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事业单位中文革中致残的全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是多少

    本报济南8月6日讯山东省劳动和社會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織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2008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明确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嘚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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