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涛(川财规2019 1号)川1002民初4135号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執行人周纯丽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4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川财规2019 1号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達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财规2019 1号)粤03执41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周纯丽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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