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进口食品保证存储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标识具有储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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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华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婴幼儿奶粉奶粉报检需要办理什么资质及办理期限?
  进口乳粉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流程要求可访问湖南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查询(在线办事&食品安全&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2.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婴幼儿乳品应当办理什么手续及资质并提供什么资料?
  进口乳制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在湖南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食品安全&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栏目有相关办理流程和资料下载。请下载《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提交附件资料,提交至贵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
  3.进口奶粉检测,怎么判断一样样品是否合格?
  进口奶粉的检验项目依据相关乳制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等。
  4.进口意大利红酒,红酒背标不翻译成中文可以进口吗?
  请参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
  对进口红酒中文背标的要求:葡萄酒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葡萄酒》(GB
)中相关要求。
  5.进口预包装食品,在进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备案时,对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及具体备案申请流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品原标签样张和对应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标签检验所需材料,经标签版式检验和符合性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进行标签备案,获得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已备案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报检时需提供标签备案号,未提供的视为首次进口。
  请认真学习以下文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4号令)、《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59号公告)和《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可在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下载)。
  按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①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②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③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⑤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由进口商提交产品外文标签电子样张及其翻译件、中文标签电子样张以及其他补充证明材料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标签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标签备案号。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需提供标签备案号。
  6.从西班牙进口矿泉水和橄榄油,国外提供的检测报告要包含哪些项目?
  请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检测报告,参考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橄榄油 油橄榄果渣油》(GB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7.对于进口食品的储存仓库(常温仓库和冷藏冷冻仓库)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进口食品存储场所要求主要参照以下标准:《进出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 第1部分:储藏库房》(SN/T 7)、《进出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 第2部分:储运人员》(SN/T 7)、《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SNT )。
  8.《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证》法人变更,需要提供资料及相关办理流程?
  需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供随附材料:变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原企业认证证书及副本等。
  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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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口岸:创新“3个环节21项制度” 精准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中国经济网年8月1日讯 (记者苏兰)中国经济网记者刚刚获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江苏检验检疫局)今天发布消息,上半年,江苏口岸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1.2万批、307.6万吨、24.2亿美元,同比增长15.6%、48.6%和84.0%,增幅明显,质量总体稳定。与此同时,食用植物油进口量始终保持全国领先,上半年江苏进口食用植物油743批、183万吨、15亿美元,进口总量(货值)占全国的39%。  江苏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一直致力于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通关便利化,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筹下,运用大数据智慧监管手段,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互联互通和精准防控。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我国已经成为食品(,)贸易第一大国,随着进口食品数量的增长,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与普通消费者的关系愈加紧密,为更高效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该局搭建覆盖进口食品全过程的治理体系,在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  江苏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严格把关这3个环节的基础上,探索实施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制度、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输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等21项制度。  针对不断增长的进口量,江苏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进口食品集中监管模式,全省共建成进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35个,进口食品指定储存场所46个,认可储存场所139个。  “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倡导社会共治已经成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大势所趋,食品安全需要相关各方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  江苏检验检疫部门一方面大力推动全面落实进口商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进口商对境外食品企业自主检查、输华食品随附合格证明等措施,努力实现进口食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另一方面,与食药监管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依托“进口食品安全宣传周”和检验检疫大讲堂等活动宣传和普及进口食品安全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共治共享的氛围。  据江苏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以来,在全省各地先后组织活动、讲座91场次,印发材料5000余册,参与人数累计上万人。 江苏局和无锡、扬州、常州等分支局分别与食药监管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检验检测资源、政策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机制。为创新建立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做出了努力。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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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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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监督管理,珠海局制定了《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此件公开发布)&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统称进口食品)贮存场所是指珠海辖区存放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待检进口食品的场所(统称贮存场所)。第三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将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待检进口食品存放在备案或认可贮存场所。需要进行技术整改或被实施强化监管的待检进口食品,应存放于入境口岸辖区内的或附近的认可贮存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待检进口食品不得擅自调离、销售或使用。遇突发情况需要紧急转移的,进口商应当在转移后12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四条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珠海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主管珠海辖区进口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珠海局下属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要求与程序第五条  贮存场所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分支机构申请备案/认可。(一)备案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贮存场所经营者是仓库管理责任主体,应确保贮存场所符合本细则附件2“贮存场所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二)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认可贮存场所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应配备视频监控软硬件设施,监控范围覆盖关键区域。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2. 应建立利用仓储、物流信息化系统,对食品仓储及运输全过程进行管理,保障产品仓储安全和可追溯性。(三)贮存场所应当配合分支机构对待检的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并提供便利。(四)贮存场所如同时存放待检食品、已放行食品、待整改食品或其他食品,应分区码放并设有易于识别的状态标识。第六条  贮存场所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统称企业)申请备案或认可时,应向有关食品进口口岸分支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珠海地区进口食品备案贮存场所备案/认可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贮存场所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证照(经营范围应涵盖食品经营、存储业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如果适用);(三)贮存场所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贮存场所周围环境卫生保持制度、贮存场所设施结构的要求与维护、贮存场所卫生管理、货物进出库和存放要求,以及贮存场所人员管理等);(四)贮存场所平面图及图片;(五)其它所需资料。以上提供复印件的,并交验原件。第七条  对于贮存场所申请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贮存场所即通过备案。分支机构将有关材料上报食品处。食品处应在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贮存场所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在珠海局网站上公布(编号规则4800/SPZCB四位流水号)。对于申请认可贮存场所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有关材料上报食品处。在收到上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食品处应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可贮存场所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在珠海局网站上公布(编号规则4800/SPZCR+四位流水号)。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备案/认可的贮存场所地址、名称、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其申请备案/认可的分支机构重新备案/认可。两年内无进口食品贮存业务的,贮存场所备案/认可自动失效。第九条  分支机构对于首次存放进口食品的备案/认可贮存场所,应实施现场检查。对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应在实施食品查验的同时对贮存场所进行检查。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已备案的贮存场所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现贮存场所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要求企业将进口食品移至满足要求的场所储存,对存放环境对进口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并作为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的依据之一,同时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未能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备案贮存场所,分支机构取消其备案,填写《珠海地区进口食品备案贮存场所核验检查记录表》(附件2)和《进口食品贮存场所取消备案/认可表》(附件3)并报送食品处。对于限期未能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认可贮存场所,分支机构填写《珠海地区进口食品备案贮存场所核验检查记录表》,向食品处提出取消其认可的建议,由食品处审定。第十二条  食品处组织对认可的贮存场所进行年度审核,并结合分支机构对贮存场所的监管情况及时在珠海局官方网站更新公布经备案/认可的贮存场所名单。第十三条  监管中如发现贮存场所有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分支机构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珠海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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