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遇到中日历史遗留问题题

乌审旗房屋征收局加大力度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我旗嘎鲁图旧城改造以来,城市建设发展迅猛。由于制度不够完善,房屋拆迁在为城市腾出发展空间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历史遗留的“拆而未安置”问题长期困扰着被拆迁人。2011年,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我旗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全面启动实施,房屋征拆步入正轨。乌审旗房屋征收局从实际出发,本着对被征拆人高度负责的态度,2013年底为被征拆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受理房屋灭失、“拆而未安置”等历史遗留的案件。我局加大调解力度,通过和开发商积极协商,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对嘎鲁图镇因建设独贵龙广场拆迁11户一直未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给11户被拆迁人异地安置商业房11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这例多年悬而未决的拆迁补偿案件得到了彻底解决,赢得了社会一直好评,同时被拆迁人对我局这种务实、为民的新举措给予高度评价。(乌审旗房屋征收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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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工作作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7户拆迁安置户6年房屋问题一朝解决
日 20:02:17 星期三  
10月16日,新安江街道黄泥墩村村民王国贞看着就快造好的新房乐得合不拢嘴:“今年过年总算可以搬新房了……”
6年前,由于工业园区征迁和黄泥墩村大洋坞倒土厂拆迁工程,黄泥墩村19户村民成了拆迁安置户。然而,由于大洋坞倒土厂拆迁引起的村内矛盾以及土地纠纷等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处理,6年来,有7户拆迁安置户一直没能得到安置,长年租住在村里一个废弃的学校里。
去年,新调整的村两委班子上任以来,决定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积极疏理历史遗留问题,将妥善解决7户拆迁安置户的住房问题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中之中,积极疏通各方关系,找责任人做思想工作,终于在今年8月将宅基地交给了7户拆迁安置户。
目前,7户安置户均已按标准各自建造房屋,年底有望搬进新居。
( 记者 邢菡 )
责任编辑:徐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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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遇到不公正对待怎么办
拆迁遇到不公正对待怎么办
转载 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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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告
日 16:50:07&&&&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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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63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晋建房字〔号)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集中受理解决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受理条件&&
&&&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13 年10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
(二)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三)与四邻之间没有引起日照等纠纷的,或者有纠纷已消除的;  (四)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合法且无争议;  (五)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登记情形的。&&&
二、受理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止。    &&&
三、受理地点: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采取主动申报的办法进行。市领导组办公室设置的专门受理窗口在市住建局9楼901室,电话:。&&&
&&&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并填写《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开发建设单位已于申请房屋登记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需工商部门认定),可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到城建档案馆或有关部门查询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后直接向领导组办公室申报;个人自建房屋由本人进行申报。   &&&
(二)项目受理: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初审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的,填写《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表》。   &&&
(三)项目会审:市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表》中所涉及办理权属登记须补办的相关手续进行研究,同意予以房屋权属登记的项目,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在会审认定表中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认定。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所涉及的各部门相关费用暂时不能收缴的,各部门应先予处理,在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将各项费用缴清。   &&&
(四)房屋权属登记:由市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各相关部门盖章认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表》及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为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五、税费收取   &&&
(一)办理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时,要认真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契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适用我省当时的税率标准。   &&&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款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
1.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  2.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已被吊销、注销或破产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减免。   &&&
六、其他问题   &&&
(一)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办证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且已发布公告的或者属于危房的不适用本方案。   &&&
(三)按本方案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刊登在太行日报等媒体公告30日,确认权属无争议。   &&&
(四)对于没有办理地名、门牌号等房屋,由公安局和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   &&&
(五)城区政府原已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际状况与权属证书记载要素一致,且具实申请的,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七、责任追究   &&&
(一)对未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到企业的诚信档案中。   &&&
(二)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由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购房人或者被拆迁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城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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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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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责编:莫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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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拆迁补偿
来源: | 时间:日 | 浏览:8322 次
关于无证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很明显这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动产的物权。但对于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即无证房屋而言将其定性为物权显然是不妥的,因为物权是一种既得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无证房屋受法律保护吗关于无证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很明显这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动产的物权。但对于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即无证房屋而言将其定性为物权显然是不妥的,因为物权是一种既得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再则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登记要件主义,故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其物权尚未设立,我们还不能称之为物权,其尚处于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其权利尚不完整,因此,在房屋尚未办理权证的情况下其权利性质属于期待权,是基于物权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依法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成就时即能取得该完整权利的权利。期待权发生并存在于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的某部分虽已实现,但仍处于尚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因此,对未办理权证的房屋而言,由于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我国对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规则,此时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物权,还不享有完整的物权处分权能,尽管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权利人可能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权利人对该房屋基于物权的权能尚未尚未全部实现,因此,此时的权利状态尚处于物权取得的先期阶段。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对无证房屋享有的期待权并不是虚无缥缈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独立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尽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但权利人依然可以把它拿来交易,当它受到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无证房屋面临并不鲜见。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无证房产拆迁补偿无证房屋形成的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单位和居民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建造时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进而可知,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房屋屋的所有人,而非拥有产权证明的人,产权证明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方式之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本案中王先生所居住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也并非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根据房改政策,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应当对其进行合法补偿安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强调,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除此之外,各地多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补偿问题,如《解决拆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等,都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时的参考。妥善解决由不可归咎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实践中,此类房屋并不在少数,从人情、合理的角度,不予补偿安置的做法定然是不妥当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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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专长: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 劳动纠纷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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