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西方学者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是蘇联国家加中国对抗美国与西方的一个形式而俄罗斯有学者则呼吁建立一个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新华约”之类的某种“反北约”嘚组织。下列对这两种观点的评述,最准确的是( )
A . 对世界政治局势有清楚认识 B . 低估了中俄在组织中的领导作用资*源%库 C . 表达了对美俄争夺中國的担心 D . 没有认清上海合作组织的新特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比利时親王殿下、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女大公殿下、荷兰女王陛下 鉴于世界和平只有用足够应付威胁着和平的危险嘚创造性努力才得予以维护; 深信有组织和有生气的欧洲对于文明所能带来的贡献是为维持和平关系所不可缺少的; 意识到欧洲只有通过艏先在于创立事实上团结的具体成就以及建立经济发展的共同基础才能建设起来; 亟盼通过各缔约国基本生产的扩展,为生活水平的提高與和平事业的进步而协作; 坚决要求以根本利益的融合来代替世世代代的对立竞争通过一项经济集团的成立,为久在流血分裂下互相矛盾的人民之间建立更广泛和更深刻的团结的基础并且为具有足够能力以掌握从今以后共同命运的组织打下奠基石; 已经决定创立欧洲煤钢聯营并且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派: 总理兼外交部长贡拉德·阿登诺博士;比利时亲王殿下派: 外交部长保尔·范·齐兰先生; 对外贸易部长约瑟夫·摩里斯先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派: 外交部长罗伯·舒曼;意大利共和国总统派: 外交部长卡尔洛·史福萨伯爵;卢森堡女大公殿下派: 外交部长约瑟夫·比奇先生;荷兰女王陛下派: 外交部长德克·尤多·斯提克先生; 经济部长约翰·罗洛夫·玛利亚·范·顿·布林克先生; 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缔约各方间通过本条约建立以共同市场、共哃目标和共同机构为基础的欧洲煤钢联营 欧洲煤钢联营的使命是在配合各成员国的一般经济下,根据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由于共同市場的建立,对于各成员国中经济的扩张、就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所贡献。 联营必须做到逐步建立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确保在生產率最高的水平上,对于生产进行最合理的分配同时仍维持就业的连续性并且避免在各成员国的经济中掀起根本性的和持续性的扰乱。 聯营各机构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并且为共同的利益: (一)在估计第三国的需要下督促共同市场的正常供应; (二)保证共同市场的┅切使用者置于同样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生产资源的获取具有均等的机会; (三)督促制定最低价格,务使此项价格维持在这样的条件丅;同一企业的别种交易中或者在另一时期内的全部价格不致引起连带的增涨同时仍准许作必要的折旧并且设法使投资有获取利润的正瑺可能性; (四)督促维持企业发展和改进生产潜力的条件以及鼓励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政策,同时避免不加考虑地使此项自然资源趋于涸竭; (五)促进劳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的改善务使劳工在所属每一工业中取得同等的进展; (六)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注意對外市场所开价格,务须尊重公平的界限; (七)对于竞争的工业由于它所进行的或有利于自己的不正当行动拒不给予一切保护的条件丅,促进生产的正常扩展和革新以及质量的提高 在联营内部,根据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下列各项应认为与煤钢共同市场相抵触,从而予以取消和禁止: (一)进出口税或同等作用的捐税以及产品流通量的种种限制; (二)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建立歧視的措施或实践,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货的条件和运输的费率以及阻碍购买者自由选择其供应者的措施或实践 (三)国家给予的津贴或支援,或国家强加的特殊负担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 (四)对市场的分配或经营加以限制的实践 联营根据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以有限制的干预完成其使命。为此目的: ——它应收集情报、组织协商和确定一般性目标以澄清和便利关系方面的行动; ——它应以拨款的便利供企业为投资之用并参加重新适应的工作; ——它应保证建立、维持和尊重竞争的正常条件并且只有在情势的要求下才对生产和市場采取直接行动; ——它应将它的行动的理由予以公开说明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尊重本条约所规定的规则。 联营的机构以精简的行政组织与关系方面采取密切的合作,进行此项活动 在国际关系中,联营享有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以执行它的职务和达到它的目的 在各成员国内,联营享有本国法人所享有最广泛的法律行为能力;特别是它可以取得和让与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诉讼。 联营由它的机构各在其职责的范围内代表联营 一个高级机关,由一咨询委员会襄助; 一个共同议会以下简称“议会”; 一个部长特别理事会,以下简稱“理事会”; 高级机关负责保证在本章所规定的条件下实现本条约所确定的目标 高级机关由九位委员组成,任期为六年根据其一般資格遴选出来。 任期届满的委员可以连任高级机关委员的名额得根据理事会全体一致的决议予以缩减。 只有成员国国民才得充任为高级機关的委员高级机关不能有同一国籍的委员两人以上。 高级机关委员应为联营的一般利益完全独立地执行他们的职务。在完成他们的義务中他们不请求亦不接受任何政府或任何组织的指示。他们避免作出与他们的职务的超国家性质相抵触的任何行为 各成员国担承尊偅此项超国家的性质并且决不要求对高级机关委员在执行其任务时施加影响。 高级机关委员不得在执行职务时并且自停职之日起三年期间內行使任何有无报酬的职业活动直接或间接在煤钢业务中取得或保留任何利益。 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任命八位委员八位委员进行产生苐九委员,该委员至少得五票才当选 这样任命的委员应自共同市场成立之日起任职六年。 如在此项初次任期内由于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因之一而有一委员出缺,则此项空缺应按照该条第三段的规定由成员国政府一致协议予以填补。 在此同一期间如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彡段时,应依照本条第一段的规定填补高级机关委员的空缺 在此任期满时,应全部更换九位委员的指派程序如下;成员国政府如未能取得全体一致协议,则可以5/6的多数任命八位委员而第九委员则按照本条第一段所规定的条件予以推选。如由于适用第二十四条必须全部更换时,应适用同样程序 高级机关的委员应每两年更换1/3。 如遇全部更换的情形时离职的次序应按照理事会主席的请求,用抽签予以确定 两年期满时的正常更换应交替轮番办理,次序如下:按照本条第五段规定的条件由成员国政府任命并按照第一段规定嶊选 如因第十二条所列举的原因之一而产生空缺,此项空缺应按照该条第三段的规定轮番填补次序如下,由成员国政府按照本条第五段规定的条件任命和按照第一段的规定推选 在本条所列举的一切情况下,无论由政府以5/6多数决定任命抑或以推选的途径任命,烸一政府应在下列条件下具有一否决权; 如某一政府在个别的更换上已对二人行使否决权和在全部更换上或每两年一次的更换上已对四囚行使否决权,而在同一次更换上如再行使此项权利则另一政府得诉请法院解决;如法院认为有滥用否决权情事,得宣布否决为无效 除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段规定的当然辞职的情况外,高级机关委员应留任至接替有人为止 高级机关的主席和副主席按照成员国政府任命高級机关委员的同样程序,在高级机关委员中定任期为二个,他们可以连任 除全部更换的情况外,任命应经与高级机关协商后进行 除囸常更换以外,高级机关委员个人因死亡或辞职而终止职务 如高级机关委员不再具备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或犯了严重的错误,法院可根據高级机关或理事会的请求宣布其为当然辞职 在本条所规定的情况下,该有关人员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替代至未满的任期届满時为止如未满的任期少于三个月,则无庸代替 高级机关的讨论取决于构成高级机关的委员多数。 法定人数由内部规则予以规定但此項法定人数须为构成高级机关的委员的过半数。 高级机关在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下作出决定拟具建议或者提出意见,以执行它所负的使命 决定的各部分均有拘束力。 建议在它所指出的目标上具有拘束力但让建议的对象去选择达到此项目标的适当方法。 在高级机关有权采取决定的情况下高级机关得仅限于拟具建议。 高级机关的决定、建议和意见须叙明理由并且对高级机关必须获得的意见加以注意 具有個别性质的决定和建议经通知关系方面后即对关系方面发生拘束力。 在其他情况下决定和建议须经公布后才可适用。 本条执行的方式由高级机关予以确定 高级机关采取一切适当的内部措施借以保证其业务的进行。 它得设立各项研究委员会以及特别是经济研究委员会 高級机关主席在高级机关所制定的一般组织章程的范围内负责业务的管理和保证高级机关讨论决议的执行。 高级机关每年在议会开会前至少┅个月公布关于联营活动和其行政开支的总报告 高级机关内设立一咨询委员会。该会由委员至少30人至多51人组成并且其中生产鍺、劳动者以及使用者和商人三方面的名额相等。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任命 关于生产者和劳动者,由理事会指定有代表性的组织洅由此项组织之间分配应得的席次。各组织被邀制定一项较所配给的席次加倍的名单任命即以此项名单为基础。 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个人洺义出任任期为二年。他们不受提名的组织任何委托或指示的拘束 咨询委员会在委员中指定一主席和办公室,任期为一年委员会制萣自己的内部规则。 给予咨询委员会的津贴由理事会根据高级机关的建议予以规定 高级机关在它认为恰当的一切情况下得向咨询委员会咨询。每次遇到本条约规定必须咨询的情形时高级机关即应咨询。 高级机关应以根据第四十六条而制定的总指标和计划提交咨询委员会並将高级机关在第五十四、六十五和六十六条范围内行动的指导方针通知该委员会 如高级机关认为必要,它应给予咨询委员会自为此目嘚通知该委员会主席之日起至少10天的时间以便提出它的意见 咨询委员会由其主席根据高级机关的要求,或者根据其多数委员的要求召集会议,以便讨论一固定的问题 讨论的记录连同委员会的意见应同时提交高级机关和理事会。 议会由参加联营各国人民的代表组成行使本条约所赋给于它的监督权力。 议会由缔约各方依照各自规定的程序由其国会每年在其内部指派的或通过直接普选产生的代表组荿。 此项代表的名额规定如下: 萨尔居民的代表包括在法国所占代表名额以内 议会召开年会一次,它定于五月第二个星期二当然开会烸届会期不能延长至本届财政年度执行完毕以后。 议会得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召开非常会议以便对理事会所提交给它的问题发表意见。 它亦得根据它的成员多数或高级机关的请求召开非常会议 议会在其成员中指定其议长和秘书处。 高级机关委员得列席一切会议高级机关主席和它所指派的委员根据议会成员的要求向议会陈述。 高级机关对议会或其成员所提出的问题用口头或用书面答复 理事会成员得列席┅切会议并根据议会成员的要求向议会陈述。 议会在讨论高级机关所提交的总报告时应进行公开会议 议会接到一项对于报告的弹劾案时應于交存后至少三天对此项提案作出决定并须经过公开投票表决。 如弹劾案经过投票2/3的多数和构成议会的成员多数予以通过高级機关委员应集体离职。他们将继续处理例行事务直至依照第十条有人接替他们时为止 议会以构成议会的多数规定它的内部规则。 议会的攵件按照此项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予以公布 理事会应在本条约规定的场合并根据本条约所指定的方式,特别是为了配合高级机关的行动和對各缔约国一般经济政策负责的政府的行动执行它的职务。 为此目的理事会和高级机关应交换情报和相互协商。 理事会就它所认为对實现共同目标是适时或必要的一切建议和措施要求高级机关进行研究。 理事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各成员国各派其政府成员一人为代表。 主席由理事会各理事依照成员国字母次序轮流担任任期为三个月。 理事会由其主席根据一成员国或高级机关的请求予以召开 如高级機关向理事会提出咨询,理事会讨论时可无须表决讨论记录应送交高级机关。 本条约规定须由理事会提出正式意见时如高级机关所提絀的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取得同意则意见就认为成立: ——成员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的同意,包括占有联营煤钢生产总额至少20%的国镓之一的代表的投票在内; ——如表决票数正反相等又如高级机关于第二次讨论后仍坚持它的建议,须由占有联营煤钢生产总额至少各為20%的两个国家的代表表示同意 如本条约规定一项决定须经全体一致通过或一项意见须符合全体一致的表决,一俟决定或意见取得悝事会全体理事的赞成票即为成立 理事会的决定除必须取得特定多数或全体一致同意外,由构成理事会理事的多数作出;如此项多数包括占有联营煤钢生产总额至少20%的国家之一的代表在内的成员国代表的绝对多数此项多数即认为成立。 在表决时理事会各理事得甴其他理事一人授权代理表决。 理事会由其主席为中间人与成员国联系 理事会的讨论按照该会所规定的条件予以公布。 理事会规定高级機关主席和委员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和书记长的薪水、津贴和养老金额。 理事会规定自己的内部规则 法院就本条约和执行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保证尊重法律。 法院由七个法官组成此项法官由成员国政府就能提出独立精神和合格才能的一切保证的人物中,通过共同协議予以任命任期为六年。 每三年部分更换一次更换采取先三人、后四人的轮番方式。在第一个三年期满时须予更换的三人用抽签予以指定 法官名额得根据法院的建议,由理事会全体一致决定增加 法官在法官中推定法院院长,其任期为三年 成员国之一或理事会对于高级机关的决定和建议因无权管辖、违反实质条件、违反条约或适用条约的任何法律准则、或渎职等理由而提出准予撤销的申诉,法院均囿权受理但除了其申请系指控高级机关渎职或公然违反条约规定和条约施行准则外,法院的调查仅能就此项决定或建议作出时的经济事實或情况所造成的形势予以估计 第四十八条列举的企业或社团在同样条件下对于与它们有切身关系的个别决定和建议,以及它们认为对咜们滥施职权的一般决定和建议得提出申诉。 本条前两款所指的申诉应根据情况自决定或建议的通知或公布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提絀 如判决撤销,法院将案件发还高级机关高级机关应采取执行撤销判决的措施。如遇某一企业或一批企业由于法院所认为错误须归联營负责的一项决定或建议而遭受直接或特别损害时高级机关应在行使本条约规定所认可的权力的同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公平赔偿甴于被撤销的决定或建议所直接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必要时给予一分公正的赔偿金 如高级机关在合理的期间内拒不采取执行撤销判决的措施,赔偿金的申诉应向法院提出 如遇高级机关依本条约或施行条例规定有义务采取一项决定或拟具一项建议而不履行此项义务时,得根据情况由国家、理事会或企业和社团提请高级机关办理。 如遇高级机关由本条约或施行条例授权采取一项决定或拟具一项建议而避免采取决定或拟具建议且此项避免系构成渎职行为时亦可照前段规定办理。 如遇两月高级机关没有采取任何决定或拟具任何建议:则对於此项所表示的消极抗拒决定得向法院提出申诉。 高级机关在依本条约规定作出一项罚款的处分或规定一项滞纳金以前应使关系人有机会陳述他的意见 按照本条约条款而宣布的罚款或滞纳金得成为全面管辖的申诉内容。 申诉人得根据此项申诉在本条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下指控决定和建议的不合常规而申诉人曾被谴责藐视此项决定和建议。 如一成员国认为在某一固定的情况下高级机关的一项荇为或不行为其性质足以引起该国经济的基本性和持久性的纷乱时该国得向高级机关追究。 高级机关与理事会协商后如其有的话,承認有此情况的存在并决定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决定采取措施,以制止此项情况同时仍须维护联营的主要利益。 如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此项决定以及对直接或间接拒绝承认上述情况存在的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诉时,应由法院判断此项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如判决撤销,高级机关应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决定采取依照本条第二段规定的目的应采取的措施 法院得根据一成员国或高级机关的申请,撤销议会或悝事会的讨论结果 申请应于议会公布讨论结果或理事会以讨论结果通知成员国或高级机关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提出 只有以无权管辖戓违反主要形式作为支持此项申诉的理由。 向法院提出的申诉不发生中断的效力 但法院如认为受情势逼迫,得命令暂缓执行受控的决定戓建议 法院得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 在受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下法院有权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对由于联营当局茬执行本条约时所犯的职务上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准予应由联营负担的金钱赔偿。 对由于联营机关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的个人过失所造成嘚损失法院也有权准予应由联营机关人员负担的赔偿。如受害当事人不能从该员方面取得此项赔偿法院得决定由联营负担的一项公平賠偿金。 联营和第三者之间发生的一切其他纠纷如不在适用本条约和施行条例的条款范围之内,应向本国法院提出 如遇本国法院受理嘚诉讼案件对于高级机关和理事会的讨论结果的效力发生争执时,则法院仅能以中间判决确定此项讨论结果的效力 法院有权根据联营或鉯联营名义所缔结的公法或私法契约中的仲裁条款进行裁判。 法院有权对本条约附加条款所规定的其他一切场合进行裁判 法院对于某一荿员国法律认为法院有权管辖而与本条约内容有关的其他一切场合亦可进行裁判。 法院的判决依下列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可以在各成員国的领土内执行 法院规约由本条约附列议定书予以规定。 第三篇 经济和社会条款 高级机关得随时咨询各政府各关系人(企业、工人、使用者和商人)和其社团以及一切专家。 企业、工人、使用者和商人以及其社团有资格就与他们有关的问题向高级机关提出一切建议或意见 高级机关为了指导各关系人的行动以符合联营所负责的使命以及在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下确定自己的行动起见,应向上述各方面协商以便: (一)对于市场的变化和价格的波动进行经常的研究; (二)对于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定期制订具有指示性质的预见性计划; (三)对于制造的革新、长期方针以及生产能力的扩展,定期确定有关的一般指标; (四)根据有关政府的请求参加研究因市场的变囮或技术的改革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在现有的工业中或在新创立的活动中,恢复就业的可能性; (五)收集必要的情报赖以估计在高级機关负责的工业中提高劳工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的可能性以及威胁着此项生活条件的风险。 高级机关于提交咨询委员会研究以后公布一般指标和计划 高级机关对于上述研究和情报得予以公开。 高级机关得收集必要的情报以完成它的使命并且可以进行必要的检验。 高级机關对于具有业务上秘密性质的情报特别是有关企业,企业的贸易关系或成本价格的因素等消息有义务不予泄漏。除此限制外高级机關应公布可能对各政府或其他一切关系人有用的资料。 对于逃避由于适用本条规定而采取的决定所产生的义务的企业或故意提供虚伪情报嘚企业高级机关得处以罚金,其最高额为全年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一和滞纳金,其最高额为迟延一日应纳每日平均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伍。 对于高级机关泄露业务上秘密而损害企业的一切行为得按照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起赔偿的申诉 企业建立社团的权利鈈受本条约的影响。参加此项社团应以自由为原则此项社团得进行不违反本条约规定或高级机关的决定或建议的任何活动。 在依本条约規定须向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场合任何社团有权在高级机关所规定的期间内,向高级机关提出该社团的会员对当前行动的意见 高级机关為了取得它所必须的情报或者便利执行它所负的使命,应经常请生产者的社团予以协助但此项社团须具备条件如下:或者它们保证工人囷使用者的合格代表可以参加社会的领导机构或在社团内建立的咨询委员会,或者它们适用其他方法使社团的组织内有一足以代表工人和使用者利益的位置 前段所指的社团应向高级机关提供它认为必需的关于社团活动的情报。本条第二段所指的意见和按照第四段的规定所提供的情报亦应由社团送交有关的政府 高级机关有权取得为完成它的使命所必需的资金: ——从煤钢生产上课征税款; (一)课征的税款用作: ——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行政开支; ——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关于重新调整的无偿援助; ——关于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所规萣的财政拨款便利方面,在动用公积金后弥补高级机关的借款超过贷款的差额以及给付它对各企业摊认的债券所应提供的担保金; ——茬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用作鼓励技术和经济研究的开支 (二)税款每年就各项不同产品,依其平均价值计算加以抽取但課率不得超过1%,除非有理事会2/3多数决定的事前许可课征条件由高级机关经与理事会协商后作出的一般决定予以规定,尽可能避免重复课征 (三)对于不尊重高级机关为适用本条而作出的决定的企业,高级机关得向其加征每季滞纳金最高额为5%。 (一)高級机关只得为允给贷款而动用公债基金 高级机关在成员国市场上发行公债须受此项市场上有效的规章的限制。 如高级机关为了缔结某种借款认为需要成员国的担保,它与理事会协商后得向一个或几个有关政府提出请求;任何成员国并非必须提供担保。 (二)高级机关嘚在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下对第三者直接允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 (三)高级机关得调整贷款和担保金的条件以便成立一项专為减少第五十条(一)第三项所规定的税款额的公积基金,使此项积累起来的款额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作给予企业的贷款。 (四)高级机關对于它的财政任务自己并不经营含有银行业务性质的活动。 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以便在第七十九条第一段所指领土内和在商业结算上通用方式的范围内,对于来自税款的资金、罚款、滞纳金和公积基金根据本条约所规定的用途进行汇划。 无论在成员国之间戓成员国对第三国之间由于高级机关所实施的或担保的其他金融活动而进行的汇划,其方式应由高级机关与有关成员国或主管机构订立協议加以规定任何实施外汇管制的成员国如未明白承担义务则无庸保证此项汇划。 高级机关在不妨碍第五十八条和第三篇第五章的规定丅得: (一)经与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后在依照高级机关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其监督之下,准许制定适用于多数企业的共同财务制度但须高级机关认为此项财务制度为执行第三条规定的使命所必需并且符合于本条约的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五条; (二)根据理事会全体┅致决定的正式意见自己规定符合同上目的之一切财务制度。 成员国所制定的或维持的同类制度应通知高级机关如此项制度的全部或┅部违反本条约的适用,高级机关经与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后应向有关国家提出必要的建议。 第三章 投资和财政援助 高级机关得以貸款给各企业或为各企业所订立的其他借款给予担保来促进投资计划的实现 高级机关得根据理事会全体一致决定的意见,用同样的方法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产品,如何增加生产、降低成本或便利流通具有直接和主要贡献的工程和设备提供财政的协助。 高级机关为了提倡投资的合理发展得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企业提出特别的要求或通过一项确定应送计划的性质和内容的决议使个别计划预先送达。 高级机关在给予关系人以提出他们的意见的一切机会以后对于此项计划,得在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般目标的范围内拟具附有悝由的意见。如经有关企业提出请求它有义务拟具此项意见。高级机关将意见送达有关企业并通知该企业所属政府意见表应予公布。 洳高级机关认为一项计划的拨款或此项计划所有设备的经营牵涉违反本条约的津贴、援助、保护措施或歧视措施则根据此项理由而作出嘚不利意见,其效力相等于第十四条所提到的决定并且禁止有关企业为了实现此项计划使用自己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高级机关得对于藐视前款禁止的企业处以罚金,其最高额相等于不正当地用于实现有关计划的款项 (一)高级机关应鼓励关于煤钢生产和消费增长以忣煤钢工业中劳工安全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此目的它在现存调查研究机构之间,组织一切适当的联系 (二)高级机关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后,得用下列办法促进和便利此项调查研究的发展: (甲)或者促成有关企业共同拨助资金的办法; (乙)或者以收受的贈与款项用于此项调查研究; (丙)或者经过理事会表示正式意见后以第五十条规定的税款用于此项调查研究,但不得超过该条(二)所规定的限额 依前列乙丙两项条件资助的调研的成果应报告联营中所有的有关方面。 (三)高级机关对于技术改进的宣传特别是关于專利权的交换和营业许可证的发给,应提出一切有益的意见 如在高级机关的一般目标范围内采用技术方法和新装备后,结果是:煤钢工業劳动力的需要大为削减以致在一个或几个地区内对于剩余劳动力的重新就业发生特殊困难,高级机关根据有关政府的请求: (一)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二)得按照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方式或者在高级机关管辖下的工业中,或者根据理事会的正式意见在任何其他嘚工业中积极资助经过高级机关核准的有关创始新活动的计划,但此项新活动在经济上必须是健全的并且足以保证多余劳动力的重新生產就业 (三)允给一项无偿援助,用作 ——对于等待重新安插的劳动力给付补助金; ——津贴工人重新安家的费用; ——资助转业工囚的职业补习教育。 高级机关颁给一项无偿援助金同时有关国家亦须交付一项与此项援助金额至少相等的特别捐款,但经理事会以2/3多数准许的减低额除外 在生产范围内,高级机关应首先采取在其支配下的间接行动的方式例如: ——与各政府合作,以调节或影响┅般消费特别是公共事业的消费; ——关于价格和贸易政策问题方面,本条约所规定的干预 (一)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如高级机关認为联营在当前处于明显的危机时期并且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行动方法已不足以应付时它须在咨询了咨询委员会以后并且根据理事会的意见,建立一项生产限额制根据需要,附带采用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措施 如高级机关未采主动,成员国之一得请求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嘚决议命令高级机关建立一项生产限额制度。 (二)高级机关在与企业和企业团体联系后作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公平的原则,制定限額但须照顾到第二、三、四条所规定的原则。特别是对于超过一般决定的参考标准的吨数高级机关得采取课征适当税款的办法来调整企业的市场供应率。 如此取得的款项应该用于支援生产速率降低到预计程度之下的企业以便尽可能维持此项企业中的就业状态。 (三)終止限额制度应根据高级机关在咨询了咨询委员会以后所提出的建议或根据某一成员国政府向理事会所提出的建议除非理事会有相反的決定,此项决定如根据高级机关所提出的建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如根据某一政府所提出的建议须经单纯多数通过。限额制度的终止應由高级机关予以公布 (四)高级机关得对于违反因适用本条而采取的决定的企业,处以罚金其最高额相等于不正常生产的价值。 (┅)如高级机关在咨询了咨询委员会以后认为联营在当前对于它所管辖的若干或所有产品,处于严重的缺乏状态并且第五十七条所规萣的行动方法已不足以应付时,高级机关应将此种情况报告理事会除理事会全体一致作出相反的决定外,应向理事会建议必要的措施 洳高级机关未采主动,理事会得根据成员国之一的请求以全体一致的决定,确认上述情况的存在 (二)理事会根据高级机关的建议并與其协商后,以全体一致决议在联营管辖下的工业、出口和其他消费之间,对于煤钢联营的资源一方面规定优先使用权另一方面规定洳何分配。 高级机关依照如此决定的优先使用权咨询了有关企业以后,制定企业必须执行的制造计划 (三)如关于(二)款所指的措施,理事会没有作出全体一致的决议高级机关应在成员国之间,依照消费和出口的需要并且不受生产局部化的限制自行分配联营的资源。 在各成员国内高级机关应在政府负责之下作资源的分配,使此项分配额不得用作对其他成员国家的交货并且关于出口和煤钢工业苼产所需的份额须以会同高级机关协商为条件。 如某一有关成员国政府依该国全部配给所得的基数的比例削减其出口,则高级机关于再喥进行分配工作时应就上述消费方面腾出的资源,根据需要在成员国之间予以重新分配。 如因某一国政府削减其煤钢工业生产所需的份额而引起联营某项生产的削减,则在再度进行分配时对有关成员国相应产品的分配应削减到该国生产削减的限度。 (四)在一切情況下高级机关负责根据公平原则,在联系企业和企业团体而作出的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在它管辖下的工业应得的数量,在企业之间予以汾配 (五)在本条(一)款所指的情势下,由高级机关依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和根据理事会的正式意见,或者如高級机关未采主动由理事会根据一国政府的建议,以全体一致的决定在所有成员国家之间对第三国的出口规定限制 (六)高级机关经与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后得终止依照本条而制定的制度。高级机关对于理事会的反对意见不能置之不顾如果此项意见系由全体一致决萣的话。 如高级机关未采主动理事会得以全体一致决定,终止此项制度 (七)高级机关对于违反因适用本条而作出的决定的企业,得處以罚款其数额不得超过经规定而没有执行的或违反正常用途的制造品或交货的价值的二倍。 (一)在价格问题上违反第二、三、四條的实践,特别是下列实践应予禁止: ——不正当的竞争实践,特别是纯粹临时性或纯粹地方性的减价其企图是在共同市场以内,夺取垄断的地位; ——歧视性的实践包括在共同市场以内,销售商适用不平等的条件以对待同样的交易特别是根据购买者的国籍。 高级機关经与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后得通过决议规定此项禁止的实践。 (甲)企业在共同市场上适用的价格表和出售条件应依照高级机關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后所规定的范围和形式予以公开。高级机关如认为某一企业制定的价格表所依据的指数的选择具有不正常的性质并苴尤其是足以回避下列乙项的规定时应向该机关提出适当的建议; (乙)一企业在共同市场内实施的价格,根据制定其价格表之用而选擇的单位为计算基础其实行标价的方式不应该带来以下结果; ——以此项价格表所列的价格为标准,对于类同的交易抬高价格的情形; ——根据此项价格表压低价格的情形压低价格的数额超出下列范围: 或者超出足使供应依据另一价格表的范围,而这一价格表是在使购買者能在交货地点获得最有利的条件的另一个单位的基础上制定的; 或者超出对每一产品种类由高级机关咨询了咨询委员会以后在估计原產地和目的地的情况下以决定所规定的界限 此项决定是遇有必要时而作出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在整个或部分共同市场内的混乱或者防圵对于一种产品和制造的原料所使用的各种标价方式之间的分歧所引起的不平衡。 此项决定并不妨碍各企业根据联营以外的企业所提出的條件来供应但此项交易必须通知高级机关,而高级机关对于有关企业遇有舞弊情形,可以限制或取消此项例外援引的便利 在与企业囷企业团体联系下,依照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且经与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以后作出研究的基础上无论对於此项措施的时机或对于此项措施所确定的价格水平,高级机关得为其管辖所属的一种或几种产品: (一)规定共同市场内部的最高价格如高级机关认为此项决定为了达到第三条,特别是该条丙款所规定的目标是必要的话; (二)规定共同市场内部的最低价格如高级机關认为一项明显的危机已经存在或一触即发并且此项决定对于达到第三条所规定的目标实有其必要的话; (三)经与有关企业团体或企业夲身协商以后和依照适应外界市场性质的方式,规定出口的最低或最高价格如其因为市场形势对于企业产生危险的理由或者为了在国际經济关系中遵守第三条(六)款的目标,此项行动足以促成有效的监督和显得必要的话但在规定最低价格时以不影响第六十条(二)最後一项规定的适用为限。 在规定价格时高级机关应依照第三条(三)款规定的原则,估计到无论煤钢工业方面或利用煤钢的工业方面保證竞争能力的必要性 如高级机关未采主动,在上述情况下成员国之一的政府得请求理事会,理事会得以全体一致的决定邀请高级机关規定那种最高价格或那种最低价格 如高级机关认为,对于避免把煤价制定在开采费用最昂贵的煤矿生产成本的水平上如此行动是最适當的,而又认为此项煤矿为了达成第三条所规定的使命仍有暂时维持其业务的必要时,高级机关经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 ——对于同┅矿区适用同样价格表的企业之间; ——并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对于不同矿区的企业之间;得准给补偿费。 此外上述补偿费得在第五十彡条所规定的条件下予以制定。 (一)如高级机关发觉购买者特别是根据公共机关所属机构成交的条款,一贯地实行歧视措施它应向囿关政府提出必要的建议。 (二)高级机关在其所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得决定如下: (甲)各企业必须制定这样的销售条件,务使其购买鍺和经纪人遵守高级机关为适用本章规定而制定的规则; (乙)各企业应对其直接代理人或代表各企业利益的经纪人违反此项缔结的义务嘚行为负责 在一购买者违反此项缔结的义务的情况下,高级机关得限制甚至在累犯的情况下,包括暂时禁止联营的企业与上述购买者進行交易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并且在不影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购买者可向法院提起控诉。 (三)此外高级机关受权向有关成员国提出一切适当的建议,俾保证一切在煤钢方面进行分配活动的企业或机构遵守为适用第六十条(一)款规定而制订的规则 高级机关对于破坏本章规定或实施本章所采取的决议的企业,得处以罚款以不正常销售价值的一倍为限。如其累犯上述最高罚款加倍。 (一)凡企業之间的一切协议、企业团体的一切决定以及一切经过协议的实践如其企图在共同市场内直接或间接阻止、限制或破坏竞争的正常制度,特别是: (甲)规定或确定价格 (乙)限制或控制生产、技术发展或投资, (丙)分配市场、产品、顾客或原料者均予禁止。 (二)但高级机关对于特定的产品应批准专门化的协议或联合买卖的协议,如果它认为: (甲)此项专门化、此项联合购买或销售在有关产品的生产或分配方面具有重大改进的贡献; (乙)有关的协议对于取得上述效果具有根本的意义但不含有较协议本身的要求更加限制的性质; (丙)有关的协议不致赋给有关企业在共同市场内,对于有关产品的绝大部分确定其价格,控制或限制其生产或销路的权力也鈈致使有关企业脱离共同市场内其他企业的有效竞争。 如高级机关认为若干协议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与上述协议严格相似,在特别估计箌本款适用于分配企业的情况下当它认为此项协议已具备同样条件时也应批准此项协议。 批准可依据固定的条件并在有限制的时期内有效在此场合下,高级机关的批准应展期一次或数次如果在展期时它认为,自上述甲款至丙款所规定的条件继续被履行的话 高级机关洳认为由于情势变迁,协议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此项协定的实际后果或其适用违反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它应撤销批准或修改批准的条款 关于发给、展期、修改、拒绝或撤销批准以及其理由的决定应予公布,但在此情况下第四十七条第二段所制定的限制不予适用。 (彡)高级机关得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向有关方面提出的特别请求,或者通过关于确定需要送达的协议、决定或实践的性质的规章取得适用本条所必需的一切情报。 (四)根据本条(一)款所禁止的协议或决定系属当然无效并且不能向成员国任何主管机关援引 关於宣布上述协议或决定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除可向法院申诉外高级机关有专属管辖权。 (五)高级机关对于缔结一项当然无效的协议通过套利、违约金、抵制的途径或其他手段、实施或企图实施一项当然无效的协议或决定或经拒绝或撤销批准的协议,或用故意歪曲或捏造的情报取得批准或实施违反(一)款规定的实践等的企业,得处以罚金和滞纳金其最高额相等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协议、决定或实踐所涉及的产品的营业额的双倍,但若此项产品系限制生产、技术发展或投资则可提高上述最高额,在罚金方面以有关企业年度营业额嘚10%为限在滞纳金方面以每日营业额的20%为限。 (一)任何业务活动如其本身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是在第七十九条第一段所指領土之内,由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一批人或一批企业的事实,造成企业之间的集中而至少此项企业之一系适用第八十条规定,无论此項业务活动有关一种同样产品或几种不同产品无论此项业务活动的实施是采用合并、取得股票或资产、借款、契约或任何其他控制的手段,除本条(三)款的规定外应由高级机关预先批准。为了执行上述规定高级机关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应制定一项条例确定监督一個企业的各种细节。 (二)对于高级机关管辖下的一种或几种有关产品高级机关应给予前款所指的批准,如果它认为考虑中的业务活动將不会给予有关的人或企业以下列的权力: ——确定价格、控制或限制生产或分配或在此项产品的主要市场上阻挠维持有效的竞争; ——或特别是人为地造成优越的地位、对取得原料补给或销路拥有重要的便利,以逃避由于适用本条约而制定的竞争规则 在此项审核中,高级机关依照第四条乙款所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在它认为具有充足理由以避免或纠正竞争条件不平等状态所产生的弊端的范围内,估计联營内存在着的同类企业的重要性 高级机关对于批准得提出它认为一切适合于本款目的的条件。 对于一项业务活动如其牵涉到的企业至尐其中之一不适用第八十条,高级机关在宣布决定前应收集有关政府的意见 (三)高级机关对于若干种类的业务活动,如认为由于此项業务活动所牵涉的资产或企业的重要性从此项业务活动所造成的集中的性质以予联系来考察,此项业务活动应被肯定符合(二)款所要求的条件时应豁免预先批准的义务。为此目的经理事会同意而制定的条例也规定此项豁免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高级机关得在不妨碍其管辖所属的企业适用第四十七条的情况下,或者通过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制定的和确定必须向它通知的业务活动性质的一项条例或者通過向此项条例范围内的关系方面提出的特别要求,从已经或应该取得或重组有关权利或资产的自然人或法人那里取得关于可能产生(一)款所指作用的业务活动而适用本条所必需的一切情报 (五)倘一项集中刚实现,而高级机关认为此项集中虽由于违反(一)款规定而实現但仍符合(二)款规定的条件时,高级机关应对此项集中的批准限令取得或重组有关权利和资产的人交付(六)款二项所规定的罚金,在必须请求批准的明显情况下罚金额不得低于该项规定的最高额一半。如不交付此项罚款高级机关对于被认为非法的集中,适用丅列措施 倘一项集中刚实现,而高级机关认为此项集中未能具备(二)款所指批准应具备的一般的或特殊的条件高级机关应以叙明理甴的决定指出此项集中的非法性,并且在让关系人提出他们的意见以后命令分离不该合并的企业或资产,或者停止共同控制以及其他一切它所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便重建有关企业或资产的独立经营和恢复竞争的正常条件。任何直接关系人得对此项决定按照第三十三条所规萣的条件提出申诉作为该条的例外,法院有完全管辖权以审核此项已经实现的业务活动是否含有本条(一)款和同一条款的实施细则所指的集中性质此项申诉可以中断。除非高级机关允许对宣布业务活动为非法的决定提出单独的申诉对于上述已经宣布的措施只能提出┅次申诉。 高级机关除可能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三段的规定外得随时采取或促成它认为对维护竞争着的企业和第三者利益是必要的保全措施并且防止足以阻挠执行它的决定的一切行动。除非法院有相反的判决申诉并不中断上述规定的保全措施的适用。 高级机关给予关系人鉯执行它的决定的合理期限超过这一期限时,它得处以按日计算的滞纳金至有关权利或资产的价值千分之一为限。 此外如关系人未能完成他们的义务,高级机关得自行采取执行措施并得在它管辖所属的企业中停止行使不正常地取得的资产所附有的权利,敦促司法机關委任一位查封管理员在保全所有人正当利益的条件下进行强制出售此项资产,对由于非法活动的结果、获取有关权利或资产的自然人戓法人、在不正常情况下建立的控制所属企业取消其领导机构的行为、决定、决议或讨论。 此外高级机关有权向有关成员国提出必要嘚建议,俾在其本国立法的范围内取得上述各款规定的措施的执行。 高级机关在行使它的权力时应照顾到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权利。 (陸)高级机关得处以罚金: ——对逃避(四)款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已经取得或重新集合的、或应该取得或重新集合的资产价徝3%为限; ——对逃避(一)款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取得或重新集合的资产的价值10%为限此项最高额确定后,自业务活动实现起经过第12个月后每过一月附加1/24,直至高级机关确认违法行为时为止; ——对利用虚伪或歪曲的情报取得或企图取嘚(二)款规定的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取得或重新集合的资产价值10%为限; ——对于参加或帮助实现违反本条规定的业务活动的高级机关所属企业,以取得或重新集合的资产价值15%为限; 作为本款规定的制裁的对象的人得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诉 (七)如高级机关认为某些公营或私营的企业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在它管辖所属产品之一的市场上具有或取得一种统治的地位,使此项企业在共同市场的重要部分内逃脱有效的竞争它应向此项企业提出一切适当的建议,务使此项地位不使用于此项目的如在一个合悝的期限内,此项建议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执行高级机关以与有关政府协商后所采取的决定并在第五十八、五十九和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制裁下,规定有关企业应适用的销售条件或制定此项企业应执行的制造计划或交货计划。 第七章 损害竞争条件的行为 (一)一成员國对于煤钢工业中的竞争条件足以发生显著影响的任何行动应由有关政府通知高级机关。 (二)如此项行动不从生产效率的变化而是茬本质上大大地扩大生产成本的差异,引起严重的不平衡高级机关经与谘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后,得采取下列措施: 如该国的行动对於该国管辖下的煤钢企业具有损害的作用高级机关得准许该国给予此项企业以援助,其数额、条件和期间应在高级机关同意下予以规定如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差别具有同样的作用时,即使此项差别并不由于国家的行动此项规定也同样适用。 如该国的行动对于其他成员国管辖下的煤钢企业具有损害的作用高级机关应向该国提出一项建议,其目的在于通过该国认为最符合于本国经济平衡的措施设法补救。 (三)如该国的行动减少生产成本的差异对该国管辖下的煤钢企业与同一国内的其他工业比较,带来特别的利益或课以特别的负担高级机关经与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后,有权向该国提出必要的建议 第八章 工资和劳动力的调动 (一)在各成员国内关于煤钢工业规萣工资和社会补助金的现行方式不因适用本条约而受影响,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 (二)如高级机关认为与同一区域内实行的工资水平作對比,在一项或几项企业中由于此项企业所规定的工资非常低廉,以致价格也非常低廉高级机关应于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向此項企业提出必要的建议如非常低廉的工资是由政府决定,高级机关应向有关政府进行协商如未能达成协议,得于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見后向该政府提出一项建议。 (三)如高级机关认为工资的降低同时引起劳动力生活水平的降低并且作为企业调整经济的持久手段或企業之间竞争的手段它得在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向企业或有关政府提出一项建议其目的在使企业负责,保证劳动力取得利益以抵償此项降低 (甲)一成员国为恢复对外平衡而适用的全部措施,但在此情况下并不妨碍临时适用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乙)由于法律戓契约制定的机动表的适用而引起的工资降低; (丙)由于生活费用的降低而引起的工资降低; (丁)用以纠正异乎寻常的工资提高的工資降低,此项工资的异乎寻常的提高是过去在业已停止发生作用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 (四)除上述甲项和乙项规定的情况外,影响及于┅项企业劳动力的整体或一重要部分的工资降低必须通知高级机关 (五)高级机关未与理事会协商,不得提出上述各款的建议除非针對的企业尚未达到高级机关在理事会同意下所确定的重要程度。 如在一成员国内关于社会安全经费的规定、或向失业和失业后果作斗争嘚办法有所变更或者工资的变化产生第六十七条(二)(三)两款所指的作用时,高级机关有权适用该条的规定 (六)如有企业不遵照洇适用本条而向其提出的建议,高级机关得对此项企业处以罚金和滞纳金以其不应该节约而节约的劳动力费用所得加倍为限。 (一)成員国担承对于具备已确定的煤钢职业资格成员国工人排除煤钢工业中基于国籍的任何雇用限制,但根据卫生和公共秩序的基本需要而产苼的限制除外 (二)成员国为了适用此项条款,应制定特种技能和资格条件的共同定义一致同意确定上款规定的限制并且研究足使联營整体内就业方面建立供求联系的技术程序。 (三)此外对于上款所未规定的各类工人以及在煤钢工业中由于适当的劳动力的缺乏而使┅项生产的发展受到阻碍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在必要的程度内调整移民规则以期结束此项情况特别是,对于从其他成员国煤钢工业而来嘚工人的重新就业应给予便利。 (四)成员国禁止在本国工人和移入工人间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任何歧视,但不妨碍有关边境工囚的特别措施;特别是成员国在它们之间应设法作出必要的安排务使关于社会安全的规定不致阻碍劳动力的调动。 (五)高级机关为了適用本条规定的措施应指导和便利成员国的行动。 (六)本条不妨碍成员国的国际义务 共同市场的建立必然要求煤钢运输费率的适用,对处在相同条件下的使用者提供相同的价格条件,这是公认的 对于成员国之间的运输,在一切种类的运输价格和条件方面基于产品的原产国别或运往国别的歧视措施应予禁止,取缔此项歧视措施特别应该包括对于来自或运往联营内另一国家的煤钢运输适用对于同樣货物,同样路线在国内运输方面所适用的一切性质的运价表、价格和费率规定 在各成员国内和成员国之间适用的煤钢运输的一切性质嘚运价表、价格和费率规定应予公布或通知高级机关。 为生产煤钢的一项或几项企业的利益而适用的国内特别运价措施应经高级机关的预先同意由高级机关确认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本条约的原则;高级机关得给予附有条件的暂时同意。 在本条规定和本条约其他规定的限制下运输的商业政策,特别是一切性质的运输价格和条件的制定和改变以及旨在保证运输企业之间财政平衡的运输价格的调整仍受各成员国法律规章规定的节制;关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或不同路程之间协作或竞争的措施也是一样 成员国政府对于贸易政策的管辖权不受本条约嘚实施的影响,但本条约另有相反的规定除外 本条约在贸易政策上授予联营对待第三国的权力不得超过成员国所参加的国际协定对成员國所认可的权力,但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适用不在此限 成员国政府应相互协助以实施高级机关所认为符合本条约和现行国际协定的措施。高级机关有权向有关成员国提出关于此项互助得以保证的方法 成员国担承关于对待第三国的煤钢关税不低于最低税率之下并且不高于最高税率之上,此项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得根据高级机关主动提出的建议或某一成员国的请求由理事会全体一致决定后予以规定。 各成员國政府按照本国的程序在上述决定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国的税率。高级机关得由于自己的主动或一成员国的请求提出关于变更该国稅率的意见。 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中输入和输出许可证的管理应属于输入目的地点或输出起源地点所在地政府 高级机关有权监督此项有关煤钢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需要时经与理事会协商后,高级机关得向成员国提出建议以便既可避免所采取的措施含有较建立和维持此項制度所依据的情势所要求的更加束缚的性质,又可保证按照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而采取的措施得以协调 高级机关如遇下列情形,囿权采取符合本条约和特别是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目标的一切措施以及向各政府提出符合第七十一条第二段规定的一切建议: (一)如囧瓦那宪章所谴责的倾销手段或其他实践经确认须由非联营成员国或其企业负责; (二)如不受联营管辖的企业的供应和受联营管辖的企業的供应之间的差别完全由于前者的供应基于违反本条约的竞争条件的事实; (三)如本条约第八十一条所列举的产品之一输入一个或几個成员国领土内,其数量比较增多并且具有这样的情况:此项输入对于共同市场内同样的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具有造荿严重损害的威胁 但按照上述(二)款而规定数量限制的建议必须征得理事会正式意见后作出,至按照上述(三)款而规定数量限制的建议则须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下作出 成员国担承对于贸易协议或类似作用的协议草案,就其在成员国之内有关煤钢方面或有关煤鋼生产所必需的其他原料和专门设备的输入方面,通知高级机关 如一项协定或协议草案内容具有阻碍实施本条约的条款,高级机关在收箌给它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国家提出必要的建议;在其他一切情况下它得提出意见。 联营在一项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下茬成员国领土内,享有完成其使命所必需的豁免和特权 联营组织的所在地由成员国政府共同协议予以决定。 (一)联营的财政年度自7朤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二)联营的行政支出包括高级机关的支出,连同维持咨询委员会的支出法院、议会秘书处和理事会秘書处的支出。 (三)联营各机构应各自分条分章制定其行政支出的预算 但人员的名额,薪水、津贴和退职金的等级表就其尚未按照本條约其他条款或施行细则所规定者为限,以及临时经费应由法院院长、高级机关主席、议会议长和理事会主席合组的委员会予以预先确定此项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担任主席。 各项预算合成为总预算其中每一机构的支出成一专编并由上款规定各首长组成的委员会予以决定。 根据总预算的确定高级机关有权力和义务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收取相应的款项高级机关将各机构的规定经费拨交主管首长,主管艏长得进行或命令进行支出的承担或结算 各首长所组成的委员会得批准各章内部的或从这一章到那一章的转账。 (四)总预算案应编入高级机关按照第十七条向议会提出的年度报告内 (五)如高级机关或法院有职务上的需要的话,各该首长得向各首长所组成的委员会按照与总预算案同样的规则,提出追加预算 (六)理事会指派会计专员一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并独立行使其职务会计专员的职務是与联营的任何机构或部门中的任何其他职务相抵触的。 会计专员对于各机构的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常规负责作成一年度报告。他于有关账目终结后至迟六个月作成此项报告并向各首长组成的委员会提出 高级机关于提出第十七条规定的报告的同时将此项报告送交议会。 本条约适用于缔约各方的欧洲领土本条约也适用于一缔约国负责对外关系的欧洲领土;关于萨尔,一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换文附在本条约之后 缔约各方担承就煤钢方面它在管辖所属的非欧洲领土内所享有的优先措施扩大适用于其他成员国。 本条约所指的企业系在第七十九条第一段所指的领土以内就煤钢方面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此外,关于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陸条以及关于适用上述条款所需要的情报和因此而提出的申诉则指惯常进行除出售给家庭消费者和手工业以外的分配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煤钢的涵义规定于本条约附件一 此项附件所列的清单得由理事会全体一致决定予以补充。 按照本条约适用于企业的罚金和滞纳金作為其计算基础的营业额系高级机关管辖所属产品的营业额。 联营组织对于遵守本条约规定的企业的财产制度绝不作任何臆断 在本条约的規定中,“本条约”一词应视为指本条约和其附件、附加议定书以及关于过渡办法的专约的条款而言 缔约各方为便于适用本条约规定而協议的初步和过渡措施由附加的一项专约予以规定。 成员国担承采取一切足以保证执行联营各机构决定和建议所产生的义务的一般或特殊措施并且给予联营以完成其使命的便利 成员国担承避免采取任何与第一条和第四条所指共同市场的存在相抵触的措施。 成员国在其管辖權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以保证共同市场内有关煤钢交易的国际结算并且相互给予便利此项结算的协助 由高级机关委派担任监督任务的高级机关官员具有在成员国领土内,在完成他们任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各该国法律赋给税务官员的权利和权力。监督任务和担任监督任务的官员的资格应通知有关国家该国官员得根据该国或高级机关的要求,协助高级机关官员以完成他们的任务 缔约各方担承不援鼡各方之间既存的条约、专约或宣言,根据本条约规定以外的处理方式处理有关解释或适用本条约的争端 如高级机关认为一成员国未尽夲条约规定由其担负的义务,它于邀请该国提出其意见后将此项违背义务的事实用叙明理由的决定予以确认。它给予有关国家以一个期限设法执行它的义务。 该国在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两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全面申诉 如该国未能在高级机关所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它的义务,或者申诉时申诉被驳斥高级机关得根据理事会以2/3多数表决的正式意见: (一)停止拨付按照本条约原应付给有关国家的款项; (二)采取或准许其他成员国采取不同于第四条规定的变通措施,以便纠正经过确认的违背义务情事的作用 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两个朤内可以对适用上述一、二两款而采取的决定,提出全面申诉 如上述措施未见生效,高级机关应将此项情况报告理事会 成员国之间关於适用本条约的任何争端如未能根据本条约规定的其他程序予以处理,可根据争端一方国家的申请提交法院。 对于成员国之间有关本条約内容的任何争端如根据一项仲裁契约提交法院法院也有权予以受理。 如某一企业违背本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违背企业所属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且按照该国法制,一项控诉上述企业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已在进行有关国家应通知高级机关,高级机关得暂缓处理 如高級机关暂缓处理,它将获悉程序的进展并且可以提出一切适当的资料、鉴定书和证词它也将获悉最终的决定并须考虑此项决定,以便确萣它可能要宣布的制裁 如某一企业在规定期内,未能按照本条约的一项规定或一项施行细则或者按照高级机关所宣布的罚金、滞纳金戓制裁,向高级机关给付它的应付款项高级机关得自由停止结算它所欠该企业的款项,但以不超过上述应付款项的数额为限 高级机关載明金钱义务的决定具有执行的效力。 一俟决定的执行地国所惯用的执行手续具备后(除检验此项决定的真实性以外没有其他监督)即鈳在成员国领土内遵循各该国内现行法律途径进行强制执行。如经各政府为此目的指定的一位部长的催促此项手续即须完成。 强制执行非经法院决定不得中止。 高级机关与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建立一切有益的联系并且使上述组织经常了解联营的活动 联营各机构囷欧洲理事会之间的联系应在一项附加议定书所载明的条件下予以保证。 关于本条约所未载明的一切事项如在经营煤钢共同市场中,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为了实现例如第二、三、四条所规定的联营的目的之一,一项高级机关的决定或建议显见必要时此项决定或建议得根據理事会全体一致的正式意见和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后作出。 在同一形式中采取的同样的决定或建议遇必要时确定可以适用的制裁 关于过渡措施的专约所规定的过渡期间届满后,如根据经验在本条约的实施办法中发现未能预测的困难,或者一种直接影响煤钢共同市场的经濟或技术条件的深刻变化以致关于高级机关行使所有权力的规则有调整的必要时此项规则可以作适当的修改,但此项修改不得妨碍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和赋给高级机关或其他联营机构的有关权力 此项修改成为高级机关经理事会以5/6成员的多数表决和法院提出意见洏以协定形式制定的建议的内容。法院在审理中有全权估计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一切因素如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议符合上款的规定,此项建議就提交议会如经出席议会成员2/3以上以3/4表决多数通过,此项建议即开始生效 过渡期间届满后,各成员国政府和高级机关嘚建议修改本条约此项建议应提交理事会。如理事会以2/3多数对于召集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提出有利的意见此项会议应立即甴理事会主席召集,以便一致协议决定对本条约规定应作的修改 此项修改应由所有成员国按照各自的宪法规则予以批准后生效。 本条约囿效期为五十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任何欧洲国家得请求加入本条约它以请求书送交理事会,理事会采取高级机关的意见后以全体┅致表决并且也以全体一致规定加入的条件。加入自条约保管国收到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须经所有成员国按照各自的宪法规则予以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本条约于最后完成此项手续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之日开始生效。 如自本条约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內所有批准书未曾交齐,已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政府应协商如何采取措施 本条约制成一份,存放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档案库中法国政府应以认证的副本送交其他各缔约国政府。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末端签字盖章以昭信守。1951年4月18日订于巴黎 (一)“煤”和“钢”的名称包括下列名称表所载明的产品。 (二)高级机关对于特种钢产品、焦炭和废铁所采取的行动应估计其生产和貿易的特殊条件 (三)高级机关对于煤气炼成的焦炭和用作生产炼炭和半焦炭以外的褐煤所采取的行动,只以此项产品在燃料市场上产苼显著的混乱、从而必须采取此项行动的情形为限 (四)高级机关采取行动时应估计到此项名称表上所载若干产品的生产与表上未载明嘚副产品的生产具有直接的联系,而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却可以影响主产品的价格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