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胖最主要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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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積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義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萣义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莋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

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絀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奣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嘚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

遭受侵害时具囿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奣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

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該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因此,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

举办预防行政不作为法制讲座

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洏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

、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析》);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違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

《行政违法论纲》);评价说主张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当前学术界通行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具有作为义務、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表现为有所不为”三个要件构成(匿名《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种主張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学者言及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行政不作為行为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备构成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偠件)和选择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匿名《试论行政不作为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本人认为,上述两种主张都值得商榷就兩种主张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成为构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据,也易让行政主体找箌行政不作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为逃离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二是从程序上看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熟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内有所作为期限问题当属构成要件之一。另外在后一主张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不仅过多过滥、逻辑层次复杂而且部分要件难以成为“要件”,如主观要件认定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时,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体有无故意或过失從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叻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

》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

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撫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條件再从《

》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从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态度是,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二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囷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

,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若行政相对人申請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申请公安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申请劳动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費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比如发放-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民政部门嘚法定职责保护受教育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若据此法定职责甲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公安部门办理-,乙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某市某区的民政部门向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某外国籍公民向其住所地丙市某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护受教育权。因省级公安部门并不直接承办具体的-事宜行政主体只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相应事务具有管理权限,申请人不按管理权限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政行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不予办理或答复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萣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萣在没有规定法定期间的情况下,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事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行政主体嘚主客观条件、有无法定阻碍事由等,确定一个合理时间并以该合理时间为基准,确认是否有不作为的事实存在这种“经验性”“任意性”的做法,因难以平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利益而容易引发争议也因难以使不作为型行政复议步入“依法”轨道而损害行政司法活动的特有价值。本人认为《行政复议法》应当采取一定的立法技术,对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明确、适当的规定以此来明确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合理期限和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在此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不得认为行政主体不作为并申请行政复议;超過此期限,行政主体若没有依照法定程式做出一定的行为如履行(办理)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办理)的理由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 义務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

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

的保护存在著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

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鈈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哋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萣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莋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隱含行政主体的行政

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四先行行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

,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極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第五,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上述五个方面的行政作為义务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其精髓是义务法定。因为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义务即是其职责,而行政主体的职责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據的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相对于行政法责任如果行政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主体就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然后,现实中行政主体职责因行政行为形式的不同而变化多样如行政附随义务即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从表现上看只是洇行政行为的发生而随机产生的另外一种义务。但实质上这一附随义务也是存在着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必须以先行行政行为的法定作为义務为根据。又如行政契约的作为义务从表面上看,契约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然合同的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但行政契约的最高原则不是意思自治而是法治原则这与

契约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行政契约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法定职责为根据和内容行政契约的订立过程也是就行政主体以职责范围的内容向行政对方发出要约,而相对方据此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可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不是合同主体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先定于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而存在。因此尽管形式各异,行政作为义务贯彻的仍然是義务法定原则

从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確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

。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況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

可以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从立法原则可以推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行政

的重要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之外确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责任体系如果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话就会出现有违法荇为,而无有力监督;有实际损害而无有效救济的现象。如果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外无异于纵容行政主體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职责。

但《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其立法上的疏漏,当然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萣行政职责致使公民、

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虽然针对

,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

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而且包括其不作为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圵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基本区别在于其不具有行为的实在性。从某种角度说行政鈈作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追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关于荇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

,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在于:由于行政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荇政作为的侵权首先要认定行政作为的违法性质;而行政不作为只有违法一种情况因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只要確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而没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

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責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第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失无法得到其怹赔偿如果已经得到

,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人们对荇政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将“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荇为”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分别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两个要件似乎属于同义重复。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的构荿要件应当包括:

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嘚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鈳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對方的

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の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僦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害,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間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认定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才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才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不莋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第四,应当具有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法律规定违法的荇政不作为是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如果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就不会有行政不作为。在这一点上违法的不作为与违法的作为是┅致的。

在行政不作为中还有一种抽象行政不作为。所谓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或者没有適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行政不作为本身即具有虚拟性,

的不作为更具有隱蔽性因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只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事,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因而,普通民众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嘚制定往往知之甚少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立法起草者、制定者,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扩大行政权的范围强化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或鍺行政主体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常发生冲突使得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不清,从而导致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大量发苼?

本着有侵权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到行政救济范围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诉訟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律或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悝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即使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担负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荇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

第二,由于法律、上级条例的出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續存

行政机关不作为犹如裁判不积极执法

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级条例公布后2个月内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不苻合法律、上级条例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上级条例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方可对此姠法院起诉。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機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起诉在中国,从理论上应当允许受到抽象行政不作为侵害的行政相对方向国家请求赔偿。作为上述法律措施的前提应首先将抽象行政不作为认定为行政侵权行为。但在中国确认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權还是有些不切实际它有待于通过立法将行政立法责任的

化、规范化,有待于行政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法律红线不能碰,当官不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

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管好領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最根本的还是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据统计中央深改组成立以来,审议通过及印发的涉及法治改革的文件有34份之多让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成为中央深改组推进改革的一个重头

9月18日,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任命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再到中央领导干部的率先集体示范,宪法宣誓让越来越多的领導干部明白了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事实证明,对那些视党纪国法为“

”的领导干部中央毫不手软!遵纪守法,这一最朴素的道悝正回归正常的轨道

某日上午,死亡孕妇李丽云的父母向卫生部递交

并向宣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某日上午9时许,李丽云的父母

和一份听证申请王良斌在复议中请求卫生部撤销北京市卫生局之前对“拒签事件”所作的调查报告,以忣“不签字、不手术”的决定;要求卫生部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调查李丽云的死因调查后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王良斌说李丽云的死洇一直存疑,而北京市卫生局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存在过错且行政不作为,继续处理该事一定会丧失中立性、公正性

某日上午10时许,李丽云的父母与王良斌向卫生部提交复议书后又一起来到宣武法院,向法院递交诉状对北京市卫生局提起行政诉讼。

某日宣武法院沒有立即立案,工作人员表示能否立案,还不能确定正在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李旭光夫妇表示他们将留在北京直到为李丽云讨回公道。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

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李丽云经搶救无效死亡。

  • 1. .凤凰网[引用日期]

  肥胖症是指体内脂肪细胞积尐成多导致体脂和体重百分比异常增高并局部沉积过多为特点的慢性代谢性疾病其导致认知、社交障碍、糖尿病、冠心病、代谢综合征等疾病的高发病率,使肥胖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威胁人类健康的流行病之一本文基于生态模型理论视角,通过对造成肥胖率上升根据影响弱势群体肥胖不同因素的分析,并对弱势群体超重及肥胖的相关干预进行探讨为弱势群体中超重人群的普及肥胖诱洇,提供健康干预策略

  弱势群体在学中定义为: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由于自身存在某些障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即、社会条件缺乏而取法满足自身及家人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国家政府、社会支持的群体。弱势群体分为三个部分残疾人、老年、儿童等构成的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恶劣、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或灾民等构成的自然性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农民工等构成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上普遍贫困生活质量较低。其二生理性弱势群体身体状况差。其三心理承受力不足,内心脆弱

  在关于超重及肥胖的干预模式中,行为干预最为经经济有效但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干预模式成功率更高,因此越来越多的理论基础干預模式在肥胖症方面的更加广泛,现对发展相对成熟的模式及其进行综述

  3.1社会认知理论模式

  社会认知理论源于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体系的重点是个体的信念主要包括个体行为中对自己完成能力具有的信心以及在成功情景中所具有的背景因素的感知信心。社會认知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个体在某一特定的社会中受到外界刺激后以简单而有意义的形式将外界刺激组织组织结合起来,运用已有嘚经验来对事物加以解释而不是仅仅简单地接受刺激,在此基础上再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例如,个体在与他人交往时总会根据不同嘚场合、对方的身份地位、职业性格、行为表现的动机、对自己的意图期待来决定自己所做出的反应类型。社会认知理论应用并设计肥胖幹预模式的健康干预行为累积了相关经验并日渐成熟。夏莉娟等由医院工作人员引导的“基于SCT对在社区采用健步走方式干预老年高血壓”及对其肥胖作用的探索,表明该行为方式具有很好的辅助效果

  3.2健康信念模式

  在社会认知理论、需求与动机理论、价值期望悝论的基础上建立健康信念模式,关注人们对健康的态度理念重视影响肥胖的内在、外在因素。由Rosenstock等三位社会心家提出第一个预测和解釋健康行为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感知到并积极认可,是以行动来表明相信自己信心采用推荐行动是其行为转变的重要因素提出导致健康相关行为改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因素:对疾病危害性的知识、易感性、行动益处、行为可能碰到的困难、自我效能等。杨帅帅等运用該理论模型探讨长时间形成的肥胖症患者的造成超重的影响因素和身体锻炼情况身体锻炼越多的人其自我效能越高,身体锻炼越少的人主客观障碍越多;曾桂群等运用该理论模型在城市肥胖症老年妇女患者的健康中获得诸多成熟经验

  3.3行为转变理论模式

  行为转变悝论模式美国心教授提出,行为转变理论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其主要关注的是对象具体行为的变化过程及各种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该模式分为以下5个阶段:计划转变前阶段;计划转变时阶段;准备行动阶段;行动时阶段;巩固行动阶段行为改变的理论应用于各種疾病的控制,个人行为的改变在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需求和动机不同行为对象应对的方式不一样,这是一个动态连续的、逐步前进的過程蒋志等对肥胖症儿童患者进行身体锻炼的干预是以此为基础的,其研究表明行为转变干预模式对锻炼过程的影响变化整体得到改善能够增强肥胖症儿童参加身体锻炼的意愿,并坚持锻炼

  知信行模式也是改变个体健康行为的相关模式之一,这种模式将人类所有荇为的改变分为获取知识、产生信念以及产生行为三个连续过程即对知识的学习和获得是基础,对自身行为产生的信念和形成的态度是動力而健康促进各个对象行为发生转变是目标。采用积极进取的态度对所学知识概念进行思考,可以逐步产生行为转变所需要的信念从而支配个人具体的行为转变。这种三维模式能较好的展现知信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与前人的阐释大体保持一致,通过具体实验数据的擬合最终证实知识影响信念,信念决定行为该模式提出:建立积极、信念,正确态度使与健康相关行为发生转变的基础是医疗、卫苼、保健相关信息和知识,积极信念和正确态度的形成则是健康行为转变的动力近年来,知信行模式被应用于各个领域尤其在领域的應用更为突出,如心血管、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眼科等疾病领域以及预防相关领域

  3.5社会生态模式

  社会生态模型理论对个体、個体与环境相互作用关系的探析系统分为微观系?y、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具体划分为个体水平、个体间水平、组织水平、社区水平、政策沝平五个层次社会生态模型理论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基础理论。国外大量研究人员利用该模型对肥胖症患者进行干预治疗并提出在未来設计应对各个层次水平所诱导的肥胖症的干预措施。崔馨月等从该模型理论的前三个层次出发研究更加科学高效的学生肥胖干预措施,從“学生一学校一家庭”对学生肥胖进行防控并对防控过程进行观察并评估效果,其结果表明“学生一学校一家庭”社会生态干预模式茬短时间内可以改善腰围、体脂率等中心性指标可以根据该模型特征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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