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辅警被不听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司机获刑14年!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人民日报
2019年8月23日,安徽霍邱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孙为辉依法执勤时被一辆不听从指令的貨车碾压致死,年仅25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司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后王某提出上诉8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Φ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8月23日7时许,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孟集中队在310省道与罗花路T字形交叉口设置卡点查处过往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7时45分左右王某无证驾驶红色大貨车,沿罗花路由南向北行驶正在执勤的辅警孙为辉发现该车后,在车辆距离其约50米的位置做出交通手势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王某发现交警查车后因其本人系无证驾驶,为逃避处罚试图让后排休息的另一名司机替换其驾驶车辆接受检查,便沿着T字路口右转行驶孙为辉见该车未按照指示停车接受检查,随即上前追赶该车示意驾驶员停车。王某从后视镜发现孙为辉追其车辆便加速行驶。后王某看到孙为辉拉车上的缆绳仍然加速行驶,导致孙为辉被璇进左侧车轮下碾压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孙为辉家属4万余元。
一审宣判後孙为辉的家属提出上诉,他们认为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明显偏低请求二审增加赔偿数额。王某则上诉称他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判处。他的辩护人称王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罰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孙为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原审判决未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王某所称的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 法院認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在明知执勤交警追撵车辆自己加速行车的行为会造成执勤交警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仍加速行车致执勤交警被车辆碾压后死亡,王某的犯罪行为显然属于故意犯罪不属于过失犯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王某归案后供述时避重就輕并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未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訟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的刑罚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