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教师产假营养费有营养费补贴吗?

抚州市崇仁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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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集体协商简易操作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江西省集体协商简易操作指南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8、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要求&
  9、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10、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准备阶段&&
  2、协商阶段&&
  3、送审阶段&&
  三、集体合同的履行&
  四、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流程图&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3、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4、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5、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6、集体合同审查流程图&
  7、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①集体合同&
  ②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①、②)&
  ③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⑤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方的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沟通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二)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三)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江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3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原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四)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五)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
  (六)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1年。&
  女职工25人以上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八)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一是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有二种方法。①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②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三是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四是双方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五是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九)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集体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十)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要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审核集体合同的函(并明确涉及企业职工的人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双方首席代表任职文件;&
  4、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
  5、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二、操作程序&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一般应遵循“三个合法原则”:第一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第二签约程序要合法,第三合同内容要合法。&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见本操作指南基础知识第7条)。&
  3、确定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对个别职工提出的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4、起草合同文本。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二)协商阶段&
  1、平等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其基本议程如下:&
  (1)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邀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员主持协商会议。&
  (2)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
  (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
  (5)全体代表讨论。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6)集体协商一般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条进行商议确定。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
  (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8)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
  2、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送审阶段&
  1、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后,需重新报送审查。&
  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集体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检查人员、时间及检查中问题的处理程序。&
  2、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工资附件履行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参考文本&
  (一)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流程图&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三)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四)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五)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六)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集体合同&
  2、工资集体协议&
  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5、共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集体合同
  &&     &公司&
集体协商制度&
(参考文本)&
  本制度由     &&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        &&  &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3―10)人,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  日,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或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一般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协商会议开始  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结束后,根据记录员整理的协商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经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季度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九、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公司&
集体协商要约书&
(参考文本)&
尊敬的&       (董事长、总经理)或(工会主席):&
  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单位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现就如下内容提出要约:&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1、                         &
  2、                         &
  3、                         &
  二、协商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地点:建议在          进行首轮协商会议。&
  三、为便于协商,请你方于 &&月   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            &&            &
  2、                        &
  3、                         &
  四、请收到本要约书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参考文本)&
尊敬的&       (工会主席)或(董事长、总经理):&
  你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3、我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参考文本)&
尊敬的     &&(企业法人或企业首席代表):&
  为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情况,需要双方就  &&年度职工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特发出如下要约:&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可视企业情况选择或确定)&
  1、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
  2、企业有关岗位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及工资分配办法;&
  3、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职工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5、企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6、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和法定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7、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8、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10、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监督、争议、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二、正式协商的时间、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日进行首轮协商,并视进度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
  2、地点:建议在  &&进行。&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为: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分别为               &&,并聘请        &&
  为本方协商顾问。&
  请企业方于协商会议前5日提出协商代表名单并告知我方,以便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于协商会议前5日提供  &&年度的下列资料:&
  (1)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长情况;&
  (2)工资总额、平均工资、人工成本及其增长情况;&
  (3)职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其他与协商有关的资料。&
  以上建议希望企业方采纳,并请于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 &                     企业工会(章)&
                &&           &年&&月&&日&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参考文本)&
_____________(企业工会):&
  我方于 &&月 &日收到你方于& &月 &日向我方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我方同意开展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进行首轮协商。我方首席协商代表为    &,其他协商代表为              &&,并聘请    &
为本方协商顾问。&
  我方建议增加以下协商内容:&
  1、………&
  2、………&
  我方将于  &月 &&日前向你方提供协商材料。&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理由是:                      &。)&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公司&
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参考文本)&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会议出席人员:&
  行政方(甲方)协商代表:&
  工会方(乙方)协商代表:&
  记录情况如下:&
甲方首席代表        &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职代会(职工大会)&
关于通过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参考文本)&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 年&&&月&&&日在( &  )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  &列席了会议。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司的实际,体现了公司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本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             公司(盖章)&
                &&   年 &&&月 & 日&
    &&企业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 &&乙方(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
  所属管理组织)名称:  &&  名称:         &&
   &&             &  &             &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地址:         &&  员工总人数:       &&
  用人单位性质:     &&  工会会员人数: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
  第四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履行有关事项的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后,对该文本进行修订、补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订、补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当向职工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 &&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
  第十八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
  第二十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月 日前向职工支付本(上)月的工资,不得拖欠。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确定的方法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企业与工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指数,参考同行业工资水平,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共同制定工资增长方案。 &&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第二十六条 因职工过错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职工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 &&
  第三十条 企业应不断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的,应视为加班。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年综合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加班。&
  第三十二条 对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拒绝。 &&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订立科学、严格的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职工有权拒绝执行企业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种工作职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保证工作场所及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会依法支持企业做好劳动保护管理,并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
  第三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
  第三十九条 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的,企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必要手续,并支付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制度。企业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济工作和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四十三条 对高温、夜班及特殊工种岗位,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高温费、夜班费等特殊津贴及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第八章&&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考核、奖励或惩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的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企业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建全下列规章制度,并以各种形式确保每个职工获得相关资料,以保障职工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
  (一)职工守则; &
  (二)职工奖惩规定; &&
  (三)岗位责任制度; &&
  (四)职工考核办法; &&
  (五)工资制度; &&
  (六)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
  (七)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等。   &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场所、通讯、宣传设施、工作物品等。 &&
  第五十二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有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执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进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
  第五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企业协商,尽量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章 集体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企业一方应当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1-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  天,双方应就签订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变更或补充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或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应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忠实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企业、工会均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的投资主体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与工会协商,共同依法制定的下列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一)工资集体协议; &&
  (二)工时制度规定; &&
  (三)加班工资审批及交付规定; &&
  (四)职工休息休假规定; &&
  (五)劳动争议调解规则; &&
  (六)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七)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在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   &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盖章):&
  所属管理组织(盖章):&&
  首席代表签名:      &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①)&
  甲方 &单 &位 &名 &称:  &        &&
  &&  经 &营 &地 &址:          &&
  &&  企 &业 &性 &质:          &&
  法&定&代&表 人:          &&
  首 席 代 表 姓 名:          &&
  乙方 &职工首席代表姓名:          &&
  职工首席代表职务:          &&
  合同期限:&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方和职工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协商基础)&企业方提供的协商基础资料如下:&
  年,企业销售收入    &&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实现净利润   &&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按增加值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为  &&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年人均人工成本为  &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
  年,企业全部用工的工资总额为   &&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其中:(1)劳动合同用工   &&万元(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万元),与上年同口径相比增长(下降) &%(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比上年增长或下降 &%);(2)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总额   &&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
  年,不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劳动合同用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元,与上年同口径相比增长(下降)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年薪为   &元,与上年同口径相比增长(下降) &%;劳务派遣用工年平均工资   &元,与上年相比增长(下降) &%。&
截止 &&年&月&日,企业劳动合同用工  &&人(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人,不在岗职工 &&人),劳务派遣用工 &&人(其中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劳动合同用工人数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的 %);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务工  &人。&
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合同  &人,占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的  &%;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占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  &%。&
  年,本企业所在的  &&市(设区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元,比上年增长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 & %,基准线为  &%,下线为  %。&
  第三条(工资分配制度与工资标准)&企业建立以   &(如:岗位绩效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确定本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降低)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建立  &&(如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和奖金按月或者按季考核发放等)工资分配形式,其中对    &&职工实行  &(如: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协商确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见附件。&
  第五条(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以及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 &&年工资总额为   &&万元,比上年增(减) &&万元,同比增(减) &%;不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应增(减) &%,且不得低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薪的增长幅度;不在岗职工年人均生活费应达到  &元,同比应增(减) &&%。&
  第六条(奖金和津补贴) 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协商确定本企业设立 &&奖、 &奖、 &&奖和  &&、  &、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职工个人的奖金、津(补)贴水平由企业考核、民主审定,其中高温津贴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按月发放。&
  第七条(最低工资)&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协商确定本企业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提示】依据《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确定的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工资支付)&企业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九条(加班工资标准)&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后,依法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十条(病事假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停工治疗期间按本人原工资(或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如90%)&%支付病伤假工资;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停工治疗期间按本人原工资(或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如80%)%支付病伤假工资。未经事前批准或事后未补办批准手续擅自停工治疗病(伤),且有证据证明确系治疗病(伤)的,按事假处理;无证据证明系治疗病(伤)的,按旷工处理。(【法律提示】按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经批准请事假的,年终按请事假累计天数情况分别处理:累计请事假  &天以内的,不扣减工资;累计超过  &天的,按超过的天数和该职工日工资标准扣减工资。未经事前批准或事后未补办请假批准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法律提示】依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其他期间的工资。)&
  职工旷工的,每旷工一天扣减本人&(如3日)日的工资;连续旷工达 &&(如5天)天,或月累计旷工达 &(如7天)天,或年累计旷工  &(如30天)天的,除按旷工一天扣减本人&(如3日)日工资的标准扣减工资外,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因工作(生产)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另外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
  职工请事假超过 &&天的,其超过的天数冲抵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本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或:本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本企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本企业批准的,或者女职工产假期满因婴儿体弱需请假在家哺育并批准的,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本人原工资(或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如80%)%支付。&
  第十四条(其他假期待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原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工资扣除)&企业应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依法厘清责任和损失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赔偿协议,并可约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该职工当月应得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变更、解除程序)&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协商意向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 &(注:不得超过20日)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且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的 &&(注:不得超过60日)日内协商确定本合同的变更草案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变更草案或解除本合同的意见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过激或其他非法行为。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过激或其他非法行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兜底条款)&本合同未尽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和我省今后出台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我省的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备案及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方和工会各执一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甲方:(企业章)       &&乙方:(工会章)&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日         &年 &月&日&
   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参考文本②)&
  为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协议。&
  1、公司同意每月增加员工基本工资 &&元。&
  2、公司同意增加以每月 &&元为标准的特别奖金,其中:……。&
  3、原以 &个月工资为标准的年终奖的发放,不受以上特别奖影响,仍按原方案执行。&
  4、……….&
  5、……….&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资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方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今后,劳资双方均应采取合法形式进行平等协商,建立健全沟通机制。&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  天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方和工会各执一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资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劳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时间:           &
  签署地点:&
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 &企业方首席代表姓名:          &&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务:          &&
  乙方 &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          &&
  职工方首席代表职务:          &&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条&为保障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方和职工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行业)职工协商代表与区域(行业)企业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区域(行业)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域(行业)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新经营/注册的企业应执行本合同。&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本区域(行业)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第六条&&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区域(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应依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及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区域(行业)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与工会组织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八条&本合同期内,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应达到   &&元,年增长幅度不低于 &%。&
  第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应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支付150%、200%的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不得安排补休。&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十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组织和职工。&
  第十一条&&企业所有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企业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区域(行业)双方协商代表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
  第十五条&本区域(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和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协商的,其约定的工资及劳动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区域(行业)内所有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内容的,须按照程序重新协商签订。&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协调处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可以重新订立本区域(行业)内的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区域(行业)内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个数:&
已建工会数&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方代表)&
区域(行业)企业组织或企业代表&
(企业方代表)&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姓名&
首席代表姓名&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
协商代表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区域(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区域(行业)内适用本合同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本协议由     &&(单位)(简称甲方)与     &&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积极加以改善;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台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作业。&
  第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和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警示、警告标志,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向职工公示公布检测结果。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按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当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七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安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八条 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本协议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协议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及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 年&
 &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本合同由     &&   (单位)(简称甲方)与     &&   &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的有关条款,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保障女职工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在制定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女职委和女职工的意见。女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二条&&企业鼓励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参加学习和提升素质创造条件。&
  第三条&&企业在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竞聘上岗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在企业劳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及接受节育手术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其转为待聘,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每月发给在职女职工劳动卫生费用  & &
  &元。&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检查,四十五岁及以上的女职工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费用由企业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本人,做好防病治病工作,组织并资助女职工参加地方总工会的互助保障计划。&
  第八条&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温、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严重异常不能胜任原承担的体力劳动,暂时调换较轻的工作。&
  第九条&怀孕期保护&
  对怀孕的女职工经常从事弯腰、攀高、下蹲、抬高和有毒有害、剧烈振动等作业,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应暂时调换其他工作岗位。&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四条&企业行政和工会要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法定代表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甲方首席代表  &&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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