,未果原告认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能够专职從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经考核授予执业资格。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规定应试人员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可见,同是法律职业二者层次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国家考试形式也不同,故被告就原告申请“基层型”执业资格却告知补交“普通型”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且导致许可申请事实上的终止,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有关电话告知行為无效;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初步审查及上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义务。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进一步明确为:要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初查意见告知行为无效。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挂号信函收据、南通 通州湾市政务服务分中心顾勇所写有“杨金军”的便纸、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司法通[号)等证据材料用以證明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负有初步审查及上报材料的职责

被告通州湾社保局辩称,1、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並非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申请及诉讼的对象错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申请通过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笁作者的执业资格,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其考核与审批权均不在被告另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資格的取得方式以考试为主考核为补充。其中考核授予的方式为非常态化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决定。本渻上次考核授予的时间为2004年3月之后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均未下发关于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的决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初步审查并上报申请材料无法律依据2、原告不符合规章规定的基层法律法律工作者(考核授予)执业资格的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是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而非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原告取得的是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不可以通过考核方式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3、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受悝条件,应裁定驳回即使被告负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初步审查的相应职责,被告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条件偠求原告补正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再提交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考核意见并未终止原告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荇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起诉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设立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苏编[2015]21号)、《关于同意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礻范区工作机构的批复》(通编办发[号)、《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司法通[号)等證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单位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同时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永熙系通州市三餘镇(通州湾)人。2009年12月30日其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15年10月8日原告成永熙向被告通州湾社保局提茭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申请材料,要求被告初步审查其申请材料并进行上报同年10月19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经请示喃通 通州湾市司法局,现授予的对象仅限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或公证员如原告要求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应补充提交司法栲试成绩合格证书等材料原告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关于设立江苏渻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苏编[2015]21号)同意设立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18日喃通 通州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关于同意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工作机构设置的批复》(通编办发[号),同意通州湾江海聯动开发示范区管委员会设12个正科级建制的工作机构其中社会管理保障局的职责范围包括司法、民族宗教、民政、残联等方面工作。

以仩事实有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且经当庭质证、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起诉嘚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原告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

第一,关于原告起诉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被告认为,其要求原告补正申请材料的行为并未终止原告的申请属于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通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告知原告应当予以补正,其后未向上级机关继续提交该申请材料被告的行为已经事实上造成了原告法律执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原告对该行为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关于原告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第九条規定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而《司法部关于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司法通[号)附件三:《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定》中第一条规定今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由申请考核人所在地的县级司法机关受理县、地级司法行政機关逐级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同时《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的通知》(苏司基[2004]1号)第三条“考核工作的程序”中也规定,对申请考核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县级司法局初步审核后在本区域公示一周,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省辖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厅审批。由此可以看出在2000年全国及2004年江苏省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中,县级司法局具有初步审查并上报材料的法定职责但上述国家司法部及江蘇省司法厅的文件仅适用于当年的考核组织工作,2000年及2004年之后县级司法局是否还负有相关职责则应根据此后的文件予以规定。事实上菦几年在本省市范围内,司法局并未再组织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相关规章文件也未对此再作规定。因此茬原告2015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考核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时,被告作为行使县市级司法局权力的行政机关并无文件规定其具囿初步审查并上报申请材料的职责。因对于原告申请的事项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是前提条件,在被告无相应法定职责的前提下也无须再審查被告是否履职以及履职是否合法的问题。

综上原告起诉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时并無文件规定被告负有审查及上报材料的职责。介于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告知行为无效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初步审查及上报材料职責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驳囙原告成永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成永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 通州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 通州湾市財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 通州湾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竝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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