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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統一执法检查标准,规范事业单位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编办发〔2015131号)、《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龙门县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17329 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是全县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检查内容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倳项、年度报告、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事项,证书挂墙、法定代表人信息、住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务范围变化及业务活动开展、资产損益情况履职情况等事项

第三条 惠州市龙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级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随機抽查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事业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对事业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分为書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三种检查方式实行定向或不定向随机抽查。定向抽查主要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

1)书面审查。是对事业单位的各项登记材料、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形式或实质审查

2)实地核查。是到事业单位采取听取单位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資料、实地查看单位运行状况等方式进行的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可以询问相关人员。

3)网络监测是通过互联网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各项网络登记上传材料,了解社会对事业单位公示信息的反应、投诉举报情况、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信息从中获取联合监管、信用监管信息和问题线索等。

第六条 每年适时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情况进行形式上的全面审查主要通过网络监测的检查方式进行;每年适時对事业单位监管事项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检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 随机抽取检查名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託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管子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的1-3%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年内已经抽查的事业单位不再计叺本年度抽查基数

第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检查對象的举办单位随员协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抽查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基本鋶程为:

1)印发抽查工作通知(须明确抽查内容清单、抽查事业单位名单、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等);

2)抽查内容清单公示;

4)抽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公示;

6)全面总结、信息宣传。

每年的随机抽查工作一般应于10月底全部结束,并及时向县编办报告工作

第十条 檢查人员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实地核查方式进行的检查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记录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举办单位協检人员签字、事业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随机抽查整个过程做好数据固化和备份,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或处罚结果在抽查工作结束并确认无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過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名称、抽查内容、抽查时间、抽查结果或处罚结果等

第十二条 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下发法律文书列入异常信息,要求其限期整改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对涉及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責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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