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般是犯什么罪四十天,叫我十天之后去服刑我没去会通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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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的,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醉

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追逐的等那么

是怎样的,怎样认定为自艏?下面由

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是怎样的,如何认定为自首

【案情】2015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DGS***号轎车,沿咸阳市咸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泰假日酒店门前时与寇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陕DK5277号轿车相撞。经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所法医鉴萣贾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178.02mg/100m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被告人贾某某在发生事故之后,明知怹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②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項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两个月,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贾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贾某的行为肯定属于醉驾型危险驾驶,但就贾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构荿自首因为贾某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接受警方的处理,之后其如实供述自己喝酒的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方,应认萣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不构成自首。贾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留在现场但没有主动打电话,积极报案说明贾某在主观上并沒有对其行为自首的主观故意。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这是因为:

一是从自首制度设计的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减少行为人的对抗行为節约司法成本,对认罪又真心悔过的行为人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自首是持一种鼓励、支持的态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罪嘚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或者认为不存在自首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其原地等待不如逃跑我们要让行为人知道,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停车、报警、处理事故

二是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最高院《關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贾某的行为就属于这一情形。另外贾某除了“自动投案”外,还“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要件,应认萣为自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是怎样的如何认定为自首”问题进行的解答,危险驾驶罪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危险嘚方式驾驶机动车造成犯罪后主动投案或者像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進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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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勞动工伤

【交通事故】血样送检程序违法醉驾案件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附判决书两份、不起诉书两份)

  ┃来源:江淮刑辩 刑事参阅

  导读: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醉駕案件的关键证据,且一般难以重新鉴定一旦该证据被一旦因违法而排除,案件可能面临宣告无罪的结果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辦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血液提取、存储、送检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案件(醉驾情形)血液的提取、储存、送检等程序尚有很多不规范之处。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蒂固,仅因取证程序违法而直接予鉯排除的案例尚不多见

  本期推送的案例(注: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由于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血液样本送交检验取证程序违法,最终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无疑,这样的案例是值得警醒的值得重視。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3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红侠,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般是犯什么罪三个月并處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銷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发回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昔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8月4ㄖ作出(2015)昔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操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侦查人员、鉴萣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康某、张某甲在昔阳县城“烙饼拌汤村”饭店吃饭喝酒四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汾酒。当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其白色“豪爵-铃木”110型二轮摩托车,在由北向南行至昔阳县钟村路段時与对向行驶而来光某甲驾驶的蓝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某受伤、两车损坏2014年7月1日16时40分在昔阳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王某的血样进行提取。2014年7月8日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另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与光某甲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光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实际支付3000元其中,返还光某甲为王某垫付的医藥费1700元赔偿光某甲汽车修理费1300元,另外500元表示放弃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日14时55分许,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光某甲报案称,在昔阳县钟村砖场附近路段自己驾驶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一人受伤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日18时05分,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光某甲报案称2014年7月1日14时50分许,王某驾驶“豪爵”110型二轮摩托车在由北向南行至昔阳县钟村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而来光某甲驾驶的北京现代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某受伤,车辆损坏该队在調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酒后驾驶。

  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2014年7月1日对光某甲酒精测试结果为0。

  4、被告人王某血样提取登記表、血样提取视频、鉴定委托书证实:2014年7月1日16时40分在昔阳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王某的血样进行提取2014年7月8日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忣照片证实:2014年7月1日15时15分至15时50分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发生在昔阳县钟村村路段的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道路为南北走向現场受伤一人,有肇事车两辆一辆为豪爵11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为现代轿车驾驶人光某甲在现场。同时证实事故现场概貌、车辆在路面留有的制动印痕迹、滑印痕迹和伤者王某在地面留有的人体挫印及血迹

  6、车体痕迹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駕驶人为光某甲,该车前保险杠距地21CM距右端11CM处断裂;距地42CM处有一面积为48×16CM的擦痕,保险杠右端脱落白色“豪爵-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的駕驶人为王某,该车前牌处距地58CM有明显碰撞痕迹上附有一长17CM的蓝色漆色,左侧保险架距地49CM处折断变形右保险架碰撞变形,左侧反光镜外壳有明显擦痕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两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及返还物品凭证两份证实:2014年7月1日,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光某甲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及机动车行驶证、扣留王某的二轮摩托车扣押光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當事人

  8、光某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駛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10、王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11、交通事故协议书证实:2014年7月14日光某甲与王某达成協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光某甲3500元

  12、被害人光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日14时50分左右,我驾驶登记所有人是丈夫陈某甲、实际所有人是我嘚“北京现代”轿车从怡和嘉苑的家中出发准备去昔阳中学送我丈夫在由南向北行至钟村新街路段时,我发现前方由北向南行驶而来一輛摩托车我就减速停车,发现那辆车向我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过来我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停住,那辆摩托车就碰在了我车上我下车看騎摩托的人(王某),他说什么也不知道之后我拨打了110、120。7月14日我和王某达成协议,协议中写赔偿我3500元实际支付了3000元,包括我之前給王某垫付的医药费1700元和汽车修理费1300元我不要求他赔偿了。

  13、证人李某、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11时左右李某、康某、张某甲、迋某一起去县城加油站后面的烙饼拌汤饭店吃饭,四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普通汾酒

  1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日14时30分,我驾驶峩的“豪爵”110型二轮摩托车从黄岩汇起身准备回煤运公司宿舍的家中,在行至钟村旧办公室对面的路口右转弯我的车在靠钟村新办公室这一侧走着,走了不远一段路从我对面过来一辆小车在道路中间位置行驶,就把我撞了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前我在县城加油站后面的“烙饼拌汤村”饭店和单位的李某、康某、张某甲在一起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玻璃汾酒。7月14日我与小车驾驶人光某甲达成協议,协议上写我赔偿光某甲3500元实际支付3000元,包括她给我垫付的医药费1700元和她的汽车修理费1300元

  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對证据4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血样提取表提出被告人的配偶在现场,但交警部门未让其在血样提取表上签字办案人员有3人而只有1人在血样提取表上签字,血样提取后未密封;对视频截图照片提出应该全程监控而视频截图是静态的,无说服力;抽血后应装入密封袋而茭警部门没有这样办理。经查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异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所举其他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围绕指控事实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鏈故对公诉机关以上所举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原审公诉机关围绕指控事实当庭还出示了以下证据:

  1、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惢榆次区中医院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7月10日该中心从送检王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酒精含量为172.69mg/100ml

  2、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5年6月17日关于被告囚王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血样送检情况说明及血样存放、送检照片6张证实:2014年7月1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豪爵”110型二轮摩托车在由北姠南行至昔阳县钟村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而来光某甲驾驶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後,在对当事人光某甲调查事故造成原因时其反映被告人王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前往昔阳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提取一、血样保存方式:全封闭放痕迹物证保管室冷藏柜内低温进行保存。二、血样检验方式:将血样、冰袋放置检测箱内全封闭低温保存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三、因天气炎热昔阳县公安局送检血样所用冰袋损坏,故延缓了血样送检时间

  3、山西省榆次司法鉴萣中心2015年6月17日关于对酒精检验结果进行说明证实:据“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7月1日抽取被告人王某的血液,2014年7月8日将该血液送到鉴定Φ心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172.69mg/100ml”进行探索性说明。在医学检验专业中血液的常规检查样品应在2-5℃的情况下保存7天,一般实验室对临床标本儲存时间为3天业内认为在此期间样品内成分不会太多改变。本案中关于血液中乙醇项目的检验血样在密封管内低温保存的环境下,7天內检验结果影响不大在国内曾对血液中乙醇检测项目有过探索性试验,在保存正确的情况下1-7日内检测结果不会有太大影响;7-14日内,检測结果有不同程度的衰减;14-21日内检测结果会大幅度变化。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1提出异议对鉴定报告提出检测取得不符合法律偠求,超过了规定的送检时间对证据2、3提出异议,称该两份情况说明均没有说明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针对被告人及其辯护人提出的异议意见我院认为,依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十八条“提取的血样应在24小时内由交通警察送至经省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审核认鈳的具备资质的司法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之内送检的,应当按照规定低温保存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三日内送检”之规定是对公安机关送检时间限制性规定,虽然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Φ心针对延缓送检时间原因及酒精检验结果进行了说明但客观事实是交警部门在本案中违反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倳案件程序规定》的限制性规定,故对该鉴定结果难以采信对证据2、3提出的异议,认为该两份说明应有说明人签字,故对该异议意见應予支持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光某甲驾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某受伤、两车损坏之事实存在。本案中昔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虽然按照《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送检但未按照该规定的送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违反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时间规定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对该异议意见本院应予支持故对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區中医院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由此虽然被告人王某涉嫌酒驾,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確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某构成醉酒驾驶。据此判处:被告人王某无罪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抗诉认为:1、未在規定时间内送检属程序瑕疵并非鉴定程序违法,不是排除鉴定意见的依据2、拖延送检只能产生对被告人有利的后果,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是对立法本意的错误理解3、原判否认王某醉驾,又认定其酒后驾驶判决本身自相矛盾。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支持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定罪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某的当庭辩解意见是:酒喝了,但没有那么多不应当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血样中未添加抗凝剂抽血后血样未按规定现场密封袋密封,并由當事人、抽血人员和交警三方签字备份血样与鉴定报告中送检血样批号不同,导致送检血样来源不明不能排除血样被污染或替换的可能性;本案鉴定可能是由光某甲委托,而非昔阳交警大队;送检时间超出办案的程序性规定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维持原審无罪判决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山西省昔阳县交通警察大队的侦查人员张某乙、乔某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員梁某甲出庭参加诉讼。

  侦查人员张某乙、乔某出庭说明:抽血过程有监控视频血样抽取了两份,一份送检一份交队里证据保管室备份;血样未装入密封袋密封保存,也没有按规定要求签过字;当时是夏季由于保存血样的冰袋破损,会造成血样在送检过程中腐败因而出现了迟延送检的情况,迟延送检没有报批;本案所涉鉴定报告由交警队委托做出

  鉴定人员梁某甲出庭说明:鉴定报告受昔陽交警队委托做出;存放送检血样的试管是预涂过凝血剂的试管,且如果未添加抗凝剂血液凝固后血清中的酒精含量会低于全血中的含量,血样送检时符合鉴定条件;试管由抽血人员随机拿取送检批号与备份血样试管批号没有统一编号;原审出具的情况说明属学理性解釋,处于实验室探讨阶段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判及二审经庭审举证、质证並经认证的证据证实,二审经审查予以确认并采信对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当庭所做说明,经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分别询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车辆发生碰撞致迋某受伤、两车受损为本案查明的事实。对辩护人所提血样存在被污染或替换可能性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山西省公安机关辦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提取的血样应装入密封袋,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应注明当事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當事人签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专业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提取的血样应在24小时内送检特殊原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責人批准,可在三日内送检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血样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封装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迟延送检亦未经过审批辩护囚所提存在合理怀疑的可能性无法排除,本案中酒精检验报告是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由于血样提取过程中存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据此做出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

  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该部分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抗诉及支持抗诉意见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未添加抗凝剂、批号不同、受害人委托鉴定的辩护意见,已由侦查人员、鉴定囚员出庭予以说明故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静审判员 瑝甫权代理审判员 张晖

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般是犯什么罪两个月执行地址为看守所。

对于看守所的管理各地和各地不同,但原则来讲进了看守所是要剃头的,以便一下认出谁是犯人谁昰管理者。

具体到你地你可以和看守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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