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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的公示
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的公示
根据《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6]26号)规定,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出让价款进行评估,现已提交评估报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对评估报告正式文本及相关附件予以公示,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从公示之日起10天内向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联系人:甘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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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信达评报字[2015]第031号
评估机构: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
评估对象: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拟公开出让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特委托本公司对该矿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为该矿采矿权公开出让提供价款参考意见。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款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日
评估日期:日至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海泡石(332+333)57.08万吨,其中332类21.56万吨,333类35.52万吨,共生滑石粘土矿(333)16.01万吨;333类资源可信度系数为1.0,评估利用矿石资源储量:海泡石57.08万吨,滑石粘土矿16.01万吨;设计损失量:海泡石为0.55万吨,滑石粘土矿为0;采矿回采率为9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海泡石53.70万吨,滑石粘土矿15.2万吨;矿山生产能力为8万吨/年(海泡石6.23万吨/年、滑石粘土1.77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8.6年;评估计算年限为9.6年(含基建期1年),按照9年7个月计算;产品方案为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产品不含税售价:海泡石原矿68.38元/吨,滑石粘土原矿34.19元/吨;矿山固定资产投资859.41万元,单位矿石总成本费用38.90元/吨,单位矿石经营成本30.02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调查和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确定“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评估价款为人民币369.92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周雪桂):
项目负责人(彭发芽):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彭发芽、张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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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目&&录
1.评估机构 1
2.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人 1
3.评估对象和范围 2
4.矿业权变更及评估史 2
5.评估目的 2
6.评估基准日 3
7.评估依据 3
8.评估原则 5
9.评估过程 5
10.采矿权概况 6
11.评估方法 11
12.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12
13.主要技术指标的选取 14
14.经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17
15.评估结论 27
16.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27
17.评估假设条件 28
18.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 29
19.评估责任人 29
20.评估人员 29
附&表&目&录
附表1: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价款估算表……………………………………………………………………………………30
附表2: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31
附表3: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32
附表4: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产品完全成本估算表……………………………………………………………………………………33
附表5: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表……………………………………………………………………………………34
附表6: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35
附表7: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税费估算表……………………………………………………………………………………36
附&件&目&录
附件一: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二: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附件四: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评估委托书》;
附件五:矿业权评估机构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
附件六:《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2014年5月);
附件七:《关于“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储备字[2014]06号);
附件八:《“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景矿咨储审字[2014]11号);
附件九:《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2月);
附件十: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评审专家出具的《“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附件十一:《关于预留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采字[2012]3号);
附件十二:《关于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的批复》(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采字[2014]1号);
附件十三:评估人员自述材料;
附件十四:评估机构说明;
附件十五:关于《评估报告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
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信达评报字[2015]第031号
受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小组,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进行了价款评估,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日所表现的价款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谨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9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桂;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515。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系根据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规定由具有资格的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矿业开发技术咨询、地质勘查咨询、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2.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人
本评估项目为采矿权公开出让项目,采矿权出让人与评估委托人均为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3.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
依据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评估委托书》(见附件四)及《关于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的批复》(见附件十二),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矿区面积为2.423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为:
编号&&&&&&&&&&&&&&X&&&&&&&&&&&&&&&&&&&&Y
1&&&&&&&&&&&&&&&&&&&&&
2&&&&&&&&&&&&&&&&&&&&&
3&&&&&&&&&&&&&&&&&&&&&
4&&&&&&&&&&&&&&&&&&&&&
5&&&&&&&&&&&&&&&&&&&&&
6&&&&&&&&&&&&&&&&&&&&&
开采标高:&自+72米至+20米。
经评估人员核实:截止评估基准日,在委托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本项目评估对象无矿业权权属争议。4.矿业权变更及评估史
1988年底,原乐平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局向乐平县海泡石粘土联合开发公司颁发了乐平市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许可证,矿山设计开采能力为2千吨/年。矿山自1993年底停产,原矿权已灭失。该矿采矿权以往未进行过采矿权评估。5.评估目的
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拟公开出让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特委托本公司对该矿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为该矿采矿权公开出让提供价款参考意见。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款参考意见。6.评估基准日
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有关确定评估基准日要求,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计量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7.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法规依据
1.&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号文印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8〕22号文印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文印发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7.&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文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8.&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9.&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
10.&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
1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
1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1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8月发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5.&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16.《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2010年8月,地质出版社)。
(二)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1.&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评估委托书》;
2.&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2014年5月编写的《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储备字[2014]06号《关于“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评审专家出具的景矿咨储审字[2014]11号《“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5.&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2月编写的《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评审专家出具的《“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7.&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采字[2012]3号《关于预留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8.&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采字[2014]1号《关于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的批复》;
9.评估人员核实、调查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10.&其他。8.评估原则
(1)遵循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的工作原则;
(2)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
(3)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4)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5)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
(6)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的原则;
(7)遵循矿业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8)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9.评估过程
根据《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按照评估委托人的要求,我公司组织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阶段:日,项目接洽,与评估委托人明确此次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接受评估委托书),拟定评估计划(评估方案和方法等),收集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向评估委托人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2.&尽职调查阶段:日,根据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我公司评估人员彭发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矿高级工程师)、张鹏涛(助理评估师)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调查,征询、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基本情况,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设计、市场资料等;对矿区范围内有无矿业权纠纷进行了核实。因该采矿权为拟设采矿权,目前当地无同类生产矿山,且该矿山开采方式简单,故本项目评估人员未对矿山进行现场调查。
3.&评定估算阶段:日-2月26日,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合理选取评估参数,完成评定估算,具体步骤如下: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查有关矿产开发及销售市场,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选取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评定估算,对估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进行修改和完善。
4.&出具报告阶段:日-3月6日,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报告,向评估委托人提交评估报告书。日-30日,根据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责任表》中评审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评估报告书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解释说明,重新向评估委托人提交评估报告书。10.采矿权概况
10.1矿区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概况
矿区位于乐平市北东271°方向直距5.4公里处,行政区划隶属乐平市乐港镇管辖。矿区范围地理坐标:东经117°02′28″—117°03′48″,北纬28°58′09″—28°59′28″。矿区有简易公路通往南侧的S307德兴-鄱阳国道,连接皖赣铁路的鸣山煤矿支线经过矿区南部,交通便利。
矿区属岗地-丘陵地貌类型,最高海拔标高+75.71米,最低海拔标高+30米,最大相对高差45.71米,区内地形地势较缓。矿区地表水系不发育,北东角有一小河,向东流出矿区。矿区地处亚热带,四季分明,气候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年均降水量1692.8毫米,年均蒸发量1551.4毫米,年平均气温18℃。
10.2矿区地质工作概况
上世纪六十年代,江西省区域地质测量队开展过1/20万乐平县幅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其工作范围涵盖本矿区。
1980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局九一六大队在本矿区进行了踏勘,并采取样品送往中国科学院地学部测试,测试结果证明该区有海泡石矿存在。次年,九一六大队四分队来矿区开展概查找矿,在牯牛岭矿区和周家矿区的小范围内作了稀疏的钻探控制,发现普遍有海泡石矿存在。
1982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局九一六大队在该矿区开展初查找矿工作。根据(81)赣地916地字第22号文的要求,牯牛岭矿区和周家矿区钻探控制达到了400-200×50米的网度,实现了X衍射海泡石定量测试,肯定两矿区有高品位矿体存在。
1983年,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局九一六大队、浙江省地质矿产局中心实验室、山东大学化学系、浙江大学材料系的共同努力,在海泡石的矿物学、矿床学、基本物性、工艺性能及可选性探索诸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进展。
1984年-1985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局九一六大队在矿区内开展了详查工作,并提交了牯牛岭矿区的详查地质报告书。截至1985年7月底,牯牛岭矿区探获海泡石矿石储量1160193吨,其中C级以上储量298829吨,D级储量704745吨,平衡表外储量156619吨;滑粘土D级储量191263吨;周家矿区和王子塘矿区算得海泡石远景储量262688吨。该报告于日由江省地质矿产局审批,同意批准《江西省乐平县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粘土矿详查地质报告》,并批准C级储量29.88万吨,D级储量70.47万吨,共生滑石粘土矿D级储量19.13万吨,文号为(1986)赣地地字第024号。
受景德镇市地产总公司委托,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于2014年2月开始在矿区内进行了储量核实工作,并于2014年5月提交了《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在划定矿区范围+20米标高以上探获海泡石保有资源储量(332+333)57.08万吨,其中332类21.56万吨,333类35.52万吨;共生滑石粘土矿保有资源储量(333)16.01万吨。此地质报告及估算资源量于日经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并于日由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10.3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地质概况主要以《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准。
10.3.1地层
矿区内主要分布古生界及部分中生界地层,现由老至新分述如下:
中元古界双桥山群横涌组(Pt2h):主要见于周家北及寺山。地表所见皆为浅变质的千枚岩、粉砂质千枚岩夹变质砂岩。
石炭系上统老虎洞组(C2l):于北部有两小块出露,为块状白云岩和灰质白云岩。
石炭系上统黄龙组(C2h)及船山组(C2c):地表无出露,见于周家矿区702孔中,为浅灰色巨厚层状灰岩。
二叠系下统栖霞组(P1q):分布在石牛塘、周家、庄屋里、麻山、晒头村、王子塘一带。其岩性为黑色灰岩,中厚层状,夹燧石结核和泥质条带。隐晶质结构,块状构造。矿石成分为方解石,含有机质较多,有少量白云石及微量星点状黄铁矿。
二叠系下统小江边组(P1x):分布在县煤矿、程家山、牯牛岭、潘家、小皮村、陶家、鸣山一带,累计全长约17.4公里。岩性为钙镁质泥(页)岩(或泥灰岩),灰黑色,水平微层理发育。泥质结构,微层状构造,局部具生物结构。岩石主要由粘土矿物(滑石、海泡石、蒙脱石、高岭石)和碳酸盐矿物(方解石为主,含少量白云石)组成,偶尔可见到黄铁矿微粒。常夹燧石结核和灰岩团块。富产化石,有时可构成生物岩。
二叠系下统鸣山硅质岩(P1ms):地表所见为裂隙极为发育的硅质岩,浅灰至灰黑色,薄层状至中厚层状,致密坚硬,隐晶质结构。主要矿物成分为石英。局部泥质物和粉砂质物增多,构成泥岩和粉砂岩。少数钻孔揭露,本段深部为灰岩、泥岩及粉砂岩。本层厚61米。
除上以外,还有二叠系上统乐平组含煤碎屑岩,三叠系安源组陆相含煤碎屑岩,侏罗系林山群陆相碎屑岩夹凝灰质粉砂岩及第四系残坡积物。
10.3.2构造
矿区位于萍乐拗陷的东段北侧。其区域内是一个复式向斜,由叶家源向斜、邱家坂背斜和小皮村向斜组成。复式向斜两翼地层平缓产出,倾角在20°至40°间。褶皱轴向北40°-50°东,朝南西倾伏撒开,向北东抬起收拢,在平面上形似“燕尾”,在横断面上呈舒缓开阔的“W形”。牯牛岭矿区为鸣山复式向斜中的叶家源向斜之南东翼。
矿区内断裂较发育,分述如下:
F2断层:出露在南部陶家至鸣山一线。断层走向北西45°,倾向北东,倾角不明,属压扭性纵断层。在陶家附近,表现为双桥山群掩复在二叠系之上;鸣山一带则是乐平组的老山段直接逆掩于小江边组之上;小皮村附近,断裂发生在小江边组内,由于上盘斜冲,故在山沟中(如小皮村后)的断层面上有小块小江边组出露,形成镁质粘土(以滑石为主,含少量海泡石)夹于硅质岩之间产出。
F3断层:出露在45线附近,断层走向北西55°,倾向及倾角不明,属张扭性横断层,断层两侧水平错开约250米。
F4断层:出露在牯牛岭矿区35线附近,断层走向北西30°,倾向及倾角不明,属张扭性横断层。断层两侧地层水平错开约45米。
F5断层:见于牯牛岭矿区11线附近,断层走向北西30°,推测倾向南西,倾角不明,地层发生水平位移约100米。
F6断层:见于牯牛岭矿区10线附近。推测断层走向北西40°,倾向南西。断层两侧地层水平位移约40-20米。
F7断层:见于牯牛岭矿区22线附近。断层走向北西西,倾向南南西,推测垂直距25m左右,两侧地层水平位移约20米。
F8断层:见于牯牛岭矿区24线附近。断层产状基本同F7。两侧地层水平位移约60m,推测垂直线距约30米。
10.3.3岩浆岩
区内岩浆岩不发育。
10.4矿产资源概况
10.4.1矿体特征
牯牛岭矿区海泡石是一种纤维状富镁粘土矿物,矿层赋存于二叠系下统小江边组内的钙镁质泥(页)岩(或泥灰岩)中。由于断层破坏和矿化的不匀一性,矿区内矿体被划分为18个矿体,其中1-9号矿体为主要矿体,其规模、质量见表1;10-18号矿体为小矿体,其分布、形态、规模、厚度、品位见表2。
&&表1&&&主要矿体规模及质量&&&&&&&&&&
矿体长度(m)
矿&&体&&厚&&度
矿&&体&&品&&位
变化系数(%)
变化系数(%)
表2&&&小矿体矿体特征表&&&&&&&&&
矿体分布范围
矿体长度(m)
矿体平均&厚度(m)
矿体平均&品位(%)
10线至10`线
10线至12线
F8断层至南西
F8断层至北东
10.4.2矿石特征
本区海泡矿石为微粒状纤维结构、微层状构造,主要由粘土类矿物和非粘土类矿物组成,其中粘土类矿物以海泡石最为多见,依次为滑石、蒙脱石高岭石、伊利石等;非粘土矿物主要是碳酸盐矿物(方解石为主,白云石少量)和石英。
矿石中主要化学成分及其含量(%):SiO258.99、TiO20.12、Al2O35.78、Fe2O32.45、FeO&0.004、MnO&0.04、MgO&19.87、CaO&0.24、Na2O&0.04、K2O&0.28、P2O50.08、灼减12.22。
本矿区矿石的自然类型为粘土型海泡石矿及少量的原岩型海泡石矿,工业类型为造浆用海泡石矿。本矿区海泡石具有很好的脱色力和造浆性能。
10.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0.5.1&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主要含水岩层赋存于二叠系上统乐平组砂岩、页岩及二叠系下统鸣山硅质岩和小江边组微晶灰岩的裂隙及溶洞中,为区内主要地下水类型。赋于乐平组砂岩、页岩中为含裂隙承压水,旱季水量很小,雨季水量增大,水质为SO4-K+Na-Ca-Mg型微咸水,PH值6.25。赋于鸣山硅质岩和小江边组灰岩中的水亦为含岩溶裂隙承压水,在岩溶裂隙发育地段,均全泵量漏水,流量由0.869升/秒增大到4.459升/秒,在雨后2至3天内流量即有增大现象。因此,矿山开采到一定深度时,矿坑排水、开采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矿区主要矿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因此矿坑充水因素受地形影响都较明显。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10.5.2&工程地质条件
根据矿区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岩石的性质、结构特点,可将矿区划分为2个工程地质岩组:
较松散粘结岩组由矿区内风化海泡石矿体及区内第四系的粉砂质粘土和少量碎石组成,岩石固结性一般~差,厚度分布不均。作为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一般介于110~155Kpa之间。含水极弱,矿区及周边未发生过滑坡现象,但对地基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等工程地质问题。
坚硬基岩组由二叠系上统乐平组砂岩、页岩及下统鸣山硅质岩和小江边组微晶灰岩组成,岩石致密坚硬,强度高。岩石中裂隙不甚发育,含水性一般,岩石稳固性较好。
矿层顶板为黄褐色亚粘土及风化破碎的硅质岩混合固结而成的土层,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粘结性。顶板岩性基本相同,上部为2至6米的亚粘土夹碎石,下部碎石渐增,碎石块度增大,碎石大小一般0.5-2厘米,大者为3厘米,呈棱角状。
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
&&&&10.5.3&环境地质条件
本区域烈度小于6度,为地壳相对稳定区。因未来厂房、公路、输矿道、选矿场等矿山建设占用山林、坡地,矿区及其附近土地利用现状将发生显著的变化,植被覆盖面积将逐渐缩小,由此所造成的山林破坏及水土流失,在小范围内将直接破坏当地农业生态系统平衡,土地砂化及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周边地区的环境。因此,矿山开采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内容:剥土及废矿石需集中堆放,及时整治处理,以免造成水土污染;确保露天开采边坡角的稳定,防止滑坡事故发生。矿区附近无明显污染源,地表地下水质较好,矿石和废石不易分解有害物质。矿床环境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综上,本区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为Ⅱ-2型。11.评估方法
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地质工作程度为详查,编写的核实地质报告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并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写了开发利用方案。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基本达到了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款;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12.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评估参数选取主要依据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2014年5月编写的《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见附件六)、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储备字[2014]06号《关于“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见附件七)、景矿咨储审字[2014]11号《“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储量评审意见书》,见附件八)、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2月编写的《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见附件九)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确定。
12.1《储量核实报告》合规性评述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2014年5月提交了《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见附件六)。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要求,本次评估工作人员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对《储量核实报告》进行了复核。
《储量核实报告》由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编制,该单位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满足本矿区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等级要求。报告中储量估算范围平面坐标位于委托评估范围之内,报告中采用内圈单断面法估算矿产资源储量,方法选择得当,储量估算结果基本可信。《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资源储量估算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储量核实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经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并由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综上所述,评估认为《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可作为本次评估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的依据。
12.2开发利用方案合规性评述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会计资料等进行充分分析,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指标。
《开发利用方案》由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该单位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资质,满足方案编制资质要求;《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矿产资源储量依据《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确定的露天开采、公路开拓运输方式及采矿方法合理可行;设计的产品方案能够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开发利用方案》经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合格。
本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矿山固定资产、产品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等参数进行项目财务评价,评价结果汇总如下: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22.94%,所得税前财务净现值358.34万元,所得税前投资回收期3.74年;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7.57%,所得税后财务净现值264.47万元,所得税后投资回收期4.53年(见财务评价指标表)。
财务评价指标表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前)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前)(ic=12%)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后)(ic=10%)
项目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前)
项目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矿山固定资产、产品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等参数进行财务评价得到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目前建材行业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税前12%,税后10%),项目投资回收期较短,在财务上是经济可行的,基本体现了当前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同类矿山平均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满足《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要求,《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组成基本符合国土资源部《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要求,《开发利用方案》可作为本次评估技术经济指标选取的依据或基础。13.主要技术指标的选取
13.1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经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以景国土资储备字[2014]06号《关于“江西省乐平市牯牛岭矿区海泡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认定:截止到储量估算基准日日,划定矿区范围+20米以上(本次评估范围)探获海泡石保有资源储量(332+333)57.08万吨,其中332类21.56万吨,333类35.52万吨;共生滑石粘土矿保有资源储量(333)16.01万吨。
根据《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估算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未动用。故本项目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海泡石(332+333)57.08万吨,其中332类21.56万吨,333类35.52万吨;共生滑石粘土矿(333)16.01万吨。
13.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有关规定,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即可信度系数为1.0);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取值。《开发利用方案》中对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全部设计利用,即设计可信度系数为1.0,故:
本次评估利用海泡石资源储量=∑(参与评估的基础储量+资源量×相应类型可信度系数)
&&&&&&&&&&&&&&&&&&&&&&&&&&&&=21.56×1.0+35.52×1.0
&&&&&&&&&&&&&&&&&&&&&&&&&&&&=57.08(万吨)
本次评估利用滑石粘土资源储量=∑(参与评估的基础储量+资源量×相应类型可信度系数)
&&&&&&&&&&&&&&&&&&&&&&&&&&&&=16.01×1.0
&&&&&&&&&&&&&&&&&&&&&&&&&&&&=16.01(万吨)
13.3开采方案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本矿山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开采方法,矿山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
13.4产品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产品方案为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本次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评估用产品方案为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
13.5采矿回采率等技术指标的确定
本矿山停产已久,可视为拟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采矿回采率为95%,本次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矿山采矿回采率为95%。
13.6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利用海泡石资源储量57.08万吨、滑石粘土资源储量16.01万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边坡、水体及断层压占海泡石矿量0.55万吨,即设计损失量为0.55万吨;滑石粘土未设计损失,即设计损失量为0。本项目评估用海泡石可采储量为53.70万吨、滑石粘土资源储量15.21万吨,其计算过程如下:
评估用海泡石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57.08-0.55)×95%
=53.70(万吨)
评估用滑石粘土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16.01-0)×95%
=15.21(万吨)
13.7生产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
13.7.1生产规模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对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本次评估为拟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经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矿山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海泡石6.23万吨/年、滑石粘土1.77万吨/年),故本次评估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海泡石6.23万吨/年、滑石粘土1.77万吨/年)。
13.7.2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评估利用海泡石可采储量为53.70万吨、滑石粘土资源储量15.21万吨,矿山生产能力为8万吨/年(海泡石6.23万吨/年、滑石粘土1.77万吨/年),将上述相关数据代入公式,计算得海泡石、滑石粘土对应的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均为8.6年,具体计算如下:
T1=53.70÷6.23=8.6(年)
T2=15.21÷1.77=8.6(年)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确定采矿权出让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已确定的有效期。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明确本次评估矿山服务年限根据地质报告中提供的矿区范围内储量折算,本次评估根据地质报告中提供的矿区范围内储量计算对应的矿山服务年限为8.6年;本矿山开采方式简单,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矿山基建期为1年。综上,本次评估确定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的评估计算年限为9.6年,按9年7个月计算,评估计算期限自日至日。其中,日至日为矿山基建期,日至日为矿山生产期。14.经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14.1&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本矿山为拟建矿山,矿区地质勘查程度已达详查,无需进行后续地质勘查,因此后续地质勘查投资为0。
14.2固定资产投资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项目总投资为1038.44万元,其中:开拓工程86.99万元,建筑工程96.40万元,设备购置518.20万元,安装工程30.01万元,其他费用306.84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90.00万元,工程预备费47.47万元,流动资金41.56万元,其它127.81万元)。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合理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剔除其他费用中的工程预备费、流动资金、土地征用费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为859.41万元,其他费用中的其他(127.81万元)分摊至各分部工程费用。本项目最终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为859.41万元,其中:开拓工程102.19万元,建筑工程113.24万元,生产设备及安装643.98万元。详见附表2。
固定资产投资在基建期内均匀投入,即在2015年一次性投入859.41万元。详见附表1。
14.3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开拓工程更新资金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一般为20~4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一般为8~15年。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及安装工程折旧年限均大于评估计算的矿山服务年限(8.6年),故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及安装工程均无需更新改造资金。详见附表1、附表3。
14.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按固定资产资金率,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固定资产资金率为5%~15%,本次评估固定资产资金率按10%进行估算,则流动资金为: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859.41×10%
=85.94(万元)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流动资金在矿山生产期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投产第一年即达产,故本次评估2016年一次性投入流动资金85.94万元,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详见附表1。
14.5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抵扣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均为5%。房屋建筑物的残值按其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计算,生产设备的残值按其固定资产净值(原值÷1.17)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计算。在评估计算期末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分别回收余值76.80万元、74.08万元。详见附表1、附表3。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日起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新购进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本项目在2016年、2017年分别回收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73.51万元、20.06万元。详见附表1、附表7。
14.6销售收入
14.6.1销售收入计算公式
年销售收入=海泡石原矿年产量×海泡石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滑石粘土原矿年产量×滑石粘土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
14.6.2产品销售价格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价款评估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2014年12月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中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及本矿区矿石质量情况预测矿山所产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的矿山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80元/吨、40元/吨。根据本项目评估人员征询了解,目前矿山所在地尚无同类生产矿山,当地同类矿石以往主要以小规模民采形式开采,海泡石主要用作脱色剂和造浆原料,滑石粘土主要用作陶瓷原料。考虑到《开发利用方案》经过委托方组织的专家评审及矿石的用途,评估人员通过征询认为80元/吨、40元/吨的含税销售价格基本可以反映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水平,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所产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的销售价格分别为80元/吨、40元/吨(含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日起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则海泡石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80÷(1+17%)
=68.38(元/吨)
则滑石粘土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40÷(1+17%)
=34.19(元/吨)
14.6.3销售收入计算示例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正常生产年份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产量分别为6.23万吨、1.77万吨,正常生产年份矿山销售收入(不含税)计算如下(具体见附表6):
年销售收入=海泡石原矿年产量×海泡石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滑石粘土原矿年产量×滑石粘土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
=6.23×68.38+1.77×34.19
=486.52(万元)
14.7经营成本及总成本费用
如前所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确定的经济参数进行项目财务评价得出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目前建材行业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基本体现了当前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同类矿山平均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故本次评估主要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等确定各项单位成本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元/吨
方案中设计指标
本次评估取值
燃料及动力费
工资及福利费
安全生产费用
折旧性质的维简费
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其它制造费用
总成本费用
14.7.1材料费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正常生产年份外购材料费为10.51万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材料费为8.98万元(10.51÷1.17),折合单位外购材料费为1.12元/吨(8.98÷8),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单位外购材料费为1.12元/吨(不含税),正常生产年份外购材料费为8.98万元(不含税)。
14.7.2燃料及动力费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正常生产年份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52.81万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燃料动力费为45.14万元(52.81÷1.17),折合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5.64元/吨(45.14÷8),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单位燃料及动力费为5.64元/吨(不含税),正常生产年份燃料及动力费为45.14万元(不含税)。
14.7.3工资及福利费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正常生产年份工人(不含管理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为80.00万元,折合单位工资及福利费为10.00元/吨(80.00÷8),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单位工资及福利费为10.00元/吨,正常生产年份工资及福利费为80.00万元。
14.7.4维修费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正常生产年份维修费为21.58万元,折合单位维修费为2.70元/吨(21.58÷8),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单位维修费为2.70元/吨,正常生产年份维修费为21.58万元。
14.7.5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除开拓工程计提维简费外,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3。
房屋建筑物:按平均折旧年限30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3.59万元。
生产设备:以不含税投资额进行折旧,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5%,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52.29万元。
年折旧费合计55.88万元,单位折旧费为6.98元/吨(55.88÷8)。
14.7.6安全生产费用
参考《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安全费用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经营成本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日起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非金属矿山安全费用按原矿单位产量提取,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原矿。本项目评估安全生产费用按2元/吨原矿提取。则:
正常生产年份安全费用=年产品产量×单位安全费用
=8万吨×2元/吨
=16.00万元
14.7.7维简费
参考《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开拓工程不计提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维简费,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对于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不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
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为露采矿山,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开拓工程费用102.19万元,本次评估不考虑开拓工程更新资金投入,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的开拓工程费用属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单位折旧性质的维简费按评估计算期内开采矿石量折算。
单位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开拓工程投资÷评估计算期内开采矿石量
&&&&&&&&&&&&&&&&&&&&=102.19÷(53.70+15.21)
&&&&&&&&&&&&&&&&&&&&=1.48(元/吨)
14.7.8其它制造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正常生产年份其它制造费用为8.00万元,折合单位其它制造费用为1.00元/吨(8.00÷8),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单位其它制造费用为1.00元/吨,正常生产年份其它制造费用为8.00万元。
14.7.9管理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年管理费用为57.73万元,其中包含管理人员工资、摊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年管理人员工资为21.00万元,年摊销费为3.00万元,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为9.73万元(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的2%计算),年其他管理费用24.00万元。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计算管理费用时应重新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2%计算。本项目评估产品年销售收入与《开发利用方案》估算一致,故本项目评估无需重新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本项目评估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时已剔除了《开发利用方案》估算的征地费用,故评估确定成本费用时应剔除该资产对应的摊销费用。本次评估最终确定正常生产年份管理费用为54.73万元(57.73-3.00),折合单位管理费用为6.84元/吨(54.73÷8)。
14.7.10销售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正常生产年份销售费用为5.69万元,折合单位销售费用为0.71元/吨(5.69÷8),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销售费用为0.71元/吨,正常生产年份销售费用为5.69万元。
14.7.11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价款评估中,财务费用只计算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设定流动资金中70%为银行贷款,在生产期初借入使用,贷款利率按自日起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60%计算,按期初借入、年末还款、全时间段或全年计息。则:
正常生产年份流动资金贷款利息=85.94×70%×5.60%
=3.37(万元)
折合单位财务费用0.42元/吨(3.37÷8)。
(各项单位成本费用估算见附表4,生产年份各项成本费用估算见附表5)。
14.7.12总成本费用
正常生产年份总成本费用=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维修费+折旧费+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其它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8.98+45.14+80.00+21.58+55.88+11.84+16.00+8.00+54.73+5.69+3.37
=311.20(万元)
折合单位总成本费用38.90元/吨。
14.7.13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维简费-财务费用
=311.20-55.88-11.84-3.37
=240.12(万元)
折合单位经营成本30.02元/吨。
14.8销售税金及附加
14.8.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项目评估中,生产设备(含安装工程,下同)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进项增值税;矿山生产期开始,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并将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486.52×17%
=82.71(万元)
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生产设备及安装)=(年材料费+年燃料及动力费)×进项税率
=(8.98+45.14)×17%
=9.2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不含生产设备及安装)=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82.71-9.20
=73.51(万元)
本项目评2016年产品销项税额抵扣当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73.51万元),抵扣生产设备及安装进项增值税(93.57万元);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税额(93.57万元-73.51万元)结转至2017年继续抵扣。具体情况详见附表7。
14.8.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本项目尚未确定采矿权人(纳税人),矿区位于乐平市乐港镇乡村,本次评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按应纳增值税额的1%计税。则:
正常生产年份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3.51×1%
=0.74(万元)
14.8.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确定教育费附加率为3%;另据《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36号),确定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则:
正常生产年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应缴纳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
=73.51×(3%+2%)
=3.68(万元)
14.8.4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未明确规定海泡石资源税率,仅明确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率为0.5元-20元/吨、立方米、千克、克拉。本项目评估参考经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海泡石原矿及滑石粘土原矿资源税率为2元/吨,该税率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率范围之内,则:
正常年份应缴资源税=8×2
=16.00(万元)
14.8.5销售税金及附加
正常生产年份年应缴销售税金及附加:
年应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附加+年资源税=0.74+3.68+16.00
=20.42(万元)
14.9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
正常生产年份应缴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总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25%
=(486.52-311.20-20.42)×25%&
=38.73(万元)
14.10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折现率取值范围为8%~10%。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详查及以下工作阶段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仍应遵循《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本项目为采矿权出让评估,因此,本次评估折现率取8%。15.评估结论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在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必要的产权验证以及调查、了解和核实、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经过计算和验证,在资产持续使用并满足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假设条件和前提条件下,确定委托评估的“乐平市乐港镇牯牛岭海泡石矿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日所表现的评估价款为人民币369.92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详见附表1。16.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评估结论有效期
本项目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日。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超过评估结论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以内储量等数量、勘查区面积、税费标准等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价款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价款产生明显影响是,评估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款。
16.3&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评估委托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等)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评估报告经本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评估责任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报告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生效
16.4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1、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2、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人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17.评估假设条件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款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评估对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其内外部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以产销均衡原则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
3、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开发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4、以设定的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以及市场供需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
5、在矿井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等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6、不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因素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款的影响;
7、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18.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
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日19.评估责任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桂):
项目负责人(彭发芽):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彭发芽、张银华):
20.评估人员
彭发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张银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张鹏涛(助理矿业权评估师)
报告复核人:&张银华
&&&&&&&&&&&&&&&&&&&&&&&&&&&&&&&&&&&&&&&&&&&&&&&&&&&&&&&&&&&&&&&&&&&&&&&&&&&&&&&&&&&&&&&&&&&&&&&&&&&&&&&&&&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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