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付燃气管道配件改造配件费记入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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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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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金价价管〔号
关于规范金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 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不含义乌市)、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27元/平方米,但多层和高层最高不超过35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2500元/户;城市住宅小区的别墅、排屋60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700元/户收取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四、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五、根据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拆、迁、改、修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具体流量协商确定。   七、本通知市区自日起实施。   八、各县(市)物价局(不含义乌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市区预埋、改造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执行方案和收费标准。各县(市)物价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涉及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的各种收费,切实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中的收费行为。认真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 金&华&市&物&价&局 &&&&&&&&&&&&&&&&&&&&&&&&&&&&&&&&&&& &&&&&&&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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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物价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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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取的管道燃气费如何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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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目前公司开发的住宅已开始销售,在办理预售证时已向房产局交了预售证面积的专项维修基金,现在业主在签业销售合同时公司向业主收取这个费用。
1、原交到房产局的维修基金计入开发成本里,那么现在向业主收取的基金计入什么科目呢?
2、如果原来交的时候不计开发成本里,而是计入其他应收款,现在收回来就冲减其他应收款了吧?
以后移交给物业公司是移交哪部分的呢?由谁移产呢?业务不熟
3、售房时向业主收取的管道燃气费,当然不管计入什么科目都得交税。原企业已按户数付给燃气公司并已计入了开发成本,现在售房时收回客户的管道燃气费,是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或营业外收入,还是挂往来呢?这个税是要交的,只是不知道怎么帐务处理了。
先谢谢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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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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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帮解答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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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所提的问题解决了吗?我也碰到同样的问题,能否劳烦您告知一下呢,那将是万分的感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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