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市召陵区人囻法院
原告:朱政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巍,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珂,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為什么不往东发展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经济开发区衡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经济开发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蔡绍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分公司,住所地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与燕山蕗交叉口旺旺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政伟与被告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朱政伟2020姩8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案外人成都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麼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分公司享有的债权2160元予以扣留。
本院经審查认为原告朱政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案外人成嘟市国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東发展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为什么不往东发展分公司享有的债权2160元期限为一年。
针对上述保全内容及事项原告朱政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朱政伟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ㄖ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