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年到期的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的犯人可以到另外的地区生活 接受想去地区机关的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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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 】的罪犯能否适用我国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少的争议。不能适用假释的人认为,他们未予以关押,不存在放归社会的问题,无法确认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假释的人认为,以监外执行只是刑罚场所而非执行内容的变更,刑法与监狱法并非排除监外执行适用假释的可能性。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从假释设立的目的看,假释是补救长期自由刑时设立的。自由法理论从威吓主义、报应主义进而采取感化主义、教育主义以来,自由刑的刑期就不再像以前那样一成不变,而是随受刑人的反应而变化。如果认为被受刑的人已达到感化目的,或者能够预期实现,就不再受宣告刑期的拘束。这样便可给长期尤其是无期徒刑的受刑者以自新之路,把争取提前出狱的主动交给受刑者本人,促使其悛悔改善。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假释的行为条件一是犯人的行为表现,就是看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二是犯人的思想转变、思想良性化是悔改的本质要素。关键是要深入了解支配犯罪的人做出这些表现的思想基础是什么,即犯罪人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这需要对罪犯进行系统的考察。
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防范、治安和打击犯罪的任务,且人员又相对较少,难于抽出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系统的考察监督制度,只能定时或是顺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这样容易被罪犯一时一事的表现所迷惑,很难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很难了解罪犯是否迁恶改善、悛悔其过,也就难于真正了解罪犯是否确实达到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程度。监外执行有确定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定监外执行。若确定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犯罪人没有在监狱中服过刑,对其适用假释一则由于上述原因没有系统考察其认罪服法态度与悔罪表现;二则并不利于鼓励在押犯的服刑改造,反而易产生误解,故对其不宜适用假释。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定监外执行的,由于罪犯在监狱中已服过了一定的刑期,进行过劳动改造和系统的考察,可以看出其思想是否良性化,对其适用假释不应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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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干部私放重刑犯引枪案 曝监外执行失控现象
  5名狱政干部私放重刑在押犯,后者引发恶性枪案,曝出监外执行失控现象
  辽宁鞍山街头2005年的一声枪响,几年后牵出远在千里之外新疆监狱系统的一起窝案。
  目前,该案诸多细节得以还原。
  天津北方网讯:是年6月,鞍山市铁东区发生一起持刀、持枪黑社会争夺地界斗殴案件,主要嫌疑人竟是一名被判重刑的保外就医犯人。经警、检两方调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原副监狱长闫胜宇等5名狱政干部,此前曾为这名不符合条件的辽宁籍犯人办理保外就医,并在交接时放跑,导致其参与涉黑持枪斗殴案。
  偶然的一起枪案,“意外”曝出对监外执行的监控、管理不力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类似的“保外”失控情况,近年来并不鲜见,有罪犯因保外就医到期后失踪而被上网通缉多年,有的被抓回收监时已经远超过了原判刑期。
  2008年年底至今,5名涉案的狱政干部已被陆续提起公诉。然而,事件背后隐藏的对监外执行这类刑罚举措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设计、相关立法存在“盲区”等深层次问题,仍悬而待解。
  “保外”犯人酿涉黑枪案
  时针指向五年前。日,鞍山市铁东区长甸街道办事处西侧“兴隆不锈钢制品厂”门前发生一起持刀、持枪黑社会争夺地界斗殴案件。
  公安部将此案列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点。2007年9月,主要嫌犯孟庆禄被警方抓获。
  经审查,孟庆禄曾于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在上海某监狱被减为有期徒刑20年,同年转到新疆第三监狱继续服刑,2001年办理“保外就医”。
  但鞍山警方在审查其家属提供的在新疆服刑期间“保外就医”、“释放证明”等手续时,发现上述手续系伪造,且孟庆禄在保外就医后脱离监管。警方遂向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移送了案件线索。
  接到线索后,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判断案件中很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办案人员在全面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定孟庆禄在办理保外就医、被押解等过程中出现许多可疑之处,负责押送孟庆禄从新疆来到辽宁的新疆第三监狱民警吕辉、魏成华等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私放在押人员。2008年5月,经最高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鞍山市检察院逐级指定,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负责对此案进行初查。
  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勇、副检察长田征明告诉本刊记者,从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远赴新疆,克服重重困难,并到上海取证。最终,发现了新疆第三监狱以原副监狱长闫胜宇为首,包括该监狱原狱政科副科长方敬东,监狱民警吕辉、魏成华,以及新疆第三监狱医院原主管医疗的副院长窦庆元等5人的职务犯罪窝案。
  自2008年年底至今,闫胜宇等5名新疆狱政干部陆续被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方敬东已被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吕辉、魏成华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闫胜宇、窦庆元也已被提起公诉,正在接受法院的审理。方敬东被判刑11年,是鞍山近些年宣判监狱干部此类行为刑期中最高的一个。
  监外执行三大“警示信号”
  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检察一室检察官朱国学、陈刚告诉本刊记者,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这类的“保外”失控情况并不鲜见,给监狱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的同时,也折射出对监外执行罪犯监控、管理不力的问题。
  一线办案人员向记者总结了三大“警示信号”。
  警示信号一: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相关立法存在盲区,谁都可以管,成了谁都不去管。李勇、田征明说,按照法律法规、本系统的规定以及工作惯例,对于像孟庆禄这样的罪犯获得“保外”后,司法、监狱、公安、检察院以至于政法委的综治部门,均有监督、管理并随时掌握动向的职能,但“谁都可以管,恰恰导致了谁都不去管的现状”。
  李勇表示,“追究其根源,在于国家权力机关尚没有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在监外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任务、职责范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有‘漏洞’,也是孟庆禄‘保外’4年后制造大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警示信号二:监外执行工作的制度设计留有“瑕疵”,缺少必要合理的工作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保外”交接时没有接收登记,相关的“书、表、卷”不全甚至没有,该现状极容易使获得“保外”的罪犯长时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几率较高。在孟庆禄“保外”事件中,新疆监狱方面甚至没有与辽宁的监狱管理部门进行交接。
  按照规定,孟庆禄本来是转往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保外就医转监期限是日至日。期间,方敬东指派吕辉、魏成华携带孟庆禄档案及相关文书,押解转往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但吕辉、魏成华并未按规定将孟庆禄及其档案交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而是在方敬东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孟庆禄带至鞍山,并将孟庆禄保外就医转监档案及相关文书等交给了其哥哥孟庆安。最后,吕辉、魏成华持孟庆安交付的虚假转监回执返回新疆,将虚假转监回执交给方敬东。“方敬东等明知转监回执是假的,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补救措施,悄无声息地任由这种隐患持续下去。”田征明说。
  警示信号三:刑罚执行机关自身把关不严,监督、管理漏洞较大。李勇、田征明透露,在面对“保外”这类事关重大的监外执行工作上,新疆第三监狱是少数人甚至一两个人说了算,监狱自身的决策机制存在弊病,监督、管理也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形下,在押犯人或其家属很容易利用漏洞,拉拢腐蚀狱政干部,埋下事故隐患。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孟庆禄在新疆第三监狱服刑期间,其哥哥孟庆安与时任新疆第三监狱狱政科分管保外就医的副科长方敬东取得联系。方敬东收受孟庆安贿赂款5万元后,以“孟庆禄患高血压”为由决定违规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转监。方敬东先是找到当时正在担任新疆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分管审核保外就医的干部闫胜宇,希望闫胜宇对孟庆禄关照,并拿出2万元作为好处费。
  而闫胜宇明知孟庆禄已服刑期和身体所患疾病均不符合司法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规定,仍然答应办理。在审核中,闫胜宇在孟庆禄的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虚假病情,并在其后的监狱管理局保外就医审核会上作了孟庆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虚假汇报。此间,方敬东还找到窦庆元,做通了相关工作。就这样,一位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刑犯,蒙混过关拿到了监外执行的“通行证”。
  刑罚执行工作亟待规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就注意到了新疆监狱管理部门在狱政方面存在着制度上和管理上的缺陷,这个案件之前,当地已经发生了一起干警因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被判刑的事件。”李勇、田征明透露,案件侦结后,鞍山检方结合司法部整顿监狱管理部门的专项行动,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与新疆监狱管理局沟通,会商并研究查找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方案。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以及朱国学、陈刚等专业人士认为,监外执行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关系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诸如孟庆禄这类重刑犯获得“保外”并且再涉恶性犯罪的事件说明,除了人为因素以及隐藏在其中的制度、管理等漏洞外,如何在打击和预防上建立一种“平衡点”,杜绝或减少“人祸”,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归纳起来,可以考虑从体制、机制、可操作的层面采取三个办法:
  首先,明确或重新界定有关部门的职能分配,防止“扯皮”现象。在这一点上,建议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在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等,确保形成合力,从而使监外执行的各个环节不出现“缝隙”。
  其次,由党委的政法委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由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积极协调工作关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认真提出存在的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最后,调动社会力量,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形成合力,对“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齐抓共管,确保罪犯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
  专家还表示,在探索解决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上,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作用,驻监狱检察机关,尤其是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的作用不能忽视,有利于既治标又治本。
  朱国学、陈刚建议,一方面,驻监狱检察院要对监狱办理监外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另一方面,两地的检察院要对罪犯监外就医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监狱和执行机关的续保考查、平时考核以及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建议纠正。遇到保外就医到期后故意逃避并被上网通缉的,尤其,重新犯罪的罪犯,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司法威慑力。
《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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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 14:41:00作者:苏兴民 李凤林新闻来源:正义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实践当中,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监外执行罪犯及脱管、漏管的概念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等五类罪犯。脱管,是指监外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脱离相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脱节,执行机关应当掌握其监督管理档案而没有掌握,从未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考察,脱离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顾名思义即为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其罪犯的主体身份没有改变,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不同。监外执行罪犯分布面宽,居住分散,监管范围大,检察难度大,一旦放松,就有可能导致出现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问题,重新危害社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把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好、监督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院《关于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保障监外执行刑罚的正确执行,我们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检查的情况看,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依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使依法应得到刑罚惩罚的罪犯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监督、管理、教育势必弱化,不仅给监外罪犯又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也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调查,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法律文书交付脱节是造成监外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从我们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在全县服刑的184名监外执行罪犯中,公安机关七个派出所,一个公安分局只收到法院交付法律判决书、裁定书69人,其余115名监外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公安机关只能靠自己掌握的情况和一部分罪犯自觉到公安机关报到进行监管。
  2.监外罪犯交付脱节是监外罪犯漏管的另一方面原因。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送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很少,罪犯本人又不去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既收不到法律文书,又见不到罪犯本人,有的虽然收到了法律文书,但没有见到罪犯本人,造成漏管。
  3.执行机关执行责任不到位造成脱管。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改造是义不容辞的职责,由于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定指标,为了完成教养,批捕等打击处理任务,加上警力不够,造成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弱化了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在这次检查的184名监外罪犯中有69人没有建立监管档案,脱管率为36%,这其中有10人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公安机关认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必要”建立监管档案,只作为15种重点人员进行掌握,也是造成脱管原因之一。
  4.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其“罪犯”身份意识不强,不到公安机关报到,也是造成漏管、脱管的主要原因。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管制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长期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缓刑变成了“无刑”,管制变成了“无人管理”;有的假释罪犯被假释后不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监管,长期四处游荡脱管,假释变成了“真释”,有的保外就医罪犯保外后脱离监管,擅自外出离开居住的市、县、区。缺少续保手续,保外条件丧失也无人收监。例如,梅河口监狱保外的王志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七年),法律文书下达后,本人不到辖区的东丰镇公安分局报到,不接受监管,年初不向公安机关请假,擅自外出去北京经商,保外近两年续保手续有没有不清楚,保外条件是否消失不清楚,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
  三、预防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对策
  产生上述脱管、漏管问题,既有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原因,也有公安机关监督不到位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仅靠一、两次检查是解决不了全部问题的。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明确监外执行检察中的有关法律程序:
  1.监督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是否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监督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是否将裁定书副本四份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或看守所;是否由押犯所在的监狱或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和假释裁定书副本及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监督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4.监督省监狱管理局或县级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将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看守所。监督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的同时,是否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副本和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督监狱或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是否将原判法律文书、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文书手续不全、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应向审判或批准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需要我们公、检、法及刑罚执行部门,通力合作,极力减少和扼制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从而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作者单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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