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业人士在吗,上海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展有人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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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刘辉宾 于 08:57 编辑

刚刚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第(十二)条: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生产制剂所选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

只是不发放批准文号而已,并非不审批。 而是:原料药、药用辅料、包装材料三者与药品(即制剂)进行关联审批;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审批药品(即制剂)注册申请时,对原料药一并进行审评审批。 原料药和制剂要抱团取暖了。

(二十五)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

1、期待先把口服制剂的一致性评价先搞清楚搞彻底,再对注射剂进行评价。

2、注射剂是否需要分类对待,冻干粉针剂、无菌分装粉针剂、小水针、大输液等,有明确的细则出台吗?

3、建议分类推进,这样效果可能更好,齐头并进,总局审的过来吗,别到头来整变味了。


审评审批改革意见评析系列(一)

原创 沈药IFDPL 国际药政通

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该指导意见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今年511日和124个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的。

《意见》以简化审批,强化监管,鼓励创新为主线,使审评审批改革由解决积压转向系统性的审评审批改革,甚至整体性的药品监管改革方向迈进。《意见》给业界传递一个重大信号,以审批为主的药品审评审评模式将成为历史,以患者需求为导向的动态药品监管模式将成为未来的主流。

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角度讲,临床试验是药品上市的一个关键环节,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开展临床试验就无法评价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有风险,但患者急需治疗,对于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危重疾病患者来说,无药是最大的风险,《意见》试图建立一个政策平衡点,在适度简化许可的同时,强化动态监管和风险控制,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解决临床试验资源短缺的问题,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均可以备案,成为临床试验机构不再是医疗机构的特权,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也开展临床试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该项改革可以扩大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对于可能由此带来的临床试验风险,引入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评估认证,加强临床试验动态管理,严肃查处临床试验造假行为,建立行业退出机制等强化临床试验监管。


第二是解决新药临床试验时滞的关键限速环节,具体表现在审批时间长、境外境内临床试验数据要求不一致导致的时滞、伦理审查在临床试验批准之后进行延迟临床试验开展、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造成的时滞,分别采取针对性改革措施,即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默示许可,同时加强动态风险控制;以是否存在种族差异作为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接受性的判断标准;伦理审查前置;优化人类遗传审批程序。此外,引入拓展性临床试验,为未能参加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但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提供更早更快更及时获得治疗的灵活路径。

第三是解决数据造假的问题。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临床试验数据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存在数据真实性问题的违法行为,针对临床试验中的关键责任人进行界定,包括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责任人、虚假报告提供责任人、注册申请人及合同研究组织责任人,体现“责任到人,处罚到人”的基本原则。建立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的检查模式,未通过检查的,相关数据不被接受,对于申请人来说,违法成本高昂,起到惩罚和遏制违法的双重作用。

《意见》对药品上市采取谨慎的加快态度,针对性的有条件加快,同时也有针对性的对特定品种的审批标准限制。

关于加快新药上市,《意见》引入一条新路径,同时扩大了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一条新路径是引入附条件批准上市,一个是优先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上市针对的是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情况,特别强调罕见病;而优先审评审批扩展到针对的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强制许可的药品纳入优先审评通道。

关于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加快上市,《意见》 提出建立罕见病登记制度;简化罕见病用药临床试验;国外上市罕见病药械有条件批准上市。

关于严格注射剂审评审批。建立注射剂与已有剂型比较临床优势的审评原则,严控注射剂审批。该项措施主要针对注射剂改良型新药的审评标准问题,比较优势证明的义务由申请人完成,让申请人从改剂型的本质和目的去选择和立项,改剂型不是随便改就是新药,注射剂具有临床优势的才具备上市基础。

关于调整药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管理模式,《意见》旨在建立中国的原辅料包材DMF制度,明确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建立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公示制度,供相关企业选择。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原辅料包材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药品供应链控制体系,可以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材、制剂创新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实力。

关于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长期以来,中药注册管理和技术评价体系与西药一样,由于理论体系和起效方式等的诸多不同,评价体系扭曲,影响中药传承和创新。《意见》旨在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以区别于化药和生物药,处理好保持中药传统优势与现代药品研发要求的关系,以证据和使用经验作为是否简化审评的基本出发点,对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经典名方类中药,天然药物分别建立标准和审批体系。

关于支持新药临床应用,解决新药在市场准入环节的障碍,《意见》旨在通过鼓励优先采购、优先使用新药;支持创新药纳入医保。

三、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

《意见》旨在建立创仿平衡机制,主要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设计入手,分别引入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试点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专利链接制度看似鼓励创新的制度,使原研药专利在审评阶段予以考虑,避免仿制药批准后侵权,实际上,该制度允许仿制药在原研药专利期结束前上市的机制,挑战专利成功的首仿药获得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专利链接制度是创仿平衡的关键制度设计。

专利期限补偿与专利链接制度联合具有双重功能,鼓励创新,同时平衡仿制,双向调节。《意见》提出选择部分新药开展试点,对因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延误上市的时间,给予适当专利期限补偿。

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是相对柔性的,从药品医疗器械的产品特征来说,最有效的保护时间节点是在产品审评和上市的时间节点,显然专利和商标保护均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意见》以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核心制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

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推动药品管理法立法,在医疗器械领域也开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优势将进一步体现,即申请放开、转让放开、委托放开,建立以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核心的药品责任体系。

1)临床试验机构供给端全面打开: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放开,从根本上解决了供给乏力的大问题;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也表明了国家在临床试验层面向社会资本敞开了大门,资源整合效应逐步提出。未来整个临床试验的规范性和效率必将大幅提升;

2)临床试验人员强激励:本次意见重点强调了对于临床试验人员的激励机制,鼓励临床医生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临床医生及研究人员积极性成为临床试验承做能力不足的深层次问题,强激励政策激发临床人员动力;

3)伦理审查和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旨在提升整个审批周期进度,加速新药及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上市;

4)强监管利好健康发展:未来整个药品、器械审批中各个环节的强监管将成为常态,对于临床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整个医疗行业朝着规范、健康的发展方向稳步前行


1)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优先审批:国家再次对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及审评给予强大的支持,优先审批加速新药及器械的上市周期;产品为王依旧是医药和医疗器械的投资主线,未来创新能力成为企业成长性的关键要素;

2)临床急需、罕见病药品及器械企业迎来利好:本次意见重点突出要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及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及审批,利好相关企业的快速发展;

3)中药政策暖风频吹:国家之前针对中药鼓励政策已经为未来中药发展奠定了积极的基调;中药创新药及中药改良型新药成为中药传承与创新的关键;

4)注射剂严控,质量把控严格产品受益:剂型之间切换和改良已成为政策强监管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对于注射剂审批和把关。质量把控严格的龙头品种依旧会保持较高的竞争实力,外来进入壁垒高。

三、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

1)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依旧是重中之重,龙头企业及CRO未来持续受益:仿制药作为中国药品行业的关键组成部分,未来随着一致性评价的逐步落地,产品集中度大幅提升,质量及工艺领先的龙头企业持续受益;CRO作为一致性评价承接平台,未来市场发展空间极大,利好品牌度高的企业;

2)鼓励研发投入及工艺改进,优先采购疗效明确、价格合理的新药:研发投入高的企业未来在新药推进及工艺改进方面优势显著。价格合理性同样是政策强调的重点,工艺改进不单是质量把控,成本控制尤为重要。研发投入高、成本控制强药企最为受益。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1)药品注射剂及器械再评价旨在规范医疗行业发展,产品质量强才可立足:药品注射剂及器械再评价是对现有产品的一次洗牌,不规范的产品未来根本不可能在国内市场上立足,质量把控成为重中之重,强者恒强;

2)学术推广逐步规范公开: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未来势必要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化。单纯靠渠道、靠回扣争取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时代已经过去,药品及器械产品本身刚需性及技术性能占据关键地位。医药代表功能的转型及规范仍是下一步监管的重中之重。

药品医疗器械研发过程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审评能力建设、制度完善以及全过程检查为整个医药和医疗器械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监管责任明确划分为医疗产业长期健康发展及与国际化接轨铺平了道路。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及做好宣传解释已经表明了国家对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心,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学《意见》、找亮点【年原创】领松(GMP

“十一”长假的最后一天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播送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医药界的相关《意见》,实属不多见,也许是第一次。

《意见》分六部分,三十六条。我的感觉是针对现状对症下药,详实、具体、可操作。应该视为医药界的纲领性文件,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指导意义。我为之点赞!

作为在制药行业工作了整40年的我,感兴趣的还是《意见》中的制药方面多多亮点:

一、  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共八条。

.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依法同步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

二、  加快上市审评审批:共六条。

.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

.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

.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三个不批准。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

.经典名方类中药,按照简化标准审评审批。

.天然药物,按照现代医学标准审评审批。

三、  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共七条。

.中国上市药品目录内容包括:注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等属性,以及有效成份、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取得的专利权、试验数据保护期等信息。

.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引导仿制药研发生产,提高公众用药可及性。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共六条。

.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推动修订药品管理法,力争早日在全国推开。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

.对已上市药品注射剂进行再评价,力争用5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

.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

.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五、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共六条。

.建立审评为主导、检查检验为支撑的技术审评体系,完善审评项目管理人制度、审评机构与注册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审评流程。

.组建以临床医学专业人员为主,药学、药理毒理学、统计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药品审评团队,负责新药审评。

.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检查员队伍建设,形成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六、加强组织实施:共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改革具体实施,协调推进任务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医药高科技产品的发展,将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

.科技部门要加强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指导,抓好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强化临床用药生产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检查检验所需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保险政策支持新药发展相关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的指导,加强伦理委员会管理和临床试验研究者培训。

.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与专利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中医药创新工作。

等待着各部门依据《意见》制定出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其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张祯民完稿于20171011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一)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1、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第三方范围是什么?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可以想象,以后药企做临床将更加快捷。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鼓励医疗机构设立专职临床试验部门,配备职业化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临床试验研究者收入水平。鼓励临床医生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依法同步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完全是鼓励有条件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并且保障临床实验人员的待遇。

  (三)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临床试验应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保证受试者在自愿参与前被告知足够的试验信息,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机构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可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业务监督。

区域伦理委员会谁负责?

完全负责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

以后临床试验之前,必须先过伦理了?

临床试验完成后还需不需要区域伦理委员会出具审核结论?

  (四)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项目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逐步推进伦理审查互认。

很重要的一步,期待细则出来,落到实处。


  (五)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建立完善注册申请人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受理药物临床试验和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前,审评机构应与注册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提出意见建议。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重大药学变更或非临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审评机构;发现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风险的,应及时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试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连同样品一并报送药品审评机构,并确保临床试验实际使用的样品与提交的样品一致。优化临床试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加快临床试验进程。

1  注重沟通的时效性,对药监部门的要求更高了,以前是你不发表意见你就没责任,现在是你不发表意见就表示你同意了。

  (六)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对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1、再国外上市或已经完成临床试验的药品在国内上市是不是就不需要重复进行临床试验了?

2、哪怕接受数据,我们也不是完全接受,必须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七)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经知情同意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注册申请。

规定更加合理,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医闹纠纷怎么处理?大家也晓得现在的医闹事件不好处理。

  (八)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临床试验数据的第一责任人,须对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的检查模式,加强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现场检查和有因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未通过检查的,相关数据不被接受;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责任人、虚假报告提供责任人、注册申请人及合同研究组织责任人的责任;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注册申请人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数据造假,这点就不说了,已经是基本原则了。

意见:中心伦理!条件批准!承认海外临床!药企自建临床基地!

真是一切皆有可能,妥妥的一个美国制度中国化,彻底世界接轨了,但真心说,跟印度学,我们的专利强制许可还是有底线的。

今天江湖流传一份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这篇文件流传于网易手机客户端,说是授权发布的,并非药监局官网等先发布。小妖在候机时阅读了,来划重点。

1.中心伦理,如何解决独立法人担责问题?

中心伦理是喊了很久的事情,一个临床方案,在一个体系内过一次伦理,节约了企业大量的时间。之前很多企业面临着到一个基地过一次伦理,过一次一个月,通常反复一次,两个月过伦理成为平均速度。十年前就有人在公开会议上提出,假设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设置中心伦理,一是根据地域,比如说上海的临床基地设置一个中心伦理委员会,只要中心伦理委员会通过的方案,在上海所有临床基地均可以执行;二是根据系统,比如说复旦系,只要复旦系过了伦理,复旦系下所有的临床基地均视为通过。第一种方案被否认的原因是认为各大临床基地所属医疗机构都是独立法人,各大临床基地要承认一个自己很可能没有参与的讨论的临床方案可能会有困难,一旦出了问题,伦理委员会是没有任何责任的,甚至无法行政诉讼,那么临床基地要如何是好?第二个方案被部分人员否认的原因是跨区域管理。复旦系也好,中科院也罢,很多科研院校所谓的附属医院临床基地什么的,往往存在跨省市的问题,毕竟日常监管归当地卫计委、药监局,那么多地监管协调可能会成为“监管一致性”的问题。so,我很乐意看到这条有利于企业的中心伦理方案,只不过更期待细则,包括责任划分或者是具体实施问题,希望不会变成有法规,没人愿意做的情况。最糟糕的情况就是,设立了中心伦理,临床基地还是希望“一地一案一过”,导致形同虚设。

这条显然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但明显对研发企业也是利好,当然了,也有人说是药监局的责任外推。是非功过,这得实施了再看。

3.临床批准美国化——不制止,既默许

典型的,也就是之前说的CDE大中心模式越来越明显。不制止就是默许了临床可以继续进行,也就是说伦理委员会、临床基地的规范性、日常监管压力以及风险在增大,不过对企业来说可能是好事,虽然责任主体,但时间肯定是省了。

4.样品检验自己找——第三方标准是啥?需要哪些资质?

药检所是不是要改制了?第三方检验的资质问题,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细则。自己找样品检定,有第三方介入当然好,就不知道最后的细则出来,会不会只有原来的药检所、中检院符合规定呢?既然放开了社会资本,显然需要有宽容一点的心态了。

5.欢迎社会资本入驻——药企可以自己建基地了?

药企自建临床基地行不行?你说不行的理由是什么呢?徇私舞弊?利益相关?相关社会资本入驻临床研究的事儿,还是关注后续实施法则。不过对于企业来讲,账面总有办法走的,哪怕明文规定药企不能自建临床基地,或者入股临床基地所属的医疗机构,也总有办法成为实际股东。

6.(第6条)我看到了接受国外临床数据,但我要说一下,提醒一下广大的海归朋友:必须符合中国相关要求,不是你想象的,只要是国外数据都认!比如说南非,最近很热门的临床地区……不是什么外国临床数据都接受的!请您在抱怨中国药监局不接受您在海外临床试验的同时,先扪心自问一下,良心过得去吗?不是在哪儿的临床数据都接受的,这里没有说海外临床基地要不要中国监管部门核查,但我认为要海外核查也不为过吧?不是在印度任何一个基地做的临床试验就可以的,切记,把中国监管尊严放在心里!

7.非常好的条件批准制度(第7条),但请注意这里的前提。罕见病目录名单终于有了负责单位!记得到哪里查目录了吧?拓展性临床的实施很好,我也希望能在后续看到日常监管。这次文件里还写到了关于省级药监部门和市级药监部门的任务,看起来相关日常监管会变成一个风险点,这里有监管一致性的问题,静待后续。还是那句话,把中国的药品监管尊严放在心里,别以为条件批准了,那些印度、柬埔寨、越南、“小欧盟国”(比如西班牙、捷克、希腊)的部分产品就那么容易进来。

9.(第12条)之前的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说,API不得单独申报,看起来明确了。API不能单独申报,是原料药牵制制剂,还是制剂企业合并原料药企业,一定会是一场经济市场的恶斗。制剂企业并购原料药,自己做API势在必行。提供一个思维:以前是我国API全球供应,现在你也可以想想意大利的API,不错哟。

13.(第17条)补偿机制,从未有,我就好奇怎么补偿?就跟保险公司一样,我等着补偿细则出台,希望不是意外险~~这里应该要在二级文件里给一个list,告诉我怎么补偿,要哪些证据,补偿标准怎么确定……甚至于,超过时限算不算国家赔偿?还是让企业自己建保险公司和基金池,自己和自己玩?光专利期限不够啊!还得有一点经济赔偿,毕竟咱们也是纳税人啊,你耽误了时限,算不算没有尽责呢?

15.医保医保!(第21条)说到医保就说两票制!但进了医保对企业就是一条固定销售渠道!医保制度改革,还是等着和两票制的配合!这个政策鼓励新药研发,也可能让企业不得不自己建立销售队伍,因为中间的一票跳不起咯~不知道有多少创新药研发企业能建立这样的销售队伍,依然利好大企业。对了,这次文件里特意说了,药代卖药违法,不能销售哦,只能做学术会议。虽然我不太关心药代的事情,不过这似乎预示着中国药品销售会有个新模式出现,很多药代会失业吧?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解读

  百姓如何能更快用上新药、好药?这个问题可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找到答案。10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针对这个包含了36项改革措施的新政,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这些措施将极大激发医药研发的活力,提高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水平,解决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短缺难题,让患者尽快用上救命药、放心药。

既要有新药,也要用得起新药

事实上,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的大幕早在两年前便已拉开。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此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标准和透明度不断提高,研发注册生态环境有效净化,一批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优先获准上市。我国自主研发的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等一批国产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经皮介入人工心脏瓣膜系统等创新医疗器械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但改革越深入遇到的深层次的矛盾越多。”吴浈说,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水平和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较弱、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不尽合理、鼓励创新的政策不完善。比如,国外新药在国内上市慢的问题。据吴浈介绍,2001年到2016年,发达国家批准上市的新药共计433种,在中国上市的只有100余种,仅占30%

“满足公众用药急需,归根到底要靠创新,只有创新才能研发出更多质量高、疗效优的新药好药。”吴浈指出,此次《意见》的主题就是鼓励创新。要尽快使一些新药在国内上市,不仅是我国自己研发的新药,而且包括国外的新药。

《意见》提出的鼓励医药创新的措施,主要集中在5大方面: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优化审评审批,加强创新权益保护,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其中特别强调,对有些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批、加快审批,以此降低研发成本,降低新药上市价格,更好实现药品的可及性。“我们既要有新药,还要让老百姓用得起新药。”吴浈说。

提高临床试验研究者的积极性

临床试验是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但这个环节耗时长、成本高。“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源相对紧缺,是制约我国药品创新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王立丰说。

我国现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超过1万家,三级以上医疗机构2000多家,但通过认定、能够做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只有600多家,其中能承担I期临床试验的机构仅100多家,某种程度上成为医药创新的瓶颈。而且,很多临床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医疗任务,要抽出一部分精力来做临床试验,难上加难。

《意见》所有改革措施的第一项,就是将临床试验机构,从资格认定制改为备案制。“这可以减少相关环节,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研究者的积极性,有效地缓解医疗和科研的矛盾,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王立丰认为。

王立丰介绍,改革后的临床试验机构监管,将从针对机构的认定改为围绕试验药物全过程和试验能力的检查,唯能力而不唯机构。这不仅没有降低对临床试验机构准入的标准,而且强化了临床试验机构监管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更有利于净化药物临床试验的环境。

打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

要鼓励创新,知识产权必须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仍然存在欠缺,这也是制约医药创新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吴浈说。

为此,《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的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补偿的试点、完善和落实数据保护制度。吴浈认为,这三者合在一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合拳”,将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的活力。

所谓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就是把药品的审批和专利关联起来,在药品审批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专利侵权纠纷可通过法院裁定解决,把专利纠纷和侵权风险解决在药品上市之前,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的质量。专利期补偿则是因为药品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时间越长,占用专利保护时间就越长,会减损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因此,监管部门为占用的专利时间给予一些合理的补偿。数据保护是指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要采取保护措施,使研究者取得的数据不被别人商业利用。

吴浈指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措施,对保护和激发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民族医药创新活力,尤其是对我国特有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领域将会发挥极大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水平。

(本报北京109日电 本报记者 陈海波)


记者:我注意到文件里提到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另外又一次强调要加强中药注射剂的再评价,我想了解一下中药注射剂的再评价进行到哪个程度?今后工作方向是什么?


吴浈:这个文件里面又一次提到注射剂再评价。再评价工作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道理是一样的,目的讲了很多次,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目的就是提高药品质量,要和原研等同,临床上能够替代。注射剂也类似,早期的注射剂缺乏完整对照的数据,所以我们提出来要对注射剂也要进行评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比较明确,工作的程度相对来讲比注射剂要容易,注射剂开展再评价难度大,难度比普通制剂大得多,所以我们还得研究注射剂如何进行再评价,要有一个方法,所以时间上还要充裕一点,设计是五到十年,可能五年,也可能十年。


解读:吴局长的这个信息透露了一下几个信息:

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难度大,所以进度会延后。其实单纯就技术来说,注射剂的仿制研究难度是仿制药中相对较小的。因为和口服制剂比较来说,仿制注射剂,只要和原研的处方一致,杂质对比没有问题,基本上就没有太大的技术问题,不需要做BE和溶出这类最困扰大家的问题。但是,国内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难度确实大。为什么?因为中国的注射剂,在2007年注册大跃进前,是最乱的。那个时候,为了得到所谓的新药,注射液改成冻干,或者大规格改成小规格。很多注射剂,根本找不到参比制剂,因为压根国外就没有参比制剂,这个还不像口服,如果片剂改成胶囊,我用溶出和BE,还可以证明一致性。我总不能用冻干的剂型和注射液去比一致性吧。这里如何去突破,确实是需要考验高层的智慧。

2.鉴于此类问题的存在,注射剂一致性评价至少在5年内,不会有成熟的制度出台。而且,毕竟注射剂做一致性评价的紧迫性,也不如口服制剂。如果想要先人一步,注射剂进入产品目录集,估计就是做新的仿制药(这块,除非临床急缺的药品外,其他的估计比较难)和国内外同一生产线同一工艺上市了。预计,估计后面,很多有实力的企业,会加速自己的国际化进程了。


审评审批改革意见评析系列(二)——鼓励创新,突破药物临床试验限速瓶颈


原创 沈药IFDPL 国际药政通

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

《意见》直指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支撑不够的问题,以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为导向,突破性改革临床试验审评程序和机制,打破临床试验开展的限速瓶颈,扩大临床试验机构资源,加速药物研发上市进程。此次改革关注临床试验简化许可、强化伦理、扩展资源、国际同步、造假严处六大问题,核心是“加快”临床试验进程。

创新药临床试验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大限度优先满足患者严重疾病治疗需求为导向,保证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利,并确保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得可靠的完整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治疗可控性的数据,以供监管机构审评或评价。

长期以来,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存在诸多限速环节:包括审批时间较长,审批与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备案顺序进行,临床试验机构资源短缺造成排队延迟,境内开展临床试验晚于境外等问题。《意见》提出明确解决路径,具体包括:

取消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证,改为备案管理。放宽临床试验机构的准入,实行登记备案,引入第三方评估认证,建立资格退出机制,有助于扩展临床试验资源。

未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将多元化发展,开展临床试验不再是少数医疗机构专属专利,在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临床试验机构的引导下,第三方机构将迎来发展机遇期。

一项前置行政许可改为默示许可

临床试验(IND)审批改默示许可。设立默示制度,可以促使审评机构严格遵行程序规则,在法定期限内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临床试验审评延迟,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临床试验的本质特征在于“试”,药品不进行人体试验,无法判断是否安全有效,新药在人体“试”验本身具有风险,临床试验必须建立动态风险控制机制,临床试验改为默示许可后,暂停、中止、恢复、终止等动态调整措施加以配合,使临床试验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意见》对临床试验样品提交和检验也体现简政放权原则,允许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试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这意味着样品的质量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此举将简化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后的样本核实和检验时间,提高效率。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备案和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两项许可事项改变均涉及《药品管理法》的修订。

从监管角度,保证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利是第一要务,《意见》改变以往重审批、轻伦理的问题,把伦理审查关口提前至临床试验申请之前,突出受试者安全和权利保护的第一要务。《意见》提出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此外,对于提高伦理审查效率、避免多中心试验重复性伦理审查的问题,《意见》提出设立区域伦理委员会,引入多中心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特定的国家重大项目整合资源建立统一伦理审查平台和审查互认等机制,提高伦理审查效率。

《意见》提出,接受符合我国注册要求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此举可以使境内外开展临床试验的起始时间同步,把我国临床试验纳入全球临床试验监管的大环境中,不再有特例。其影响预期有四方面:第一,新药临床试验在我国开始时间提前;第二,境内外临床试验同步;第三,境内外临床试验管理标准趋于一致;第四,境外数据可接受性要求必将明确。

《意见》要求严厉查处临床试验造假行为,明确临床试验第一责任人,即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第一责任人,体现“责任到人”的原则,改变以往仅仅针对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模式,建立基于风险和检查需要的检查模式,检查结果与临床试验审评结果相关联,未通过检查的,相关数据不予接受,可能造成的损失自然由申请人承担。对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惩,存在真实性问题的立案调查,追究研究机构责任人、虚假报告提供责任人、注册申请人及CRO责任人的责任。

可以预见,未来将形成申请人诚信自律机制,对于申请人来说,选择临床试验机构、CRO、研究者时将更加慎重。申请人强化与合作方的合作紧密性,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因为违法成本是在违规被发现后才能体现出来的,如果数据不予接受,前提研发投入将全部损失。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将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数据造假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还以另外一种方式体现“加快”人体试验,即允许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仅要求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可能是挽救生命的最后机会,但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如何分担,期待后续政策的细化和明了。

临床试验是药品上市的关键步骤,其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未来我们需要以包容的心态看待新药临床试验,容错机制是鼓励创新的必备条件,临床试验不可能又快、又安全,政策需要找到“加快”与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保护的平衡点,在简化许可的同时,加强临床试验动态风险控制,通过建立机构资质备案,伦理委员会登记备案,关键责任人登记和资格退出机制,严惩数据造假行为,从全链条多角度提高临床试验违法成本,提高临床试验管理的水平,最终使患者和公众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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