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家口长城和黄崖关长城一日游哪个比较好玩

150余名法国徒步爱好者来中国走长城!
150余名法国徒步爱好者来中国走长城
深秋时节,雄关巍峨。11月3日上午,150余名来中国走长城的法国徒步爱好者首站来到我市,汇聚在天下第一关城楼脚下。由全法徒步旅游联合会等组织的徒步大会在这里启动,河北省旅游局与我市旅游局、山海关区政府举办了热烈的欢迎仪式。
在启动仪式上,全法徒步旅游联合会主席克劳德?郁尔女士对中国的长城赞不绝口,她说,长城是地球上唯一可以在月球上看到的建筑,非常神奇和伟大,令人感到震撼。
当天中午12点,满载着徒步爱好者的4辆大巴车驶入抚宁板厂峪景区。湛蓝的天空下,漫山的红叶映衬着雄伟的长城,150余名法国徒步爱好者在这里开始了他们的长城徒步之旅。登山包、登山杖、墨镜、T恤、短裤……法国徒步爱好者除了装备相当专业外,部分人的夏季着装让已感到秋寒的记者艳羡不已。
100多人的队伍浩浩荡荡向着山顶进发,手机、相机、DV,徒步爱好者绝不虚此行,用各种设备记录眼前的美景,在爬到大安口后,徒步爱好者对眼前蜿蜒的长城伸出大拇指,点头称赞,表示不虚此行。
据了解,此次活动是为庆祝中法建交 50 周年,由全法徒步旅游联合会、欧中友好协会、法国欧亚旅行社组织的来秦友好交流活动之一,观看完板厂峪景区的长城后,他们还将徒步参观董家口长城,之后,他们将前往天津蓟县的黄崖关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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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余名法国徒步爱好者来秦皇岛走中国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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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上长城,感觉真不错 (姜涛 杨宽 摄)
  (记者邵金霞 张纲要)深秋时节,雄关巍峨。11月3日上午,150余名来中国走长城的法国徒步爱好者首站来到秦皇岛市,汇聚在天下第一关城楼脚下。由全法徒步旅游联合会等组织的徒步大会在这里启动,河北省旅游局与秦皇岛市旅游局、山海关区政府举办了热烈的欢迎仪式。
  在启动仪式上,全法徒步旅游联合会主席克劳德&郁尔女士对中国的长城赞不绝口,她说,长城是地球上唯一可以在月球上看到的建筑,非常神奇和伟大,令人感到震撼。
  当天中午12点,满载着徒步爱好者的4辆大巴车驶入抚宁板厂峪景区。湛蓝的天空下,漫山的红叶映衬着雄伟的长城,150余名法国徒步爱好者在这里开始了他们的长城徒步之旅。登山包、登山杖、墨镜、T恤、短裤&&法国徒步爱好者除了装备相当专业外,部分人的夏季着装让已感到秋寒的记者艳羡不已。
  100多人的队伍浩浩荡荡向着山顶进发,手机、相机、DV,徒步爱好者绝不虚此行,用各种设备记录眼前的美景,在爬到大安口后,徒步爱好者对眼前蜿蜒的长城伸出大拇指,点头称赞,表示不虚此行。
  据了解,此次活动是为庆祝中法建交 50 周年,由全法徒步旅游联合会、欧中友好协会、法国欧亚旅行社组织的来秦友好交流活动之一,观看完板厂峪景区的长城后,他们还将徒步参观董家口长城,之后,他们将前往天津蓟县的黄崖关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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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长城保护的问题和思考(下)
中国长城学会
作 者:董耀会 发布时间:
10:0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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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长城保护的问题和思考(下) 董耀会 我国刑法对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是有较为详尽规定的,规定的文物犯罪有十种,其中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可以对长城破坏行为予以制裁。但是因为长城作为特殊性很强的文物,如何用这些法典的规定予以具体的保护,却面临着许多具体的问题。对长城造成破坏性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毁损”,包括故意毁损和过失毁损。有关的法律文件对毁损的解释是将文物、名胜古迹损坏甚至毁灭。长城不同于其他的单体建筑,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最小的也都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但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是最大的,也不可能一次性给万里长城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所以,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去惩处破坏行为便很难量刑,有很大的漏洞。长城的毁灭不会是一次性,也不可能是几个严重的破坏事件便能达到的。万里长城的毁灭肯定是无数的破坏事件和长期的破坏行为所致,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制止住这种破坏现象,长城将毁灭在我们这几代人的手中。 社会上经常有找中国长城学会谈大规模重建长城之事的人和单位,我反对做这样的事情,长城是古建筑是文物是历史的遗存。大规模的修长城,除社会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之外,更重要的肯定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新建的长城无论多雄伟、多壮丽,充其量也只是一个长城的复制品,其价值根本无法与文物古迹的长城相比。长城建筑实体可以复制,但长城的文物价值是不可能复制的,所以我们经常说这种破坏行为,对长城造成的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著名古建筑专家、长城专家罗哲文先生在谈到长城等古建筑的价值时,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历史价值。“凡是文物首先就具有历史价值,因为文物作为历史的遗产,必须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历史价值在于文物本身能反映它所产生的当时社会的情况,比如当时的政治情况,军事情况,经济情况,生产力发展水平情况”,“文物必须是历史当时的,否则它就不能作为物证,就没有价值”。二是艺术价值。“文物的艺术价值主要在于(1)反映这一文物产生时的时代艺术风格、工艺技术水平、审美观点。(2)文物都是历史上艺术大师、劳动人民血汗和智慧的结晶,其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参考借鉴。(3)许多艺术性的文物,有它永不磨灭的力量,永远为人们所欣赏。”三是科学价值。“文物的科学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它所反映的自身所处时代科学技术水平。它们是各门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实物例证。从许多具有科学价值的文物中,我们可以看出科学进展的历程。二是除了作为科学史的例证之外,许多前人辛勤劳动,创造发明的成果还可以为今天的科学技术提供借鉴。”按照罗先生所归纳的文物价值来说,重建的长城毫无文物价值所言了。所以我们原则上反对过多地修复长城。 &&&&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长城,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对损坏严重的长城进行维修也是必要的,特别是开发旅游的地方更要做些维修。但这种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怎样理解“文物的原状”,有的认为长城最初建造时的式样是原状,有的认为今天的保存状况是原状。我们说到维修长城,常用的一句话是“整旧如旧”。这里也有同样的问题,就是这个“旧”,是指长城修建之初的旧,还是指长城保存现状的旧。如果“原状”和“旧”是指长城最原始的修建状态,那么我们维修之后的长城,就肯定是一座很新很完整的长城。我们今天看到的山海关老龙头长城、慕田峪长城、金山岭长城、八达岭长城,都属于这种修法。如果“原状”和“旧”是指今天的保存状况,维修之后的长城,就会保留住那种苍桑感。北京的司马台长城和秦皇岛正在维修的董家口长城,就属于这种修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似乎又都是按照国家公布的文物原则去做的。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文物维修原则模糊性太强。当然,也还有一些对长城的维修行为,既不管历史状况也不管现存状况,想怎么修就怎么修,结果把维修长城变成了彻头彻尾的破坏长城。 &&&&国际上在保护修缮古建筑方面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修缮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类型。一、坚决地保存现状。这种类型是欧洲19世纪中期确定下来的,强调保护古建筑应该把现存状况保存下来,哪怕是废墟。保护的任务只是防止它进一步遭到损坏。二、恢复原貌。这种类型强调对古建筑修缮时要恢复其原来建造时的面貌,主张完全恢复原貌。三、折中的办法。这种类型采取保存现状和恢复原貌相结合的办法。有时强调保存现状,有时强调恢复原貌,视情况而定。 有些长城旅游开发的地方,为满足旅游需要,对已经毁坏严重的长城进行复建。长城的复建工程应该如何做,目前也是缺少统一原则。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国家文物局和辽宁省文物厅的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复建工程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遗存情况是,从虎山南坡一号台址,翻越虎山穿过丹宽公路到虎山村,共有5座墙台,有长城墙体1200米。在对这段长城进行考古发掘时,除一号台址发现很少的残砖之外,其它地方均无砖的发现。虎山村及附近村庄也没有从长城上拆下来的城砖用于民房建筑的情况。这说明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的,但是今天的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第二个问题,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这样一来,将所有的考古遗址几乎完全的破坏掉了。这样的复建行为,应该如何去规范,使其复建过程中不对长城造成破坏,是一个必须重视起来的问题。 三、如何处理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关系 万里长城是重要的文物,这一点没有任何人会提出异议,但已经开发成旅游景区的长城,其文物价值和旅游资源价值的认定,却有不同的视角。目前,主要还是更强调旅游资源价值,国家文物局三令五申的强调过,任何地方都无权擅自改变文物管理的体制,但这种强调在很多地方显的是那么苍白,根本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明长城从最东边的鸭绿江边向西,已经开发出来的旅游景区,虎山长城、山海关长城、黄崖关长城、司马台长城、金山岭长城、慕田峪长城、八达岭长城、雁门关长城,哪一个又真的是在文物系统控制之下呢?这是今天经济发展和旅游发展大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必然,仅靠几个“不允许地方政府擅自改变文物管理体制”的红头文件,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八达岭长城与北控集团捆绑上市,金山岭长城,被一家公司买断经营权,都是已经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事情,文物部门,有办法改变这些既成的事实吗?旅游管理部门管长城和公司化经营长城开发,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应该是一个需认真面对的新课题。文物管理部门,只有承认这个现实,积极地找到在这种形势下,保护长城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才能使长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在希腊、意大利、埃及等名胜古迹众多的国家,文物只是其发展旅游的支撑物,其旅游业本身并不包括文物参观点,而我们的文物却成了很重要的经营物,门票收入是文物所在地经济的重要收入,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长城各旅游景点当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文物保护和旅游事业的关系,文物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关系,文物的事业性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关系,便成了很难处理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绝大多数的文物部门,缺乏创新意识,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文物管理阶段,这已经不能满足地方旅游事业更大发展的需要,丧失了在经济大发展时期的主动地位。各地方纷纷将文物部门改制,实际上是把本应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转到了旅游行政部门或是企业的手里,在这种情况下,文物保护部门和旅游部门或企业捆绑在一起之后,文物管理则基本上是属于旅游部门的一个中层机构。这种做法从理论上说肯定不正确,从实践上说也不利于长城保护,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是今天经济这个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殊现象。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课题。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接管文物旅游开发和经营之后,由于利益驱动和缺少文物保护意识,加之我们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发生了一些“杀鸡取卵,竭泽而鱼”的破坏事件。文物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便大声疾呼,文物管理体制不能改变,不能把文物交给旅游部门等等。事实是,这种声音根本就无法阻止在发展经济的理由驱动下,将文物作为旅游资源搞旅游开发的势头。 &&&&我们的长城保护原则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可什么叫合理利用,怎样的利用才是合理利用,却成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文物上市是属于合理利用,还是属于不合理利用,合理和不合理的成分又各有多少,这需要认真研究。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怎样处理,也是一个缺乏科学定性的问题。如果说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利用就是合理的利用,那么就很难说山海关由旅游部门管理的长城旅游,司马台由旅游公司经营的长城旅游是不合理的。严格的说八达岭长城也是在旅游公司的经营下,从事着长城的旅游经营工作,并且将旅游收入作为股本金和其他企业捆绑上了市。这种情况,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他是不是合理利用呢?关于合理利用,绝不是靠简单的理解和解释,就可以对长城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利用和保护的问题上,文物部门还是应该有所创新地开展工作,在适应社会发展新需要的大背景下去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确保文物古迹不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 长城的文物价值和旅游资源价值,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有怎样的关系,是需要进行充分研究的。文物部门一般是谈长城的文物价值,旅游部门则谈长城的旅游资源价值,这是由这两个行业的属性、基本理念和管理模式完全不同所造成的。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的任务是发掘、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研究社会发展规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他们属于社会科学内的研究和公益性的文物保护部门,其活动主要表现为文化行为。旅游部门和旅游工作者的任务是发展第三产业,开发旅游设施,增加经济收入,实现资本扩张,其经营是一种完全的商业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文物管理部门,在理念上也提出发挥文物效益的同时,也要寻求较好的经济效益。但这种理念更多的只停留在认识方面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有效实施。政府给文物保护的投入,主要是以文物本身的历史价值、学术价值、艺术价值和保存状况为依据,并不考虑经济回报问题。河北滦平的金山岭长城,自80年代初开始,国家文物局和省市政府为其修复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文物工作者也进行了辛勤的劳动,才形成了今天这种局面。这些投入根本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机制,保证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旅游投入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受商业运作规律制约的,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从好的方面说,这种经营的理念,因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肯定就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从不好的方面说,过分的追求经济效益,势必就会相对忽略长城的保护工作 长城旅游越来越热是件好事,既传播了长城文化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科学的规划,目前已开发的长城景点,主要精力是放在旅游开发上,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长城各旅游景点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化过于严重的问题。长城附近商店、饭店、宾馆和一些游乐设施越建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出现这种局面,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专门的规定去规范这种开发行为。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必须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实际上,万里长城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始终没有得到过有效的确定,由于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地带,长城旅游开发的景区便可任意的从事各种建设,大面积的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无疑损害着长城的历史风貌,但文物部门却毫无办法,因为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四、文保体制与长城保护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各行各业都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文物管理体制及管理工作,有多少与之相适应的改变呢。文物部门跟不上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在主要方面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多是旧的体制,旧的管理形态。有人说这叫做以不变应万变。其实在社会政治、经济迅猛发展的大潮中,根本不可能有以不变应万变的生存空间。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文物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长城各景区应该说是走在了全国的前面,虽然也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但由于长城属性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是保护好几个景点就算是做好长城保护工作了。明代历史记载长城就有12700多里,旅游部门和文物部门都盯着的也不过仅仅是那十几个旅游景点,加起来总量不会超过100公里。其他尚无旅游开发基础的地方,旅游部门是肯定不会去关心的,因为旅游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搞旅游开发和赚钱。文物部门赚钱的长城旅游景点管不住,花钱的其他长城保护工作又做不动,出现这种被动的局面我们还不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吗。如果文物管理体制不能尽快地走出一条改革的新路,不能从整体增强文物系统的素质和活力,文物系统的整体发展就根本谈不上。 &&&&我赞同文物保护单位改制,不但主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且强调管理权和经营权也可以分离。管理权是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我不主张经营必须由旅游或其他部门搞,文物部门也可以成立公司独立经营。即便是文物部门成立的公司也要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和经营工作都能科学规范的进行。文物部门目前过于保守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创新,走出一条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新路,是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双赢举措。 &&&&还有反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观点认为,“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文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其所有权和管理权是一致的。所谓经营权,实际上就是管理权,经营只不过是管理的形式。把经营权交给旅游部门,实际上就是把管理权交给旅游部门,拥有了管理权的旅游部门因此就成了文物所有权的代表。”这种认识所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往往是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一并转交给旅游部门。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有地方领导的问题,更有文物管理部门本身的问题。似乎经营权交出去了,自己就没有责任去管文物的保护了,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认识。正是由于这种认识的存在,才使很多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得不到落实,才使文物不断地遭受到破坏。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思想,文物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是主动放弃对文物的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谁,也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破坏文物的事件,文物管理部门都应该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文物管理部门不仅对有所有权的文物负有管理责任,对没有所有权的文物也负有同样的管理责任,这在《文物保护法》是有明确规定。文物在管理部门手里就不会发生破坏问题吗,也不一定。近些年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执法犯法渎职侵权的行为,不也时有发生吗。 &&&&反对实行文物单位改制的意见中,有这样的声音“实行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不能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事业机构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全部用于文物事业,已有相当一部分归经营门票的企业支配”。实际上,没有实行分离经营权的地方,以前真的能做到所有收入都用于文物事业吗?根本不可能。很多收入多的地方,钱大部分被政府拿走了。收入少的地方,钱完全被人员工资及各项管理费用支出消费掉了。收入更少的地方,入不敷出要靠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往往成为政府的负担。以河北滦平金山岭长城来说,改制前管理模式僵化,经营理念很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一年收入仅够基本开支。改制后经营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发展潜力也更大了,又有什么不好呢。 这样一来,又有人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所获得的门票收益,是履行法定权利义务所得。门票收入用于文物事业,其中包括用于文物保护、维修、研究、展示等,使文物保护单位传至后代,永续发挥作用,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渠道和形式。而划归企业经营门票后,收入归企业支配,必然造成一部分收入挪作他用,未用于文物事业,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实,这种说法也是将一种理想状态或较大规模收入较好的典型作法,放到几乎实行不了的社会大背景中去了。实际上,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收文物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办法,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文物管理部门同样可以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由于现在的体制较为混乱,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有的由文物部门管,有的由旅游部门管,有的由企业管,还有文物、旅游、企业甚至个人混杂管理的。是这种无序的经营管理局面,使文物的保护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文物常常遭受到不应有的破坏。 文物工作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这已经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了。一大部分文物专家强烈反对的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他们强调文物是社会文化教育的组成部分,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为己任,以提供精神文化食粮,满足文化教育为宗旨。话说的很好听,可钱在哪里,既然是要求文物部门主要从事精神文明工作,就应该为其提供基本的管理费用,可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做不到这一点。文物部门强调现实的文物管理体制不可动摇,主要是反对旅游部门搞文物旅游开发或搞公司化经营。但很多文物部门自己搞旅游开发,却也是着手组建股份制旅游公司,这不同样是公司化经营吗。文物部门的公司也依然要用产业方式运营,要按市场法则操作。所以说,文物保护做的好与不好,并不取决于是否采取了公司化开发与经营,而主要取决于进行这种经营行为的同时,文物管理单位能否有效的开展保护工作。河北省文物局原来有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叫做河北文物发展中心,现在改为股份制的河北文物旅游公司了,共有9个股东单位,河北省文物旅游公司、避暑山庄文物旅游公司、清东陵文物旅游公司、清西陵文物旅游公司、莲池文物旅游公司、西柏坡文物旅游公司、黄梁梦文物旅游公司、隆兴寺文物旅游公司、元中都文物旅游公司。这些文物旅游公司,向文物管理单位上缴文物利用费、维修费。但实际上在基层旅游公司根本谈不到上缴费用,公司和文物管理部门是一码事。文物的保护工作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也是个未知数。 国外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收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经营的原则是,坚持“非赢利性”、“保护优先”、“文化价值导向”。经营收入主要是用于文化遗产的管理成本,即直接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用于管理人员与一般行政开支、用于消费性服务三个部分。在经济发达国家,很多文化遗产单位实行了零门票或很低的门票。而我们像长城这样的文化遗产,则实行的是靠较高门票增加收入的办法。《文物保护法》又没有对部门、单位或个人,无偿占用类似长城这样的文物资源,进行营利活动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所以像长城这么重要的国家级文物,在很多地方都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其收入有的进了地方财政,有的成了企业收入,也有的成了个人收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全国各地的长城旅游景区收入,都没有对万里长城整体保护工作给予补偿的措施,顶多是各长城旅游景区修一修自己景区内的长城。这不能不说是《文物保护法》的一个有待完善的方面。 五、长城保护工作靠政府也要靠社会 &&&&古老的长城在很多地方惨遭严重的毁灭性破坏,我们在很多时候提出,应该为长城制定一部专项的法规,用于保护长城。因为长城作为大地性文物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制定长城保护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长城已经到了必须要做的时候。制定颁布《长城保护法》或《长城保护管理条例》是加强国家对长城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是维护具有特殊意义的人类文化遗产万里长城权益的需要,是促进长城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保障长城在国民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需要。这部保护长城的专项法律文件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长城保护的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2、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3、法律责任及相关程序。4、长城主体建筑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5、长城旅游及相关项目的开发管理。6、长城维修、复建原则、报批及监督管理。7、长城保护范围的确定及景观、生态环境的管理。8、长城知识产权的保护。9、长城保护经费的筹集、使用。10、长城保护与开发规划的制定原则及相关问题。11、对违法破坏行为的惩处。 &&&&长城正在不断地遭受破坏,在没有保护长城的专项法规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充分的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做好长城保护工作。有了保护长城的专项法规就真的能解决问题吗?也不一定,解决长城保护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文物保护法》虽然有些地方不能涵盖住长城的特殊性,但应该说对长城保护也是有很强法律约束力的。可为什么在很多的地方,在长城的破坏者面前,《文物保护法》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呢?主要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造成法律形同虚设的局面。《文物保护法》可以成为一纸空文,可以失去其法律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制定了长城保护相应的法规,又能如何呢?所以说在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出台之前,长城保护问题主要还是树立法律意识,解决有法要依,执法要严的问题。 此外,从实践看,长城的保护工作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扎实的成效,解决仅靠政府力量根本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怎么做才能调动起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把长城保护工作做好,这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新课题,是一个需要认真去进行探索的新路子。长城沿线多是经济不发达甚至较为落后地区,很多地方连工资都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可是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又需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要想解决这一矛盾,唯一的出路就是寻求社会的支持。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在社会上逐渐形成热爱长城、保护长城的共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是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的重要举措。 &&&&长城的保护工作是项十分艰难的工作,它需要在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有较大的提升,同时也需要有一部完善的具有强制性的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社会公众长城保护意识的提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阶段,在长城沿线很多贫穷的地方,人们温饱还不能较好解决的情况下,让人们站在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高度上,去认识长城保护的意义,主动地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我们期望着等人们的生活和文化程度的提高,达到这种高度之后,再去做长城保护工作显然是不行的,所以我们强调长城保护立法。在无法立即提高人们道德价值意义上的保护认识的情况下,只有采取为长城保护立法,强制社会对长城进行保护,是最为重要的,可行的保护途径。 &&&&另外,加强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长城保护的重要性尚未被社会所充分认识,有效地推动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可以促成社会达成保护长城的共识。长城保护工作具有的政策性和社会性都很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长城保护意识,对长城保护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加大宣传的目的,是扩大长城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考虑宣传的覆盖面和宣传的持续性。宣传活动要精心策划,要能感染社会,要力求创新,争取做到有声有色,有法有情。只有社会能接受我们的宣传,才能真正地提高宣传的效果。要认真总结以往宣传工作过多注重高层次和面太窄的问题,我们举行的长城活动,在文物和学术领域虽有较大影响,但不能引进社会的广泛关注,便达不到保护长城的目的。 长城保护工作是一件十分迫切的工作,同时也需要创造性地去工作。比如长城上的碑刻保护问题,就已经到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又必须改变僵化的工作做风才行的时候。很多碑刻正在遭受着偷盗、毁损的破坏,也有不少早期被老百姓搬到家里作为民用的碑刻亟待抢救。在我们考察长城过程中经常将发现的重要碑刻告知当地文物部门,请他们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但得到的答复多是十分模糊的。有的说没有经费,有的说缺乏人力,但更专业一些的说法是:原址保护。 我十分反对这种教条式的说法。原址保护的原则,首先强调的是保护,其次才是保护的方式“原址”或“异地”的问题。现在长城碑刻所面临的,是根本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保护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空谈“原址”又有什么意义。我主张将非旅游开发区的长城碑刻,也就是得不到有效保护又极易丢失毁损的长城碑刻,采取异地保护的办法加以保护。这应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作为长城研究者,我深知对长城碑刻做异地保护,有很多无法弥补的缺陷。我更知道,原址保护是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基本原则,但我仍坚持长城碑刻必须要做异地保护。道理很简单,我们不将长城碑刻从长城上拆下来保护好,那些偷盗长城碑刻的人,也会不断地将它们从长城上拆下来,进行贩卖或进行毁损,最后的结果只能是长城碑刻遭受到更严重的破坏, 总之,长城保护是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我们在这里呼吁着要对长城进行保护的同时,说不定又有很多地方的长城,在一段一段的被人为的毁掉了。长城很长似乎多一段少一段也差不了多少,但事实上是,长城就这么一段段的少下去,累计起来就是致命的伤害。长城的保护工作是项不能再拖了的工作,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祖先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的人类奇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中华民族的祖孙,保护长城,不使长城在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中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是我们的责任,只有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我们才上对得起我们的祖先,下对得起我们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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